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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新变化

2013-3-3 18:01 · 大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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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新变化文 / 辽宁海事局 邢永恒 大连海事大学 曹玉墀 刘军坡  摘要:为更好地指导、规范我国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工作,主管机关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本文通过对新规则和旧规则的比较,重点解析了新规则在相关规定上的变化,并简要提出应对措施,以加深广大船员、船舶公司、教育和培训机构等对新变化的理解和掌握。  关键词:船员 适任考试 新变化原文地址:http://www.shipman.org.cn/thread-335374-1-1.html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主管机关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称新规则),并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2004年8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称旧规则)。  新规则延续了旧规则的基本框架,但在主管机关、船员证书、考试和评估科目、法律责任、机构责任、船员信息管理信息化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地调整和补充。  1.新旧规则内容的主要变化  1.1主管机关的变化  旧规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1]。  在新规则中,主管机关为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领导下统一管理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所属各图1:近洋航区界限示意图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由上可见,管理组织结构由旧规则的两层变为新规则的三层结构,这表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出台后,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1.2证书变化  1.2.1证书种类的变化  旧规则将船员适任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分别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实际上,甲类(如图1所示红色部分)和乙类对船员的知识结构和层次要求差别不大;丙类与丁类在航程和范围上是很难界定的,只能从船舶吨位上进行区别。因此新规则将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合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为沿海航区。  此外,考虑到船员现状和航海技术发展的需求,新规则新增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四类职务,适用于500GT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KW及以上的船舶。  由此可见,新规则对船员适任证书的适用海区和等级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1.2.2申请适任证书条件的变化  1.2.2.1海上服务资历  新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要求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新增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的要求;二是对部分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时间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职务晋升:对于申请三副、三管轮的,应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18个月,比旧规则规定的时间延长了6个月。  对于申请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的,应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不少于18个月。  对于申请电子技工的,应完成相关培训,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职责,并通过适任考试[2]。  对于申请电子电气员的,应完成相关培训,担任电子技工满18个月,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船上见习,通过适任考试。  (2)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功率提高:旧规则要求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申请吨位/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功率较低一级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新规则要求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吨位/功率提高者应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对于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实际担任其职务的时间延长至不少于12个月。对于申请吨位/功率提高者,实际任职时间与旧规则相同。  (3)特免证明:旧规则分别规定了申请相应职务特免证明应具有的海上服务资历。新规则限定了上述海上服务资历必须是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之内,同时强调了在服务期间应具备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  对于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新规则将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由原先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1.2.2.2学历和培训要求  (1)学历要求:旧规则对高级船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为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而新规则取消航海类学历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同时取消了对函授学历的认可,新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再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3]。  取消学历限制,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针对不同类型航海教育的学生区别对待、差别管理,这种根据学历水平和教育质量划分的“阶梯式”分档规定,体现出了学历的差别在高级船员起点的公平和过程的公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学历船员的优越感,有助于减缓高质量航海人才的严重流失。具体参见图2。  (2)非航海类毕业生:为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就业,吸收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从事海员职业,交通部于2006年11月13日出台并实施了《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参加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应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全日制海员培训[4]。  新规则将非航海类毕业生由最初的工科逐渐扩大到所有非航海专业,并将上述培训时间延长至18个月。  1.2.3证书再有效形式的变化  旧规则要求,须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申请,且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如果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新规则在上述基础上增加了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的选择条件,降低了证书再有效的门槛。此外,对于证书失效后申请证书再有效的情形,新规则按照失效时间做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图3所示。  1.2.4考试科目的变化  为了更好地实施新规则,国家海事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科目、分数要求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理论考试科目和实操评估项目的设置上存在一些变化。对原有部分考试科目进行调整合并,如取消船长业务,将航海气象与海洋学纳入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船舶操纵合并为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结构与设备、海上货物运输合并为船舶结构与货运。对于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新规则也做出了调整。新增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修正了无线电操作人员和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在分数要求上,为了区别对不同职务的要求,新规则对同一科目根据职务特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总分和及格线要求的差异。新规则将理论考试的总分分为100分、150分和200分三种情形,及格线则有60分、70分、100分、105分、110分、120分、140分等多种要求。  1.3其他变化  1.3.1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工作公平、有序地进行,确保船员资历的有效性、真实性,新旧规则都对相应的违规责任做出了惩治规定。  比较而言,新规则的惩罚力度更大。例如,旧规则对于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新规则将其延至2年。在惩罚形式上,新规则既包含了原有的罚款、拒绝受理相关申请等方式,还包括警告、暂扣或吊销船员服务簿和适任证书等新措施。  新规则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保持了相关法规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打击弄虚作假等现象。  1.3.2增加了有关机构的责任  与旧规则相比,新规则扩大了责任主体,除了航运公司外,还涵盖了船员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等均应承担规则规定的相应责任。在旧规则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该项要求被首次写进新规则,这有利于统一团队的共同目标,加强团队间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失误。  同时新规则强调了培训制度,要求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1.3.3船员管理信息化  利用信息技术对海员发证管理(包括健康证书)系统进行信息化、规范化的建设是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海员发证国际标准的新要求[5]。  新规则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等船员档案,并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首次明确提出船员信息管理的数字化。  船员信息管理数字化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共享和证书真实性、有效性的审核,为防止证书欺诈提供了便利。  1.3.4 附加证书信息  新规则在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中新增特殊设备的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自动雷达标绘仪。这主要是考虑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强制进行ECDIS培训、目前航海实践要求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调整。  2.应对新变化需采取的措施  (1)海事机构应加大宣贯力度,以便于新规则的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做好新规则的宣贯工作,解读新规则的变化,使相关机构、公司尽快熟悉新规则的要求,确保新规则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我国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履约进程。  海事管理机构还应积极完善船员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从而提高船员信息的查询能力,加大对船员适任能力跟踪的监控力度。  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做好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一方面应指导各相关机构、公司做好新规则的学习和准备工作;另一方面要督促各相关机构、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新规则的要求。  (2)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及时调整教学模式,适应新规则的变化。  各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根据新规则的要求进行准确定位,确定可以培养的船员类别,制定相应的教学模式,以培养出符合要求的高质量船员。  针对理论考试科目的变化,各教育培训机构应认真做好教材的修订,积极调整教学计划,尽快完善课程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针对评估项目的变化,各教育培训机构应尽快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特别是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驾驶台资源管理等新增项目,需要大量的模拟器甚至实船设备,这就要求各教育和培训机构科学论证,周密规划,建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和满足教学培训需求的训练设施。  新规则允许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和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但是各教育和培训机构仍需要对实操环节进行培训和训练,提高学员的实际动手能力,以适应船舶工作。  (3)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完善管理模式,适应规则变化要求。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认真研读新规则的要求,明确规则对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要求,进一步健全船员培训制度,加强船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有关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的培训,保证指派船员熟悉船舶职责和船舶特性,确保其适任能力,从而一定程度减少人为因素对航行安全的影响。  同时还应特别注重船员沟通能力的培训与考察,以消除由于多元文化意识、物理环境等因素引起的沟通障碍,避免由于沟通不畅或误解引起的危险,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3.结束语  新规则在结构和内容上做了调整和完善,更加符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履约进程。理清新规则的变化,有利于海事管理机构更好的开展船员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对自身责任和船员管理的认识,有利于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及时调整培训方式和内容,进而为推动我国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打下坚实基础。原文地址:http://www.shipman.org.cn/thread-335374-1-1.html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Z],2004.[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Z],2011-12-27.[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Z],20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Z],2006.[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指南[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0.  推荐阅读: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理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五个“关键词”海船船员适任考试题型、时长、分值、及格分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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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新变化文 / 辽宁海事局 邢永恒 大连海事大学 曹玉墀 刘军坡  摘要:为更好地指导、规范我国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工作,主管机关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本文通过对新规则和旧规则的比较,重点解析了新规则在相关规定上的变化,并简要提出应对措施,以加深广大船员、船舶公司、教育和培训机构等对新变化的理解和掌握。  关键词:船员 适任考试 新变化原文地址:http://www.shipman.org.cn/thread-335374-1-1.html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主管机关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称新规则),并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2004年8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称旧规则)。  新规则延续了旧规则的基本框架,但在主管机关、船员证书、考试和评估科目、法律责任、机构责任、船员信息管理信息化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地调整和补充。  1.新旧规则内容的主要变化  1.1主管机关的变化  旧规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1]。  在新规则中,主管机关为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领导下统一管理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所属各图1:近洋航区界限示意图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由上可见,管理组织结构由旧规则的两层变为新规则的三层结构,这表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出台后,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1.2证书变化  1.2.1证书种类的变化  旧规则将船员适任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分别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实际上,甲类(如图1所示红色部分)和乙类对船员的知识结构和层次要求差别不大;丙类与丁类在航程和范围上是很难界定的,只能从船舶吨位上进行区别。因此新规则将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合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为沿海航区。  此外,考虑到船员现状和航海技术发展的需求,新规则新增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四类职务,适用于500GT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KW及以上的船舶。  由此可见,新规则对船员适任证书的适用海区和等级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1.2.2申请适任证书条件的变化  1.2.2.1海上服务资历  新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要求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新增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的要求;二是对部分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时间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职务晋升:对于申请三副、三管轮的,应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18个月,比旧规则规定的时间延长了6个月。  对于申请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的,应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不少于18个月。  对于申请电子技工的,应完成相关培训,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职责,并通过适任考试[2]。  对于申请电子电气员的,应完成相关培训,担任电子技工满18个月,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船上见习,通过适任考试。  (2)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功率提高:旧规则要求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申请吨位/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功率较低一级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新规则要求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吨位/功率提高者应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对于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实际担任其职务的时间延长至不少于12个月。对于申请吨位/功率提高者,实际任职时间与旧规则相同。  (3)特免证明:旧规则分别规定了申请相应职务特免证明应具有的海上服务资历。新规则限定了上述海上服务资历必须是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之内,同时强调了在服务期间应具备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  对于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新规则将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由原先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1.2.2.2学历和培训要求  (1)学历要求:旧规则对高级船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为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而新规则取消航海类学历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同时取消了对函授学历的认可,新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再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3]。  取消学历限制,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针对不同类型航海教育的学生区别对待、差别管理,这种根据学历水平和教育质量划分的“阶梯式”分档规定,体现出了学历的差别在高级船员起点的公平和过程的公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学历船员的优越感,有助于减缓高质量航海人才的严重流失。具体参见图2。  (2)非航海类毕业生:为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就业,吸收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从事海员职业,交通部于2006年11月13日出台并实施了《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参加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应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全日制海员培训[4]。  新规则将非航海类毕业生由最初的工科逐渐扩大到所有非航海专业,并将上述培训时间延长至18个月。  1.2.3证书再有效形式的变化  旧规则要求,须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申请,且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如果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新规则在上述基础上增加了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的选择条件,降低了证书再有效的门槛。此外,对于证书失效后申请证书再有效的情形,新规则按照失效时间做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图3所示。  1.2.4考试科目的变化  为了更好地实施新规则,国家海事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科目、分数要求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理论考试科目和实操评估项目的设置上存在一些变化。对原有部分考试科目进行调整合并,如取消船长业务,将航海气象与海洋学纳入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船舶操纵合并为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结构与设备、海上货物运输合并为船舶结构与货运。对于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新规则也做出了调整。新增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修正了无线电操作人员和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在分数要求上,为了区别对不同职务的要求,新规则对同一科目根据职务特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总分和及格线要求的差异。新规则将理论考试的总分分为100分、150分和200分三种情形,及格线则有60分、70分、100分、105分、110分、120分、140分等多种要求。  1.3其他变化  1.3.1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工作公平、有序地进行,确保船员资历的有效性、真实性,新旧规则都对相应的违规责任做出了惩治规定。  比较而言,新规则的惩罚力度更大。例如,旧规则对于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新规则将其延至2年。在惩罚形式上,新规则既包含了原有的罚款、拒绝受理相关申请等方式,还包括警告、暂扣或吊销船员服务簿和适任证书等新措施。  新规则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保持了相关法规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打击弄虚作假等现象。  1.3.2增加了有关机构的责任  与旧规则相比,新规则扩大了责任主体,除了航运公司外,还涵盖了船员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等均应承担规则规定的相应责任。在旧规则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该项要求被首次写进新规则,这有利于统一团队的共同目标,加强团队间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失误。  同时新规则强调了培训制度,要求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1.3.3船员管理信息化  利用信息技术对海员发证管理(包括健康证书)系统进行信息化、规范化的建设是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海员发证国际标准的新要求[5]。  新规则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等船员档案,并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首次明确提出船员信息管理的数字化。  船员信息管理数字化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共享和证书真实性、有效性的审核,为防止证书欺诈提供了便利。  1.3.4 附加证书信息  新规则在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中新增特殊设备的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自动雷达标绘仪。这主要是考虑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强制进行ECDIS培训、目前航海实践要求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调整。  2.应对新变化需采取的措施  (1)海事机构应加大宣贯力度,以便于新规则的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做好新规则的宣贯工作,解读新规则的变化,使相关机构、公司尽快熟悉新规则的要求,确保新规则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我国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履约进程。  海事管理机构还应积极完善船员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从而提高船员信息的查询能力,加大对船员适任能力跟踪的监控力度。  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做好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一方面应指导各相关机构、公司做好新规则的学习和准备工作;另一方面要督促各相关机构、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新规则的要求。  (2)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及时调整教学模式,适应新规则的变化。  各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根据新规则的要求进行准确定位,确定可以培养的船员类别,制定相应的教学模式,以培养出符合要求的高质量船员。  针对理论考试科目的变化,各教育培训机构应认真做好教材的修订,积极调整教学计划,尽快完善课程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针对评估项目的变化,各教育培训机构应尽快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特别是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驾驶台资源管理等新增项目,需要大量的模拟器甚至实船设备,这就要求各教育和培训机构科学论证,周密规划,建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和满足教学培训需求的训练设施。  新规则允许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和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但是各教育和培训机构仍需要对实操环节进行培训和训练,提高学员的实际动手能力,以适应船舶工作。  (3)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完善管理模式,适应规则变化要求。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认真研读新规则的要求,明确规则对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要求,进一步健全船员培训制度,加强船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有关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的培训,保证指派船员熟悉船舶职责和船舶特性,确保其适任能力,从而一定程度减少人为因素对航行安全的影响。  同时还应特别注重船员沟通能力的培训与考察,以消除由于多元文化意识、物理环境等因素引起的沟通障碍,避免由于沟通不畅或误解引起的危险,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3.结束语  新规则在结构和内容上做了调整和完善,更加符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履约进程。理清新规则的变化,有利于海事管理机构更好的开展船员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对自身责任和船员管理的认识,有利于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及时调整培训方式和内容,进而为推动我国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打下坚实基础。原文地址:http://www.shipman.org.cn/thread-335374-1-1.html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Z],2004.[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Z],2011-12-27.[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Z],20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Z],2006.[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指南[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0.  推荐阅读: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理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五个“关键词”海船船员适任考试题型、时长、分值、及格分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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