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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全国帆船帆板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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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国帆船帆板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按照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水上中心对中帆协裁判选派工作具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条 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帆协)比赛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倡廉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三条 中帆协下属竞委会(以下简称竞委会)履行对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竞委会在中帆协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实施细则,提出裁判员的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经中帆协研究决定报水上中心后实施,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赛事监督,裁判员等。
  第六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全国帆船帆板竞赛于比赛举办前,由竞委会提出选派裁判员名单,并对拟选定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四)就近的原则
  全国帆船帆板竞赛,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七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每年由中帆协下发推荐裁判员通知,由各省市推荐本省裁判员,协会将省市推荐裁判员上网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进入裁判员信息系统,竞委会从信息库中挑选裁判员,并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等人选,报中帆协和水上中心批准。
  (二)中帆协可在推荐名单之外按照赛事需要,补充少量人员。
  (三)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
  (四)通过公示的裁判员于赛前与中帆协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八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由中帆协和参赛单位共同对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竞委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竞委会对参与执裁工作的主要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
  (二)中帆协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九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中帆协建立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中帆协对裁判员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裁判考核
  竞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总(副)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总(副)裁判长提出,提交竞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总(副)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竞委会同意并报中帆协和水上中心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竞委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中帆协和水上中心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被处罚的裁判员有权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
  对于违纪的处罚,裁判员有权向竞委会提出申诉,申诉材料一式两份报竞委会和中帆协,中帆协将派出代表与竞委会共同召开听证会,以确定保留或撤销对裁判员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竞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竞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竞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竞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中帆协将开通申诉举报渠道,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申诉举报流程:可直接向竞赛委员会或中帆协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接到申诉后中帆协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回复,对于情节较大,影响较坏的事件将报送水上中心,由水上中心做出回复。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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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国帆船帆板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按照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水上中心对中帆协裁判选派工作具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条 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帆协)比赛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倡廉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三条 中帆协下属竞委会(以下简称竞委会)履行对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竞委会在中帆协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实施细则,提出裁判员的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经中帆协研究决定报水上中心后实施,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赛事监督,裁判员等。
  第六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全国帆船帆板竞赛于比赛举办前,由竞委会提出选派裁判员名单,并对拟选定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四)就近的原则
  全国帆船帆板竞赛,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七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每年由中帆协下发推荐裁判员通知,由各省市推荐本省裁判员,协会将省市推荐裁判员上网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进入裁判员信息系统,竞委会从信息库中挑选裁判员,并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等人选,报中帆协和水上中心批准。
  (二)中帆协可在推荐名单之外按照赛事需要,补充少量人员。
  (三)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
  (四)通过公示的裁判员于赛前与中帆协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八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由中帆协和参赛单位共同对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竞委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竞委会对参与执裁工作的主要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
  (二)中帆协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九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中帆协建立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中帆协对裁判员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裁判考核
  竞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总(副)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总(副)裁判长提出,提交竞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总(副)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竞委会同意并报中帆协和水上中心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竞委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中帆协和水上中心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被处罚的裁判员有权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
  对于违纪的处罚,裁判员有权向竞委会提出申诉,申诉材料一式两份报竞委会和中帆协,中帆协将派出代表与竞委会共同召开听证会,以确定保留或撤销对裁判员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竞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竞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竞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竞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中帆协将开通申诉举报渠道,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申诉举报流程:可直接向竞赛委员会或中帆协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接到申诉后中帆协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回复,对于情节较大,影响较坏的事件将报送水上中心,由水上中心做出回复。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

CYA
此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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