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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太平洋|宋元时期海溢灾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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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哥
2015-12-9 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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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解读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提取文献史料中的相关数据,制作成图表进行统计分析,指出宋元时期我国江浙沿海地区是海溢灾害最为频繁的地区,海溢灾害主要集中爆发于夏秋季节。海溢灾害频发,不仅给沿海地区的居民造成大量财产损失,而且还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地影响到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此外,笔者还探讨了宋元政府面对海溢灾害所采取的救助措施,主要涉及政府救济、海塘建设和海洋祭祀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宋元朝廷在应对海溢灾害时,不仅注重在物资上对灾区进行必要的赈济,以确保灾区尽早恢复生产生活,同时还利用海祭的方式对灾区民众进行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力图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我国地域广大,拥有近300万平方千米的海域与32000千米长的海岸线,其中大陆岸线为18000千米,可以说我国既是一个陆地大国,又是一个海洋大国。在我国灾害史上,除了陆上灾害,海洋灾害也是最主要的灾害之一,而历代书志中记载的海洋灾害以海溢灾害为多。目前为止,学界对于中国古代海洋灾害研究,主要集中在海洋灾害的史料收集和整理方面。陆人骥编的《中国历代灾害性海潮史料》一书,主要从历史文献学的角度对我国古代海洋灾害在史籍中的记载状况进行了系统整理和统计。王子今的《汉代海溢灾害》一文,探讨了汉代海溢灾害产生的原因以及海溢灾害之后政府救助措施;刘安国的《我国东海和南海沿岸的历史风暴潮探讨》一文,主要关注的是海溢灾害本身,以及对历代沿海海溢灾害的梳理。这些成果虽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历史上的海溢灾害,但尚未能揭示其全貌,尤其是宋元时期海洋灾害研究,实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为此,笔者拟对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概况、危害性,尤其是救助措施进行考察,以深化有关宋元时期沿海社会变迁与海洋环境异动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
一、宋元时期的海溢灾害概况
海溢,即海啸,又表述为“海大溢”,即海水溢出,指的是一切海洋增水异常现象。宋方勺《泊宅编》卷中:“政和丙申岁,杭州汤村海溢,坏居民田庐凡数十里。”中国沿海地域历史上出现的海溢灾害,多半与台风有关,同时又与当时社会
活动
紧密相连。宋元时期人们对海洋开发力度比之前代有较大的进步,尤其在南宋时期统治中心南迁后,对滨海地带以及海域的利用日益发展,因此,海洋灾害在宋元书志中的记载要远远多于前代。根据陆人骥的《中国历代灾害性海潮史料》统计:汉代的海溢灾害有7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海溢灾害有22次;隋唐时期的海溢灾害有22次;五代十国时期的海溢灾害有3次;而在宋元时期海溢灾害高达102次。
关于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史料整理,前辈学者陆人骥做了艰辛的努力。宋元时期海溢灾害不断,给沿海的人们带了巨大损失,笔者根据其中的史料整理如下表1。
表1 宋元时期的海溢灾害次数简表
宋元时期海溢灾害不断,共达到102次之多,几乎当时的每朝帝王在位时期都会遭遇到海溢灾害。海溢灾害范围遍布我国沿海各个地区,并带来了灾难性后果。囿于资料限制,我们尚无法得知整个宋元时期沿海地区海溢灾害的详细情况。因此,笔者以下从灾害时空分布方面探讨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特征。
1.1 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发展变化阶段
从表中可知,宋代共计320年,这期间海溢灾害共70次,频率约为1次/4.6年。其中,北宋168年间海溢灾害31次,频率约为1次/5.4年,南宋152年中海溢灾害39次,频率约为1次/3.9年,南宋海溢灾害平均年发生率远远超过北宋时期。元朝共97年,期间发生了32次海溢灾害,频率约为1次/3年。具体而言,宋元时期海溢灾害可分为4个具体发展变化阶段。
第一阶段:从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年)至宋高宗绍兴八年(1139年),共计180年,整个期间发生31次海溢灾害,频率约为1次/5.8年,从整体态势看,是海溢灾害发生的一个低谷期。
第二阶段:从宋高宗绍兴九年(1140年)至宋理宗宝?六年(1259年),在这120年间发生33次海溢灾害,频率约为1次/3.6年,与第一阶段相比,这个阶段海溢灾害频发,从态势上看海溢灾害进入高峰期。
第三阶段:从宋理宗开庆元年(1260年)至元成宗大德二年(1299年),在这40年间发生6次海溢灾害,频率约为1次/6.7年,海溢灾害爆发的年均频率低于两宋时期,海溢灾害进入了新一轮低谷期。
第四阶段:从元成宗大德三年(1300年)至元顺帝至正十八年(1359年),在这期间60年发生31次海溢灾害,平均近2年一次,海溢灾害爆发的年频率高于两宋最高年均值,海溢灾害进入又一轮高峰期。
1.2 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时间特征
通过对宋元时期海溢灾害有关史料的统计,笔者制作了表2来具体分析宋元时期的海溢灾害的季节与月份(旧历)分布特征。
从表2可知,见诸文献记载的宋元时期海溢灾害共有102次,除了35次海溢灾害发生的季节和月份不详外(约占到总次数的34.3%),其余海溢灾害的季节和月份都比较详细。在这些季节和月份详细的海溢灾害中,发生在夏季的次数最多,达到35次,约占到总数的34.3%:其中七月里发生的海溢灾害最集中,也是最多,有18次,约占到总次数的17.6%;六月发生的海溢灾害有10次,约占到总次数的9.8%;五月里发生的海溢灾害有6次,约占到总次数的5.9%;另外,在夏季里有1次海溢灾害,文献虽记载了其发生的季节,但是月份不详。秋季发生的海溢灾害数量次之,达到24次,约占到总次数的23.5%:其中八月份发生的海溢灾害最多,有13次,约占到总次数的12.7%;九、十月发生的海溢灾害有各有4次,分别约占到总次数的3.9%;另外,在秋季还发生过3次月份不详的海溢灾害。除此之外,海溢灾害在春冬季也有发生,春冬两季各有4次,分别约占到总次数的3.9%:其中,四月份发生的海溢灾害有3次,约占到总次数的2.9%;除三月份外,冬春其余月份里海溢灾害各发生1次;另外,在冬季亦发生过1次月份不详的海溢灾害。
由此可见,宋元时期海溢灾害主要是集中发生在夏秋季节,共有59次,约占到总次数的57.8%。依据我国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季风气候特征,笔者推测,宋元时期发生的35次没有明确记载季节和月份的海溢灾害,很有可能也发生在夏秋季节。由于海溢灾害集中于六月、七月和八月,这亦是台风频发的时段,所以,笔者认为宋元时期海溢灾害应主要是由台风造成的。
1.3 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空间特征
由于我国沿海地域分布较广,有着漫长海岸线,且在宋元时期由于朝代不同,地方上的行政区域划分不同,因此,笔者在分析宋元时期沿海地区海溢灾害空间分布特征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笔者通过对宋元时期海溢灾害有关史料的统计制作了表3,具体分析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空间分布特征。
由表3可知,在宋元时期102次海溢灾害中,从海溢灾害发生的地域上来看,浙江海溢灾害最为频繁,达到61次,约占到总次数的59.8%;其次是江苏发生的海溢灾害,达到16次,约占到总次数的15.7%;宋元时期广东的海溢灾害达到7次,约占到总次数的6.9%;上海的海溢灾害达到5次,约占到总次数的4.9%;山东的海溢灾害达到3次,约占到总次数的2.9%;福建的海溢灾害达到2次,约占到总次数的1.9%;其余8次发生的地域不详,约占到总次数的7.8%。
由此,宋元时期浙江省和江苏省的海溢灾害共有77次,超过一半以上,约占到总次数的75.5%。可以说,宋元时期,沿海地区海溢灾害主要集中发生在江浙地区。若从秦岭——淮河一线的南北分界线来分析沿海地区海溢灾害,可以明显看出,在宋元时期南方沿海地区海溢灾害发生的次数要远远高于北方沿海地区。因此,下文拟聚焦宋元时期海溢灾害来考察沿海地区的经济损害、社会问题以及政府的应对措施。
二、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危害性
冀朝鼎先生在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时提出“基本经济区”这个重要概念。冀朝鼎认为:从公元前255年至公元1842年的中国经济史,在我国历史上存在着五个时期,其中在第四个时期(907—1280年),长江流域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区之一得到进一步发展。宋元时期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开发速度加快,尤其是在北宋灭亡之后,南宋朝廷作为建立在杭州的一个偏安政权,标志着我国古代经济中心南移的完成。
同时,宋元时期我国人口在整体上呈现增长的趋势。例如宋徽宗大观三年(1109年)我国的人口就突破1亿,虽然在宋末元初经历了政治上的动乱,政权更迭、改朝换代,导致人口有所减少,但是,随着元朝统治的稳定,人口逐渐得到恢复,到了元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人口达到了5984万余口,如果加上逃匿者、游食者等,元朝的人口也不少于1亿。
在宋元时期我国沿海地区得到进一步开发、沿海地域人口增加的背景下,海溢灾害发生时造成的灾害尤为严重。海溢灾害发生时的主要的危害性有以下几点。
2.1 人口死亡
众所周知,海溢灾害的发生具有不可测性和突发性,一旦发生海溢,其灾害来势迅猛,加上宋元时期沿海尤其是江浙沿海人口密度较大,因此在发生海溢灾害时往往会造成大量人口死亡。如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八月,“温州大风海溢,漂民庐、盐场、龙朔寺,覆舟,溺死二万余人,江滨?骸尚七千余”;孝宗淳熙十年(1183年)八月,“雷州大风激海涛没濒海民舍,死者甚众”;元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七月,“平阳、瑞安二州水,溺死六千八百余人。”类似这样的记载累累于书,让后人感到不寒而栗,不可不谓伤亡惨重。
2.2 田园遭毁
海溢灾害往往引起水灾致田园遭毁,这样的记载在宋元史料中比比皆是。如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年)四月,“扬州广陵、扬子等县,潮水害民田”;宋光宗绍熙四年(1193年),“是岁,兴化军大风激海涛,漂没田庐尤多”;宋宁宗嘉定四年(1210年)八月,“山阴县海败堤,漂民田数十里,斥地十万亩”;元英宗至治元年(1321年),“雷州路海康、遂溪二县,海水溢,坏民田四千余顷”;元顺帝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台州路黄岩州海溢,飓风拔木,禾尽偃”。有的时候海溢灾害还伴随着江河泛滥,进一步加重了沿海居民损失,如宋孝宗淳熙三年(1176年)八月,“台州大风雨,至于壬午,海涛溪流合激为大水,决江岸,坏民庐,溺死者甚众”。
2.3 房屋倒塌
海溢灾害发生时伴随着大风暴雨,造成房屋倒塌的事件在宋元时期的史料上不绝于笔。如宋神宗元丰四年(1081年),“邕州飓风,坏城楼、官私庐舍。七月甲午夜,泰州海风作,继以大雨,浸州城,坏公私庐舍数千间。静海县大风雨,毁官私庐舍二千七百六十三楹。丹阳县大风雨,溺民居,毁庐舍。丹徒县大风潮,飘荡沿江庐舍,损田稼。六月,邕州飓风,坏城楼、官私庐舍。五年八月,朱崖军飓风,毁庐舍”;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年)七月,“台州大风雨激海涛,漂圮二千二百八十余家,溺死尤众”;元成宗大德五年(1301年),“大风海溢,润、常、江阴等州庐舍多荡没”;元泰定帝泰定三年(1326年)十一月,“祟明州三沙镇海溢,漂民居五百余家”。
2.4 盐业受损、舟楫漂失
宋元时期海溢灾害对沿海地区海盐生产、舟楫交通以及驾船渔捞造成影响。如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八月,“温州大风海溢,漂民庐、盐场”;宋宁宗嘉定十二年(1219年),“盐官县海失故道,潮汐冲平野三十余里,至是侵县治。庐州港渎及上下管、黄湾冈等盐场皆圮”,这次发生的海溢灾害尤为严重,影响多处盐场的盐业生产。元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七月,“海潮溢,漂没河间盐运司二万六千七百引”,这次海溢灾害对元朝的盐业生产造成了不少损失。沿海地区居民以海为生,船只是沿海百姓重要的谋生工具,海溢灾害对船只造成破坏,势必会影响到沿海人民正常生产和生活。如宋太宗开宝八年(975年)十月,“广州飓风起,一昼夜雨水二丈余,海为之涨,飘失舟楫”;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冬,“浙江涛溢,圮庐舍、覆舟,溺死者甚众”;元惠宗十六年(1356年),“大风海溢,海舟吹上高坡二、三十里,水溢数十丈”。可见这次海溢灾害的凶猛之势,对船只造成严重的破坏。
2.5 海塘毁堕
沿海地区为了防御海溢灾害的侵害,主要是依靠修建海塘来自我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塘对沿海居民生命财产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但是由于海溢灾害无常,尤其是特别严重的海溢灾害,不仅对沿海地区居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而且对于海塘的破坏十分严重。如宋孝宗淳熙四年(1176年)五月,“钱塘江涛大溢,败临安府盽八十余丈,庚子又败百余丈。明州滨海大风,海涛败定海县盽二千五百余丈;鄞县五千一百余丈,漂没民田”;九月,又突发海溢灾害,而且比五月份发生的范围更广、灾情更为严重,“大风雨驾海涛,败钱塘县盽三百余丈;余姚县溺死四十余人,败盽二千五百六十余丈;败上虞县盽及梁湖堰及运河岸;定海县败盽二千五百余丈;鄞县败盽五千一百余丈”;元泰定帝三年(1326年)八月,“盐官州大风海溢,捍海堤崩,广三十里,袤二十里”。
2.6 次生灾害
宋元时期沿海地区海溢灾害发生时,除了造成直接损失,严重危害百姓的生活生产外,还会引发很多次生灾害,如大量海水上涌,造成耕地变成盐卤地,使农民有地无处可耕,进而带来饥荒。同时,海溢灾害也对当地已有公共设施如桥梁、道路、水道及公衙学署等造成破坏,如宋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十月,“沧州盐山、无棣二县海潮溢,坏公私庐舍,溺死者甚众”;宋宁宗嘉定六年(1213年)十二月,“余姚县风潮坏海堤,亘八乡。”由此可见,海溢灾害带来的次生灾害范围之广。
三、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应对措施
宋元时期海溢灾害不断,对沿海地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为了维护统治和安定社会,宋元时期朝廷对沿海地区海溢灾害都及时地采取应对措施,相关措施主要涉及到政府赈济、海塘建设和祭海等三个方面。
3.1 政府赈济
宋元时期政府重视海溢灾害赈济力度,一旦海溢灾害发生,政府就会对受灾地区进行直接救助或者是在政策上给予
帮助
。如乾兴元年(1022年)盐山、无棣二县海溢发生之后,宋仁宗“诏振恤被水及溺死之家”。宋朝为防止虚报灾情,对地方上报的灾情持慎重处理态度。
如宋哲宗元?六年(1091年),侍御史贾易在七月十二日上奏给宋哲宗的密疏中说道:“忽于六月初间,大风驾起海涨,壅障江湖,水势涨溢,内苏、秀、湖州,泛入城中,蔞浸居民庐舍。出于仓卒,人意所不能测,下户生计横遭漂荡,至有食生米,发疾而死者甚众。不数日,湖落水浅,农田渐可耕垦,兼本州自亦依条发廪作粥饭救济,行将少苏矣。二浙佃民习为骄虚,以少为多,其弊已久。欲乞诏本路监司并州县详具灾伤分数,赈贷行遣次第,各行申奏,徐考其虚实,而惩责其尤甚者。上以宽两宫焦劳之念,下兼以塞小人欺弊之源,畅然施实德于民,无敢侥幸苟且,希合矫诬之弊。”贾易一方面陈述了两浙路的灾情,言明灾区人民生活困顿、急需朝廷赈济;另一方面针对两浙路历来就具有虚报灾情的事实,提出要求地方官员详细陈奏灾情,以防虚报灾情,违者严惩。宋哲宗批复侍御史贾易的密奏写道:“二浙比年财用空竭,虽常平钱斛所存无几。今来方是秋初,偶因风潮,有此水患,若不预行申敕,窃恐部使者意怀观望,专以支散数多,邀求赏擢,向去岁月尤长,何由周给?果能尽其诚心为朝廷责实,则所赐钱斛或遂有余,因可以备预不虞,其利甚大。”
为了谨慎处理二浙海溢灾情,防止虚报灾情,殿中侍御史杨畏在七月十四日给宋哲宗的密疏再次对二浙海溢灾害进行分析,密疏中写道:“密疏系七月十二日,恐误,今附十四日后。臣窃访闻两浙水灾,惟苏、湖、秀三州为甚外,常、杭二郡绝为轻小,其三州之地亦有高下不等。今传言者或谓水灾至大,漂荡浸溺,无可种之田;或谓高田无水,下田水退,自有可种之处,其说纷纷不定。而以谓本因风驾海水,江湖壅遏,加之雨多,遂有涨涌之患,风退水落,此患自弭,可以种作。此说差多,然此未敢必信也。臣前日上殿,恭闻太皇太后圣问,忧劳恻怛,首及此事。臣因退加审察,所闻如此。臣窃谓情伪不明,最为国之大患。今一方水灾,而人言异同如此,诚不可不察。臣谓宜下本路钤辖、转运、提刑及苏、湖等五州,令各开具逐州水灾所及,凡几村有无漂荡庐舍、溺死人口及高田无水与水退可耕之地,各约若干,并令诣实申奏,不得相关。稍涉谬妄,即乞重行降黜。兼勘会朝廷近日别遣使者,支拨斛斗一百万,见钱、度牒约计二十万贯,不为不多。若见今未种,今秋无获,则去向乏食赈济之期,甚为长远。所查去官,当相度事体措置。若计置不前,则惠不可及,民有饿殍。若用度可足,而又挟劝诱之威,则害及平民。凡此皆系官吏能否,而一有失当,其害非轻。臣谓宜令赈济官司,凡措置稍大事,并申取朝廷指挥;其急切不可待报者,虽一面施行,亦须使其画一奏知。所贵朝廷察其中否,缓急未便,可以救止,庶几上称朝廷勤恤民隐之意。”
殿中侍御史杨畏在密疏陈说了二浙具体的灾情,指明除苏、湖、秀三州的灾情严重外,其余各地的灾情较轻,并向朝廷提出了三点应对措施:第一、针对灾区“流言”四起的情况,应令本路钤辖、转运、提刑等官到灾区具体查看,诣实申奏,如有不实,官员即受重行降黜;第二、派遣精干官员到灾区指挥救灾,使灾区百姓度过难关,早日恢复生产和生活;第三、地方与中央保持紧密联系,使朝廷能够及时了解灾区赈济情况,并及时调整政策。殿中侍御史杨畏对二浙海溢灾情分析透彻,对各地的灾情有不同的等级之分,这一方面有利于朝廷的救济,又有利于及时解救百姓于水火之中;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上虚报灾情、骗取朝廷的财政,以避免出现国家财政不能及时用于救灾的情况。宋朝在应对灾情的理念上非常人性化,正如宋哲宗所言:“国以人为本,闻其有灾,当急救之,岂可复疑之!”
元朝时,海溢灾害发生时政府会对受灾地区进行救济和救助。如元成宗八年(1304年)八月时,“潮州飓风起,海溢,漂民庐舍,溺死者众,给其被灾户粮两月”;元泰定帝三年(1326年)八月,“扬州崇明州大风雨,海水溢,溺死者给棺敛之”;同年十一月,“崇明州海溢,漂民舍五百家,赈粮一月,给死者钞二十贯。”元朝政府不仅给予受灾百姓救灾粮,对于死者也给与安葬费,而且还对灾区百姓进行迁移安置。如元泰定帝三年(1326年)八月,盐官州发生海溢灾害之时,因灾情严重,超出人力所能及,因此元政府对灾区难民进行转移安置“徙居民千二百五十家”。
宋元时期地方官员在海溢灾害救助方面也有突出政绩。如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十一月,提点广南东路刑狱许懋给宋神宗的奏章中陈述“潮州海阳、潮阳两县居民”遭受了“飓风海潮”侵害,故此特为灾区百姓向朝廷乞求灾后救助政策,其在奏章中向朝廷拟写了几点救助措施:“上三等户秋料、役钱、乞与倚阁;四等已下户秋料、役钱,依条取旨放免外,有丁米乞全免。其合应副广西军须,并与全免”,这几点措施得到宋神宗的肯定并批复“从之”。元成宗大德五年(1301年),赵宏伟任浙西道肃政廉访使司,因“大风海溢,润、常、江阴等州庐舍多荡没,民乏食”,灾区灾情严重,百姓生命有倒悬之危,急需朝廷救济,因此,赵宏伟在没有得到中央政府政令时,擅自决定打开粮仓对百姓进行放粮救济,虽遭到“有司以未得报为辞”的警告,但是赵宏伟毅然决然的开仓放粮,使得“全活者十余万”。但是,这些救灾的政策或措施只能解一时之灾,不能消除海溢灾害的长久忧患。所以宋元时期为解决海溢灾害的威胁,便加大修建海塘工程。
3.2 海塘建设
宋元时期在修建海塘工程上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而且地方政府对修建海塘一事也与中央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并且在海塘管理上积极进行“创新”之法。如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知杭州府戚纶用柴草修筑钱塘江江塘和海塘。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发运使李溥、内供奉官庐守勤经度,“请复用钱氏旧法,实石于竹笼,倚叠为岸,固以椿木,环亘可七里。斩材役工,凡数百万,逾年乃成、而钩末壁立,以捍潮势,虽湍涌数丈,不能为害。”由于宋廷对所修海塘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该段海塘于宋仁宗景祜四年(1037年)六月被毁,“杭州大风雨,江潮溢岸,高六尺,坏堤千余丈。”因此在宋仁宗景?四年(1037年),工部郎中张夏重新修建该段海塘时,“置捍江兵士五指挥专采石修塘,随损随治,众赖以安。”此次海塘建设取得良好的成效,使得沿海百姓得以安生,朝廷特此嘉奖张夏为宁江侯。
宋淳熙八年(1181年),提举淮南东路常平茶盐赵伯昌在给宋孝宗的奏章中言:“通州、楚州沿海,旧有捍海堰,东距大海,北接盐城,袤一百四十二里。始自唐黜陟使李承实所建,遮护民田,屏蔽盐灶,其功甚大。历时既久,颓圯不存。至本朝天圣改元,范仲淹为泰州西溪盐官,日风潮泛溢,淹没田产,毁坏亭灶,有请于朝,调四万余失修渠,三旬毕工。遂使海濒沮洳泻卤之地,化为良田,民得奠居,至今赖之。自后浸失修治,才遇风潮怒盛,即有冲决之患。自宣和、绍兴以来,屡被其害。阡陌洗荡,庐舍漂流人畜丧亡,不可胜数。每一修筑,必请朝廷大兴工役,然后可办。望令淮东常平茶盐司:今后捍海堰如有塌损,随时修葺,务要坚固,可以经久。”赵伯昌在奏章中用史实说明海溢灾害每每发生都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
建议
在旧海塘的基础上加大修建,并且在海塘管理上提出“如有塌损,随时修葺”。此建议得到宋孝宗的赞成“从之”。宋代不仅注重海塘建设,而且对海塘的管理也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当中,关于宋代海塘及其海塘技术学界早已达成共识,无须赘言。
元朝对于海塘修建取得一定的成就,保障了沿海居民的安定。如元泰定四年(1327年),杭州路官员与都水庸田司的官员商议:“欲于北地筑塘四十余里,而工费浩大,莫若先修咸塘,增其高阔,填塞沟港,且浚深近北备塘濠堑,用桩密钉,庶可护御。”这一商议得到江浙省长官的同意,“准下本路修治”。并且都水庸田司又言:“宜速差丁夫,当水入冲堵闭,其不敷工役,于仁和、钱塘及嘉兴附近州县诸色人户内斟酌差倩,即目沦没不巳,旦夕诚为可虑。”而且工部也对修建海塘一事提出了意见:“海岸崩摧重事也,宜移文江浙行省,督催庸田使司、盐运司及有司发丁夫修治,毋致侵犯城郭,贻害居民。”地方政府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和海溢灾害规律,在海溢灾害未发生时加以准备,做到未雨绸缪。如杭州路官员在给朝廷的奏折中写道:“八月以来,秋潮汹涌,水势愈大,见筑沙地塘岸,东西八十余步,造木柜石囤以塞其要处。本省左丞相脱欢等议,安置石囤四千九百六十,抵御锼啮,以救其急,拟比浙江立石塘,可为久远。”又如元泰定帝致和元年(1328年)四月二十八日,“朝廷所委官,洎行省台院及庸田司等官议:‘大德、延佑欲建石塘未就。泰定四年春,潮水异常,增筑土塘,不能抵御,议置板塘,以水涌难施工,遂作蘧郬木柜,间有漂沉,欲踵前议,叠石塘以图久远。为地脉虚浮,比定海、浙江、海盐地形水势不同,由是造石囤于其坏处叠之,以救目前之急。已置石囤二十九里余,不曾崩陷,略见成效。’庸田司与各路官同议,东西接垒石囤十里,其六十里塘下旧河,就取土筑塘,凿东山之石以备崩损。”由此可见元朝对海塘建设的重视。
3.3 针对海溢灾害的海洋祭祀
古代沿海地区多海难,因此沿海地区对海洋存在着众多的信仰。海溢发生之后,朝廷举行的禳灾祭海活动,虽然无法为灾区社会提供实质性的救助,但能为受灾民众带来精神慰籍和心理安抚,故而也是一种积极举措。由于资料有限,关于宋代为消弭海溢灾害而举行海洋祭祀,我们未知其详,迄今仅有一条为史料所记载,即宋朝海溢发生时皇帝祈祷禳灾,“嘉定三年八月癸酉,大风拔木,折禾穗,堕果实;宁宗露祷,至于丙子乃息。”其余帝王的相关祭祀活动未被史官记录或有待于新史料的发掘。
相比宋朝,元朝时期发生海溢灾害之后,元廷便会派遣政府要员或宗教领袖人物对海洋进行隆重的祭祀。如元泰定五月五日(1328年),平章秃满迭儿、茶乃、史参政等奏:“江浙省四月内,潮水冲破盐官州海岸,令庸田司官征夫修堵,又今僧人诵经,复差人令天师致祭。臣等集议,世祖时海岸尝崩,遣使命天师祈祀,潮即退,今可令直省舍人伯颜奉御香,令天师依前例祈祀”,“癸卯,以盐官州海溢,命天师张嗣成修醮禳之。甲申,遣户部尚书李家奴往盐官祀海神,仍集议修海岸。丙戌,诏帝师命僧修佛事于盐官州,仍造浮屠二百一十六以厌海溢”。由此可见,元代时期,海溢灾害发生时,元廷一方面进行救灾行动,另一方面为了稳定社会,在社会心理上进行抚慰,元廷会安排诸如“僧人诵经”、“天师致祭”、“天师祈祀”、“奉御香”、“修醮禳之”、“祀海神”、“修佛事”以及“造浮屠”“以厌海溢”等举动,以此来安抚受灾地区的百姓。
综上所述,随着宋元社会发展,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日益突出,因此海溢灾害造成的危害性也大大超过以往。在海溢灾害发生后,宋元两朝在灾害救济上尽心尽力,这一方面是出于自身的统治考虑,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地方治安,巩固国家统治;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儒家传统仁政思想。在救灾方式上,相比两宋时期,元朝在灾害救济方式上更加多样也更具有文化意义,不仅对灾区的百姓进行直接的物质救济,而且更多地借助祭海仪式活动对受灾地区和百姓进行心理上的安抚,这更有利于灾后恢复建设,也更有利于社会安定。在海溢灾害预防方面,宋元时期为了防止海溢灾害的再次发生,对海塘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不仅注重海塘的建设,而且还注重海塘管理与维护,保护了沿海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结 语
宋元时期我国海溢灾害主要发生于夏秋季节,其中六至八月为高发期。在地域上,江浙沿海是海溢灾害最为频繁的地区,这一状况与宋元时期江浙海滨地带得到进一步开发以及江浙沿海人口密度增大有关。海溢灾害的频发,不仅给沿海地区造成人员伤亡,而且还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严重地影响到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宋元时期为了应对海溢灾害,除了采取传统的救助措施,给予受灾地区钱粮救济之外,政府还通过加大建设海塘力度,力图防止海溢灾害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宋元朝廷在应对海溢灾害之际,不仅注重在物资上对灾区进行必要的赈济,以确保灾区尽早恢复生产生活,同时还利用海祭的方式对灾区民众进行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力图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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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预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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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9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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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解读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提取文献史料中的相关数据,制作成图表进行统计分析,指出宋元时期我国江浙沿海地区是海溢灾害最为频繁的地区,海溢灾害主要集中爆发于夏秋季节。海溢灾害频发,不仅给沿海地区的居民造成大量财产损失,而且还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地影响到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此外,笔者还探讨了宋元政府面对海溢灾害所采取的救助措施,主要涉及政府救济、海塘建设和海洋祭祀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宋元朝廷在应对海溢灾害时,不仅注重在物资上对灾区进行必要的赈济,以确保灾区尽早恢复生产生活,同时还利用海祭的方式对灾区民众进行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力图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我国地域广大,拥有近300万平方千米的海域与32000千米长的海岸线,其中大陆岸线为18000千米,可以说我国既是一个陆地大国,又是一个海洋大国。在我国灾害史上,除了陆上灾害,海洋灾害也是最主要的灾害之一,而历代书志中记载的海洋灾害以海溢灾害为多。目前为止,学界对于中国古代海洋灾害研究,主要集中在海洋灾害的史料收集和整理方面。陆人骥编的《中国历代灾害性海潮史料》一书,主要从历史文献学的角度对我国古代海洋灾害在史籍中的记载状况进行了系统整理和统计。王子今的《汉代海溢灾害》一文,探讨了汉代海溢灾害产生的原因以及海溢灾害之后政府救助措施;刘安国的《我国东海和南海沿岸的历史风暴潮探讨》一文,主要关注的是海溢灾害本身,以及对历代沿海海溢灾害的梳理。这些成果虽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历史上的海溢灾害,但尚未能揭示其全貌,尤其是宋元时期海洋灾害研究,实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为此,笔者拟对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概况、危害性,尤其是救助措施进行考察,以深化有关宋元时期沿海社会变迁与海洋环境异动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
一、宋元时期的海溢灾害概况
海溢,即海啸,又表述为“海大溢”,即海水溢出,指的是一切海洋增水异常现象。宋方勺《泊宅编》卷中:“政和丙申岁,杭州汤村海溢,坏居民田庐凡数十里。”中国沿海地域历史上出现的海溢灾害,多半与台风有关,同时又与当时社会
活动
紧密相连。宋元时期人们对海洋开发力度比之前代有较大的进步,尤其在南宋时期统治中心南迁后,对滨海地带以及海域的利用日益发展,因此,海洋灾害在宋元书志中的记载要远远多于前代。根据陆人骥的《中国历代灾害性海潮史料》统计:汉代的海溢灾害有7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海溢灾害有22次;隋唐时期的海溢灾害有22次;五代十国时期的海溢灾害有3次;而在宋元时期海溢灾害高达102次。
关于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史料整理,前辈学者陆人骥做了艰辛的努力。宋元时期海溢灾害不断,给沿海的人们带了巨大损失,笔者根据其中的史料整理如下表1。
表1 宋元时期的海溢灾害次数简表
宋元时期海溢灾害不断,共达到102次之多,几乎当时的每朝帝王在位时期都会遭遇到海溢灾害。海溢灾害范围遍布我国沿海各个地区,并带来了灾难性后果。囿于资料限制,我们尚无法得知整个宋元时期沿海地区海溢灾害的详细情况。因此,笔者以下从灾害时空分布方面探讨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特征。
1.1 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发展变化阶段
从表中可知,宋代共计320年,这期间海溢灾害共70次,频率约为1次/4.6年。其中,北宋168年间海溢灾害31次,频率约为1次/5.4年,南宋152年中海溢灾害39次,频率约为1次/3.9年,南宋海溢灾害平均年发生率远远超过北宋时期。元朝共97年,期间发生了32次海溢灾害,频率约为1次/3年。具体而言,宋元时期海溢灾害可分为4个具体发展变化阶段。
第一阶段:从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年)至宋高宗绍兴八年(1139年),共计180年,整个期间发生31次海溢灾害,频率约为1次/5.8年,从整体态势看,是海溢灾害发生的一个低谷期。
第二阶段:从宋高宗绍兴九年(1140年)至宋理宗宝?六年(1259年),在这120年间发生33次海溢灾害,频率约为1次/3.6年,与第一阶段相比,这个阶段海溢灾害频发,从态势上看海溢灾害进入高峰期。
第三阶段:从宋理宗开庆元年(1260年)至元成宗大德二年(1299年),在这40年间发生6次海溢灾害,频率约为1次/6.7年,海溢灾害爆发的年均频率低于两宋时期,海溢灾害进入了新一轮低谷期。
第四阶段:从元成宗大德三年(1300年)至元顺帝至正十八年(1359年),在这期间60年发生31次海溢灾害,平均近2年一次,海溢灾害爆发的年频率高于两宋最高年均值,海溢灾害进入又一轮高峰期。
1.2 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时间特征
通过对宋元时期海溢灾害有关史料的统计,笔者制作了表2来具体分析宋元时期的海溢灾害的季节与月份(旧历)分布特征。
从表2可知,见诸文献记载的宋元时期海溢灾害共有102次,除了35次海溢灾害发生的季节和月份不详外(约占到总次数的34.3%),其余海溢灾害的季节和月份都比较详细。在这些季节和月份详细的海溢灾害中,发生在夏季的次数最多,达到35次,约占到总数的34.3%:其中七月里发生的海溢灾害最集中,也是最多,有18次,约占到总次数的17.6%;六月发生的海溢灾害有10次,约占到总次数的9.8%;五月里发生的海溢灾害有6次,约占到总次数的5.9%;另外,在夏季里有1次海溢灾害,文献虽记载了其发生的季节,但是月份不详。秋季发生的海溢灾害数量次之,达到24次,约占到总次数的23.5%:其中八月份发生的海溢灾害最多,有13次,约占到总次数的12.7%;九、十月发生的海溢灾害有各有4次,分别约占到总次数的3.9%;另外,在秋季还发生过3次月份不详的海溢灾害。除此之外,海溢灾害在春冬季也有发生,春冬两季各有4次,分别约占到总次数的3.9%:其中,四月份发生的海溢灾害有3次,约占到总次数的2.9%;除三月份外,冬春其余月份里海溢灾害各发生1次;另外,在冬季亦发生过1次月份不详的海溢灾害。
由此可见,宋元时期海溢灾害主要是集中发生在夏秋季节,共有59次,约占到总次数的57.8%。依据我国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季风气候特征,笔者推测,宋元时期发生的35次没有明确记载季节和月份的海溢灾害,很有可能也发生在夏秋季节。由于海溢灾害集中于六月、七月和八月,这亦是台风频发的时段,所以,笔者认为宋元时期海溢灾害应主要是由台风造成的。
1.3 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空间特征
由于我国沿海地域分布较广,有着漫长海岸线,且在宋元时期由于朝代不同,地方上的行政区域划分不同,因此,笔者在分析宋元时期沿海地区海溢灾害空间分布特征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笔者通过对宋元时期海溢灾害有关史料的统计制作了表3,具体分析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空间分布特征。
由表3可知,在宋元时期102次海溢灾害中,从海溢灾害发生的地域上来看,浙江海溢灾害最为频繁,达到61次,约占到总次数的59.8%;其次是江苏发生的海溢灾害,达到16次,约占到总次数的15.7%;宋元时期广东的海溢灾害达到7次,约占到总次数的6.9%;上海的海溢灾害达到5次,约占到总次数的4.9%;山东的海溢灾害达到3次,约占到总次数的2.9%;福建的海溢灾害达到2次,约占到总次数的1.9%;其余8次发生的地域不详,约占到总次数的7.8%。
由此,宋元时期浙江省和江苏省的海溢灾害共有77次,超过一半以上,约占到总次数的75.5%。可以说,宋元时期,沿海地区海溢灾害主要集中发生在江浙地区。若从秦岭——淮河一线的南北分界线来分析沿海地区海溢灾害,可以明显看出,在宋元时期南方沿海地区海溢灾害发生的次数要远远高于北方沿海地区。因此,下文拟聚焦宋元时期海溢灾害来考察沿海地区的经济损害、社会问题以及政府的应对措施。
二、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危害性
冀朝鼎先生在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时提出“基本经济区”这个重要概念。冀朝鼎认为:从公元前255年至公元1842年的中国经济史,在我国历史上存在着五个时期,其中在第四个时期(907—1280年),长江流域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区之一得到进一步发展。宋元时期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开发速度加快,尤其是在北宋灭亡之后,南宋朝廷作为建立在杭州的一个偏安政权,标志着我国古代经济中心南移的完成。
同时,宋元时期我国人口在整体上呈现增长的趋势。例如宋徽宗大观三年(1109年)我国的人口就突破1亿,虽然在宋末元初经历了政治上的动乱,政权更迭、改朝换代,导致人口有所减少,但是,随着元朝统治的稳定,人口逐渐得到恢复,到了元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人口达到了5984万余口,如果加上逃匿者、游食者等,元朝的人口也不少于1亿。
在宋元时期我国沿海地区得到进一步开发、沿海地域人口增加的背景下,海溢灾害发生时造成的灾害尤为严重。海溢灾害发生时的主要的危害性有以下几点。
2.1 人口死亡
众所周知,海溢灾害的发生具有不可测性和突发性,一旦发生海溢,其灾害来势迅猛,加上宋元时期沿海尤其是江浙沿海人口密度较大,因此在发生海溢灾害时往往会造成大量人口死亡。如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八月,“温州大风海溢,漂民庐、盐场、龙朔寺,覆舟,溺死二万余人,江滨?骸尚七千余”;孝宗淳熙十年(1183年)八月,“雷州大风激海涛没濒海民舍,死者甚众”;元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七月,“平阳、瑞安二州水,溺死六千八百余人。”类似这样的记载累累于书,让后人感到不寒而栗,不可不谓伤亡惨重。
2.2 田园遭毁
海溢灾害往往引起水灾致田园遭毁,这样的记载在宋元史料中比比皆是。如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年)四月,“扬州广陵、扬子等县,潮水害民田”;宋光宗绍熙四年(1193年),“是岁,兴化军大风激海涛,漂没田庐尤多”;宋宁宗嘉定四年(1210年)八月,“山阴县海败堤,漂民田数十里,斥地十万亩”;元英宗至治元年(1321年),“雷州路海康、遂溪二县,海水溢,坏民田四千余顷”;元顺帝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台州路黄岩州海溢,飓风拔木,禾尽偃”。有的时候海溢灾害还伴随着江河泛滥,进一步加重了沿海居民损失,如宋孝宗淳熙三年(1176年)八月,“台州大风雨,至于壬午,海涛溪流合激为大水,决江岸,坏民庐,溺死者甚众”。
2.3 房屋倒塌
海溢灾害发生时伴随着大风暴雨,造成房屋倒塌的事件在宋元时期的史料上不绝于笔。如宋神宗元丰四年(1081年),“邕州飓风,坏城楼、官私庐舍。七月甲午夜,泰州海风作,继以大雨,浸州城,坏公私庐舍数千间。静海县大风雨,毁官私庐舍二千七百六十三楹。丹阳县大风雨,溺民居,毁庐舍。丹徒县大风潮,飘荡沿江庐舍,损田稼。六月,邕州飓风,坏城楼、官私庐舍。五年八月,朱崖军飓风,毁庐舍”;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年)七月,“台州大风雨激海涛,漂圮二千二百八十余家,溺死尤众”;元成宗大德五年(1301年),“大风海溢,润、常、江阴等州庐舍多荡没”;元泰定帝泰定三年(1326年)十一月,“祟明州三沙镇海溢,漂民居五百余家”。
2.4 盐业受损、舟楫漂失
宋元时期海溢灾害对沿海地区海盐生产、舟楫交通以及驾船渔捞造成影响。如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八月,“温州大风海溢,漂民庐、盐场”;宋宁宗嘉定十二年(1219年),“盐官县海失故道,潮汐冲平野三十余里,至是侵县治。庐州港渎及上下管、黄湾冈等盐场皆圮”,这次发生的海溢灾害尤为严重,影响多处盐场的盐业生产。元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七月,“海潮溢,漂没河间盐运司二万六千七百引”,这次海溢灾害对元朝的盐业生产造成了不少损失。沿海地区居民以海为生,船只是沿海百姓重要的谋生工具,海溢灾害对船只造成破坏,势必会影响到沿海人民正常生产和生活。如宋太宗开宝八年(975年)十月,“广州飓风起,一昼夜雨水二丈余,海为之涨,飘失舟楫”;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冬,“浙江涛溢,圮庐舍、覆舟,溺死者甚众”;元惠宗十六年(1356年),“大风海溢,海舟吹上高坡二、三十里,水溢数十丈”。可见这次海溢灾害的凶猛之势,对船只造成严重的破坏。
2.5 海塘毁堕
沿海地区为了防御海溢灾害的侵害,主要是依靠修建海塘来自我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塘对沿海居民生命财产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但是由于海溢灾害无常,尤其是特别严重的海溢灾害,不仅对沿海地区居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而且对于海塘的破坏十分严重。如宋孝宗淳熙四年(1176年)五月,“钱塘江涛大溢,败临安府盽八十余丈,庚子又败百余丈。明州滨海大风,海涛败定海县盽二千五百余丈;鄞县五千一百余丈,漂没民田”;九月,又突发海溢灾害,而且比五月份发生的范围更广、灾情更为严重,“大风雨驾海涛,败钱塘县盽三百余丈;余姚县溺死四十余人,败盽二千五百六十余丈;败上虞县盽及梁湖堰及运河岸;定海县败盽二千五百余丈;鄞县败盽五千一百余丈”;元泰定帝三年(1326年)八月,“盐官州大风海溢,捍海堤崩,广三十里,袤二十里”。
2.6 次生灾害
宋元时期沿海地区海溢灾害发生时,除了造成直接损失,严重危害百姓的生活生产外,还会引发很多次生灾害,如大量海水上涌,造成耕地变成盐卤地,使农民有地无处可耕,进而带来饥荒。同时,海溢灾害也对当地已有公共设施如桥梁、道路、水道及公衙学署等造成破坏,如宋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十月,“沧州盐山、无棣二县海潮溢,坏公私庐舍,溺死者甚众”;宋宁宗嘉定六年(1213年)十二月,“余姚县风潮坏海堤,亘八乡。”由此可见,海溢灾害带来的次生灾害范围之广。
三、宋元时期海溢灾害的应对措施
宋元时期海溢灾害不断,对沿海地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为了维护统治和安定社会,宋元时期朝廷对沿海地区海溢灾害都及时地采取应对措施,相关措施主要涉及到政府赈济、海塘建设和祭海等三个方面。
3.1 政府赈济
宋元时期政府重视海溢灾害赈济力度,一旦海溢灾害发生,政府就会对受灾地区进行直接救助或者是在政策上给予
帮助
。如乾兴元年(1022年)盐山、无棣二县海溢发生之后,宋仁宗“诏振恤被水及溺死之家”。宋朝为防止虚报灾情,对地方上报的灾情持慎重处理态度。
如宋哲宗元?六年(1091年),侍御史贾易在七月十二日上奏给宋哲宗的密疏中说道:“忽于六月初间,大风驾起海涨,壅障江湖,水势涨溢,内苏、秀、湖州,泛入城中,蔞浸居民庐舍。出于仓卒,人意所不能测,下户生计横遭漂荡,至有食生米,发疾而死者甚众。不数日,湖落水浅,农田渐可耕垦,兼本州自亦依条发廪作粥饭救济,行将少苏矣。二浙佃民习为骄虚,以少为多,其弊已久。欲乞诏本路监司并州县详具灾伤分数,赈贷行遣次第,各行申奏,徐考其虚实,而惩责其尤甚者。上以宽两宫焦劳之念,下兼以塞小人欺弊之源,畅然施实德于民,无敢侥幸苟且,希合矫诬之弊。”贾易一方面陈述了两浙路的灾情,言明灾区人民生活困顿、急需朝廷赈济;另一方面针对两浙路历来就具有虚报灾情的事实,提出要求地方官员详细陈奏灾情,以防虚报灾情,违者严惩。宋哲宗批复侍御史贾易的密奏写道:“二浙比年财用空竭,虽常平钱斛所存无几。今来方是秋初,偶因风潮,有此水患,若不预行申敕,窃恐部使者意怀观望,专以支散数多,邀求赏擢,向去岁月尤长,何由周给?果能尽其诚心为朝廷责实,则所赐钱斛或遂有余,因可以备预不虞,其利甚大。”
为了谨慎处理二浙海溢灾情,防止虚报灾情,殿中侍御史杨畏在七月十四日给宋哲宗的密疏再次对二浙海溢灾害进行分析,密疏中写道:“密疏系七月十二日,恐误,今附十四日后。臣窃访闻两浙水灾,惟苏、湖、秀三州为甚外,常、杭二郡绝为轻小,其三州之地亦有高下不等。今传言者或谓水灾至大,漂荡浸溺,无可种之田;或谓高田无水,下田水退,自有可种之处,其说纷纷不定。而以谓本因风驾海水,江湖壅遏,加之雨多,遂有涨涌之患,风退水落,此患自弭,可以种作。此说差多,然此未敢必信也。臣前日上殿,恭闻太皇太后圣问,忧劳恻怛,首及此事。臣因退加审察,所闻如此。臣窃谓情伪不明,最为国之大患。今一方水灾,而人言异同如此,诚不可不察。臣谓宜下本路钤辖、转运、提刑及苏、湖等五州,令各开具逐州水灾所及,凡几村有无漂荡庐舍、溺死人口及高田无水与水退可耕之地,各约若干,并令诣实申奏,不得相关。稍涉谬妄,即乞重行降黜。兼勘会朝廷近日别遣使者,支拨斛斗一百万,见钱、度牒约计二十万贯,不为不多。若见今未种,今秋无获,则去向乏食赈济之期,甚为长远。所查去官,当相度事体措置。若计置不前,则惠不可及,民有饿殍。若用度可足,而又挟劝诱之威,则害及平民。凡此皆系官吏能否,而一有失当,其害非轻。臣谓宜令赈济官司,凡措置稍大事,并申取朝廷指挥;其急切不可待报者,虽一面施行,亦须使其画一奏知。所贵朝廷察其中否,缓急未便,可以救止,庶几上称朝廷勤恤民隐之意。”
殿中侍御史杨畏在密疏陈说了二浙具体的灾情,指明除苏、湖、秀三州的灾情严重外,其余各地的灾情较轻,并向朝廷提出了三点应对措施:第一、针对灾区“流言”四起的情况,应令本路钤辖、转运、提刑等官到灾区具体查看,诣实申奏,如有不实,官员即受重行降黜;第二、派遣精干官员到灾区指挥救灾,使灾区百姓度过难关,早日恢复生产和生活;第三、地方与中央保持紧密联系,使朝廷能够及时了解灾区赈济情况,并及时调整政策。殿中侍御史杨畏对二浙海溢灾情分析透彻,对各地的灾情有不同的等级之分,这一方面有利于朝廷的救济,又有利于及时解救百姓于水火之中;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上虚报灾情、骗取朝廷的财政,以避免出现国家财政不能及时用于救灾的情况。宋朝在应对灾情的理念上非常人性化,正如宋哲宗所言:“国以人为本,闻其有灾,当急救之,岂可复疑之!”
元朝时,海溢灾害发生时政府会对受灾地区进行救济和救助。如元成宗八年(1304年)八月时,“潮州飓风起,海溢,漂民庐舍,溺死者众,给其被灾户粮两月”;元泰定帝三年(1326年)八月,“扬州崇明州大风雨,海水溢,溺死者给棺敛之”;同年十一月,“崇明州海溢,漂民舍五百家,赈粮一月,给死者钞二十贯。”元朝政府不仅给予受灾百姓救灾粮,对于死者也给与安葬费,而且还对灾区百姓进行迁移安置。如元泰定帝三年(1326年)八月,盐官州发生海溢灾害之时,因灾情严重,超出人力所能及,因此元政府对灾区难民进行转移安置“徙居民千二百五十家”。
宋元时期地方官员在海溢灾害救助方面也有突出政绩。如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十一月,提点广南东路刑狱许懋给宋神宗的奏章中陈述“潮州海阳、潮阳两县居民”遭受了“飓风海潮”侵害,故此特为灾区百姓向朝廷乞求灾后救助政策,其在奏章中向朝廷拟写了几点救助措施:“上三等户秋料、役钱、乞与倚阁;四等已下户秋料、役钱,依条取旨放免外,有丁米乞全免。其合应副广西军须,并与全免”,这几点措施得到宋神宗的肯定并批复“从之”。元成宗大德五年(1301年),赵宏伟任浙西道肃政廉访使司,因“大风海溢,润、常、江阴等州庐舍多荡没,民乏食”,灾区灾情严重,百姓生命有倒悬之危,急需朝廷救济,因此,赵宏伟在没有得到中央政府政令时,擅自决定打开粮仓对百姓进行放粮救济,虽遭到“有司以未得报为辞”的警告,但是赵宏伟毅然决然的开仓放粮,使得“全活者十余万”。但是,这些救灾的政策或措施只能解一时之灾,不能消除海溢灾害的长久忧患。所以宋元时期为解决海溢灾害的威胁,便加大修建海塘工程。
3.2 海塘建设
宋元时期在修建海塘工程上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而且地方政府对修建海塘一事也与中央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并且在海塘管理上积极进行“创新”之法。如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知杭州府戚纶用柴草修筑钱塘江江塘和海塘。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发运使李溥、内供奉官庐守勤经度,“请复用钱氏旧法,实石于竹笼,倚叠为岸,固以椿木,环亘可七里。斩材役工,凡数百万,逾年乃成、而钩末壁立,以捍潮势,虽湍涌数丈,不能为害。”由于宋廷对所修海塘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该段海塘于宋仁宗景祜四年(1037年)六月被毁,“杭州大风雨,江潮溢岸,高六尺,坏堤千余丈。”因此在宋仁宗景?四年(1037年),工部郎中张夏重新修建该段海塘时,“置捍江兵士五指挥专采石修塘,随损随治,众赖以安。”此次海塘建设取得良好的成效,使得沿海百姓得以安生,朝廷特此嘉奖张夏为宁江侯。
宋淳熙八年(1181年),提举淮南东路常平茶盐赵伯昌在给宋孝宗的奏章中言:“通州、楚州沿海,旧有捍海堰,东距大海,北接盐城,袤一百四十二里。始自唐黜陟使李承实所建,遮护民田,屏蔽盐灶,其功甚大。历时既久,颓圯不存。至本朝天圣改元,范仲淹为泰州西溪盐官,日风潮泛溢,淹没田产,毁坏亭灶,有请于朝,调四万余失修渠,三旬毕工。遂使海濒沮洳泻卤之地,化为良田,民得奠居,至今赖之。自后浸失修治,才遇风潮怒盛,即有冲决之患。自宣和、绍兴以来,屡被其害。阡陌洗荡,庐舍漂流人畜丧亡,不可胜数。每一修筑,必请朝廷大兴工役,然后可办。望令淮东常平茶盐司:今后捍海堰如有塌损,随时修葺,务要坚固,可以经久。”赵伯昌在奏章中用史实说明海溢灾害每每发生都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
建议
在旧海塘的基础上加大修建,并且在海塘管理上提出“如有塌损,随时修葺”。此建议得到宋孝宗的赞成“从之”。宋代不仅注重海塘建设,而且对海塘的管理也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当中,关于宋代海塘及其海塘技术学界早已达成共识,无须赘言。
元朝对于海塘修建取得一定的成就,保障了沿海居民的安定。如元泰定四年(1327年),杭州路官员与都水庸田司的官员商议:“欲于北地筑塘四十余里,而工费浩大,莫若先修咸塘,增其高阔,填塞沟港,且浚深近北备塘濠堑,用桩密钉,庶可护御。”这一商议得到江浙省长官的同意,“准下本路修治”。并且都水庸田司又言:“宜速差丁夫,当水入冲堵闭,其不敷工役,于仁和、钱塘及嘉兴附近州县诸色人户内斟酌差倩,即目沦没不巳,旦夕诚为可虑。”而且工部也对修建海塘一事提出了意见:“海岸崩摧重事也,宜移文江浙行省,督催庸田使司、盐运司及有司发丁夫修治,毋致侵犯城郭,贻害居民。”地方政府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和海溢灾害规律,在海溢灾害未发生时加以准备,做到未雨绸缪。如杭州路官员在给朝廷的奏折中写道:“八月以来,秋潮汹涌,水势愈大,见筑沙地塘岸,东西八十余步,造木柜石囤以塞其要处。本省左丞相脱欢等议,安置石囤四千九百六十,抵御锼啮,以救其急,拟比浙江立石塘,可为久远。”又如元泰定帝致和元年(1328年)四月二十八日,“朝廷所委官,洎行省台院及庸田司等官议:‘大德、延佑欲建石塘未就。泰定四年春,潮水异常,增筑土塘,不能抵御,议置板塘,以水涌难施工,遂作蘧郬木柜,间有漂沉,欲踵前议,叠石塘以图久远。为地脉虚浮,比定海、浙江、海盐地形水势不同,由是造石囤于其坏处叠之,以救目前之急。已置石囤二十九里余,不曾崩陷,略见成效。’庸田司与各路官同议,东西接垒石囤十里,其六十里塘下旧河,就取土筑塘,凿东山之石以备崩损。”由此可见元朝对海塘建设的重视。
3.3 针对海溢灾害的海洋祭祀
古代沿海地区多海难,因此沿海地区对海洋存在着众多的信仰。海溢发生之后,朝廷举行的禳灾祭海活动,虽然无法为灾区社会提供实质性的救助,但能为受灾民众带来精神慰籍和心理安抚,故而也是一种积极举措。由于资料有限,关于宋代为消弭海溢灾害而举行海洋祭祀,我们未知其详,迄今仅有一条为史料所记载,即宋朝海溢发生时皇帝祈祷禳灾,“嘉定三年八月癸酉,大风拔木,折禾穗,堕果实;宁宗露祷,至于丙子乃息。”其余帝王的相关祭祀活动未被史官记录或有待于新史料的发掘。
相比宋朝,元朝时期发生海溢灾害之后,元廷便会派遣政府要员或宗教领袖人物对海洋进行隆重的祭祀。如元泰定五月五日(1328年),平章秃满迭儿、茶乃、史参政等奏:“江浙省四月内,潮水冲破盐官州海岸,令庸田司官征夫修堵,又今僧人诵经,复差人令天师致祭。臣等集议,世祖时海岸尝崩,遣使命天师祈祀,潮即退,今可令直省舍人伯颜奉御香,令天师依前例祈祀”,“癸卯,以盐官州海溢,命天师张嗣成修醮禳之。甲申,遣户部尚书李家奴往盐官祀海神,仍集议修海岸。丙戌,诏帝师命僧修佛事于盐官州,仍造浮屠二百一十六以厌海溢”。由此可见,元代时期,海溢灾害发生时,元廷一方面进行救灾行动,另一方面为了稳定社会,在社会心理上进行抚慰,元廷会安排诸如“僧人诵经”、“天师致祭”、“天师祈祀”、“奉御香”、“修醮禳之”、“祀海神”、“修佛事”以及“造浮屠”“以厌海溢”等举动,以此来安抚受灾地区的百姓。
综上所述,随着宋元社会发展,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日益突出,因此海溢灾害造成的危害性也大大超过以往。在海溢灾害发生后,宋元两朝在灾害救济上尽心尽力,这一方面是出于自身的统治考虑,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地方治安,巩固国家统治;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儒家传统仁政思想。在救灾方式上,相比两宋时期,元朝在灾害救济方式上更加多样也更具有文化意义,不仅对灾区的百姓进行直接的物质救济,而且更多地借助祭海仪式活动对受灾地区和百姓进行心理上的安抚,这更有利于灾后恢复建设,也更有利于社会安定。在海溢灾害预防方面,宋元时期为了防止海溢灾害的再次发生,对海塘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不仅注重海塘的建设,而且还注重海塘管理与维护,保护了沿海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结 语
宋元时期我国海溢灾害主要发生于夏秋季节,其中六至八月为高发期。在地域上,江浙沿海是海溢灾害最为频繁的地区,这一状况与宋元时期江浙海滨地带得到进一步开发以及江浙沿海人口密度增大有关。海溢灾害的频发,不仅给沿海地区造成人员伤亡,而且还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严重地影响到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宋元时期为了应对海溢灾害,除了采取传统的救助措施,给予受灾地区钱粮救济之外,政府还通过加大建设海塘力度,力图防止海溢灾害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宋元朝廷在应对海溢灾害之际,不仅注重在物资上对灾区进行必要的赈济,以确保灾区尽早恢复生产生活,同时还利用海祭的方式对灾区民众进行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力图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转自:
国家海洋预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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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关注海洋天气预报,才能更好保护自己
2015-12-9 14:08
小马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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