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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事故 清中前期珠江沿岸的航政管理与船舶检查

2020-2-23 23:51 · 航海历史
来自: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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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自明清以来,一直是南方水运的大动脉。清中前期,珠江经过的6省地区各江口,都有相关部门和地方衙门对其进行航政管理和船只的登记检查。
地方衙门的航政管理

        珠江水系是我国年水流量排名第二的大河,全长两千多公里,年径流量三千多亿立方米,仅排名长江之后。珠江流经中西部6省区的云南、贵州、广西、江西、湖南、广东,入南海。通航里程达河长的1/3。
        清初,吴三桂占据珠江上游的云贵一带。他将航政管理权交与地方土司,管理沿岸各口岸航权的有二十多个土司部门,涉及珠江口岸航政管理的有地坪河、南北盘江的八渡、坡脚和百层等土司航政部门。结果航政管理因各民族各帮派之间的纷争而各自为阵,地方衙门难以行使职权,“不隶版图,不籍有司,且无管辖”(《贵州通志•前事志》卷十九)。
        雍正时期(1723年—1735年),清政府解除当地土司武装,消灭了农奴制,航政管理权才重回地方衙门手中。运输铜铁盐等的船队通过珠江中上游的都柳江、红水河、南北盘江、八洛……等支流码头和口岸,运往两广各地。云贵一带珠江沿岸的当地衙门,遵照《大清律例•律•条例225.05》的管理规定,对船只进行商渔船的分类、刊刻,以及船户的信息登记等:“凡商渔船只,分别书刻字样。其营船,刊刻某营第几号、哨船、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给与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贯。”珠江中上游的广西一带,航运业发达。据《广西航运史》(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4月第一版)记载:广西珠江的支流西江,明清时期是运盐粮的主要航道。清代中叶时期 “广东经济迅速发展,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增加,粮田面积减少,经常缺粮,需要从广西调粮。‘西米东运‘成为航运的一大任务。”“‘广东赖光绪之米谷,西省又籍东省之盐斤’,西江水运一片繁忙。”铸钱还需要铅,广东每年需要铅14万多斤,也是从广西航运西江运过来的。其中贵州流入广西的主河道都柳江,江面宽阔,“船只吃水深在两米以内者,终年可行驶”。《三合县志略》记载:“光绪年间,船分两种:一为清江船,其船头尖,其船尾直,状若墨鱼形,以其操舟者多清江台拱一带人,故名清江船。一为古宜船,其船头、船尾,方形,类撮箕口,舟子多属广西古宜人,故名古宜船,其后各立帮头,争载客货。”当地苗船“每载容量能装一二千斤,盛水时可载三千斤”。从光绪运进贵州的食盐等物资,到都柳江后,再用人背马驮而分发到贵州各地。从贵州运出的木材、桐油等,则沿都柳江而下,经柳江、黔江、浔江,直云集到西江。1766年,乾隆三十一年,光绪户部批准广西每年航运滇铜46万多斤,“倘遇到船只不敷雇用,及水涸难行,水涨不能赶运,准报明地方官勘明,结报咨部”(《大清历朝实录》卷十五)。广西的灵渠运河是岭南岭北的航运枢纽,连接浙江和长江的要道。云贵总督杨应琚(1696年—1766年)提议由驿盐道官员负责航道和船只的总管,兴安县的典史和临桂县苏桥镇的巡检分别负责视查灵渠的畅通与船只的质量安全,“限期结报,随时补修”(《清高宗实录》卷七百四十五)。
        清朝中叶出现过一天过往船只二百余艘连樯而下的盛景,运往湖南的粮食和盐,运往湖北汉口的铜铅和其他百货。驿盐道官员、县典史和当地巡检官吏负责查看船只的质量安全情况:灵渠一带的船多船尖体长,吸取了固定福船和广船的特点,船体侧后方有能垂直升降,伸出船底之一寸板,舵板上开有成排的菱形小孔,使舵操纵时较灵活省力,不影响舵的功效。灵渠的中小型船上一般备有橹和桨。大型广西货船的中桅和前桅均向前倾,上悬布质硬帆,篷杆较疏而粗,篷边用铁索、铁链加固,也有一部分用席篷。
        广西巡抚宋邦绥于乾隆三十年(1765年)细化了对灵渠的航政管理规定:在一些重要的河段设管理人员,同时令临桂县的巡检、兴安县的典史按季检查河道与船只情况,兼管水利的桂林府同知官,也负责“稽查”灵渠的航政工作。“粤西临桂、兴安所属南北二十八陡河,为通商利农之要津。今又修复星桥、灵山、牛路三陡,请每陡设夫二名,并给蓄水器具银两。再,向令临桂巡检、兴安典史分管,二县按季亲查。但二县事繁,难于兼顾。桂林府同知素兼水利衔,事务亦简,应责成稽查”(《清高宗实录》卷七百四十五,P24)。陡门是灵渠航运效率的保障,建于唐朝,使用至解放前的1940年,已使用一千多年,两个陡门的管理人员就可以在一天内使数十条百斛大船登崖而上。1986年世界大坝委员会到灵渠考察,赞之:“陡门是世界船闸之父。”
        珠江中下游的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清中前期的航政管理体系颇为完整。这一流域的州县衙门负责替民船申请货运的“水程”表,由两广都转盐运使司批准后,州县衙门给运盐船队的船户发放;对新造船的核实、登记、发照、船号烙印等,也由州县衙门负责管理,其中以佛山、澳门两个同知衙门,兼管航政的能力最为突出。广东的地方衙门还负责民间中小型船只的登记、质量检查、印烙、船号编号等。船只出远海,必须经过州县衙门的批准和安全检查,否则进行治安处罚。《大清律例•律•条例225.06》:“沿海一应采捕及内河通海之各色小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邻佑、甘结一体,印烙、编号、给票、查验,如有私造、私卖,及偷越出口者,俱照违禁例治罪。甲邻不行呈报,一体连坐。傥船只有被贼押坐出洋者,立即报官,将船号、姓名,移知营汛缉究,容隐不首,日后发觉,以接济洋盗治罪,其呈报遭风船只,必查讯实据,方准销号,捏报者,即行究治。”两广各州县的河泊所和捕巡也是管理渡船的地方机构。据《粤东省例新篡》记载:各属渡船“每船置大白粉牌一面,将渡夫姓名、往来埠步,船身梁头丈尺、水程里数、载二年、收钱各数目,及归何处捕巡、河泊所等官管理,逐一开载。”

船只监造和质量检查

        广西的珠江水系包括西江、都柳江等,《广西航运史》(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4第一版)P78记载:广西西江是运输盐、粮、铜、铅等的主要航线。“往来船舶有官船、商船,也有木排等”。《广西通志》卷一百七十八记载,清初广西水驿站的官船总数:“原额大船61只,桨船22只,三板快船共263只。”乾隆期间合计哨船、塘船347只。清承明制,官船(不包括战船)的修造和检查设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承委人员”,“役皆永充”。
        清中前期广西的运输船舶和商船,多为民间船场制造。当时“珠江流域的船舶大体是以下几类:艚船、拖风船、米艇、快蟹艇,以及内河运输数量众多的艨艟船等等。大艨艟是广西内河最常见的商船,这种有帆有橹的船只,风力、人力同时或兼而使用,有橹数条,两三人司一橹。帆又称篷,以蒲为之,故名艨艟。艨艟一般是每船置两帆,顺风时挂人字帆。常见的艨艟按其用途又分为谷船、柴炭船、盐船等”(《广西航运史》P78)。流经江西的珠江支流是东江,属珠江中下游。《江西通志》卷三十六《雍正十年四月》记载:江西内地行销的淮盐,用江西盐船专运,从江西淮盐行销数额和盐船载重量来看,江西全省约有专用大型盐船350艘。
        清初江西内河运输船和官船依按照明制,主要型制有浅船、马船和风快船,“曰浅船,以转漕于河。曰马船,曰风快船,以供送官物”(《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官营船场有监督官吏监督造船质量,当时的江西主管官员认为漕船建造的“官督工程”比民营造船有如下优势:“官督工程,则不烦催呼而造成速,不俟查验而制造坚”(《江西内河航运史》(古、近代部分)上册P105)。
清代江西民船包括商货船、渔船、农运船和渡船。“三板,赣江船名也,大小不一,九篷至三篷而止,篷即吴船之舱;其出安远者,名梭子船,止容一二人;出信丰者,名沙爬子,取其捷轻以水浅爬沙得名;余各邑皆有船,皆以其邑为号,无别名”(《赣州府志》卷二十一《会昌县交通志》记载)。江西县衙佐贰官时常去民营造船场查看船只建造情况,以便登记在案。《袁州府志》卷三记载:江西当地的民营造船场主要承担船体和上层建筑部分,其他船用设备的制作,多由相关行业的铁器业、制绳业、木工业等加工建造,而非船场制作。
        广东珠江三角洲也属珠江中下游,当地衙门对于新船建造,有着严格的船只督造管理制度:所有船只的建造,都必须在官府的严密监督下进行,《粤东省例新篡》记载:“制造商渔船只,其尺寸式样,报明州县,核例相符,批准兴工。工竣亲验,编号入甲、给照,商船由印官开明船用杂物等项,船主、舵手姓名、年籍、器械并开明,以便汛口察验。”粤东地区的府县衙门还对渡船的式样、设备做出规定:渡船概不许用“高桅、尖、板篷”(《粤东省例新篡》),“如有篷律、缆索、桨橹等件,不齐不整者,严责渡夫制办完整”(清初李士桢(1619年—1695年)《抚粤政略》)。
        船造好后,还须粤海关依式丈量。清廷与各地衙门对于船只的转卖、拆卖、租赁也有严格规定:“如有将船卖与它人,由澳长及地保查明,果系殷实良民,开报姓名年籍、照例取具各结,编入甲内,照刊书饰,换给新照承买,旧照追销”(《粤东省例新篡》)。

船只登记检查的航政管理机构

        珠江中下游两广地区的航政管理与船只的登记检查,除地方衙门相关部门外,还由广州的粤海关、盐运使司和水师三个部门兼管。
        清中前期的粤海关有五十多个分关,它是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开放海禁时,与闽、江、浙一起成立的四海关之一。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廷撤销了闽、江、浙海关,只留下粤海关一个海关,负责两广沿岸地区的对外贸易管理。其中,粤海关负责珠江中下游广东和广西一些口岸的国内外商船的登记、管理和船税抽取。清朝梁廷枏(1796年—1861年)总纂、袁钟仁校注的《粤海关志》卷七《设官》记载:珠江各口岸的粤海关分关,负责查验船体尺寸和船货种类的海关人员,是海关委员。海关委员多为海关的专职技术人员,是粤海关入编在册的450名正式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海关委员因职位低,而常被称为海关的佐杂人员。据《粤海关志》卷五《口岸一》列表记载:海关委员量取国内“出洋大船”(从珠江口岸出海至国外的商船)的船长和船宽,船长7.3丈以上,船宽2.2丈以上的为一等船;船长7丈以上,船宽2丈以上的为二等船;船长6丈以上,船宽1.8丈以上的为三等船;船长5丈以上,船宽1.6丈以上的为四等船。海关委员吏役按照量取的尺寸,依比例收取船税。《粤海关志》卷十四《奏课》记载粤海关的税制十分复杂,正税外,还有许多关税附加税,包括“船规、分头、担头、耗羡、挂号、节省、佣钱以及各行缴送等。”其中的船规银,就是根据船舶种类和船况分类后收取的一种关税。
        珠江粤海关各分口的委员还具体负责船票的验收、登记与检查等航政工作,包括核实船况、船员人数、船货量等。如委员失责,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大清律例•律•条例225.26》:“海关各口,如遇往洋船只,倒换照票。务须查验人数,登填簿籍,钤盖印戳,始准放行。进口时,责成该委员吏役稽查,其有人照不符,船货互异,即送地方官审究。如失于查察,致匪船滥出、滥入,审明系何处口岸。有委员者,将该委员照例议处;无委员者,将该吏役责革,加枷号一个月,并将失察之该管官,交部议处。倘关口员役,藉端需索,照例分别参处治罪。按此专言海关各口换票查验也。”《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廷于清初顺治年间(1644年—1661年)开始编撰,1727年发布颁行,通称《大清律》。
        珠江粤海关的重要分卡,由“监督”主管,委员具体查看船况和船货,抽税并记录在案;一般分关,由当地的督抚及文武官员轮流巡查监管,分关委员吏役验丈船体。粤海关的长官是“监督”,由皇帝派遣,总管粤海关事务。“监督”以满族亲贵充任,官阶与各路总督、巡抚相同,而排位略后。《粤海关志》卷五《口岸一》记载,雍正七年(1729年)下旨:“嗣后,凡有监督各关,著该督抚兼管所属口岸,饬令该地方文武各官不时巡查。如有纵容滋扰情弊,听该督抚参处。至监督征收税课及一切应行事宜,仍照旧例遵行,不必听督抚节制。”“自乾隆十五(1750年)年以后,(关税)均系监督征收,会同总督题报。迨至五十七年(1792年)钦奉特旨,改令监督专管,仍责成该督抚查明,按月造册,密行咨部,俟期满核对,以防弊窦,以严钩稽……嗣后(嘉庆十四年后——笔者注)粤海关务仍着督抚一体稽查。倘有情弊,即随时参奏,并着按月造报,密行咨户部。”
        《粤海关志》卷七《设官》记载:“各官商填、循环、稽考三簿,令各关照依部颁册式事由刊刷装订,于页面上衿盖官印,检差送部,由部衿盖堂印,给发粤海关。”粤海关的委员收到相关新造船的文书后,还要去新造船的实地进行检丈和船况核实工作,对船只梁头和载重量进行丈量、计算和登记。进入近代的清后期(1840年—1911年),英国攫取了中国海关管理权,粤海关被帝国主义掌控,直至广州解放。
        除粤海关外,“运司”也是两广地区的珠江内河、沿海运输船只管理的主要机构。“运司”的全称是两广都转盐运使司,负责国家所需盐、铁、铜等的运输。“运司”长官为盐运使,下属有运同、运副、运判、提举等官。《两广盐法志》记载:两广都转盐运使司的本部设在广州府,负责内河与沿海官方与私人运输船舶的“验放稽查,以专责成”,具体航政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往上级单位户部申领盐引表,向商船和盐船发放专用船旗,向外商船发放航运执照,并监督两广珠江沿岸一带地区的水运安全等。《两广盐法志》规定:凡船户到盐场拉盐,需仔细填写“运司”所发的“水程”表一张。水程即记载盐船载重量、船员情况、盐斤重量、航行起止日等航政内容的合法运票。1790年规定:“每船各给小票一张,凡有经过关口,验票放行。”运输铜铁等金属的专用货船或商船船户,也必须往运司领取专用旗票,在船尾插上运司发放的船旗,才许水运。如清朝中前期贵州的铜,就是通过这些船只,按照两广都转盐运使司的相关航政规定,经珠江的干流西江进入江西(《两广盐法志》)。广东珠三角地区的水师,也负责水道畅通和来往船只的运输安全。水师衙门的长官是水师提督。《两广盐法志》记载1811年两广总督上奏曰:“现派五路巡洋师船,系往来梭织巡查。则凡有盐船由海载运,无论空船重载,俱令巡洋师船带同行走,盐船可免疏虞,而船户、水手人等,亦得籍资稽查。”当时国内外海盗和水匪团体众多,两广沿海沿河各地水师营汛的水师船队,沿途给盐船队护航,保证了盐船队的顺利运输。
        清代中前期这种多级别多层次的航政和船只管理机制,表明清廷对珠江中下游地区航运业的重视,一方面规范航运业的秩序,加强船舶建造质量的监管力度,但同时挫伤了广大船商经营的积极性,相当程度地阻碍了当时珠江水运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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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自明清以来,一直是南方水运的大动脉。清中前期,珠江经过的6省地区各江口,都有相关部门和地方衙门对其进行航政管理和船只的登记检查。
地方衙门的航政管理

        珠江水系是我国年水流量排名第二的大河,全长两千多公里,年径流量三千多亿立方米,仅排名长江之后。珠江流经中西部6省区的云南、贵州、广西、江西、湖南、广东,入南海。通航里程达河长的1/3。
        清初,吴三桂占据珠江上游的云贵一带。他将航政管理权交与地方土司,管理沿岸各口岸航权的有二十多个土司部门,涉及珠江口岸航政管理的有地坪河、南北盘江的八渡、坡脚和百层等土司航政部门。结果航政管理因各民族各帮派之间的纷争而各自为阵,地方衙门难以行使职权,“不隶版图,不籍有司,且无管辖”(《贵州通志•前事志》卷十九)。
        雍正时期(1723年—1735年),清政府解除当地土司武装,消灭了农奴制,航政管理权才重回地方衙门手中。运输铜铁盐等的船队通过珠江中上游的都柳江、红水河、南北盘江、八洛……等支流码头和口岸,运往两广各地。云贵一带珠江沿岸的当地衙门,遵照《大清律例•律•条例225.05》的管理规定,对船只进行商渔船的分类、刊刻,以及船户的信息登记等:“凡商渔船只,分别书刻字样。其营船,刊刻某营第几号、哨船、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给与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贯。”珠江中上游的广西一带,航运业发达。据《广西航运史》(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4月第一版)记载:广西珠江的支流西江,明清时期是运盐粮的主要航道。清代中叶时期 “广东经济迅速发展,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增加,粮田面积减少,经常缺粮,需要从广西调粮。‘西米东运‘成为航运的一大任务。”“‘广东赖光绪之米谷,西省又籍东省之盐斤’,西江水运一片繁忙。”铸钱还需要铅,广东每年需要铅14万多斤,也是从广西航运西江运过来的。其中贵州流入广西的主河道都柳江,江面宽阔,“船只吃水深在两米以内者,终年可行驶”。《三合县志略》记载:“光绪年间,船分两种:一为清江船,其船头尖,其船尾直,状若墨鱼形,以其操舟者多清江台拱一带人,故名清江船。一为古宜船,其船头、船尾,方形,类撮箕口,舟子多属广西古宜人,故名古宜船,其后各立帮头,争载客货。”当地苗船“每载容量能装一二千斤,盛水时可载三千斤”。从光绪运进贵州的食盐等物资,到都柳江后,再用人背马驮而分发到贵州各地。从贵州运出的木材、桐油等,则沿都柳江而下,经柳江、黔江、浔江,直云集到西江。1766年,乾隆三十一年,光绪户部批准广西每年航运滇铜46万多斤,“倘遇到船只不敷雇用,及水涸难行,水涨不能赶运,准报明地方官勘明,结报咨部”(《大清历朝实录》卷十五)。广西的灵渠运河是岭南岭北的航运枢纽,连接浙江和长江的要道。云贵总督杨应琚(1696年—1766年)提议由驿盐道官员负责航道和船只的总管,兴安县的典史和临桂县苏桥镇的巡检分别负责视查灵渠的畅通与船只的质量安全,“限期结报,随时补修”(《清高宗实录》卷七百四十五)。
        清朝中叶出现过一天过往船只二百余艘连樯而下的盛景,运往湖南的粮食和盐,运往湖北汉口的铜铅和其他百货。驿盐道官员、县典史和当地巡检官吏负责查看船只的质量安全情况:灵渠一带的船多船尖体长,吸取了固定福船和广船的特点,船体侧后方有能垂直升降,伸出船底之一寸板,舵板上开有成排的菱形小孔,使舵操纵时较灵活省力,不影响舵的功效。灵渠的中小型船上一般备有橹和桨。大型广西货船的中桅和前桅均向前倾,上悬布质硬帆,篷杆较疏而粗,篷边用铁索、铁链加固,也有一部分用席篷。
        广西巡抚宋邦绥于乾隆三十年(1765年)细化了对灵渠的航政管理规定:在一些重要的河段设管理人员,同时令临桂县的巡检、兴安县的典史按季检查河道与船只情况,兼管水利的桂林府同知官,也负责“稽查”灵渠的航政工作。“粤西临桂、兴安所属南北二十八陡河,为通商利农之要津。今又修复星桥、灵山、牛路三陡,请每陡设夫二名,并给蓄水器具银两。再,向令临桂巡检、兴安典史分管,二县按季亲查。但二县事繁,难于兼顾。桂林府同知素兼水利衔,事务亦简,应责成稽查”(《清高宗实录》卷七百四十五,P24)。陡门是灵渠航运效率的保障,建于唐朝,使用至解放前的1940年,已使用一千多年,两个陡门的管理人员就可以在一天内使数十条百斛大船登崖而上。1986年世界大坝委员会到灵渠考察,赞之:“陡门是世界船闸之父。”
        珠江中下游的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清中前期的航政管理体系颇为完整。这一流域的州县衙门负责替民船申请货运的“水程”表,由两广都转盐运使司批准后,州县衙门给运盐船队的船户发放;对新造船的核实、登记、发照、船号烙印等,也由州县衙门负责管理,其中以佛山、澳门两个同知衙门,兼管航政的能力最为突出。广东的地方衙门还负责民间中小型船只的登记、质量检查、印烙、船号编号等。船只出远海,必须经过州县衙门的批准和安全检查,否则进行治安处罚。《大清律例•律•条例225.06》:“沿海一应采捕及内河通海之各色小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邻佑、甘结一体,印烙、编号、给票、查验,如有私造、私卖,及偷越出口者,俱照违禁例治罪。甲邻不行呈报,一体连坐。傥船只有被贼押坐出洋者,立即报官,将船号、姓名,移知营汛缉究,容隐不首,日后发觉,以接济洋盗治罪,其呈报遭风船只,必查讯实据,方准销号,捏报者,即行究治。”两广各州县的河泊所和捕巡也是管理渡船的地方机构。据《粤东省例新篡》记载:各属渡船“每船置大白粉牌一面,将渡夫姓名、往来埠步,船身梁头丈尺、水程里数、载二年、收钱各数目,及归何处捕巡、河泊所等官管理,逐一开载。”

船只监造和质量检查

        广西的珠江水系包括西江、都柳江等,《广西航运史》(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4第一版)P78记载:广西西江是运输盐、粮、铜、铅等的主要航线。“往来船舶有官船、商船,也有木排等”。《广西通志》卷一百七十八记载,清初广西水驿站的官船总数:“原额大船61只,桨船22只,三板快船共263只。”乾隆期间合计哨船、塘船347只。清承明制,官船(不包括战船)的修造和检查设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承委人员”,“役皆永充”。
        清中前期广西的运输船舶和商船,多为民间船场制造。当时“珠江流域的船舶大体是以下几类:艚船、拖风船、米艇、快蟹艇,以及内河运输数量众多的艨艟船等等。大艨艟是广西内河最常见的商船,这种有帆有橹的船只,风力、人力同时或兼而使用,有橹数条,两三人司一橹。帆又称篷,以蒲为之,故名艨艟。艨艟一般是每船置两帆,顺风时挂人字帆。常见的艨艟按其用途又分为谷船、柴炭船、盐船等”(《广西航运史》P78)。流经江西的珠江支流是东江,属珠江中下游。《江西通志》卷三十六《雍正十年四月》记载:江西内地行销的淮盐,用江西盐船专运,从江西淮盐行销数额和盐船载重量来看,江西全省约有专用大型盐船350艘。
        清初江西内河运输船和官船依按照明制,主要型制有浅船、马船和风快船,“曰浅船,以转漕于河。曰马船,曰风快船,以供送官物”(《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官营船场有监督官吏监督造船质量,当时的江西主管官员认为漕船建造的“官督工程”比民营造船有如下优势:“官督工程,则不烦催呼而造成速,不俟查验而制造坚”(《江西内河航运史》(古、近代部分)上册P105)。
清代江西民船包括商货船、渔船、农运船和渡船。“三板,赣江船名也,大小不一,九篷至三篷而止,篷即吴船之舱;其出安远者,名梭子船,止容一二人;出信丰者,名沙爬子,取其捷轻以水浅爬沙得名;余各邑皆有船,皆以其邑为号,无别名”(《赣州府志》卷二十一《会昌县交通志》记载)。江西县衙佐贰官时常去民营造船场查看船只建造情况,以便登记在案。《袁州府志》卷三记载:江西当地的民营造船场主要承担船体和上层建筑部分,其他船用设备的制作,多由相关行业的铁器业、制绳业、木工业等加工建造,而非船场制作。
        广东珠江三角洲也属珠江中下游,当地衙门对于新船建造,有着严格的船只督造管理制度:所有船只的建造,都必须在官府的严密监督下进行,《粤东省例新篡》记载:“制造商渔船只,其尺寸式样,报明州县,核例相符,批准兴工。工竣亲验,编号入甲、给照,商船由印官开明船用杂物等项,船主、舵手姓名、年籍、器械并开明,以便汛口察验。”粤东地区的府县衙门还对渡船的式样、设备做出规定:渡船概不许用“高桅、尖、板篷”(《粤东省例新篡》),“如有篷律、缆索、桨橹等件,不齐不整者,严责渡夫制办完整”(清初李士桢(1619年—1695年)《抚粤政略》)。
        船造好后,还须粤海关依式丈量。清廷与各地衙门对于船只的转卖、拆卖、租赁也有严格规定:“如有将船卖与它人,由澳长及地保查明,果系殷实良民,开报姓名年籍、照例取具各结,编入甲内,照刊书饰,换给新照承买,旧照追销”(《粤东省例新篡》)。

船只登记检查的航政管理机构

        珠江中下游两广地区的航政管理与船只的登记检查,除地方衙门相关部门外,还由广州的粤海关、盐运使司和水师三个部门兼管。
        清中前期的粤海关有五十多个分关,它是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开放海禁时,与闽、江、浙一起成立的四海关之一。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廷撤销了闽、江、浙海关,只留下粤海关一个海关,负责两广沿岸地区的对外贸易管理。其中,粤海关负责珠江中下游广东和广西一些口岸的国内外商船的登记、管理和船税抽取。清朝梁廷枏(1796年—1861年)总纂、袁钟仁校注的《粤海关志》卷七《设官》记载:珠江各口岸的粤海关分关,负责查验船体尺寸和船货种类的海关人员,是海关委员。海关委员多为海关的专职技术人员,是粤海关入编在册的450名正式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海关委员因职位低,而常被称为海关的佐杂人员。据《粤海关志》卷五《口岸一》列表记载:海关委员量取国内“出洋大船”(从珠江口岸出海至国外的商船)的船长和船宽,船长7.3丈以上,船宽2.2丈以上的为一等船;船长7丈以上,船宽2丈以上的为二等船;船长6丈以上,船宽1.8丈以上的为三等船;船长5丈以上,船宽1.6丈以上的为四等船。海关委员吏役按照量取的尺寸,依比例收取船税。《粤海关志》卷十四《奏课》记载粤海关的税制十分复杂,正税外,还有许多关税附加税,包括“船规、分头、担头、耗羡、挂号、节省、佣钱以及各行缴送等。”其中的船规银,就是根据船舶种类和船况分类后收取的一种关税。
        珠江粤海关各分口的委员还具体负责船票的验收、登记与检查等航政工作,包括核实船况、船员人数、船货量等。如委员失责,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大清律例•律•条例225.26》:“海关各口,如遇往洋船只,倒换照票。务须查验人数,登填簿籍,钤盖印戳,始准放行。进口时,责成该委员吏役稽查,其有人照不符,船货互异,即送地方官审究。如失于查察,致匪船滥出、滥入,审明系何处口岸。有委员者,将该委员照例议处;无委员者,将该吏役责革,加枷号一个月,并将失察之该管官,交部议处。倘关口员役,藉端需索,照例分别参处治罪。按此专言海关各口换票查验也。”《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廷于清初顺治年间(1644年—1661年)开始编撰,1727年发布颁行,通称《大清律》。
        珠江粤海关的重要分卡,由“监督”主管,委员具体查看船况和船货,抽税并记录在案;一般分关,由当地的督抚及文武官员轮流巡查监管,分关委员吏役验丈船体。粤海关的长官是“监督”,由皇帝派遣,总管粤海关事务。“监督”以满族亲贵充任,官阶与各路总督、巡抚相同,而排位略后。《粤海关志》卷五《口岸一》记载,雍正七年(1729年)下旨:“嗣后,凡有监督各关,著该督抚兼管所属口岸,饬令该地方文武各官不时巡查。如有纵容滋扰情弊,听该督抚参处。至监督征收税课及一切应行事宜,仍照旧例遵行,不必听督抚节制。”“自乾隆十五(1750年)年以后,(关税)均系监督征收,会同总督题报。迨至五十七年(1792年)钦奉特旨,改令监督专管,仍责成该督抚查明,按月造册,密行咨部,俟期满核对,以防弊窦,以严钩稽……嗣后(嘉庆十四年后——笔者注)粤海关务仍着督抚一体稽查。倘有情弊,即随时参奏,并着按月造报,密行咨户部。”
        《粤海关志》卷七《设官》记载:“各官商填、循环、稽考三簿,令各关照依部颁册式事由刊刷装订,于页面上衿盖官印,检差送部,由部衿盖堂印,给发粤海关。”粤海关的委员收到相关新造船的文书后,还要去新造船的实地进行检丈和船况核实工作,对船只梁头和载重量进行丈量、计算和登记。进入近代的清后期(1840年—1911年),英国攫取了中国海关管理权,粤海关被帝国主义掌控,直至广州解放。
        除粤海关外,“运司”也是两广地区的珠江内河、沿海运输船只管理的主要机构。“运司”的全称是两广都转盐运使司,负责国家所需盐、铁、铜等的运输。“运司”长官为盐运使,下属有运同、运副、运判、提举等官。《两广盐法志》记载:两广都转盐运使司的本部设在广州府,负责内河与沿海官方与私人运输船舶的“验放稽查,以专责成”,具体航政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往上级单位户部申领盐引表,向商船和盐船发放专用船旗,向外商船发放航运执照,并监督两广珠江沿岸一带地区的水运安全等。《两广盐法志》规定:凡船户到盐场拉盐,需仔细填写“运司”所发的“水程”表一张。水程即记载盐船载重量、船员情况、盐斤重量、航行起止日等航政内容的合法运票。1790年规定:“每船各给小票一张,凡有经过关口,验票放行。”运输铜铁等金属的专用货船或商船船户,也必须往运司领取专用旗票,在船尾插上运司发放的船旗,才许水运。如清朝中前期贵州的铜,就是通过这些船只,按照两广都转盐运使司的相关航政规定,经珠江的干流西江进入江西(《两广盐法志》)。广东珠三角地区的水师,也负责水道畅通和来往船只的运输安全。水师衙门的长官是水师提督。《两广盐法志》记载1811年两广总督上奏曰:“现派五路巡洋师船,系往来梭织巡查。则凡有盐船由海载运,无论空船重载,俱令巡洋师船带同行走,盐船可免疏虞,而船户、水手人等,亦得籍资稽查。”当时国内外海盗和水匪团体众多,两广沿海沿河各地水师营汛的水师船队,沿途给盐船队护航,保证了盐船队的顺利运输。
        清代中前期这种多级别多层次的航政和船只管理机制,表明清廷对珠江中下游地区航运业的重视,一方面规范航运业的秩序,加强船舶建造质量的监管力度,但同时挫伤了广大船商经营的积极性,相当程度地阻碍了当时珠江水运业的发展。


此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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