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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事故 清中前期广东船舶的管理与检查

2020-2-23 23:10 · 航海历史
来自: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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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前期,广东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部门都负有战船监造管理和验勘船质之责,以协同官营船厂的承修官完成修造船任务;府、州、县的地方官署对民营船只进行船只登记管理和船况检查;粤海关开展船舶检丈业务,对国内外海商船实施船体丈量,以征商税。
战船的修造和质量检查

        清中前期,广东平均每年的战船总量保持在四百艘左右。广东水师的战船修造成例为约一半在船厂进行修补和建造,一半在内河和外海执行警戒或作战任务,“一半巡防,一半归厂修理”。广东船场每年拆、修、造的战船为二百艘左右,如尹源进《平南王元功垂范》卷上(1957年广东省中山图书馆油印本)记载:顺治七年(1650年)冬广东“督造并修大小船二百二十艘”“厚板、长钉、双桅出海战船”,以对抗台湾郑氏海上势力;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两广地区“拆、造之(内外战)船共有一百三十三只”(《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十九辑P517《两广总督苏昌奏折》)。
        据道光年间阮元《广东通志》卷一百七十九《经政略二十二•船政》记载:清代中前期广东负责当地水师战船修、建、造、拆的船厂主要有5家:广州府厂、潮州府厂、琼州府厂、高州府厂和“运司”厂(全称是“两广都转盐运使司”造船厂)。
负责这几大广东船厂的管理官员,由两广总督(武官)和广东道的巡抚、布政使司等文官,与当地营汛的副将、参将等武官,组成“厂员”,协同船厂的承修官等监造官吏,处理修造船的各项具体事务,包括船质的检查和监督。如“雍正十年(1732年),议准各省修造战船,由督抚、提镇委副参,会同文职道府,领价督修”(光绪版《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二十二《兵部一七二•军器》)。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百三十二《兵考三十一•船政•水师船》记载:船厂的承修官负责监造战船。“厂员”随时监督造船质量。新船造好后,广东承修官上报主管自己的官员——广东巡抚,巡抚委派“大员亲往验收”,广东巡抚有时还选派佐贰官、牧令、知县等地方官前往船厂查看船质。同时当地驻军和水师的各级武官如“将军、督抚、都统、提镇等,务当认真稽查。”
        清中前期广东战船的监造管理体制,与内陆各省一样,呈现出高度的权利集中性,无论战船的船式、船材质量、维修和拆造周期、费用……等,都要一一逐级禀明至皇上或清廷,而清中央政府也不厌其烦,事无巨细,一一回复,并制订相关的船政措施和监查则例,下发至当地部门或全国各船厂。
        清政府尤其重视对战船的质量查验和安全监督,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皇帝亲谕广东船厂的官员:“于修造之先,委员实力查勘,分别改修、缓修,及应行修造……,核实奏报”(《广东通志•船政》)。
        两广总督遵照上谕,在修造驿船之前,实地查验修造船的质量,且每次将发现的问题上报乾隆。“除照例造具估册,恭疏具题拨饷办理外,所有勘修船只,分别应修、应停缘由,恭折具奏,伏祈皇上圣鉴,敕部查照施行”(《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二十九辑《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折》)。
        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两广总督李侍尧上报朝廷有关战船质量的检验问题:战船需要大修的,验明后大修;需要小修的,验明后小修;不需修补的,验明后不修。“届当大小修者多少只,验明,大修;可改小修者多少只,小修;可停修者多少只……”(《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折》)。”
        船厂修造船出厂前,船质检查层层把关。“如式修造”时,一定有文官“监修验看”;船只造好后,武官一定要前来“验看”。验勘船质的各级官员包括总督、监修官、千总、游击、各标营副将、参将等。如用船单位的千总,负有新造船的质量查验与监督权。雍正七年(1731年),镇守广东韶州等地的地方副将左翼总兵官李惟杨上奏:“奏陈外海缯(左舟右居)战船亟宜酌造以资利用折”,详述广东水师各类战船船体式样的优劣,结合他监查和维修狼镇战船的经验,并对比福建战船,提出了一整套船质检查、修造和质量审核的可行性方案((《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十八辑P582《广东左翼总兵李惟杨奏折》)。
        广东各级官员包括总督、监修官、千总、游击、各标营副将、参将等,都有验勘船质的职责。这既有多层监管理好的一面,也有权利重叠、腐败滋生负的一面。《清朝通典》卷七十八《兵十一•战船》记载:“承修之人备办物料,必俟监修验看,自千总以及游击,逐层需索,不一而足。及如式修造之,赴各标营交收,又有验看勒索之弊。”
        由此看出,清朝的贪污腐败之风十分猖獗,船质的缺陷,也源于封建政治体制的腐败,而非官营船厂复杂的管理体制和船质检查则例的不完善。《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工部七十五•船政》记载:广东水师的“船只数量竟有报部之虚名,而十分之中,不无缺少二三者。至于大小修之时,每因船数太多,难以查覆。该管营弁,及州县官员通同作弊。……而又涂饰颜色以为美观,仍不坚固。”

民船的监造和管理

        清中前期广东各级官署很重视民船的监造和安全管理。如1726年广东布政使方愿瑛亲自去广州、惠州与潮州三府查验当地民船的质量与数量,“逐一查验”。光绪版《广州府志》卷七十四《船政》)记载:广东巡抚“杨文乾在雍正十年(1726年)奏称‘去年离任赴楚时’委惠潮道方愿瑛亲往广、惠、潮三府之沿海各县,逐一查验,‘今查得三府属大小渔船,共有一万二百余只’”。
        广东督抚还亲往广东一些府、县等衙门,查看民船船册和新船建造申报单,查兑船号,以检查是否有违式大渔船。如《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记载:嘉庆十一年(1806年)“广东惠潮两府奸民,违例制造大船,……州县官利其港规,不加查禁。请饬广东督抚将归善等县现有违式大渔船,查明若干,印烙字号,造册申报督抚存案。”
        广东府、州、县各级官署对民船的管理和质量检查有着一套完整的行政措施。民船新造需要递交申请表,经当地衙门登记核实,才可以造船。
        广东民船的地方船厂分布很广,《番禹县续志》卷十二《实业志》记载广东番禹县有众多民间船厂:‘造船以河南为聚处,工厂八十多间,另缡缆橹约四十间,葵篷覃约二十间,市桥、新洲等处亦均有之。’”《清刑部抄档》记载嘉庆六年(1801年)广东连州有“开船厂生理者”;《封川县志》记载道光年间广东封川县有生产内河商渔船零部件的“船筋厂”;《粤海关志》中有“新造商船”、“新造双桅船”、“新烙水母船”等的税例记载,其中提到的府县有广州、汕尾、潮州、澄海、卡路、南洋、东陇、海口、乐会、清澜等地,这些府县有很多民间船厂建造上述船型;此外,潮阳县、乐昌县和琼州县等县志也都有记载的史料侧面表明,当地有民间船厂。
负责船务管理的府、县衙门的佐贰官事务繁忙,需要前往当地各船厂检查大批新造商船、客船、农运船、渔船和渡船等的建造质量,验收后发放船照。
        广东艚船,是清朝广东地区民间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大中型海船,大者又称洋船,“闽粤沿海皆有之,闽船绿头较大,潮船红头较小,用粉白油腹”(《澄海县志》卷六《风俗》)。清代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十八《舟语》记载清初澳门设有25艘艚船,用于出洋经商贸易,其船型均“以铁力木厚二三尺者为之,锢以沥青、石脑油。以独鹿木束以藤,缝以椰索。其碇以铁力木,水桫底二重。或二樯(桅)三樯,度可容数百人。”可见其船体坚固厚重,但行速偏慢。清朝广东艚船按地区与用途分为广艚、盐艚、蛋艚、局艚、潮州白艚、海南乌艚等几大类。
        其中的蛋艚船,在广东地区数量众多。蛋艚船由蛋民拥有。蛋民即广东一带的水上居民,清光绪《崖州志》记载:“蛋民,世居大蛋港、保平港、望楼港濒海诸处。男女罕事农桑,惟辑麻为网罟,以鱼为生。”据沈能毅的《中国帆船法式》一书记载,行驶于闽粤沿海的蛋艚船,“大者长一百六十五尺,广三十六尺,中桅高一百二十尺。仓深十七尺半。铁锚、铁索计重六七千斤。”
        由于蛋艚船在广东地区的船型和数量都很繁杂,清政府为此在广东各地设立河泊所,将蛋民列为甲户,进行船只和人员登记,并严格检查各型蛋艚船船式,丈量各式蛋艚船。
        清政府还制定了严格的蛋艚船管理措施。《粤东省例》卷二十《海防•归海等县渔船出海宽限半月归港如违照例按日治罪其食米盐斤按日酌增》记载: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廷规定出洋打渔的蛋民,驾驶蛋艚船出海以5日为限。后经归善、海丰二县渔民请求,广东按察司适当延长日期,但被巡抚驳回。最后又经臬司强力提议,才延长至15日。
        1766年,清廷又将盐艚船和蛋艚船的出海期限缩短至10日(《粤东省例》卷二十《海防•稽查出海船只条款并携带盐斤定数》)。
        清廷重视对广东民间渡船的船型检查,并规定了船式。《粤东省例新篡》卷三《税饷•各属渡饷》记载:清廷规定广东民间渡船“桅、帆按照船身大小六折配用:桅高减船身十分之四,帆高减桅高十分之四,帆宽又减帆高十分之四,不得上窄下宽”。清廷规定广东一带民间渡船的船型尺寸,保障了渡船的稳性。
        民船造好后,广东沿海沿江州县衙门负责船务的官员(一般都为佐贰官)前往造船地点,根据清廷制订的造船则例,量取船只长宽尺寸、检查桅帆质量和数量,在船身印烙船号和船东姓名,向船户收取当年船税后,准其下水航行。《雍正会典》卷一百三十九《兵部职方司》:“(康熙)四十二年,覆准商贾船只许用双桅,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船户取具澳里甲、各族长并邻佑,当堂画押保结,然后准其成造。”“造定之日,报县亲验明白,印烙字号姓名。”
        广东民船严格的建造质量审核和登记制度,规范了当地造船和航运业的管理,并在战时能起到快速有效补充当地水师实力的作用。

粤海关的船只管理和丈量

        清朝粤海关,于1684年成立,清代中前期鼎盛时有分关75个,分税口(31)、稽查口(22)和挂号口(22)三大类,其中有 7个大分关。《粤海关志》记载广东沿海自东至西“在在均有出海口。”
        粤海关的稽查口和挂号口主要负责国内外船只的安全检查和登记,税口负责收取船税,船税征收方式主要是船料税和商税两者一起征收。其中的船料税,又称梁头税、吨税或船钞。
        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清廷规定国内外各类商船根据船型和船只大小分类,由粤海关的监管官吏负责分类和丈量,然后依次征收梁头税和商税。
        船型划分,具体为国外欧美的“西洋夹板船”、东南亚的“东洋夹板船”;国内的“乌白艚船”、“出洋大船”、“澳门船”、“出海贸易香料艚舶船”、“出海盐船”、和“沿海贸易浆舟居船”等几大类。
        《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记载西洋船(夷船)分三等,丈量时,以船宽的梁头丈尺为准:“粤海关历办税务,系将夷船分为一、二、三等,……丈量各船时,梁头长阔丈尺,将应征银数递增递减。”《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五《户部•关税•粤海关》记载得更为详尽:西洋船分为三等:船长七十四尺以上、宽二十三尺的,为一等船;船长七十一尺至七十四尺、宽二十二尺至二十三尺的,为二等船;船长六十五尺至七十一尺、宽二十尺至二十二尺的,为三等船;三等以下的按三等船计算。
        国外学者对清中前期粤海关检查官员对西洋船的船体和梁头尺寸的丈量方法有更为详尽的记载:丈量船只的长度:从前桅的中心点到后桅的中心点,丈量船只的宽度:临近中桅后部的两侧,长宽相乘除以10 ,得到船钞税的值(美国马士《东印度公司对话贸易编年史》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P266—267)。
        东洋船按照船体丈量尺寸分为大夹板船、夹板船及乌白艚船等四等,海关监官丈量船体时同样量取船舶的长和宽。“第一等大夹板船,长七丈四五尺,阔二丈三四尺,长阔相乘,得十有八丈,征税银千四百两;第二等夹板船及乌白艚船,长七丈余,阔二丈一二尺,长阔相乘,得十有五丈四尺,税千一百两;第三等长六丈余,阔二丈余,长阔相乘,得十有二丈,税六百两;第四等长五丈余,阔一丈五六尺,长阔相乘,得八丈,税四百两”(《大清会典事例•粤海关》)。
        国内船舶出入粤海关时,海关监官也要对其进行船体丈量,长阔相乘,按值征税。
        据《《粤海关志》卷九《税则二》记载:“乌白艚船”的尺寸一般长七丈余,阔二丈三四尺;
        “出洋大船”分四等:一等“出洋大船”阔二丈二尺、长七丈三尺以上,每丈税十五两;二等阔二丈,长七丈以上,每丈税十三两;三等阔一丈八尺,长六丈以上,每丈税十一两;四等阔一丈六尺,长五丈以上,每丈税九两。
        “澳门船”在1724年之前一直作为本国“出洋大船”的四等船征收船料。“澳门船”即澳门的葡萄牙商船,清廷入股分红,对船队有部分管理权。后来两广总督孔毓珣(?—1730年)上书清廷,派员查验“澳门船”船质,朽坏者,进行维修,并编列船号进行登记,以后不添加船数,以节约国库收入,朝廷准奏执行。“臣拟查其现有船只,仍听贸易,定为额数,朽坏准修,”“将现存洋船二十五只编列字号作为定数,朽坏者准修补,此后不许添造”(《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三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9年版(P142,P392—393))。
        “出海贸易香料艚舶船”,以长阔相乘算,按尺科税,每尺税三钱。
        “出海盐船”,自八尺起征税,该料银五钱。每长一尺,递加料银五分。船身算至一丈二尺止,料银递加至七钱止。又自一丈三尺起征税,该料银八钱。每长一尺,递加料银五分。船身算至一丈七尺止,料银递加至一两止。又自一丈八尺起征税,该料银一两一钱。每长一尺,递加料银五分。船身算至二丈二尺止,料银递加至三两止。
        “沿海贸易桨舟居船”,自五尺起科,至七尺九寸止,每尺科料银三钱,不行递加。自八尺起以上,照出海盐船例,每长一尺,递加科算。以上盐船、桨舟居船船料俱一年两次征收。
        除船料和商税,粤海关还征收船舶附加税(即杂税),名目繁多,引起众多来华外商的质疑与诟病。杂税包括规礼、分头、担头、缴送、火耗、平余、行用、引水费等。其中的规礼又称船规、规例,雍正四年(1726年)规礼成为合法税收而载入例册。
        乾隆二十四年(1760年)的船规则例,记载进入粤海关的相关规礼、押船、丈量等附加税规定有30条,出关的验舱、领牌、押船等附加税规定有38条。《新柱等奏各关口规礼名色请删改载则例内折》:“检阅粤海关则例,内开:外洋番船进口,自官礼银起,至书吏、家人、通事、头役止,其规礼、火足、开舱、押船、丈量、贴写、小包等名色,共三十条。又放关出口,书吏、家人等验舱、放关、领牌、押船、贴写、小包等名色,共三十八条”(北京故宫博物院《史料旬刊》第五期,1932年版P159)。这表明清初粤海关的附加税繁杂,管理层面腐败,同时“开舱”、“丈量”、“验舱”、“领牌”等出入关检验程序,也反映了粤海关对船舶安全检查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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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前期,广东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部门都负有战船监造管理和验勘船质之责,以协同官营船厂的承修官完成修造船任务;府、州、县的地方官署对民营船只进行船只登记管理和船况检查;粤海关开展船舶检丈业务,对国内外海商船实施船体丈量,以征商税。
战船的修造和质量检查

        清中前期,广东平均每年的战船总量保持在四百艘左右。广东水师的战船修造成例为约一半在船厂进行修补和建造,一半在内河和外海执行警戒或作战任务,“一半巡防,一半归厂修理”。广东船场每年拆、修、造的战船为二百艘左右,如尹源进《平南王元功垂范》卷上(1957年广东省中山图书馆油印本)记载:顺治七年(1650年)冬广东“督造并修大小船二百二十艘”“厚板、长钉、双桅出海战船”,以对抗台湾郑氏海上势力;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两广地区“拆、造之(内外战)船共有一百三十三只”(《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十九辑P517《两广总督苏昌奏折》)。
        据道光年间阮元《广东通志》卷一百七十九《经政略二十二•船政》记载:清代中前期广东负责当地水师战船修、建、造、拆的船厂主要有5家:广州府厂、潮州府厂、琼州府厂、高州府厂和“运司”厂(全称是“两广都转盐运使司”造船厂)。
负责这几大广东船厂的管理官员,由两广总督(武官)和广东道的巡抚、布政使司等文官,与当地营汛的副将、参将等武官,组成“厂员”,协同船厂的承修官等监造官吏,处理修造船的各项具体事务,包括船质的检查和监督。如“雍正十年(1732年),议准各省修造战船,由督抚、提镇委副参,会同文职道府,领价督修”(光绪版《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二十二《兵部一七二•军器》)。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百三十二《兵考三十一•船政•水师船》记载:船厂的承修官负责监造战船。“厂员”随时监督造船质量。新船造好后,广东承修官上报主管自己的官员——广东巡抚,巡抚委派“大员亲往验收”,广东巡抚有时还选派佐贰官、牧令、知县等地方官前往船厂查看船质。同时当地驻军和水师的各级武官如“将军、督抚、都统、提镇等,务当认真稽查。”
        清中前期广东战船的监造管理体制,与内陆各省一样,呈现出高度的权利集中性,无论战船的船式、船材质量、维修和拆造周期、费用……等,都要一一逐级禀明至皇上或清廷,而清中央政府也不厌其烦,事无巨细,一一回复,并制订相关的船政措施和监查则例,下发至当地部门或全国各船厂。
        清政府尤其重视对战船的质量查验和安全监督,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皇帝亲谕广东船厂的官员:“于修造之先,委员实力查勘,分别改修、缓修,及应行修造……,核实奏报”(《广东通志•船政》)。
        两广总督遵照上谕,在修造驿船之前,实地查验修造船的质量,且每次将发现的问题上报乾隆。“除照例造具估册,恭疏具题拨饷办理外,所有勘修船只,分别应修、应停缘由,恭折具奏,伏祈皇上圣鉴,敕部查照施行”(《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二十九辑《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折》)。
        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两广总督李侍尧上报朝廷有关战船质量的检验问题:战船需要大修的,验明后大修;需要小修的,验明后小修;不需修补的,验明后不修。“届当大小修者多少只,验明,大修;可改小修者多少只,小修;可停修者多少只……”(《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折》)。”
        船厂修造船出厂前,船质检查层层把关。“如式修造”时,一定有文官“监修验看”;船只造好后,武官一定要前来“验看”。验勘船质的各级官员包括总督、监修官、千总、游击、各标营副将、参将等。如用船单位的千总,负有新造船的质量查验与监督权。雍正七年(1731年),镇守广东韶州等地的地方副将左翼总兵官李惟杨上奏:“奏陈外海缯(左舟右居)战船亟宜酌造以资利用折”,详述广东水师各类战船船体式样的优劣,结合他监查和维修狼镇战船的经验,并对比福建战船,提出了一整套船质检查、修造和质量审核的可行性方案((《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十八辑P582《广东左翼总兵李惟杨奏折》)。
        广东各级官员包括总督、监修官、千总、游击、各标营副将、参将等,都有验勘船质的职责。这既有多层监管理好的一面,也有权利重叠、腐败滋生负的一面。《清朝通典》卷七十八《兵十一•战船》记载:“承修之人备办物料,必俟监修验看,自千总以及游击,逐层需索,不一而足。及如式修造之,赴各标营交收,又有验看勒索之弊。”
        由此看出,清朝的贪污腐败之风十分猖獗,船质的缺陷,也源于封建政治体制的腐败,而非官营船厂复杂的管理体制和船质检查则例的不完善。《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工部七十五•船政》记载:广东水师的“船只数量竟有报部之虚名,而十分之中,不无缺少二三者。至于大小修之时,每因船数太多,难以查覆。该管营弁,及州县官员通同作弊。……而又涂饰颜色以为美观,仍不坚固。”

民船的监造和管理

        清中前期广东各级官署很重视民船的监造和安全管理。如1726年广东布政使方愿瑛亲自去广州、惠州与潮州三府查验当地民船的质量与数量,“逐一查验”。光绪版《广州府志》卷七十四《船政》)记载:广东巡抚“杨文乾在雍正十年(1726年)奏称‘去年离任赴楚时’委惠潮道方愿瑛亲往广、惠、潮三府之沿海各县,逐一查验,‘今查得三府属大小渔船,共有一万二百余只’”。
        广东督抚还亲往广东一些府、县等衙门,查看民船船册和新船建造申报单,查兑船号,以检查是否有违式大渔船。如《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记载:嘉庆十一年(1806年)“广东惠潮两府奸民,违例制造大船,……州县官利其港规,不加查禁。请饬广东督抚将归善等县现有违式大渔船,查明若干,印烙字号,造册申报督抚存案。”
        广东府、州、县各级官署对民船的管理和质量检查有着一套完整的行政措施。民船新造需要递交申请表,经当地衙门登记核实,才可以造船。
        广东民船的地方船厂分布很广,《番禹县续志》卷十二《实业志》记载广东番禹县有众多民间船厂:‘造船以河南为聚处,工厂八十多间,另缡缆橹约四十间,葵篷覃约二十间,市桥、新洲等处亦均有之。’”《清刑部抄档》记载嘉庆六年(1801年)广东连州有“开船厂生理者”;《封川县志》记载道光年间广东封川县有生产内河商渔船零部件的“船筋厂”;《粤海关志》中有“新造商船”、“新造双桅船”、“新烙水母船”等的税例记载,其中提到的府县有广州、汕尾、潮州、澄海、卡路、南洋、东陇、海口、乐会、清澜等地,这些府县有很多民间船厂建造上述船型;此外,潮阳县、乐昌县和琼州县等县志也都有记载的史料侧面表明,当地有民间船厂。
负责船务管理的府、县衙门的佐贰官事务繁忙,需要前往当地各船厂检查大批新造商船、客船、农运船、渔船和渡船等的建造质量,验收后发放船照。
        广东艚船,是清朝广东地区民间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大中型海船,大者又称洋船,“闽粤沿海皆有之,闽船绿头较大,潮船红头较小,用粉白油腹”(《澄海县志》卷六《风俗》)。清代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十八《舟语》记载清初澳门设有25艘艚船,用于出洋经商贸易,其船型均“以铁力木厚二三尺者为之,锢以沥青、石脑油。以独鹿木束以藤,缝以椰索。其碇以铁力木,水桫底二重。或二樯(桅)三樯,度可容数百人。”可见其船体坚固厚重,但行速偏慢。清朝广东艚船按地区与用途分为广艚、盐艚、蛋艚、局艚、潮州白艚、海南乌艚等几大类。
        其中的蛋艚船,在广东地区数量众多。蛋艚船由蛋民拥有。蛋民即广东一带的水上居民,清光绪《崖州志》记载:“蛋民,世居大蛋港、保平港、望楼港濒海诸处。男女罕事农桑,惟辑麻为网罟,以鱼为生。”据沈能毅的《中国帆船法式》一书记载,行驶于闽粤沿海的蛋艚船,“大者长一百六十五尺,广三十六尺,中桅高一百二十尺。仓深十七尺半。铁锚、铁索计重六七千斤。”
        由于蛋艚船在广东地区的船型和数量都很繁杂,清政府为此在广东各地设立河泊所,将蛋民列为甲户,进行船只和人员登记,并严格检查各型蛋艚船船式,丈量各式蛋艚船。
        清政府还制定了严格的蛋艚船管理措施。《粤东省例》卷二十《海防•归海等县渔船出海宽限半月归港如违照例按日治罪其食米盐斤按日酌增》记载: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廷规定出洋打渔的蛋民,驾驶蛋艚船出海以5日为限。后经归善、海丰二县渔民请求,广东按察司适当延长日期,但被巡抚驳回。最后又经臬司强力提议,才延长至15日。
        1766年,清廷又将盐艚船和蛋艚船的出海期限缩短至10日(《粤东省例》卷二十《海防•稽查出海船只条款并携带盐斤定数》)。
        清廷重视对广东民间渡船的船型检查,并规定了船式。《粤东省例新篡》卷三《税饷•各属渡饷》记载:清廷规定广东民间渡船“桅、帆按照船身大小六折配用:桅高减船身十分之四,帆高减桅高十分之四,帆宽又减帆高十分之四,不得上窄下宽”。清廷规定广东一带民间渡船的船型尺寸,保障了渡船的稳性。
        民船造好后,广东沿海沿江州县衙门负责船务的官员(一般都为佐贰官)前往造船地点,根据清廷制订的造船则例,量取船只长宽尺寸、检查桅帆质量和数量,在船身印烙船号和船东姓名,向船户收取当年船税后,准其下水航行。《雍正会典》卷一百三十九《兵部职方司》:“(康熙)四十二年,覆准商贾船只许用双桅,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船户取具澳里甲、各族长并邻佑,当堂画押保结,然后准其成造。”“造定之日,报县亲验明白,印烙字号姓名。”
        广东民船严格的建造质量审核和登记制度,规范了当地造船和航运业的管理,并在战时能起到快速有效补充当地水师实力的作用。

粤海关的船只管理和丈量

        清朝粤海关,于1684年成立,清代中前期鼎盛时有分关75个,分税口(31)、稽查口(22)和挂号口(22)三大类,其中有 7个大分关。《粤海关志》记载广东沿海自东至西“在在均有出海口。”
        粤海关的稽查口和挂号口主要负责国内外船只的安全检查和登记,税口负责收取船税,船税征收方式主要是船料税和商税两者一起征收。其中的船料税,又称梁头税、吨税或船钞。
        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清廷规定国内外各类商船根据船型和船只大小分类,由粤海关的监管官吏负责分类和丈量,然后依次征收梁头税和商税。
        船型划分,具体为国外欧美的“西洋夹板船”、东南亚的“东洋夹板船”;国内的“乌白艚船”、“出洋大船”、“澳门船”、“出海贸易香料艚舶船”、“出海盐船”、和“沿海贸易浆舟居船”等几大类。
        《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记载西洋船(夷船)分三等,丈量时,以船宽的梁头丈尺为准:“粤海关历办税务,系将夷船分为一、二、三等,……丈量各船时,梁头长阔丈尺,将应征银数递增递减。”《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五《户部•关税•粤海关》记载得更为详尽:西洋船分为三等:船长七十四尺以上、宽二十三尺的,为一等船;船长七十一尺至七十四尺、宽二十二尺至二十三尺的,为二等船;船长六十五尺至七十一尺、宽二十尺至二十二尺的,为三等船;三等以下的按三等船计算。
        国外学者对清中前期粤海关检查官员对西洋船的船体和梁头尺寸的丈量方法有更为详尽的记载:丈量船只的长度:从前桅的中心点到后桅的中心点,丈量船只的宽度:临近中桅后部的两侧,长宽相乘除以10 ,得到船钞税的值(美国马士《东印度公司对话贸易编年史》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P266—267)。
        东洋船按照船体丈量尺寸分为大夹板船、夹板船及乌白艚船等四等,海关监官丈量船体时同样量取船舶的长和宽。“第一等大夹板船,长七丈四五尺,阔二丈三四尺,长阔相乘,得十有八丈,征税银千四百两;第二等夹板船及乌白艚船,长七丈余,阔二丈一二尺,长阔相乘,得十有五丈四尺,税千一百两;第三等长六丈余,阔二丈余,长阔相乘,得十有二丈,税六百两;第四等长五丈余,阔一丈五六尺,长阔相乘,得八丈,税四百两”(《大清会典事例•粤海关》)。
        国内船舶出入粤海关时,海关监官也要对其进行船体丈量,长阔相乘,按值征税。
        据《《粤海关志》卷九《税则二》记载:“乌白艚船”的尺寸一般长七丈余,阔二丈三四尺;
        “出洋大船”分四等:一等“出洋大船”阔二丈二尺、长七丈三尺以上,每丈税十五两;二等阔二丈,长七丈以上,每丈税十三两;三等阔一丈八尺,长六丈以上,每丈税十一两;四等阔一丈六尺,长五丈以上,每丈税九两。
        “澳门船”在1724年之前一直作为本国“出洋大船”的四等船征收船料。“澳门船”即澳门的葡萄牙商船,清廷入股分红,对船队有部分管理权。后来两广总督孔毓珣(?—1730年)上书清廷,派员查验“澳门船”船质,朽坏者,进行维修,并编列船号进行登记,以后不添加船数,以节约国库收入,朝廷准奏执行。“臣拟查其现有船只,仍听贸易,定为额数,朽坏准修,”“将现存洋船二十五只编列字号作为定数,朽坏者准修补,此后不许添造”(《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三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9年版(P142,P392—393))。
        “出海贸易香料艚舶船”,以长阔相乘算,按尺科税,每尺税三钱。
        “出海盐船”,自八尺起征税,该料银五钱。每长一尺,递加料银五分。船身算至一丈二尺止,料银递加至七钱止。又自一丈三尺起征税,该料银八钱。每长一尺,递加料银五分。船身算至一丈七尺止,料银递加至一两止。又自一丈八尺起征税,该料银一两一钱。每长一尺,递加料银五分。船身算至二丈二尺止,料银递加至三两止。
        “沿海贸易桨舟居船”,自五尺起科,至七尺九寸止,每尺科料银三钱,不行递加。自八尺起以上,照出海盐船例,每长一尺,递加科算。以上盐船、桨舟居船船料俱一年两次征收。
        除船料和商税,粤海关还征收船舶附加税(即杂税),名目繁多,引起众多来华外商的质疑与诟病。杂税包括规礼、分头、担头、缴送、火耗、平余、行用、引水费等。其中的规礼又称船规、规例,雍正四年(1726年)规礼成为合法税收而载入例册。
        乾隆二十四年(1760年)的船规则例,记载进入粤海关的相关规礼、押船、丈量等附加税规定有30条,出关的验舱、领牌、押船等附加税规定有38条。《新柱等奏各关口规礼名色请删改载则例内折》:“检阅粤海关则例,内开:外洋番船进口,自官礼银起,至书吏、家人、通事、头役止,其规礼、火足、开舱、押船、丈量、贴写、小包等名色,共三十条。又放关出口,书吏、家人等验舱、放关、领牌、押船、贴写、小包等名色,共三十八条”(北京故宫博物院《史料旬刊》第五期,1932年版P159)。这表明清初粤海关的附加税繁杂,管理层面腐败,同时“开舱”、“丈量”、“验舱”、“领牌”等出入关检验程序,也反映了粤海关对船舶安全检查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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