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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各参加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办公厅章)
二OO六年三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
举办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是为了发现和培养优秀运动后备人才,为2008年奥运会锻炼队伍,促进我国备战2012年奥运会的运动队梯队建设,推动城市体育事业的发展。运动会要勤俭节约,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7年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皮划艇、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蹦床)、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柔道、赛艇、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摔跤、武术(套路、散打)。
报名不足6个参加单位的项目将不列为正式比赛项目。
三、参加单位:
(一)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秦皇岛市、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哈尔滨市、大庆市、南京市、连云港市、南通市、无锡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台州市、金华市、绍兴市、嘉定市、合肥市、蚌埠市、阜阳市、马鞍山市、福州市、厦门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淄博市、滨州市、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三门峡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南宁市、北海市、海口市、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贵阳市、昆明市、玉溪市、拉萨市、西安市、延安市、咸阳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北京市2个区、天津市2个区、上海市2个区、重庆市1个区具备报名参赛资格。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是否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将根据其意愿再定。
(三)各参加单位必须有3个(含3个)项目或12名(含12名)(不包括田径、游泳等个别项目指定的基数)运动员获得决赛资格的城市方可组成代表团参加开、闭幕式。否则,只能组队参加单项比赛,不组成代表团。
四、关于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三)关于运动员注册规定
运动员必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进行注册,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参加比赛,其代表资格以2007年度注册期(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注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动员在明确了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具体代表单位(必须是运动员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城市或区)的前提下,可凭此注册证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不须变更注册到具体城市(或直辖市的区)。
(四)关于运动员交流规定
1、以运动员2005年度注册期(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依据,凡是改变代表单位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都按照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
2、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进行交流的运动员,根据协议规定,如果在2006年度或2007年度返回原注册单位,则其不按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
3、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必须符合《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2003年1月1日至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运动员交流之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将视各项目不同情况确定相同级别的比赛名称)前8名(含第8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协议计分。
4、国家体育总局审核运动员交流协议的时间为两次。各代表团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办理运动员交流手续,并分别于2005年10月31日前和2006年10月31日前将双方协议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经审核,国家体育总局将于2005年12月31日和2006年12月31日前两次正式公布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运动员交流名单,各代表团依据交流名单和相关注册要求办理具体注册手续。
(五)台湾省有关城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另定。
(六)运动员年龄规定
项 目 | 运动员年龄规定 | 游 泳 | 男子: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7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 2人
女子: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8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 跳 水 | 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射 箭 | 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田 径 | 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出生
| 羽毛球 | 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6年1月1日至1987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男女各不多于2人
| 垒 球 | 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4年1月1日至1985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3人
| 篮 球 | 男子: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女子: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 皮划艇 | 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自行车 | 1988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出生
| 击 剑 | 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足 球 | <span style="font-size: 10pt; mso-asc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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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 举办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是为了发现和培养优秀运动后备人才,为2008年奥运会锻炼队伍,促进我国备战2012年奥运会的运动队梯队建设,推动城市体育事业的发展。运动会要勤俭节约,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7年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皮划艇、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蹦床)、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柔道、赛艇、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摔跤、武术(套路、散打)。
报名不足6个参加单位的项目将不列为正式比赛项目。
三、参加单位:
(一)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秦皇岛市、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哈尔滨市、大庆市、南京市、连云港市、南通市、无锡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台州市、金华市、绍兴市、嘉定市、合肥市、蚌埠市、阜阳市、马鞍山市、福州市、厦门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淄博市、滨州市、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三门峡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南宁市、北海市、海口市、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贵阳市、昆明市、玉溪市、拉萨市、西安市、延安市、咸阳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北京市2个区、天津市2个区、上海市2个区、重庆市1个区具备报名参赛资格。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是否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将根据其意愿再定。
(三)各参加单位必须有3个(含3个)项目或12名(含12名)(不包括田径、游泳等个别项目指定的基数)运动员获得决赛资格的城市方可组成代表团参加开、闭幕式。否则,只能组队参加单项比赛,不组成代表团。
四、关于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三)关于运动员注册规定
运动员必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进行注册,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参加比赛,其代表资格以2007年度注册期(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注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动员在明确了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具体代表单位(必须是运动员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城市或区)的前提下,可凭此注册证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不须变更注册到具体城市(或直辖市的区)。
(四)关于运动员交流规定
1、以运动员2005年度注册期(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依据,凡是改变代表单位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都按照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
2、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进行交流的运动员,根据协议规定,如果在2006年度或2007年度返回原注册单位,则其不按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
3、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必须符合《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2003年1月1日至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运动员交流之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将视各项目不同情况确定相同级别的比赛名称)前8名(含第8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协议计分。
4、国家体育总局审核运动员交流协议的时间为两次。各代表团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办理运动员交流手续,并分别于2005年10月31日前和2006年10月31日前将双方协议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经审核,国家体育总局将于2005年12月31日和2006年12月31日前两次正式公布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运动员交流名单,各代表团依据交流名单和相关注册要求办理具体注册手续。
(五)台湾省有关城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另定。
(六)运动员年龄规定
| | | 男子: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7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 2人 女子: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8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 | | | | | | | 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6年1月1日至1987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男女各不多于2人 | | 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4年1月1日至1985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3人 | | 男子: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女子: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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