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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家帆船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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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帆船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工作(以下简称“选拔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提高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特制订《国家帆船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帆船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入选和退出国家队,以及参加国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体育赛事的选拔工作。
  第二章 选拔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
  根据帆船帆板项目备战工作特点,公开选拔工作的原则、要求、程序、方式、条件、标准,将标准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至各省市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按照大赛成绩确定入选国家队的选拔结果,同时将结果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示期过后,形成正式文件下发各参加选拔的单位,并严格按照集训通知的人选和相关规定组队。
  第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
  国家帆船队将严格依据选拔办法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符合选拔条件的运动员、教练员,严格按照统一的选拔标准选拔运动员、教练员,确保一碗水端平,不搞变通、定特例。
  第五条 竞争择优原则
  国家帆船队组队的选拔将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拔出竞技水平高、综合素质好,认可度高的人员入选国家队。
  第六条 动态管理原则
  国家帆船队不搞“入队终身制”,通过年度动态管理手段对运动员进行管理,严进宽出,对于年度综合成绩下滑明显、训练积极性不高、违反队规队纪等情况坚决开除出队;教练员按照年度述职考评工作的考评结果,不及格的开除出队。
  第三章 选拔工作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国家队帆船队领队是国家帆船队选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国帆船帆板协会秘书长及协会主管领导是国家帆船队选拔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水上运动中心主管领导是国家帆船队选拔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中帆协秘书处、教练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拔办法。
  第九条 中国帆船帆板协会和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对此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条 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将对方案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于公示意见的处理和回复由中帆协秘书处负责;中帆协技术委员会、教练委员会在水上中心的领导下集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帆船队的选拔办法将以定量的客观指标为主,减少或避免定性的主观成分,杜绝选拔工作中人为操控的因素。帆船帆板项目是对比性项目,运动员选拔指标以大赛成绩为主要指标,包括全运会、世锦赛、青年世锦赛、世界杯赛等大赛的成绩作为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帆船队的主(总)教练员严格按照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主(总)教练员竞聘的办法、条件、程序和方式由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教练员委员会(或队委会)提出并经项目中心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实施。教练员委员会(或队委会)应参与竞聘工作并就竞聘结果向中心提出考评建议
  第十三条 国家帆船队的主(总)教练员实行任期聘任制,并签定《聘任合同书》。国家队主(总)教练员必须认真参加每年的教练员年度述职考评工作,按照总局竞体司下发的考评指标对教练员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分,优胜劣汰。
  第十四条 国家帆船队选拔办法是选拔工作的基本依据。如有特殊情况须对已公布的选拔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必须严格按照制定选拔办法的程序进行,且需说明修改原因。
  第四章 选拔工作的公示与公开
  第十五条 国家帆船队选拔办法将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执行,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帆船队将对按照选拔办法确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名单向省(区、市)体育局水上中心等进行公示。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将认真受理,做出调查处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进行反馈;有三分之一以上单位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得入选国家帆船队。
  第十七条 国家帆船队的选拔办法、人员组成名单将在第一时间报总局竞体司备案。
  第五章 国家帆船队运动员、教练员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运动员基本要求
  (一)代表帆船帆板项目最高竞技水平或具有成为帆船帆板项目最高水平运动员的潜质。
  (二)具有强烈的爱国情怀和为祖国争光的愿望,服从国家需要,无条件代表国家参加重大的综合性和单项性国际赛事。
  (三)热爱帆船帆板项目,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和职业道德。
  (四)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五)诚信守约,自愿接受国家队的训练要求与管理。
  (六)在个人赛中搞团体战术的运动员一票否决,不得进入国家队。
  (七)入队标准:全运会奥运级别前5名、世锦赛前20名、世界杯赛(以欧洲两站世界杯为依据)前10名、世界青年锦标赛冠军。
  第十九条 教练员基本条件
  (一)具备帆船帆板项目最高教练水平,身体健康,能够长期组织海上训练,有能力完成国家队训练和参赛任务。
  (二)具有中级以上教练员职称,曾在近两届全运会、世锦赛等大赛中所带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并培养出多名国家级优秀运动员。
  (三)对所从帆船帆板项目和奥运备战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
  (四)严格自律,道德品质优良,不搞暗箱操作,不吃拿卡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五)在个人自愿竞聘的基础上,由其所在省市主管单位进行推荐,参加国家帆船队队委会组织的竞聘会,通过竞聘报告、答辩和专家评议,择优录取,确定人选并进行公示。
  (六)对教练员年度述职考评不及格的教练员,一律不得续聘下年度国家队教练;同时对于在重要比赛中有重大指挥失误的教练员,经队委会评议、论证可开除出队。
  第六章 参加综合和单项性重要体育赛事的选拔
  第二十条 国家帆船队参加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以及单级别世锦赛、世界杯、亚锦赛等国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体育赛事运动员、教练员的选拔,国家帆船队都将按照以上原则、要求、程序和条件,并结合比赛场地水文、气象条件特点,制定专门选拔办法,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公布执行。
  第七章 选拔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帆船队的选拔工作接受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国家队选拔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并主动公布监督小组的监督电话和邮箱。监督小组将会全程参与选拔工作,包括制定选拔办法,监督选拔工作的执行,受理选拔工作中的申诉与举报,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国家帆船队选拔工作上违反本细则规定,进行私下串联、暗箱操作、利益输送、收受贿赂等违规、违法情况,一经查出,永不叙用,并根据情节轻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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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帆船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工作(以下简称“选拔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提高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特制订《国家帆船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帆船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入选和退出国家队,以及参加国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体育赛事的选拔工作。
  第二章 选拔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
  根据帆船帆板项目备战工作特点,公开选拔工作的原则、要求、程序、方式、条件、标准,将标准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至各省市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按照大赛成绩确定入选国家队的选拔结果,同时将结果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示期过后,形成正式文件下发各参加选拔的单位,并严格按照集训通知的人选和相关规定组队。
  第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
  国家帆船队将严格依据选拔办法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符合选拔条件的运动员、教练员,严格按照统一的选拔标准选拔运动员、教练员,确保一碗水端平,不搞变通、定特例。
  第五条 竞争择优原则
  国家帆船队组队的选拔将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拔出竞技水平高、综合素质好,认可度高的人员入选国家队。
  第六条 动态管理原则
  国家帆船队不搞“入队终身制”,通过年度动态管理手段对运动员进行管理,严进宽出,对于年度综合成绩下滑明显、训练积极性不高、违反队规队纪等情况坚决开除出队;教练员按照年度述职考评工作的考评结果,不及格的开除出队。
  第三章 选拔工作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国家队帆船队领队是国家帆船队选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国帆船帆板协会秘书长及协会主管领导是国家帆船队选拔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水上运动中心主管领导是国家帆船队选拔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中帆协秘书处、教练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拔办法。
  第九条 中国帆船帆板协会和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对此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条 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将对方案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于公示意见的处理和回复由中帆协秘书处负责;中帆协技术委员会、教练委员会在水上中心的领导下集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帆船队的选拔办法将以定量的客观指标为主,减少或避免定性的主观成分,杜绝选拔工作中人为操控的因素。帆船帆板项目是对比性项目,运动员选拔指标以大赛成绩为主要指标,包括全运会、世锦赛、青年世锦赛、世界杯赛等大赛的成绩作为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帆船队的主(总)教练员严格按照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主(总)教练员竞聘的办法、条件、程序和方式由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教练员委员会(或队委会)提出并经项目中心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实施。教练员委员会(或队委会)应参与竞聘工作并就竞聘结果向中心提出考评建议
  第十三条 国家帆船队的主(总)教练员实行任期聘任制,并签定《聘任合同书》。国家队主(总)教练员必须认真参加每年的教练员年度述职考评工作,按照总局竞体司下发的考评指标对教练员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分,优胜劣汰。
  第十四条 国家帆船队选拔办法是选拔工作的基本依据。如有特殊情况须对已公布的选拔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必须严格按照制定选拔办法的程序进行,且需说明修改原因。
  第四章 选拔工作的公示与公开
  第十五条 国家帆船队选拔办法将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执行,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帆船队将对按照选拔办法确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名单向省(区、市)体育局水上中心等进行公示。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将认真受理,做出调查处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进行反馈;有三分之一以上单位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得入选国家帆船队。
  第十七条 国家帆船队的选拔办法、人员组成名单将在第一时间报总局竞体司备案。
  第五章 国家帆船队运动员、教练员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运动员基本要求
  (一)代表帆船帆板项目最高竞技水平或具有成为帆船帆板项目最高水平运动员的潜质。
  (二)具有强烈的爱国情怀和为祖国争光的愿望,服从国家需要,无条件代表国家参加重大的综合性和单项性国际赛事。
  (三)热爱帆船帆板项目,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和职业道德。
  (四)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五)诚信守约,自愿接受国家队的训练要求与管理。
  (六)在个人赛中搞团体战术的运动员一票否决,不得进入国家队。
  (七)入队标准:全运会奥运级别前5名、世锦赛前20名、世界杯赛(以欧洲两站世界杯为依据)前10名、世界青年锦标赛冠军。
  第十九条 教练员基本条件
  (一)具备帆船帆板项目最高教练水平,身体健康,能够长期组织海上训练,有能力完成国家队训练和参赛任务。
  (二)具有中级以上教练员职称,曾在近两届全运会、世锦赛等大赛中所带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并培养出多名国家级优秀运动员。
  (三)对所从帆船帆板项目和奥运备战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
  (四)严格自律,道德品质优良,不搞暗箱操作,不吃拿卡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五)在个人自愿竞聘的基础上,由其所在省市主管单位进行推荐,参加国家帆船队队委会组织的竞聘会,通过竞聘报告、答辩和专家评议,择优录取,确定人选并进行公示。
  (六)对教练员年度述职考评不及格的教练员,一律不得续聘下年度国家队教练;同时对于在重要比赛中有重大指挥失误的教练员,经队委会评议、论证可开除出队。
  第六章 参加综合和单项性重要体育赛事的选拔
  第二十条 国家帆船队参加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以及单级别世锦赛、世界杯、亚锦赛等国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体育赛事运动员、教练员的选拔,国家帆船队都将按照以上原则、要求、程序和条件,并结合比赛场地水文、气象条件特点,制定专门选拔办法,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公布执行。
  第七章 选拔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帆船队的选拔工作接受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国家队选拔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并主动公布监督小组的监督电话和邮箱。监督小组将会全程参与选拔工作,包括制定选拔办法,监督选拔工作的执行,受理选拔工作中的申诉与举报,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国家帆船队选拔工作上违反本细则规定,进行私下串联、暗箱操作、利益输送、收受贿赂等违规、违法情况,一经查出,永不叙用,并根据情节轻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CYA
此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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