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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气象导航的应用
一、气导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
气导机构的业务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天气和海洋环境的预报;②船舶性能分析及航线
决策;③计算机处理大量数据及优选航线计算;④利用先进的通讯设备及时与每天在航的大量
船舶联系。
二、气象导航的使用程序
要求提供气象导航服务的船舶按下列程序与气导公司联系:
1.出航之前
出航前24~48h 内船长或船公司将下列各项内容通知气导机构:
1)船舶名称、呼号及船速;
2)船公司或(本航次)租船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3)预计启航日期、时间(E T D );
4)出发港口或始发点;
5)目的港(包括中途港及预计停留时间);
6)特殊事项(如船舶稳性、装载情况、甲板货物、雷达故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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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船舶吃水(必要时说明夏季、冬季或热带吃水等);
8)船长要求以及本航次船舶将使用的联络电台。
这样,船长将会及时收到气导机构经由启航港代理人转达的推荐航线和有关海域的天气
预报。如船已启航,则由指定的电台联络。启航时间若因故推迟,应将新订的启航时间及时通
知气导机构。
2.航行途中
在航行途中,应将下列各项内容通知气导机构:
1)启航后应立即将实际启航时间(A T D )电告气导机构;
2)每两日电告一次1200Z 船位及天气情况,内容包括船名、呼号、日期、时间、经度、纬度、
航向、航速、风向、风力、海况等;
3)在航行中,如果不是由于天气影响而发生降低航速、停止前进或自行改变航线等情况,
应立即电告气导机构,以便他们掌握被导船舶的动态。
气导机构也每两天向船舶发报一次,提供三天内航线上的气象预报以及航行指导,如需更
改推荐航线,将讲明航线情况及航线前方的天气、海况。
3.航行结束时
船舶抵达目的港后,应尽快电告气导机构实际到港时间(A T A )。
整个航次航行结束后,气导机构将及时作出本航次的航行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实际总航
程、航时和航程平均航速,还有逐日推算船位、船速、风向、风速、浪向、浪高等,并统计全部航行
途中船舶遇到的不同风力等级下顺、顶、横浪的日数,以及实际天气与海流对船速的影响。此报
告送交船公司,副本交船长。
三、应用气导的注意事项
1.气导机构推荐的航线是咨询性质的,是否采纳由船长根据当时的情况最后决断
气导机构提供的推荐航线仅仅是航行建议,只是一种助航手段,行驶在推荐航线上的船舶
如果发生损失或意外事故,气导机构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而船长在任何情况下都对航行
负有全责,包括对航线的选择。因此采用气导船舶的船长不仅要很熟悉自己船的性能,还应具
备一定的气象和海洋知识,以及阅读、分析传真天气图的能力,并详细了解气导的特点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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