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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EAST 28R 国际级别规则(概述、船只合格性、竞赛条件)

2022-3-3 09:17 · 开始远航
来自: 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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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虫宁宁 于 2022-3-3 09:23 编辑

生效日期:4 月 1 日FAREAST 28R 由 Simonis &Voogd 船艇设计工作室于 2014 年设计,所有 FAREAST 28R 由上海珐伊玻璃钢船艇有限公司负责建造.
截图_20220403090426.png

概述
国际 FAREAST 28R 帆船级别协会的创立,旨在通过执行严格的统一级别规则,在竞赛时对船员素质和能力进行真正考验,而非考验船只。本级别规则以确保和维护上述理念为根本目标,与此同时保持 FAREAST 28R 容易操控、高性价比及安全舒适的特点。
A.1 语言
A.1.1 该级别的官方语言为英语。为避免翻译造成的争论,应以英语文本为准。
A.1.2
“应该”被解释为必须的要求,“可以”为非强制性。
A.1.3
除标题外,粗体表示航行装备规则中的定义,斜体表示航行竞赛规则中的定义。
A.2 缩写
A.2.1 ISAF
国际帆船联合会
MNA
成员国机构
ISAF
ICA FAREAST 28R 国际级别协会
NCA FAREAST 28R 国家级别协会
ERS
航行装备规则
RRS
航行竞赛规则
OSR
离岸特别规则
LM
授权制造商
SHFE 上海珐伊玻璃钢船艇有限公司
A.3 管理机构
(请留意:在该级别尚未成为 ISAF 认可的级别前,ICA 在此应该取代 ISAF)
A.3.1
该级别的国际管理机构是 ISAF。ISAF 应该与 ICA 共同运作级别规则。
A.3.2
在 ISAF 的要求下,上海珐伊玻璃钢船艇有限公司有权撤销认证
A.3.3
作为国家级别时,MNA 须接管 ISAF 的职责,NCA 须接管 ICA 的职责。
A.4 级别管理
A.4.1 ISAF 委派 ICA 负责管理级别运行(除船帆部分)。
A.4.2 ISAF委派MNA负责管理规则中的船帆部分。MNA可委派NCA负责管理该级别规则内的部分或所有职责。
A.4.3 在某些没有 MNA 或 MNA 机构不愿意管理级别的国家,该级别规则中的管理职责须由 ICA 执行,ICA 可委派 NCA 负责管理。
A.5
级别规则更改
A.5.1 任何级别规则的更改及修正应该与 ICA 章程一致,受到 ISAF 章程的约
束。
A.6 赛事中的级别规则更改
A.6.1
所有赛事中的更改都须符合 ISAF 规则 10.5(f)的内容。
A.7 级别规则解释
A.7.1 ERS 的解释须与 ISAF 章程一致。
A.7.2
级别规则的解释须与 ISAF 章程一致。
A.7.3. 配置手册的解释须经 SHFE 与 ISAF 协商后,由级别执行委员会制作。
A.7.4. 建造手册的解释须由 SHFE 与 ISAF 协商后制作。
A.8 国际级别费用以及 ISAF 建造牌照
A.8.1
获得资质的船体制造商应该支付国际级别费用。
A.8.2
ISAF 在收到船体的国际级别费用后应发送 ISAF 建造牌照以及丈量表格。
A.9 帆号
A.9.1
帆号应该与模刻在每艘船船尾的船体编号一致。
A.10 船体和船体附件-制造商声明
A.10.1 制造商声明应该记录以下内容:
(a) 级别
(b) 船体识别编号(HIN)
(d) 制造商详细信息
(e) 原始制造商证书签发日期
(f) 船体重量
(g) 龙骨重量
(h) 第四、五节–修改、维护、修理详情
A.11 原始船体证书
A.11.1 之前未得到认证的船体如需得到有效证书:
(a) 证书签发应该由可完成相关文件的官方丈量员执行。
(b) 如产生文件费和认证费用,应该缴纳至认证机构。
(c) 在得到认证,并缴付认证费用后,认证机构可签发证书。
A.12 证书有效性
A.12.1 如有以下情况,制造商声明将失效:
(a) 声明文件上记录的任意内容有所改变。
(b) 被 ISAF 或认证机构撤回。
(c) 新的声明文件签发后。
A.13 船体换发新证
A.13.1 认证机构可重新对已有认证的船体签发新的证书:
(a) 由于 A.12.1(a)或(b),在收到旧的认证和认证费后。
(b) 由于 A.12.1 (c)原认证失效后,由认证机构全权决定。
(c) 其他原因,程序参照 A.11。
A.14 证书文件保管
A.14.1 ICA 须保留当前签发的制造商声明。
A.14.2 授权制造商须保留一份制造商声明的复印件。
(a) 在当前认证基础上,保留所有原始文件。
(b) 根据要求,如该船只出口,将相关文件转至新的认证机构。

船只合格性
用于竞赛的船只,须符合本章节规则。
B.1 级别规则和认证
B.1.1
该船只须:
(a) 遵守级别规则。
(b) 拥有有效的制造商声明文件。
(c) 在帆上拥有有效的认证标志。
B.2 级别协会标志
B.2.1
如 ICA 要求,船体上须贴有一个有效的级别协会贴纸。
B.3 装备检验
B.3.1
如某项赛事中,级别规则,建造标准和生产手册中的内容相抵触产生争议,赛事装备检查员须遵循以下步骤:
a) 争议内容的样品丈量须来自随机选取的船只或样品进行丈量(实验对照组)。
b) 争议船只或装备的丈量须采用与样品丈量相同的方式。
c) 如在实验对照中发现与争议船只或装备相关的任意丈量在相应指标之外,该丈量方法,丈量细节以及所有相关信息需提交竞赛委员会。
B.4 赛事限制标识
B.4.1 如一个项目采用赛事限制标识,则这些标识在赛事期间不应被移除。如赛事限制标识受损或遗失,须尽早向竞赛委员汇报。
船员与船只在参加竞赛时须符合该级别规则第二章节的内容。产生冲突时,请参考级别规则第三节。
第二章规则是定案规则。

竞赛条件
C.1 基本概述
C.1.1
规则
(a) 装备的使用,须符合航行装备规则(ERS)第一章节。
(b) 参考航行竞赛规则(RRS)42.3(C)章节的修改,竞赛时对大三角帆的缭绳操控不做限制。
(c) 根据航行竞赛规则(RRS)49 中唯一指定,驾驶舱的安全护栏必须可以构成一个救生索。
C.2 广告
C.2.1
限制
广告展示须符合 ISAF 所规定的广告准则。
C.3 船员
C.3.1
限制
(a) 若无竞赛委员会或仲裁批准,任何持续六日或少于六日的赛事,不可替换全体船员中的任何成员。
C.3.2
重量
截图_20221503091523.png
C.4 个人装备
C.4.1
强制装备
(a) 每艘船须为每一位船员配备个人浮力救助设备,需至少满足 ISO12402-5(欧盟认证的 50 牛顿等级标准),或美国海岸警卫队认证的Type III 标准(USCG Type III),或者澳大利亚浮力救生设备认证标准(AUS PFD 1)。
C.5 可携带装备
C.5.1
基本概述
(a) 强制装备,须具备其应有的功能性并可正常使用。
C.5.2
使用
(A) 强制装备
(1) 一个船锚,重量不得轻于 5 千克,其锚绳长度不得短于 40 米、直径不得小于 8 毫米。
(2) 一个水桶,容量不得低于 9 升,并且带系绳(长度不短于 2 米)
(3) 一台手动泵
(4) 一个海上急救箱
(5) 一台可操作的甚高频无线电
(6) 一套可抛浮力救生设备
(7) 一根拖带缆绳,长度不短于 10 米,直径不小于 8 毫米
(8) 符合当地法规的灭火器
(B) 可选装备
(1) 电子或机械计时器
(2) 导航灯
(3) 战术、海图及相关仪器,包括:
a, 桅顶电子风向仪
b, 船体传感器,用于测速、测深及测量温度
(4) 可选电子设备的电源及开关面板
(5) 系泊缆绳、防碰球、备用绳索、备用装备、工具包及其它不增加航行性能优势的个人物品
(6) 双层铺位
(7) 便携式马桶
C.5.3
竞赛时禁止使用
(A) 强制装备
(1) 一台运转正常、重量不低于 15 公斤的舷外发动机(不含燃料)。
C.6 船只
C.6.1
重量

截图_20221403091442.png
此处所指重量不包括以下内容:
(a) 船帆
(b) 发动机
(c) C.4和C.5章节中所列的个人装备及可携带装备
C.6.2
配重
(a) 当船只重量轻于所要求的最小值,应该使用密度不小于 7.0 克/立方厘米(例如铁、铅)的金属进行配重。根据附录 H.2 的规定,这些金属须永久固定在船上。
C.7 船体
C.7.1 修改、维护、修理
禁止对船体进行任何修改或意图修改的行为,禁止因减轻船体后,原有形状被改进或原有性能获得提升。以下内容允许执行,无需获得 ICA 的批准。除另有规定外,本章节中所提到的项目可由任意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
(a) 船体可打孔,用来安装贯穿船体的电子传感器。这些贯穿船体的传感器与所在船体表面保持平整。
(b) 仅限驾驶舱地板及船体内胆的水平面可使用任何形式的防滑材料(甲板层以下部分)。并且厚度不得超过 8 毫米。
(c) 水线以上 60 毫米部分及船体底部的胶衣,在做喷漆准备时可进行轻微打磨。进行材料添加时,厚度不得高于胶衣表面 2 毫米。
(d) 在不改变船体形状下,可进行抛光。
(e) 船体胶衣表面的任何部分都不可去除,除喷漆前的轻微磨损。
C.7.2 配件
(a) 当一个 2 千克的力作用于最大拉力弧度点时,上半部分保障护栏的拉力弧度距离两个支撑点之间的垂直索不得偏斜超过 50 毫米,下半部分的保障护栏拉力弧度距离垂直索不得偏斜超过 120 毫米。可在保障护栏上安装护板。
(b) 船尾护栏的安全索具在比赛时必须处于封闭状态,并且当一个 2 千克的力作用于最大拉力弧度时,该绳索不可偏斜超过 50 毫米。
(c) 所有夹绳子器上的夹绳器垫片和导缆孔可添加、去除或更改。
(d) 驾驶舱内有专门收纳包以及绞盘手柄袋的空间。
(e) 船体、索具或船帆都必须用缠绕、胶带或其他防磨损用具进行保护。
(f) 前甲板舱口安装。
(g) 甲板必须有防滑面,提升在甲板层走动的安全性。
(h) 可选择在舱口楼梯处安装大三角帆收纳袋。
(i) 以下所列配件允许使用类似功能的物品作为替代。
(1) 滑轮、夹绳器、主帆缭绳旋转基座
(2) 卸扣、插销、开口花篮螺丝
(3) 舱口检查
(j) 夹绳器可用拤片代替。
C.8 船体附件
C.8.1
修改、维护、修理
以下内容允许执行,无需获得授权制造商批准。
(a) 喷漆前,船体附件可进行轻微打磨。
(b) 船体附件的日常维护,例如抛光,仅限抛光目的可允许抛光。
(c) 允许对胶衣划痕及轻微受损区域进行修理。
(d) 禁止修改龙骨楔形垫片。
(e) 龙骨球缘可按照标准模板生产,但模板须由授权制造商提供。
(f) 副舵柄可用类似功能的部件代替。
C.8.2 龙骨
(a) 龙骨安装时,龙骨须固定并垂直伫立,再将船体向下安装。
C.9 索具
C.9.1
修改、维护、修理
以下内容允许执行,无需获得 ICA 批准。除另有规定外,本章节中所提到的项目可由任意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
(a) 日常维护,例如清洗、抛光及轻微磨损的修理。
(b) 象鼻下方的桅杆配有保护套。
(c) 风向线、风标、航海灯、甚高频天线及风力指示器。
(d) 活动索具可由任何类型的绳索代替但必须符合 F..4.2 规定的最小尺寸。
(e) 使用辅助橡筋收紧后支索绳索。
(f) 横杆支索系统上方的防摩擦保护套。
(g) 球帆杆末端增加一个不超过 150 毫米的帆骨,用以保护球帆缭绳。
(h) 用于球帆杆的胶带或其他材料,最大化减少水的侵入。
(i) 桅杆顶端可安装一个后支索板条。
(j) 可用开口扳手调节花篮螺丝从而帮助调整桅杆。
(k) 可使用前帆卷帆系统。
C.9.2 桅杆
(a) 桅杆的供应与组装须与索具说明保持统一步骤。
C.9.3 横杆
(a) 尺寸

截图_20221103091155.png
(b) 使用
(1) 当横杆与桅杆成 90 度角时,横杆尾部边缘与桅杆顶部延伸后的交点不得低于桅杆限制标记的上边缘.
C.9.4 船首杆
(a) 尺寸

截图_20221303091323.png
(b) 使用
(1) 除大三角帆准备升起、已升起,或正在收回的情况外,船首杆在任何时刻都必须完全收回,并且船首杆应在大三角帆收回后的
第一个合理机会出现时立刻收回。
(2) 探出船体的船首杆不可视作以下目的:1)建立相联 2)获得航行权,除大三角帆张开情况。
C.9.5 固定索具
(a) 使用
(1) 比赛时不可调整前支索、侧支索及后支索的支架(允许调节后支索的调节绳)。
C.10 船帆
C.10.1 修改、维护、修理
(a) 可日常维护,微小修理及添加弧深标记和风向线。
(b) 未取得竞赛委员会的批准,船帆在比赛期间不允许重新认证。
(c) 若船帆丢失或受损,经竞赛委员会或仲裁批准,可进行修理或替换。
(d) 可使用帆骨袋中的帆骨。
C.10.2 限制
(a) 船上只可携带一面主帆、一面前帆和一面大三角帆。
(b) 在一项持续六日或少于六日的赛事期间,针对该项赛事只允许丈量并使用一面主帆、一面前帆和一面三角帆,除船帆发生丢失或受损至无法修理的情况外。
C.10.3 主帆
(a)识别
国家代码与帆号须符合 RRS 规则,另有规定情况除外。
(b) 使用
(1) 船帆的升降须使用升降索
(2) 船帆上与桅杆成 90 度角的最高可视点,不得高于桅杆上截限制标记的下缘。后帆边与横杆顶部相交叉,每一端都可加长,但不得位于横杆外限制标记前部的背面。
(3) 前帆边须装在桅杆凹槽或者连接在主帆的前帆边滑动系统。
(4) 主帆上的前下角可飘动。
(5) 后帆角须连接后帆角外拉调整索并向下连接至横杆。
C.10.4 前帆
(a) 使用
(1) 前帆须连接带有帆环的前支索或者连接卷帆系统。
C.10.5 大三角帆
(a) 识别
(1) 大三角帆无需带船帆标识。
(b) 使用
(1) 大三角帆收帆绳可连在船帆上。

大家蛇年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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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虫宁宁 于 2022-3-3 09:23 编辑

生效日期:4 月 1 日FAREAST 28R 由 Simonis &Voogd 船艇设计工作室于 2014 年设计,所有 FAREAST 28R 由上海珐伊玻璃钢船艇有限公司负责建造.
截图_20220403090426.png

概述
国际 FAREAST 28R 帆船级别协会的创立,旨在通过执行严格的统一级别规则,在竞赛时对船员素质和能力进行真正考验,而非考验船只。本级别规则以确保和维护上述理念为根本目标,与此同时保持 FAREAST 28R 容易操控、高性价比及安全舒适的特点。
A.1 语言
A.1.1 该级别的官方语言为英语。为避免翻译造成的争论,应以英语文本为准。
A.1.2
“应该”被解释为必须的要求,“可以”为非强制性。
A.1.3
除标题外,粗体表示航行装备规则中的定义,斜体表示航行竞赛规则中的定义。
A.2 缩写
A.2.1 ISAF
国际帆船联合会
MNA
成员国机构
ISAF
ICA FAREAST 28R 国际级别协会
NCA FAREAST 28R 国家级别协会
ERS
航行装备规则
RRS
航行竞赛规则
OSR
离岸特别规则
LM
授权制造商
SHFE 上海珐伊玻璃钢船艇有限公司
A.3 管理机构
(请留意:在该级别尚未成为 ISAF 认可的级别前,ICA 在此应该取代 ISAF)
A.3.1
该级别的国际管理机构是 ISAF。ISAF 应该与 ICA 共同运作级别规则。
A.3.2
在 ISAF 的要求下,上海珐伊玻璃钢船艇有限公司有权撤销认证
A.3.3
作为国家级别时,MNA 须接管 ISAF 的职责,NCA 须接管 ICA 的职责。
A.4 级别管理
A.4.1 ISAF 委派 ICA 负责管理级别运行(除船帆部分)。
A.4.2 ISAF委派MNA负责管理规则中的船帆部分。MNA可委派NCA负责管理该级别规则内的部分或所有职责。
A.4.3 在某些没有 MNA 或 MNA 机构不愿意管理级别的国家,该级别规则中的管理职责须由 ICA 执行,ICA 可委派 NCA 负责管理。
A.5
级别规则更改
A.5.1 任何级别规则的更改及修正应该与 ICA 章程一致,受到 ISAF 章程的约
束。
A.6 赛事中的级别规则更改
A.6.1
所有赛事中的更改都须符合 ISAF 规则 10.5(f)的内容。
A.7 级别规则解释
A.7.1 ERS 的解释须与 ISAF 章程一致。
A.7.2
级别规则的解释须与 ISAF 章程一致。
A.7.3. 配置手册的解释须经 SHFE 与 ISAF 协商后,由级别执行委员会制作。
A.7.4. 建造手册的解释须由 SHFE 与 ISAF 协商后制作。
A.8 国际级别费用以及 ISAF 建造牌照
A.8.1
获得资质的船体制造商应该支付国际级别费用。
A.8.2
ISAF 在收到船体的国际级别费用后应发送 ISAF 建造牌照以及丈量表格。
A.9 帆号
A.9.1
帆号应该与模刻在每艘船船尾的船体编号一致。
A.10 船体和船体附件-制造商声明
A.10.1 制造商声明应该记录以下内容:
(a) 级别
(b) 船体识别编号(HIN)
(d) 制造商详细信息
(e) 原始制造商证书签发日期
(f) 船体重量
(g) 龙骨重量
(h) 第四、五节–修改、维护、修理详情
A.11 原始船体证书
A.11.1 之前未得到认证的船体如需得到有效证书:
(a) 证书签发应该由可完成相关文件的官方丈量员执行。
(b) 如产生文件费和认证费用,应该缴纳至认证机构。
(c) 在得到认证,并缴付认证费用后,认证机构可签发证书。
A.12 证书有效性
A.12.1 如有以下情况,制造商声明将失效:
(a) 声明文件上记录的任意内容有所改变。
(b) 被 ISAF 或认证机构撤回。
(c) 新的声明文件签发后。
A.13 船体换发新证
A.13.1 认证机构可重新对已有认证的船体签发新的证书:
(a) 由于 A.12.1(a)或(b),在收到旧的认证和认证费后。
(b) 由于 A.12.1 (c)原认证失效后,由认证机构全权决定。
(c) 其他原因,程序参照 A.11。
A.14 证书文件保管
A.14.1 ICA 须保留当前签发的制造商声明。
A.14.2 授权制造商须保留一份制造商声明的复印件。
(a) 在当前认证基础上,保留所有原始文件。
(b) 根据要求,如该船只出口,将相关文件转至新的认证机构。

船只合格性
用于竞赛的船只,须符合本章节规则。
B.1 级别规则和认证
B.1.1
该船只须:
(a) 遵守级别规则。
(b) 拥有有效的制造商声明文件。
(c) 在帆上拥有有效的认证标志。
B.2 级别协会标志
B.2.1
如 ICA 要求,船体上须贴有一个有效的级别协会贴纸。
B.3 装备检验
B.3.1
如某项赛事中,级别规则,建造标准和生产手册中的内容相抵触产生争议,赛事装备检查员须遵循以下步骤:
a) 争议内容的样品丈量须来自随机选取的船只或样品进行丈量(实验对照组)。
b) 争议船只或装备的丈量须采用与样品丈量相同的方式。
c) 如在实验对照中发现与争议船只或装备相关的任意丈量在相应指标之外,该丈量方法,丈量细节以及所有相关信息需提交竞赛委员会。
B.4 赛事限制标识
B.4.1 如一个项目采用赛事限制标识,则这些标识在赛事期间不应被移除。如赛事限制标识受损或遗失,须尽早向竞赛委员汇报。
船员与船只在参加竞赛时须符合该级别规则第二章节的内容。产生冲突时,请参考级别规则第三节。
第二章规则是定案规则。

竞赛条件
C.1 基本概述
C.1.1
规则
(a) 装备的使用,须符合航行装备规则(ERS)第一章节。
(b) 参考航行竞赛规则(RRS)42.3(C)章节的修改,竞赛时对大三角帆的缭绳操控不做限制。
(c) 根据航行竞赛规则(RRS)49 中唯一指定,驾驶舱的安全护栏必须可以构成一个救生索。
C.2 广告
C.2.1
限制
广告展示须符合 ISAF 所规定的广告准则。
C.3 船员
C.3.1
限制
(a) 若无竞赛委员会或仲裁批准,任何持续六日或少于六日的赛事,不可替换全体船员中的任何成员。
C.3.2
重量
截图_20221503091523.png
C.4 个人装备
C.4.1
强制装备
(a) 每艘船须为每一位船员配备个人浮力救助设备,需至少满足 ISO12402-5(欧盟认证的 50 牛顿等级标准),或美国海岸警卫队认证的Type III 标准(USCG Type III),或者澳大利亚浮力救生设备认证标准(AUS PFD 1)。
C.5 可携带装备
C.5.1
基本概述
(a) 强制装备,须具备其应有的功能性并可正常使用。
C.5.2
使用
(A) 强制装备
(1) 一个船锚,重量不得轻于 5 千克,其锚绳长度不得短于 40 米、直径不得小于 8 毫米。
(2) 一个水桶,容量不得低于 9 升,并且带系绳(长度不短于 2 米)
(3) 一台手动泵
(4) 一个海上急救箱
(5) 一台可操作的甚高频无线电
(6) 一套可抛浮力救生设备
(7) 一根拖带缆绳,长度不短于 10 米,直径不小于 8 毫米
(8) 符合当地法规的灭火器
(B) 可选装备
(1) 电子或机械计时器
(2) 导航灯
(3) 战术、海图及相关仪器,包括:
a, 桅顶电子风向仪
b, 船体传感器,用于测速、测深及测量温度
(4) 可选电子设备的电源及开关面板
(5) 系泊缆绳、防碰球、备用绳索、备用装备、工具包及其它不增加航行性能优势的个人物品
(6) 双层铺位
(7) 便携式马桶
C.5.3
竞赛时禁止使用
(A) 强制装备
(1) 一台运转正常、重量不低于 15 公斤的舷外发动机(不含燃料)。
C.6 船只
C.6.1
重量

截图_20221403091442.png
此处所指重量不包括以下内容:
(a) 船帆
(b) 发动机
(c) C.4和C.5章节中所列的个人装备及可携带装备
C.6.2
配重
(a) 当船只重量轻于所要求的最小值,应该使用密度不小于 7.0 克/立方厘米(例如铁、铅)的金属进行配重。根据附录 H.2 的规定,这些金属须永久固定在船上。
C.7 船体
C.7.1 修改、维护、修理
禁止对船体进行任何修改或意图修改的行为,禁止因减轻船体后,原有形状被改进或原有性能获得提升。以下内容允许执行,无需获得 ICA 的批准。除另有规定外,本章节中所提到的项目可由任意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
(a) 船体可打孔,用来安装贯穿船体的电子传感器。这些贯穿船体的传感器与所在船体表面保持平整。
(b) 仅限驾驶舱地板及船体内胆的水平面可使用任何形式的防滑材料(甲板层以下部分)。并且厚度不得超过 8 毫米。
(c) 水线以上 60 毫米部分及船体底部的胶衣,在做喷漆准备时可进行轻微打磨。进行材料添加时,厚度不得高于胶衣表面 2 毫米。
(d) 在不改变船体形状下,可进行抛光。
(e) 船体胶衣表面的任何部分都不可去除,除喷漆前的轻微磨损。
C.7.2 配件
(a) 当一个 2 千克的力作用于最大拉力弧度点时,上半部分保障护栏的拉力弧度距离两个支撑点之间的垂直索不得偏斜超过 50 毫米,下半部分的保障护栏拉力弧度距离垂直索不得偏斜超过 120 毫米。可在保障护栏上安装护板。
(b) 船尾护栏的安全索具在比赛时必须处于封闭状态,并且当一个 2 千克的力作用于最大拉力弧度时,该绳索不可偏斜超过 50 毫米。
(c) 所有夹绳子器上的夹绳器垫片和导缆孔可添加、去除或更改。
(d) 驾驶舱内有专门收纳包以及绞盘手柄袋的空间。
(e) 船体、索具或船帆都必须用缠绕、胶带或其他防磨损用具进行保护。
(f) 前甲板舱口安装。
(g) 甲板必须有防滑面,提升在甲板层走动的安全性。
(h) 可选择在舱口楼梯处安装大三角帆收纳袋。
(i) 以下所列配件允许使用类似功能的物品作为替代。
(1) 滑轮、夹绳器、主帆缭绳旋转基座
(2) 卸扣、插销、开口花篮螺丝
(3) 舱口检查
(j) 夹绳器可用拤片代替。
C.8 船体附件
C.8.1
修改、维护、修理
以下内容允许执行,无需获得授权制造商批准。
(a) 喷漆前,船体附件可进行轻微打磨。
(b) 船体附件的日常维护,例如抛光,仅限抛光目的可允许抛光。
(c) 允许对胶衣划痕及轻微受损区域进行修理。
(d) 禁止修改龙骨楔形垫片。
(e) 龙骨球缘可按照标准模板生产,但模板须由授权制造商提供。
(f) 副舵柄可用类似功能的部件代替。
C.8.2 龙骨
(a) 龙骨安装时,龙骨须固定并垂直伫立,再将船体向下安装。
C.9 索具
C.9.1
修改、维护、修理
以下内容允许执行,无需获得 ICA 批准。除另有规定外,本章节中所提到的项目可由任意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
(a) 日常维护,例如清洗、抛光及轻微磨损的修理。
(b) 象鼻下方的桅杆配有保护套。
(c) 风向线、风标、航海灯、甚高频天线及风力指示器。
(d) 活动索具可由任何类型的绳索代替但必须符合 F..4.2 规定的最小尺寸。
(e) 使用辅助橡筋收紧后支索绳索。
(f) 横杆支索系统上方的防摩擦保护套。
(g) 球帆杆末端增加一个不超过 150 毫米的帆骨,用以保护球帆缭绳。
(h) 用于球帆杆的胶带或其他材料,最大化减少水的侵入。
(i) 桅杆顶端可安装一个后支索板条。
(j) 可用开口扳手调节花篮螺丝从而帮助调整桅杆。
(k) 可使用前帆卷帆系统。
C.9.2 桅杆
(a) 桅杆的供应与组装须与索具说明保持统一步骤。
C.9.3 横杆
(a) 尺寸

截图_20221103091155.png
(b) 使用
(1) 当横杆与桅杆成 90 度角时,横杆尾部边缘与桅杆顶部延伸后的交点不得低于桅杆限制标记的上边缘.
C.9.4 船首杆
(a) 尺寸

截图_20221303091323.png
(b) 使用
(1) 除大三角帆准备升起、已升起,或正在收回的情况外,船首杆在任何时刻都必须完全收回,并且船首杆应在大三角帆收回后的
第一个合理机会出现时立刻收回。
(2) 探出船体的船首杆不可视作以下目的:1)建立相联 2)获得航行权,除大三角帆张开情况。
C.9.5 固定索具
(a) 使用
(1) 比赛时不可调整前支索、侧支索及后支索的支架(允许调节后支索的调节绳)。
C.10 船帆
C.10.1 修改、维护、修理
(a) 可日常维护,微小修理及添加弧深标记和风向线。
(b) 未取得竞赛委员会的批准,船帆在比赛期间不允许重新认证。
(c) 若船帆丢失或受损,经竞赛委员会或仲裁批准,可进行修理或替换。
(d) 可使用帆骨袋中的帆骨。
C.10.2 限制
(a) 船上只可携带一面主帆、一面前帆和一面大三角帆。
(b) 在一项持续六日或少于六日的赛事期间,针对该项赛事只允许丈量并使用一面主帆、一面前帆和一面三角帆,除船帆发生丢失或受损至无法修理的情况外。
C.10.3 主帆
(a)识别
国家代码与帆号须符合 RRS 规则,另有规定情况除外。
(b) 使用
(1) 船帆的升降须使用升降索
(2) 船帆上与桅杆成 90 度角的最高可视点,不得高于桅杆上截限制标记的下缘。后帆边与横杆顶部相交叉,每一端都可加长,但不得位于横杆外限制标记前部的背面。
(3) 前帆边须装在桅杆凹槽或者连接在主帆的前帆边滑动系统。
(4) 主帆上的前下角可飘动。
(5) 后帆角须连接后帆角外拉调整索并向下连接至横杆。
C.10.4 前帆
(a) 使用
(1) 前帆须连接带有帆环的前支索或者连接卷帆系统。
C.10.5 大三角帆
(a) 识别
(1) 大三角帆无需带船帆标识。
(b) 使用
(1) 大三角帆收帆绳可连在船帆上。

大家蛇年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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