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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4年海事审判白皮书

2015-10-30 20:11 · 行业新闻
来自: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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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9日,上海海事法院通报2014年海事审判情况,这是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也是首次以中英文对照本的形式发布。
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受理增多
       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通报了该院2014年的海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共收案2723件,结案2739件,同比分别上升5.83%和6.20%,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0.46%;涉案标的额37.48亿元,同比上升0.06%。其中,海上、海通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仍是主要案件类型,占一审收案总数的46.9%及海商合同收案总数的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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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三部分,一审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和海事执行案件。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分别受理上述各类案件1793件、454件和476件。其中,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同比略有下降,降幅为1.48%;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和执行案件数量则出现大幅上升,增幅分别达到24.04%和23.32%。
       对此,海事审判白皮书编者杨婵对《航运交易公报》记者表示,海事特别程序案件是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处理的案件,近年因航运市场低迷,海事赔偿纠纷,财产保全,船舶债权、产权纠纷等案件有所增多,而涉商案件纠纷有所减少。此外,拍卖船舶数量也有较大幅度增长。
        根据2014年海事审判白皮书通报数据,去年,上海海事法院扣押船舶80艘次,同比上升31.15%;成功拍卖船舶13艘,成交价款1.68亿元,其中通过网络竞价拍卖船舶2艘。去年,上海海事法院还处理了系列精品案件。据赵红介绍,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最终成功执结发生于上世纪30年代的中日民间商事纠纷“中威”历史要案,该案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5年来影响大案和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与此同时,2014年海事审判白皮书还披露了海事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新问题及风险提示。去年的审判实践中,集中出现了几起因大型船公司使用远程提单打印系统这一新型提单模式下“套约”行为引发的诉讼纠纷。随着航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获得大客户的承运权,船公司往往会与大客户约定相对优惠的运价,而没有集约优势的出口商或货运代理人则无法取得如此优惠的协议运价。随之航运实践中出现了新型“套约”行为,即在系统中的“托运人”一栏中输入与船公司有运价协议的公司,冒用该公司名义以享受优惠运价。因此一旦发生货权和诉讼之争,并可能引起最套运费差价的后续纠纷。据悉,实务中的“套约”手段早已有之,但以往需要得到船公司的配合才能实现。而远程提单打印系统的推广使用,使船公司的代理擅自修改提单内容成为可能,并且船公司对“套约人”身份也毫不知情。对此,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航运活动各参与主体对其中的法律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此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传统纠纷也出现新型的“黑客事件”抗辩事由,船舶拍卖债权登记案件中虚假诉讼风险多发,上海外滩游艇码头碰撞游艇事故连发等新问题进入海事审判视野。

规范航运保险市场法治环境
        白皮书除通报上海海事法院2014年海事审判情况外,还对2012—2014年间审理的海上保险及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进行了总结和分析,为上海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白皮书披露,2012—2014年间,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上保险纠纷410件, 2013年以来,海上保险纠纷诉讼标的额超过3亿元。其中,涉诉保险机构相对集中于大型保险公司,诉讼主体涉外(含涉港澳台)的案件比例达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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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保险是航运业及航运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对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保险的权利。在近三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上保险纠纷中,涉及保险代位求偿的案件293件,明显高于因保险合同本身引起的纠纷。
      近三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上保险纠纷类型主要为货物保险,其次为船舶保险。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涉及船舶险的纠纷略有上升,但仅有个别案件涉及责任保险、保赔保险等险种,新型险种更由于起步晚,进入诉讼案件更少。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保险中心的建设发展,新型险种将成为航运保险新的业务增长点,但同时此类保险尚在起步阶段,开展的业务量较少,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理赔的规则尚不成熟,容易引起双方在保险处理和理赔上的分歧,进而引发纠纷。
       对此,赵红表示,航运保险市场稳定的规则体系,依赖成熟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通过公证的航运保险纠纷司法裁判,可以规范和引导航运保险市场主体行为,优化航运保险发展环境,促进航运保险市场发展壮大。为此,上海海事法院对一些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自贸区制度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航运保险案件,尤其是具有创设规则价值和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更注重运用判决的方式规范和引导市场,努力形成海事司法领域内的上海规则和中国标准。

转自:航运交易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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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9日,上海海事法院通报2014年海事审判情况,这是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也是首次以中英文对照本的形式发布。
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受理增多
       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通报了该院2014年的海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共收案2723件,结案2739件,同比分别上升5.83%和6.20%,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0.46%;涉案标的额37.48亿元,同比上升0.06%。其中,海上、海通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仍是主要案件类型,占一审收案总数的46.9%及海商合同收案总数的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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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三部分,一审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和海事执行案件。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分别受理上述各类案件1793件、454件和476件。其中,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同比略有下降,降幅为1.48%;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和执行案件数量则出现大幅上升,增幅分别达到24.04%和23.32%。
       对此,海事审判白皮书编者杨婵对《航运交易公报》记者表示,海事特别程序案件是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处理的案件,近年因航运市场低迷,海事赔偿纠纷,财产保全,船舶债权、产权纠纷等案件有所增多,而涉商案件纠纷有所减少。此外,拍卖船舶数量也有较大幅度增长。
        根据2014年海事审判白皮书通报数据,去年,上海海事法院扣押船舶80艘次,同比上升31.15%;成功拍卖船舶13艘,成交价款1.68亿元,其中通过网络竞价拍卖船舶2艘。去年,上海海事法院还处理了系列精品案件。据赵红介绍,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最终成功执结发生于上世纪30年代的中日民间商事纠纷“中威”历史要案,该案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5年来影响大案和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与此同时,2014年海事审判白皮书还披露了海事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新问题及风险提示。去年的审判实践中,集中出现了几起因大型船公司使用远程提单打印系统这一新型提单模式下“套约”行为引发的诉讼纠纷。随着航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获得大客户的承运权,船公司往往会与大客户约定相对优惠的运价,而没有集约优势的出口商或货运代理人则无法取得如此优惠的协议运价。随之航运实践中出现了新型“套约”行为,即在系统中的“托运人”一栏中输入与船公司有运价协议的公司,冒用该公司名义以享受优惠运价。因此一旦发生货权和诉讼之争,并可能引起最套运费差价的后续纠纷。据悉,实务中的“套约”手段早已有之,但以往需要得到船公司的配合才能实现。而远程提单打印系统的推广使用,使船公司的代理擅自修改提单内容成为可能,并且船公司对“套约人”身份也毫不知情。对此,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航运活动各参与主体对其中的法律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此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传统纠纷也出现新型的“黑客事件”抗辩事由,船舶拍卖债权登记案件中虚假诉讼风险多发,上海外滩游艇码头碰撞游艇事故连发等新问题进入海事审判视野。

规范航运保险市场法治环境
        白皮书除通报上海海事法院2014年海事审判情况外,还对2012—2014年间审理的海上保险及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进行了总结和分析,为上海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白皮书披露,2012—2014年间,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上保险纠纷410件, 2013年以来,海上保险纠纷诉讼标的额超过3亿元。其中,涉诉保险机构相对集中于大型保险公司,诉讼主体涉外(含涉港澳台)的案件比例达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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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保险是航运业及航运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对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保险的权利。在近三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上保险纠纷中,涉及保险代位求偿的案件293件,明显高于因保险合同本身引起的纠纷。
      近三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上保险纠纷类型主要为货物保险,其次为船舶保险。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涉及船舶险的纠纷略有上升,但仅有个别案件涉及责任保险、保赔保险等险种,新型险种更由于起步晚,进入诉讼案件更少。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保险中心的建设发展,新型险种将成为航运保险新的业务增长点,但同时此类保险尚在起步阶段,开展的业务量较少,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理赔的规则尚不成熟,容易引起双方在保险处理和理赔上的分歧,进而引发纠纷。
       对此,赵红表示,航运保险市场稳定的规则体系,依赖成熟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通过公证的航运保险纠纷司法裁判,可以规范和引导航运保险市场主体行为,优化航运保险发展环境,促进航运保险市场发展壮大。为此,上海海事法院对一些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自贸区制度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航运保险案件,尤其是具有创设规则价值和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更注重运用判决的方式规范和引导市场,努力形成海事司法领域内的上海规则和中国标准。

转自:航运交易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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