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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 石狮
1.规则
本次赛事受下述规则条例的约束:
(1)《2001-2004国际帆船竞赛规则》(RRS),被本航行细则更改的部分除外。
(2)相应级别的《级别规则》,被本航行细则更改的部分除外。
(3)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这项赛事的《竞赛规程》及有关通知,被本航行细则更改的部分除外。
(4)本航行细则,及其之后的更改。
(5)470级、芬兰人级、欧洲级的“摇帆旗”是一面Q旗。(本次赛事只在起航时使用)
2.报到与资格
参赛者请于3月11日到竞赛委员会(R/C)报到处完成下列手续:
交纳报名费,填写报到表;
出示注册证,人身保险证明;
交回器材丈量表;
3.器材与丈量
3.1参赛选手的竞赛器材必须在第一轮起航前经过丈量并经丈量长或被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后方可用于竞赛。
3.2 竞赛期间,丈量长得到仲裁通知后,丈量人员将对器材进行抽查。抽查将于某轮竞赛结束后在水上通知。被抽查的选手必须携带所有参赛器材及装备跟随裁判员前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检查期间,除丈量员/裁判员及该船选手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接触该船,不可扔弃物品,不可离开检查场地,违者将被取消一轮刚进行完的比赛成绩。凡经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器材,将取消该帆船刚完成的一轮竞赛成绩,上述处罚将不必通过抗议审理。
3.3 选手有责任保证经丈量的竞赛器材包括其所有部件及配件,配重物保持初次丈量状态,完好、无损,没有丢失、不得更改。确需修补、更换的必须经仲裁主任书面同意后由丈量长丈量后在书面报告上签字方可用于竞赛。凡未经同意擅自处置者一经发现,将不必通过仲裁审理,直接给予该选手刚进行完的一轮竞赛以DSQ的处罚。
3.4 如因情况特殊,允许选手通知裁判船并经许可后做临时处置,但是上岸后应当尽可能早的执行细则3.3。如果处置后的器材不符合丈量规定,则按RRS-3.3条给予处罚。
3.5 参赛选手的竞赛船只应该提供该船只的丈量证书。
4. 识别标记
4.1所有参赛选手应在帆上张贴RRS附录G与规程规定的帆号(470级球形帆帆号除外)。
4.2 女子470级选手应当按照《级别规则》在主帆上张贴红色菱型识别标志。
5.运动员通知
运动员通知将张贴在竞赛委员会设立的官方公告栏上。官方公告栏的位置在邮电宾馆一楼大厅。另外,竞赛委员会将在海边沙滩的竞赛检录处设置信息公告栏一块,张贴有关信息公告。以官方公告栏内的通知为准。
6.航行细则的更改
航行细则的更改将于生效的当天9时前公告;竞赛日程的更改将于生效的前一天晚上21时前公告,上述公告均张贴在官方公告栏上。
7.岸上信号
(ICF=国际代码旗,INP=国际数字代码旗)
7.1将在竞赛检录处附近的旗杆上展示下列岸上信号:
a、 升起ICF“AP”时 ,RRS“竞赛信号AP”中的“一分钟”被改为“不少于30分钟”;
b、 升起ICF“D”并伴随一声音响时表示:水上有危险,建议参赛选手不要下水,若选手继续滞留水上,责任自负;
c、 升起ICF“N”并伴随三声音响时表示:当日竞赛不再进行;
d、 升起ICF“Y”时:选手在水上期间都须执行RRS-40,本条更改RRS第四章的前言。
7.2上述信号与级别旗同时展示,表示只对该级别组使用。
8. 赛事日程与竞赛模式
8.1 赛事日程如下
3月 9日 裁判长报到。
3月10日 裁判员报到,准备器材。
20:00 裁判员会议。
3月11日 09:00-17:00 运动员报到,丈量器材. 裁判员学习、整理器材
3月12日 09:00-13:00 运动员报到,丈量器材。
14:00 帆船练习赛
20:00 仲裁主任、裁判长、教练员技术会议。
3月13日 10:00 开幕式
14:00 帆船赛
3月14日-18日 10:00 帆船赛
3月19日 10:00 帆船赛
11:30 不再发起航信号
17:00 颁奖
3月20日 离会
8.2帆船赛最多安排11轮竞赛,必须完成3轮以上(含3轮)竞赛。R/C将根据气象情况决定当天的竞赛轮数。一天不多于3轮竞赛。
8.3 每日第一次预告信号时间为10点。后续轮次的预告将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的发出。为提示帆船后续轮次的竞赛将马上开始,将在预告信号发出前展示延迟信号4分钟以上。
8.4 最后一个竞赛日,只进行一轮竞赛。
9. 竞赛区域与限制区
9.1竞赛区域所处位置见本《航行细则》。限制区的定义为:帆船在竞赛中可能行驶的任何航线及起航线、终点线的连线向外延伸80米所形成的区域。
9.2 预告信号发出后,不竞赛的帆船应迅速离开限制区并不得穿越限制区。当延迟信号、放弃信号或全部召回信号发出时,如果限制区内无其它级别在比赛,他们可再次进入限制区,直至新的预告信号发出为止。在此期间他们仍要远离正在竞赛的帆船。否则,RC将给予违反本规定帆船所在队与之相同级别当天成绩最好的帆船最好一轮成绩记为DSQ的处罚(不必审理)。
10. 竞赛航线、标志与起航区
10.1 航线见本细则附录C。为奥林匹克航线赛,“S1”航线称外绕、“S2”航线称内绕。
10.2标位 1、2、3、4航线标志均为约1.3米高的红色平头圆锥形充气标。
10.3起航区为起航线后、左侧浮标左、起航船右向外延伸60所形成的区域。见附录B。
10.4 已经到达终点的船应当直接向起航等待区驰去,并且避让正在冲终点帆船。该等待区为起航线附近下风80米以外的区域,见附录B。违反本规定可能会导致被取消以后轮次的竞赛资格或者是J认为合适的惩罚。
10.4 RC将于预告信号发出之前在起航船右侧白板写出至1标的大约罗径方位。
11. 级别旗
级别 字母或标志
女子470级 白底红字“470”旗
男子470级 白底蓝字“470”旗
女子欧洲级 白底红字“E”旗
男子激光级 白底红字“L”旗
男子芬兰人级 白底蓝字“≈”级别图案;
12. 起航
12.1 将按照RRS26.1起航,预告信号在起航信号之前五分钟发出。
12.2 起航线为右侧起航船上的红旗旗杆与左侧浮标上红旗旗杆之间的连线。
12.3 起航顺序以预告信号时升起的级别旗为准。
12.4 起航信号发出四分钟后,该组别尚未起航的帆船将被记为DNS。
12.5 一轮竞赛结束后,运动员应尽快返回起航区,准备进行下轮竞赛。运动员不得以两轮间隔时间的长短,以及下一轮竞赛前,由于自己的器材等原因没能起航而向竞委会提出抗议。
13. 起航后改变航线
13.1若下一个标志改变位置,RC将在领先帆船绕行该标志之前通知下一标志位置已经改变,并伴随连续哨音,此时,被移动的标志不一定就位。将在被移动标志之后绕行的标志也可能随之移动,以保持原有航线形状,但不再发进一步的信号。
14. 终点线
14.1 终点线为终点裁判船上的蓝旗旗杆与下风浮标上蓝旗旗杆之间的连线。
14.2当在标旁缩短航线时,标旁裁判船上将展示“S” 旗,并发出连续音响信号,裁判船上“S” 旗旗杆和标的连线即为终点线。
15. 时间限制
15.1帆船赛各起航组第一条帆船到达1标的时限为25分钟。如在此时限内未能到达,该轮竞赛被放弃。
15.2帆船赛各起航组第一条帆船到达终点的时限为90分钟。
15.3 帆船赛各起航组第一条帆船到达终点20分钟后封闭该组终点线。
16. 惩罚方法
16.1 根据RRS31.2和44.1做惩罚解脱或退出竞赛的帆船上岸后应向竞赛检录处索取《违反规则报告表》,并在抗议受理时限内交回原处。
16.2 对违反RRS42.1和42.2的选手的处罚:
在竞赛期间,选手第一次被现场仲裁判罚是:应立即做720度旋转解脱;
第二次被现场仲裁判罚是:应立即退出该轮竞赛,并被记录为DNE;
第三次被现场仲裁判罚是:应立即退出所有轮次竞赛,取消其参赛资格。
对拒不接受处罚(2)和(3)的选手,将该队参加该起航组别当天己进行完的轮次最好的一轮成绩计为DSQ的处罚(不必审理)
17. 抗议
17.1 抗议的运动员除要符合RRS-61.1的要求外,还需于当轮到达终点后立即通知终点裁判船。检录处有《抗议表》供领取,该表应在抗议受理时限内交回原处。受理抗议时限为90分钟,由当天最后一轮本起航组最后一位到达终点的运动员到达终点或者岸上展示今天再没有竞赛的信号时开始计时。各级别的受理抗议时限将在官方公告栏上公布。竞赛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的抗议及其补偿要求也要遵从本抗议时限。本条更改RRS-61.3和62.2。
17.2 受理抗议时间截止后,仲裁将于30分钟内在公告栏上公布《抗议审理通知》。
17.3 审理的顺序基本上按提交抗议的顺序进行,仲裁审理室位于 ,抗议各方及证人需在附近等待,以便加快审理。
17.4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17.5 对自己名次有疑问的选手可到竞赛办公室索取《分数质询表》,填好后交回。
17.6 最后一个竞赛项目,重新审理的要求可以在下列时限内递交:
(1)如要求重新审理的一方在头一天得到裁决结果,应当在次日抗议时限内递交;
(2)如要求重新审理的一方在该日得到裁决结果,应当在接到裁决结果后30分钟内递交。
17.7 抗议各方应同时缴纳 人民币审理费,胜诉退还,败诉不退。
17.8 仲裁将于抗议时限过后30分钟内张贴包括当天的违反规则42的选手名单。
17.9 违反RRS-40、42和航行细则3,7.1中的ICF“Y”,9.2,20,21的选手不可以被其它参赛选手抗议。本条更改RRS-60.1(a)。违反这些细则的惩罚将有仲裁决定。
17.10违反RRS—31.1的帆船选手,没有接受RRS-31.2惩罚,将有可能被其它参赛选手和RC提出抗议。
18. 计分方法
18.1帆船赛记分,均采用RRS附录A中的低分计分法。
18.2帆船赛,若完成3轮竞赛以全部成绩计总分,若完成了4至7轮竞赛,则去掉一轮最差成绩计总分,若完成了8轮以上(含8轮)则去掉两轮最差成绩计总分。
19. 官方船只
水上的竞赛委员会船只会展示下列旗号:
仲裁船 ---------- 白底蓝色 “J”字旗;
裁判船 ---------- 白底蓝色“RC”字旗;
救生船 ---------- 白底绿色 “+”字旗;
记者/参观船 ----- 白底红色“RC”字旗;
20. 教练艇
20.1 教练艇要展示教练艇旗。旗上的字是本省、市地名前两个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字母高度不少于300mm,白底黑字。
20.2 第一组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教练艇必须立刻离开限制区,直到所有组别最后一名运动员完成竞赛为止。如有违犯,竞赛委员会将对该艇提出警告。若再次违反,将禁止该艇下水观赛。
21. 安全条例
21.1 参赛选手下水前应到检录处进行下水签到,竞赛结束后,应于抗议时限内检录处进行上岸签到。运动员根据信号通知返回岸边休息后再返回水上比赛的“上岸/下水”也要分别签到。下水未签到者,将被RC取消本次下水后进行的第一轮竞赛成绩;上岸未签到者,将被取消本次上岸前刚结束的最后一轮竞赛成绩。
21.2 未下水参赛的运动员应于起航前通知检录处,并填写《退出比赛报告表》,否则将被R/C直接取消该选手已获得的最好一轮竞赛成绩。
21.3 选手中途退出竞赛应就近报告裁判船上的裁判员或上岸后立即通知检录处,并填写《退出比赛报告表》,否则将被R/C直接取消该选手当日已获得的最好一轮竞赛成绩。
21.4 所有教练艇都是本次比赛救生船,必须是有险情的情况下才能够进入禁赛区域救生,同时不得妨碍正在竞赛中的船只。
22. 责任声明
22.1 参赛选手应自己承担风险及责任;
22.2 赛事组织者不承担参赛选手在比赛期间因参赛而导致的任何人身、财产、器材等受损的直接和间接责任。
23.缩写代码:
J: 仲裁
RC: 竞赛委员会
RRS: 2001-2004国际帆船竞赛规则
竞赛委员会
200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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