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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事故 清代天津的船只监管与检查

2020-2-24 00:04 · 航海历史
来自: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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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天津政府设河道与港口钞关,根据民船的梁头尺寸收取钞费;官船与战船的检查,也有严格的组织程序;天津漕运部门尤其重视对漕运船况的“稽查”、“呈验”。
天津钞关与民船检查

        据《清朝天津大事记(1644—1911)》(以下简称《大事记》)记载:康熙四年(1665年)七月,天津钞关由河西务移驻天津。钞关是明清时朝廷设立的征收船税的机构,最早设于明1429年,由中央户部在各地设立户部分司,管理收税事宜。天津钞关的管理权由户部主理,天津道兼理。钞关根据航路远近和船舶大小不同,按照船体长阔分等级,根据计算装载重量的船料多少,估算船税,以此收取钞费。如临清到通州各段每100料缴纳钞费100贯。北京到南京每100料缴纳钞关费500贯。1684年清廷设立四海关后,天津钞关又以海船船税标准为主,海船梁头尺寸多少计算关税。从康熙设立四海关至鸦片战争前的150多年里,天津钞关针对的仍以运送国内漕粮和商品的船舶为主。天津钞关相关部门量取、检查和登记来往船只船体的长阔、梁头尺寸,检查船只装载量,以此收取钞关费。当时北方商船多为卫船和宁河船。卫船指清朝在河北卫河一带的内河大帆船;宁河船指天津宁河一带的帆船。它们载重多自一百至三四百吨不等。当时天津港每年汇集了卫船、宁河船、沙船、宁波船等全国各地在北洋航线上运输的船只七百多艘,加上往渤海和关内运输粮食与商品的二三百艘船只,共计千艘左右。乾隆五年(1740年)四月十二日,乾隆批准有关官员的奏折:“直隶、山东前往奉天(沈阳)贸易商船,令其将正商船户人数,并所载货物数目,逐一写入照票,候到海口,先将照票查明,再令卸载”(《大事记》)。清代民船照票内容包括船桅数、梁头大小、船只编甲、船名编号等。民船到天津汛口,由钞关官员对照照票,查明船况和货物数目,方能缴纳船税,靠岸进行贸易。如果有问题,“即讯明申报府尹,解回本地。若地方官隐匿,照失察漕船隐匿逃入律议处。”
        1842年,清廷特设立天津海防同知官员一名,专职负责海船出入的票照检查。《大事记》记载:“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设立天津海防同知一员,稽察入口出口船只,查验票照。”道光五年(1825年)八月九日,道光帝批准了大臣请求,下令对天津地区的民船包括商船和渔船进行质量检查和登记,以防止渔船私自贩运商货和粮食而偷漏船税现象发生:“查天津自开海运以来,原有商船500余只,请领船票粮照,前赴奉天采买粮石。此外又有渔船500余只,船身大小不等,应请将梁头一丈以上之渔船,照商船领给票照,前往贩运。其梁头一丈以下船只,如有不畏航海,准其领照贩粮。至专业捕鱼,不敢航海未领粮照者,若潜赴奉天贩粮,查出究办,并许当差商渔各船指名禀首。”天津当时共有商船500多艘,渔船500多艘。现应核查登记梁头一丈以上的渔船,符合条件者发给商船票照;一丈以下渔船,符合条件者发给运粮票照。

官船与战船的查验

        乾隆四年(1739年)成书的《八旗通志初集》,记载了雍正关于1726年设立天津水师营的上谕,及怡亲王等的议覆。雍正在雍正三年(1725年)十二月下旨相关官员详议“用船若干,并如何制造船只”,怡亲王回覆:正筹备设立一个2000人的天津水师营,以保障“东接盛京(沈阳)、朝鲜边界,南通福建、浙江等省”的“海路之要口”的海防安全。“其三十二只船(大小赶缯船)正足二千兵丁撑驾,应令制造大船赶缯十六只。此所造船只,行文江南、浙江、福建总督、巡抚,”“江南造大号赶缯船六只,小船赶缯六只,杉版船十二只。浙江、福建各造大号赶缯船五只,小号赶缯船五只杉版船十只。”怡亲王等官员还议覆:船只造好后,运至天津,由“特遣大臣查验”:包括船型,船质的检查。其中“火器最为紧要”:“每船应用炮位若干,火箭、藤牌、挑刀等军器若干,应用何项炮位”等,派遣到天津的大臣都要进行布置与检查。除新造大小赶缯船22只,原先的10艘赶缯战船,由水师营的副都统派员检查船体坚固程度,增添船上武器装备。
        《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五《兵六•水师》记载:1732年,雍正下令天津水师派人查点赶缯船的船用设备,包括船舵和帆用藤篾等备件。“(雍正)十年,令天津水师大小赶缯船所用梗木舵牙及藤篾等具,收存备用。”同年,雍正制订了战船建造时的检丈和监督制度,内容如下:“天津大小赶缯船、京口水师船、…各水师船之船身大小、木板厚薄,咸遵定制。令道员会同副将等监视督造。”1735年,雍正命天津、福建、浙江和广东等地的战船每年都要检查船只折损情况,“所需物料,或按年更新,或越年更新。”嘉庆二年(1797年),清廷命包括天津在内的沿海服役已久的战船,在快要退役之年,一律仿造民船船型,改为小船,以节约造船成本。“沿海战船,于应行拆造之年,一律改小,仿民船改造,以利操防。”1762年“正月,乾隆帝奉皇太后南巡临天津”,皇帝一走,七月“天津水师营都统英泰失察、额尔奇木等,冒领滋生银两,乾隆谕令革职,”派员顶替(《大事记》)。除战船外,盐船、御用船等官船的检查与管理,也有严格的组织程序,由相关部门专门负责。1666年,在康熙的旨意下,清廷加强了对天津大沽盐船的盘查检验,《大事记》:“是年,清廷允准出口,由巡盐御史印发号票,填明人数,地方防汛官查验,凭票放行。”管理盐船的中央官员有巡盐御史为纠察属官。盐政事关百姓民生,涉及社稷安危,巡盐御史的官阶很高,多为一二品。地方官员有转盐运司使,多由地方总督与巡抚兼任。地方防汛官盘查由各地盐政所颁发的盐引号票,上面记载盐船载重量多少、船体长度与船桅高度,地方防汛官上船检查验船情况是否与盐引上文字记载符合,以防虚冒,按照规定截验放行。盐船多结为船队运输。清代盐船队分商盐和官盐船队。民间商盐船队航运前,盐运使也要登船查看船况。自元朝一直到民国,各盐区都设有都转盐运使司,负责盐船安全的押运官员称为盐运使。如明朝《明太祖实录》卷502《嘉靖四十年十月甲子条》记载:“每年委运司运副,监督掣卖”。有关御舟的建造与管理,《大事记》记载: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清廷在海河西南岸建皇船坞,并建有御舟10只,“内有御舟10只,坞房54间,墙周160丈”,“嘉庆六年(1801年)水淹重修”。皇船坞的建立,一是方便皇帝巡视各地,一是从江南购置的宫廷御用物品可以通过海路直接从天津运往京都。“御舟连泊俯清漪,垂柳阴阴翠作围”。康熙经常来天津巡查当地工作,如康熙八年十一月、三十四年五月(阅视大沽海口及新河运道)、三十七年五月等多次巡视天津。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康熙与百官自天津杨柳青乘舟南巡。
        皇船通黄船,分四种:皇帝亲乘的御用预备大黄船,供工部运送御用物品的大黄船,及皇宫附近各宗庙使用的宗教物品的小黄船、匾浅船等。由工部营缮司负责检查船质情况:清初御用预备大黄船的建造仍承明朝旧制:船长八丈四尺五寸,阔一丈五尺;船舱底用珍贵楠木,正底13路均长六丈,阔一尺;十路厚三寸五分;三路厚五寸五分。船橹十张,用杉木5根,长二丈五尺,大桅杆用围四尺五寸、长五丈五尺的杉木一根;围三尺、长一丈八尺的榆木舵杆一根。膳桌二、面架二,衣架、浴盆、吊桶、面盆、脚盆各一,俱朱红色。黄船造好后,工部营缮司还要按照收船(验收)、收料、余料和稽考的条例,一一审核与抽查(《南船纪》)。

漕船检查与管理

        天津港是元明清时重要的北方港口。自北京定都后,元明清时代,江南的漕粮,都要通过天津的海路或运河,运达北京。《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记载:漕船质量的检查由巡漕御史和当地负责粮仓保管的官员负责,巡漕御史“一驻天津,巡察至山东交境;一驻通州,巡察至天津。”平时管理天津漕运的漕务官员由直隶漕运部门委派,负责“修造漕船”、“盘掣“”、“查验回空、覆勘漂流”等诸务。如《大事记》记载:嘉庆十四年(1809年)五月,清廷下令“山东、天津、通州粮艘经过及停泊地方,著各该巡漕御史,实力稽查”粮船船况与漕粮情况。顺治十四年(1657年)“粮船漂毁,凭该粮道勘报,仓漕等衙门核实处补,不得止以卫弁呈结为据。”粮船漂流,经粮道官员勘查报告,再经仓漕衙门核实。不能仅凭押运官兵禀告的一面之词。具体说来,遇大自然不可阻因素,船只丢失和损毁的损失,由政府负责赔偿;人为因素者,查实后追责相关官员,由他们补赔船只和船粮。曾为漕运总督的杨锡绂,于乾隆三十五年著有《漕运则例篡》,汇集了清朝前期的漕运例法。《漕运则例篡》卷二记载: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清廷规定全国漕船尺寸划一,以便运河航行与船只的管理、建造和检查。漕船统一制造丈尺为:“船底长五丈二尺,中阔一丈四尺四寸,厚二寸。头长九尺五寸,深一丈一尺,厚二寸。梢(船尾)长九尺五寸,阔一丈零八寸,厚一寸七分。两厂敢各长七丈一尺,阔八寸,深四尺四寸。两栈各长七丈一尺,阔三尺六寸,厚一寸七分。头伏狮长一丈一尺,阔一尺,厚三寸五分。梢伏狮长一丈八尺,阔八寸。拿狮各长二丈二尺,大头阔五寸,小头阔二寸,厚二寸。挽脚梁一块,长九尺,阔一尺二寸,厚二寸。有燕窝、护腮及草鞋底。”此“漕运则例”规定:各省凡新造漕船务需一体遵守,天津漕船亦不例外。几十年后的雍正和乾隆时期,全国漕船数量大增,各种漕运船型出现,许多漕船数据都突破了康熙制订的“漕船则例”要求。清廷相关部门根据各地航道情况,颁布不同的漕船尺寸则例,下发州县粮道和漕运管理衙门。雍正十一年(1733年)六月,大雨导致“河水骤涨,天津一带漕船,多有浸湿漂损”(《大事记》),漕船损坏情况,由驻淮南的漕运总督亲验,并“责成仓场侍郎、坐粮厅及天津总兵、通州副将,严行稽查”(《食货三•漕运》)。乾隆三十年(1765年)六月,“蓟运河水发,粮艘被冲”,水手死亡28人。皇帝闻讯后不久亲巡天津,讯问相关官员的漕船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乾隆四十九年十月,天津“北运河封冻,嘉兴等九帮共船410只冻阻”,“乾隆帝令仓场侍郎、河西务参将、同知、杨村通判等”稽查船只被冻情况,包括船质情况(《大事记》)。漕船十年使用期满,由漕运总督亲往天津验查船质,仍有可用者,拨款进行修缮,方可继续使用,但需要每年进行验查。《清史稿•食货三•漕运》:“(漕船)十年期满,由总漕亲验,实系不堪出运,方得改造,有可加修再运者,量给加修银,仍令再运。按年计算,旧船可用,不验明驾运,督抚查实纠劾。”《大事记》记载:乾隆二十三年(1759年)八月,朝廷在天津杨村设立巡漕御史二员(满汉各一官员),职责之一,为检查漕船宽深尺寸,是否符合天津漕运则例,以免堵塞航道。第二年,因该处官员勒索过往商船钱财,被撤职,“二十四年四月一日,因杨村巡漕病商累民,津南商船闻风裹足,乾隆帝下令撤销该差”。天津以南漕务暂时并归济宁巡漕御史管辖。乾隆十年(1745年)三月,乾隆下旨京、津、山东一带的“将回空粮船,及过往官民船只悉心查察”,包括船体和船货的检查。《清高宗实录》卷937《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下辛亥》P619记载,漕船每到一地,地方官要将漕船船型、出入境日期填写在印花船照上,“该州县查照上站出境印花日时,即为下站入境日时,一面计本境应行之限,豫(预)填出境日时”,如此方便沿途管理天津地区漕运分司官员的检查。在运河航行的漕运船队,需要大量驳船运粮。嘉庆皇帝很重视对驳船的质量检查。1814年,南方制造剥船2500只,解到直隶。“是日,嘉庆帝批准那彦议定管理剥船章程:新造剥船派沿河天津等18州县分管。招募船户自领船日始,保固十年。责成天津道暨杨村通判随时查验。如有限内损坏及器具不全者,将经管官议处,天津道及杨村通判失察,亦分别议处。”2500只漕运驳船由天津的18个州县分管,使用保固期限为十年。驳船的船质由天津道的杨村通判随时查验,查验内容包括船体的坚固程度,船用设备和器具。如果船体发生损坏、船用设备不全,没有及时发现,或不及时报告者,将追究相关管理官员的相关责任(见《大事记》)。
        道光六年(1826年)五月,海运漕粮开始正式试行,两批漕粮二百万石全部运抵天津后,“共使用沙船、蜒船和三不像船1526只,共运漕粮163.2万余石”至北京。海漕船船型多种,表明大量征用了沿途民用海船。清廷为此次海运花费白银140万两,表明在人力、船只安全方面投入巨大。道光十六年(1836年)六月,“清廷令天津镇道,认真查办回空漕船,私藏刀械鸟枪等器,一经查出,立即从严究办。十六日,天津镇道于回空漕船泊州后帮、杨州二帮船内,搜获旧线枪并腰刀、铁矛头等件。转年正月十九日,道光帝批准琦善等奏‘查禁畿辅私藏鸟枪章程’”。天津镇道官员“认真查办回空漕船”私藏武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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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天津政府设河道与港口钞关,根据民船的梁头尺寸收取钞费;官船与战船的检查,也有严格的组织程序;天津漕运部门尤其重视对漕运船况的“稽查”、“呈验”。
天津钞关与民船检查

        据《清朝天津大事记(1644—1911)》(以下简称《大事记》)记载:康熙四年(1665年)七月,天津钞关由河西务移驻天津。钞关是明清时朝廷设立的征收船税的机构,最早设于明1429年,由中央户部在各地设立户部分司,管理收税事宜。天津钞关的管理权由户部主理,天津道兼理。钞关根据航路远近和船舶大小不同,按照船体长阔分等级,根据计算装载重量的船料多少,估算船税,以此收取钞费。如临清到通州各段每100料缴纳钞费100贯。北京到南京每100料缴纳钞关费500贯。1684年清廷设立四海关后,天津钞关又以海船船税标准为主,海船梁头尺寸多少计算关税。从康熙设立四海关至鸦片战争前的150多年里,天津钞关针对的仍以运送国内漕粮和商品的船舶为主。天津钞关相关部门量取、检查和登记来往船只船体的长阔、梁头尺寸,检查船只装载量,以此收取钞关费。当时北方商船多为卫船和宁河船。卫船指清朝在河北卫河一带的内河大帆船;宁河船指天津宁河一带的帆船。它们载重多自一百至三四百吨不等。当时天津港每年汇集了卫船、宁河船、沙船、宁波船等全国各地在北洋航线上运输的船只七百多艘,加上往渤海和关内运输粮食与商品的二三百艘船只,共计千艘左右。乾隆五年(1740年)四月十二日,乾隆批准有关官员的奏折:“直隶、山东前往奉天(沈阳)贸易商船,令其将正商船户人数,并所载货物数目,逐一写入照票,候到海口,先将照票查明,再令卸载”(《大事记》)。清代民船照票内容包括船桅数、梁头大小、船只编甲、船名编号等。民船到天津汛口,由钞关官员对照照票,查明船况和货物数目,方能缴纳船税,靠岸进行贸易。如果有问题,“即讯明申报府尹,解回本地。若地方官隐匿,照失察漕船隐匿逃入律议处。”
        1842年,清廷特设立天津海防同知官员一名,专职负责海船出入的票照检查。《大事记》记载:“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设立天津海防同知一员,稽察入口出口船只,查验票照。”道光五年(1825年)八月九日,道光帝批准了大臣请求,下令对天津地区的民船包括商船和渔船进行质量检查和登记,以防止渔船私自贩运商货和粮食而偷漏船税现象发生:“查天津自开海运以来,原有商船500余只,请领船票粮照,前赴奉天采买粮石。此外又有渔船500余只,船身大小不等,应请将梁头一丈以上之渔船,照商船领给票照,前往贩运。其梁头一丈以下船只,如有不畏航海,准其领照贩粮。至专业捕鱼,不敢航海未领粮照者,若潜赴奉天贩粮,查出究办,并许当差商渔各船指名禀首。”天津当时共有商船500多艘,渔船500多艘。现应核查登记梁头一丈以上的渔船,符合条件者发给商船票照;一丈以下渔船,符合条件者发给运粮票照。

官船与战船的查验

        乾隆四年(1739年)成书的《八旗通志初集》,记载了雍正关于1726年设立天津水师营的上谕,及怡亲王等的议覆。雍正在雍正三年(1725年)十二月下旨相关官员详议“用船若干,并如何制造船只”,怡亲王回覆:正筹备设立一个2000人的天津水师营,以保障“东接盛京(沈阳)、朝鲜边界,南通福建、浙江等省”的“海路之要口”的海防安全。“其三十二只船(大小赶缯船)正足二千兵丁撑驾,应令制造大船赶缯十六只。此所造船只,行文江南、浙江、福建总督、巡抚,”“江南造大号赶缯船六只,小船赶缯六只,杉版船十二只。浙江、福建各造大号赶缯船五只,小号赶缯船五只杉版船十只。”怡亲王等官员还议覆:船只造好后,运至天津,由“特遣大臣查验”:包括船型,船质的检查。其中“火器最为紧要”:“每船应用炮位若干,火箭、藤牌、挑刀等军器若干,应用何项炮位”等,派遣到天津的大臣都要进行布置与检查。除新造大小赶缯船22只,原先的10艘赶缯战船,由水师营的副都统派员检查船体坚固程度,增添船上武器装备。
        《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五《兵六•水师》记载:1732年,雍正下令天津水师派人查点赶缯船的船用设备,包括船舵和帆用藤篾等备件。“(雍正)十年,令天津水师大小赶缯船所用梗木舵牙及藤篾等具,收存备用。”同年,雍正制订了战船建造时的检丈和监督制度,内容如下:“天津大小赶缯船、京口水师船、…各水师船之船身大小、木板厚薄,咸遵定制。令道员会同副将等监视督造。”1735年,雍正命天津、福建、浙江和广东等地的战船每年都要检查船只折损情况,“所需物料,或按年更新,或越年更新。”嘉庆二年(1797年),清廷命包括天津在内的沿海服役已久的战船,在快要退役之年,一律仿造民船船型,改为小船,以节约造船成本。“沿海战船,于应行拆造之年,一律改小,仿民船改造,以利操防。”1762年“正月,乾隆帝奉皇太后南巡临天津”,皇帝一走,七月“天津水师营都统英泰失察、额尔奇木等,冒领滋生银两,乾隆谕令革职,”派员顶替(《大事记》)。除战船外,盐船、御用船等官船的检查与管理,也有严格的组织程序,由相关部门专门负责。1666年,在康熙的旨意下,清廷加强了对天津大沽盐船的盘查检验,《大事记》:“是年,清廷允准出口,由巡盐御史印发号票,填明人数,地方防汛官查验,凭票放行。”管理盐船的中央官员有巡盐御史为纠察属官。盐政事关百姓民生,涉及社稷安危,巡盐御史的官阶很高,多为一二品。地方官员有转盐运司使,多由地方总督与巡抚兼任。地方防汛官盘查由各地盐政所颁发的盐引号票,上面记载盐船载重量多少、船体长度与船桅高度,地方防汛官上船检查验船情况是否与盐引上文字记载符合,以防虚冒,按照规定截验放行。盐船多结为船队运输。清代盐船队分商盐和官盐船队。民间商盐船队航运前,盐运使也要登船查看船况。自元朝一直到民国,各盐区都设有都转盐运使司,负责盐船安全的押运官员称为盐运使。如明朝《明太祖实录》卷502《嘉靖四十年十月甲子条》记载:“每年委运司运副,监督掣卖”。有关御舟的建造与管理,《大事记》记载: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清廷在海河西南岸建皇船坞,并建有御舟10只,“内有御舟10只,坞房54间,墙周160丈”,“嘉庆六年(1801年)水淹重修”。皇船坞的建立,一是方便皇帝巡视各地,一是从江南购置的宫廷御用物品可以通过海路直接从天津运往京都。“御舟连泊俯清漪,垂柳阴阴翠作围”。康熙经常来天津巡查当地工作,如康熙八年十一月、三十四年五月(阅视大沽海口及新河运道)、三十七年五月等多次巡视天津。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康熙与百官自天津杨柳青乘舟南巡。
        皇船通黄船,分四种:皇帝亲乘的御用预备大黄船,供工部运送御用物品的大黄船,及皇宫附近各宗庙使用的宗教物品的小黄船、匾浅船等。由工部营缮司负责检查船质情况:清初御用预备大黄船的建造仍承明朝旧制:船长八丈四尺五寸,阔一丈五尺;船舱底用珍贵楠木,正底13路均长六丈,阔一尺;十路厚三寸五分;三路厚五寸五分。船橹十张,用杉木5根,长二丈五尺,大桅杆用围四尺五寸、长五丈五尺的杉木一根;围三尺、长一丈八尺的榆木舵杆一根。膳桌二、面架二,衣架、浴盆、吊桶、面盆、脚盆各一,俱朱红色。黄船造好后,工部营缮司还要按照收船(验收)、收料、余料和稽考的条例,一一审核与抽查(《南船纪》)。

漕船检查与管理

        天津港是元明清时重要的北方港口。自北京定都后,元明清时代,江南的漕粮,都要通过天津的海路或运河,运达北京。《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记载:漕船质量的检查由巡漕御史和当地负责粮仓保管的官员负责,巡漕御史“一驻天津,巡察至山东交境;一驻通州,巡察至天津。”平时管理天津漕运的漕务官员由直隶漕运部门委派,负责“修造漕船”、“盘掣“”、“查验回空、覆勘漂流”等诸务。如《大事记》记载:嘉庆十四年(1809年)五月,清廷下令“山东、天津、通州粮艘经过及停泊地方,著各该巡漕御史,实力稽查”粮船船况与漕粮情况。顺治十四年(1657年)“粮船漂毁,凭该粮道勘报,仓漕等衙门核实处补,不得止以卫弁呈结为据。”粮船漂流,经粮道官员勘查报告,再经仓漕衙门核实。不能仅凭押运官兵禀告的一面之词。具体说来,遇大自然不可阻因素,船只丢失和损毁的损失,由政府负责赔偿;人为因素者,查实后追责相关官员,由他们补赔船只和船粮。曾为漕运总督的杨锡绂,于乾隆三十五年著有《漕运则例篡》,汇集了清朝前期的漕运例法。《漕运则例篡》卷二记载: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清廷规定全国漕船尺寸划一,以便运河航行与船只的管理、建造和检查。漕船统一制造丈尺为:“船底长五丈二尺,中阔一丈四尺四寸,厚二寸。头长九尺五寸,深一丈一尺,厚二寸。梢(船尾)长九尺五寸,阔一丈零八寸,厚一寸七分。两厂敢各长七丈一尺,阔八寸,深四尺四寸。两栈各长七丈一尺,阔三尺六寸,厚一寸七分。头伏狮长一丈一尺,阔一尺,厚三寸五分。梢伏狮长一丈八尺,阔八寸。拿狮各长二丈二尺,大头阔五寸,小头阔二寸,厚二寸。挽脚梁一块,长九尺,阔一尺二寸,厚二寸。有燕窝、护腮及草鞋底。”此“漕运则例”规定:各省凡新造漕船务需一体遵守,天津漕船亦不例外。几十年后的雍正和乾隆时期,全国漕船数量大增,各种漕运船型出现,许多漕船数据都突破了康熙制订的“漕船则例”要求。清廷相关部门根据各地航道情况,颁布不同的漕船尺寸则例,下发州县粮道和漕运管理衙门。雍正十一年(1733年)六月,大雨导致“河水骤涨,天津一带漕船,多有浸湿漂损”(《大事记》),漕船损坏情况,由驻淮南的漕运总督亲验,并“责成仓场侍郎、坐粮厅及天津总兵、通州副将,严行稽查”(《食货三•漕运》)。乾隆三十年(1765年)六月,“蓟运河水发,粮艘被冲”,水手死亡28人。皇帝闻讯后不久亲巡天津,讯问相关官员的漕船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乾隆四十九年十月,天津“北运河封冻,嘉兴等九帮共船410只冻阻”,“乾隆帝令仓场侍郎、河西务参将、同知、杨村通判等”稽查船只被冻情况,包括船质情况(《大事记》)。漕船十年使用期满,由漕运总督亲往天津验查船质,仍有可用者,拨款进行修缮,方可继续使用,但需要每年进行验查。《清史稿•食货三•漕运》:“(漕船)十年期满,由总漕亲验,实系不堪出运,方得改造,有可加修再运者,量给加修银,仍令再运。按年计算,旧船可用,不验明驾运,督抚查实纠劾。”《大事记》记载:乾隆二十三年(1759年)八月,朝廷在天津杨村设立巡漕御史二员(满汉各一官员),职责之一,为检查漕船宽深尺寸,是否符合天津漕运则例,以免堵塞航道。第二年,因该处官员勒索过往商船钱财,被撤职,“二十四年四月一日,因杨村巡漕病商累民,津南商船闻风裹足,乾隆帝下令撤销该差”。天津以南漕务暂时并归济宁巡漕御史管辖。乾隆十年(1745年)三月,乾隆下旨京、津、山东一带的“将回空粮船,及过往官民船只悉心查察”,包括船体和船货的检查。《清高宗实录》卷937《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下辛亥》P619记载,漕船每到一地,地方官要将漕船船型、出入境日期填写在印花船照上,“该州县查照上站出境印花日时,即为下站入境日时,一面计本境应行之限,豫(预)填出境日时”,如此方便沿途管理天津地区漕运分司官员的检查。在运河航行的漕运船队,需要大量驳船运粮。嘉庆皇帝很重视对驳船的质量检查。1814年,南方制造剥船2500只,解到直隶。“是日,嘉庆帝批准那彦议定管理剥船章程:新造剥船派沿河天津等18州县分管。招募船户自领船日始,保固十年。责成天津道暨杨村通判随时查验。如有限内损坏及器具不全者,将经管官议处,天津道及杨村通判失察,亦分别议处。”2500只漕运驳船由天津的18个州县分管,使用保固期限为十年。驳船的船质由天津道的杨村通判随时查验,查验内容包括船体的坚固程度,船用设备和器具。如果船体发生损坏、船用设备不全,没有及时发现,或不及时报告者,将追究相关管理官员的相关责任(见《大事记》)。
        道光六年(1826年)五月,海运漕粮开始正式试行,两批漕粮二百万石全部运抵天津后,“共使用沙船、蜒船和三不像船1526只,共运漕粮163.2万余石”至北京。海漕船船型多种,表明大量征用了沿途民用海船。清廷为此次海运花费白银140万两,表明在人力、船只安全方面投入巨大。道光十六年(1836年)六月,“清廷令天津镇道,认真查办回空漕船,私藏刀械鸟枪等器,一经查出,立即从严究办。十六日,天津镇道于回空漕船泊州后帮、杨州二帮船内,搜获旧线枪并腰刀、铁矛头等件。转年正月十九日,道光帝批准琦善等奏‘查禁畿辅私藏鸟枪章程’”。天津镇道官员“认真查办回空漕船”私藏武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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