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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转载自三亚海事局:
新《海安法》共十章一百二十二条,其中,第九章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大幅提升,有的罚款上限甚至提高至二十倍;
注意:1.游艇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 注意:2. 游艇驾驶员视作《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船长” 实施行政处罚! 一、 游艇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30万元,新增对船长、责任船员的处罚。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情节严重的,暂扣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新增对伪造、变造的证书、文书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没收的规定。 3、案由合并。原先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海事劳工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独立设置,现合并为“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一项。 二、游艇超航区航行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2万(是原来的2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三、游艇超载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2万(是原来的2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四、游艇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AIS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2万(是原来的2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综上,提醒各位船长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赶在旺季来临前,快来考取合法证件,今年70分及格整改后,试题难度越来越大,随着规范越来越严格,说不定以后培训周期也会要求延长。踏实学习是根本!
船长热线:1367411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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