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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事故 鸦片战争初西方列强插手中国船舶检查与管理

2020-2-23 23:07 · 航海历史
来自: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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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9年3月,林则徐虎门销烟。1840年英海军在中国挑起了第一次鸦片战争,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在南京签订了屈辱的不平等条约《江宁条约》,又称《南京条约》。除赔偿2100万银元,还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虽然海关和航政的管理权由清廷官员负责,晚清海关的船舶检查、船体和载运量的丈量、船税的收取具体工作等,也由清廷海关负责管理。但航政条规等政策的制订,多由清政府和西方人共同协商完成。中国领海权已受到西方列强的严重威胁。
        中英不平等条约中航政与船舶检查规范
        1842年清政府与英国在南京江面的英舰上签订不平等《南京条约》13条,其中第2条规定:“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明确了英国派驻管事官等,专理英国商船与贸易之事,并与清朝地方官有航政管理工作方面的业务往来。
        1843年10月8日清政府又与英国在虎门签订了内容更为详尽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英方在航政管理方面强行规定:
商船管理方面,“货船进口报关一款”:“管事官既得船牌及舱口报单等件,即行文通知该口海关,将该船大小可载若干吨、运来系何宗货物逐一声明,以凭抽验明确,准予开舱卸货,按例输税。”
       “货船按吨输钞一款”:“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书明可载若干,定输税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
       “英国官船口内停泊宜款”:“至官船进口、出口,英国管事官应先期通报海关,以凭查照”(见《道光条约》卷二,P12 - 2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一,P369-389),《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是《南京条约》的补充款。其中“货船按吨输钞一款”中规定的“每吨输银五钱”,完全侵犯了清廷船钞税收的主权。
        当时,管理海关和航政的人员主要是中国官员,晚清时期每一海关道都有专门负责关税的道员。此外,当地驻军的总督部院、巡抚部院、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等军政要员监督执行。如广东地区的国外来船,由粤海关的管理人员发船照,登记船号。英国官员辅助之,“香港必须特派英官一员,凡遇华船赴彼售货、置货者,将牌照严行稽查。”
        由“生活、读者、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北京出版的王铁崖编着《中外旧约章汇编》(共三册)记载了1689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大部分“中国对外订立的条约、协定、章程、合同”。其中《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规定:“各港口海关按月以所发给之牌照若干张,船只系何字号,”等等,都需“每月逐一具报粤海关。粤海关转为通知香港管理之英官,以便查明稽核。”同时,“该英官亦英将来我各商之船号、商名、货物数目,每月照式具报粤海关。”
        收税工作包括对船只吨位和船体的丈量、检查和核实。粤海关官员抽取“每吨输银五钱”的船税时,按照船只大小分类,检查船只载重“五十吨”、“七十五吨”和“一百五十吨”三个重量级分类。“最小者以七十五吨为率,最大者以便五十吨为率,每进口一次,按吨纳钞一钱;其不及七十五吨者,仍照七十五吨计算;倘已逾一百五十吨者,即作大洋船论,仍按新例,每吨输钞五钱。”英国小船则免交船税:“英国之各小船,如二枝桅或一枝桅、三板、划艇等名目,向不输钞。”
       《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还制订了英国小船的检查规范:中国的海关官员检查船照,要认真仔细。船照上要有中英文双语的船况说明,包括船体大小,船体形状、载重量等,以便检查核实。“凡此等英国二枝桅、一枝桅、划艇等小船,必须领英官牌照,用汉、英字样言明大、小,何等样船只,能载若干吨,以便稽查。”
       《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还要求清廷提供检修船舶的场地:“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有物料。”
        1843年10月,英政府在广东虎门与清廷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还规定:以前中国海关收取船税,“向来系丈量船身,按丈输钞”,需要对船身进行检丈。从今以后英国船只,按吨缴纳船钞“一吨输钞银伍钱”。因此,中国海关官员检查船牌上的载重量记载,就很重要。海关收取船税后,将“完税红单”上报“英国管事官验明”,船只才允许离港:“五、货船按吨输钞一款: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税之多寡,计每顿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
       “六、……由海关给发完税红单,该商呈送英国管事官验明,方准发远船牌,令行出口。”
       “船钞:向来系丈量船身,按丈输钞,今议改查照船牌所开此船可以载货若干,每顿积方计算以一百二十二斗为一吨输钞银伍钱;共丈量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等规,全行删免。”
        中国对英国开放五口港口后,中国对外贸易的中心逐渐由广州转向上海。上海的进出口贸易总值跃居各海关第一。1851年,英国以清政府在上海长江口“征税行政腐败”为由,由英国领事直接向各国进出长江口的船只进行征税,长江航政管理与航道管理权部分落入英国人手中。
       中美、法、瑞和挪不平等条约中的“查验船牌”与检丈规定
        美国见英国船舶可在中国五大港口自由来往与贸易,1844年也强迫晚清政府在澳门望厦地区签署了《望厦条约》。这也是清廷与美国签署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望厦条约》在《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中名称为《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这个条约规定美国船只靠近中国这五个大港口,都要由美国领事官员第一个来查验船只和船货,然后将数据汇报给中国海关。中国海关按报告的船吨位数量收取船税。中国官员不得上船检查船身,查看船用设备质量等。
        美中的《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规定:每年岁末,五港口的美国领事官都会统计出入港口的美国船只数量,以及船税收取情况,交到各省的总督办公室,再由户部相关部门“以凭查验”。
       “1844年7月3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望厦)晚清政府与美国签订的《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记载:“六、凡合众国船只赴五港口贸易者,均由领事等官查验船牌,报明海关,按所载吨数输纳船钞,计所载货物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顿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顿纳钞银一钱,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项规费全行裁革。……”
       “二十二、每届中国年终,分驻五港口各领事官应将合众国一年出入口船只、货物数目及估定价值,详细开报各奔省总督,转咨户部,以凭查验。”
       《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还规定:美国船只在沿海遇风暴触礁搁浅者,“遇盗致有损坏”者,沿海地方官要“设法拯救”,并尽量引至“本港口修整”。外洋商船漂至中国海域,当地应派官“查明”,“妥为办理”。
        航政管理权方面,受西方列强的胁迫,1851年9月,清政府的上海道台,任命贝莱士(美国人)为上海港务长,行使上海各港口的航政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对来往的外国船只和中国船只进行安全检查,并维持各码头秩序(《上海港史》P107)。
        上海港务长其实是由驻扎在上海的英、美、葡、荷、丹五国领事推举出来的人选,外国人的当选,极大破坏了我国航政管理方面的主权。
        1844年10月24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清廷在黄浦被迫与法国签订了《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又称《黄浦条约》)。《黄浦条约》由清廷的钦差大臣耆英和法国公使拉萼尼代表中法两国在广州黄埔的法国军舰上签订。中法不平等条约中的按吨纳银例式,取代了以往清政府的按船体尺寸量长的收税方法。
       《黄埔条约》规定法国船进入中国港口,要先把船牌和货单交给法国领事馆的官员,由他们验明后,“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中国海关官员根据船牌上的记录“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从前进口、出口各样规费,一概革除,以后不得再生别端。”即中国的按梁头纳钞、按船体尺寸量长的收税方法以后不能再使用。中国海关官员也无权上船检查和安全管理,其船只的检丈和登记权利基本为法国领事官所把持。
        中国海关只要按照第十五款规定执行即可:“第十五款:凡船进口,出二日之外,即将船钞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从前进口、出口各样规费,一概革除,以后不得再生别端。凡纳钞时,海关给发执照,开明船钞完纳;倘该船驶往别口,即与进口时,将执照送验,毋庸输钞,一面重复;凡佛兰西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所有佛兰西三板等小船,无论有篷、无篷,附搭过客,载运行李、书信、食物,并无应税之货者,一体免钞。若该小船载运货物,照一百五十吨以下之例,每吨输钞银一钱。倘佛兰西商人雇贷中国船艇,该船不输船钞。”
        除海关官员外,中国地方官还担负附近海域法国损坏船舶的抢救、检查、维护、搜集船只残片和货物打捞等的航政工作。“第三十款:……如有佛兰西船只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地方官闻知,即为拯救,给与日用急需,设法打捞货物,不使损坏,随照会附近领事等官,会同地方官,设法着令该商梢人等回国,及为之拯救破船木片、货物等项。”
        三年后的1847 年3 月20 日,瑞典和挪威也要求清廷对他们开放中国五大口岸,于是清廷在广州和瑞典、挪威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三国条约。三国条约与清廷和法国签订的《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内容和条件基本一致:150吨以上的外国船,每吨纳钞银五钱,“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项规费全行裁革”,中国以往通过检丈收取船税的规定被废弃了。
        有关航政管理方面的内容,清政府与瑞典、挪威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不平等条约具体规定:
       “六、凡瑞典国、挪威国等船只赴五港口贸易者,均由领事等官查验船牌,报明海关,按所载吨数输纳船钞,计所载货物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项规费全行裁革。或有船只进口,已在本港海关纳完钞银,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转售者,领事等官报明海关,于该船出口时,将钞已完纳之处在红牌内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
       “二十二、瑞典国、挪威国等现与中国订明和好,无处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另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五口交易,其瑞典国、挪威国等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五口,中国应认明瑞典国、挪威国等旗号,便准入港;……”
       “二十三、每届中国年终,分驻五港口各领事官应将瑞典国、挪威国等一年出入口船只、货物数目及估定价值,详细开报各本省总督,转咨户部,以凭查验。”
       “二十七、瑞典国、挪威国等贸易船只,若在中国洋面,遭奉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沿海地方官查知,即应设法拯救,酌加抚恤,俾得驶至本港口休整,一切采买米粮,汲取淡水,均不得稍为禁阻;如该商船在外洋损坏,漂至中国沿海地方者,经官查明,亦应一体抚恤,妥为办理。”
       “三十二、(瑞典、挪威)兵船损坏,亦准修补。”
       由此条约可知,分驻五港口的瑞典和挪威的领事官除“查验船牌”,“按所载吨数输纳船钞”外,还负责本国船只的管理:包括登记和检查年度船只的数量、船况和船货情况,并将这些船只管理情况汇报给中国的省总督,“转咨户部,以凭查验。”
        太平天国的航政管理制度
        太平天国时期(1851年~ 1864年),洪秀全(1814年~ 1864年)建都南京,建立了军事航政管理体系。洪秀全在江苏南京、湖北武昌、江西九江和安徽芜湖设置了海关,以进行相关军事航政事务,并对民船实施登记、检丈与收税。太平天国政权的航政管理制度与措施,维护了中国主权的部分尊严。
        南京方面,清政府在沿江关口设有:建康榷货务、龙江关、大胜关、新江关、新安津、西新关等专司征收船料钞和货物税的关卡。1853年,太平天国政府定都南京后,在南京设立了天海关,下设提头关、提中关和提下关三个检查关口,负责过往船只的航政管理工作。
        航政管理方面,太平天国政府在南京三关设立了“协理”、“书手”、“听使”等职官,负责关口来往船只的检丈、征税和安全检查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4册,P637)。
        太平天国政府还设立了正、副巡河道官员各一人,乘船来往巡视河道工作、稽查来往船只,监督沿岸关口人员检查过往船只的船票情况。沿江河河道行驶的中外船只,必须领取太平天国发放的“行路船票”,上面记录了船员人数、船内货物、来往地名、日期等。官船还要有船牌,上面记录水营管带姓名、水手人员等,挂于船桅上以便检查(《贼情汇纂》卷八《太平天国》第3册,P210)。
        1853年4月22日和5月3日,英国战舰“哈尔士”号来往于镇江江面,侵犯我国内河主权,太平天国岸上炮台与江中水师战船一起炮击英战舰“哈尔士”号,迫使敌舰不敢深入南京江面。1854年5月,美国“色士奎哈那”号战舰路过镇江,太平天国岸上炮台发炮轰击之,迫使其停航接受对话(茅家琦《太平天国对外关系史,P77》)。同年6月英国“响尾蛇”号和“冥河”号两舰进入镇江,太平军发炮轰击之,迫使其停航抛锚。经谈判后议定:英国等西方国家可以来华通商,“听守镇江大员办理”,“惟鸦片为禁” (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纂的《太平天国文书汇编》P296,《东王杨秀清答复英人三十一条,并质问英人五十条诰谕》)。可见太平天国政权执行独立的海关政策,鼓励正常贸易,严禁鸦片进口,有力维护了中国临时政府在航政管理方面的主权。
        在太平天国控制的水域,均由水管正副将军负责管理船舶,每船委派一管带(船长)统领,船在航行前除须领持船牌(船舶登记证)外,还须领取“行路船票”,船票上写明船上人数、装载货物的名称以及到达港口地点,由沿途巡察官照数验明,不得失察。太平天国在所控制的长江沿线还设有税关,每关设卡三道,即提头关、提中关、提下关,在天京(今南京)设的税关称天京关,后称天海关,税关中备有查货的关票和查船的铁印,船只查验完毕后,发给关票和小黄旗一面,加盖铁印,小黄旗必须插于船头,并在船尾粉书大字“×× 关查过”,方可放行,对于外国轮船通过南京水域,既须由天京关佐验明外国领事所发的官照(证明文件),又须由上、中、下三关验查船牌和核实货物,照章纳税,方准放行。
        1864年,南京被清军攻陷,天海关即告结束,前后仅存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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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9年3月,林则徐虎门销烟。1840年英海军在中国挑起了第一次鸦片战争,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在南京签订了屈辱的不平等条约《江宁条约》,又称《南京条约》。除赔偿2100万银元,还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虽然海关和航政的管理权由清廷官员负责,晚清海关的船舶检查、船体和载运量的丈量、船税的收取具体工作等,也由清廷海关负责管理。但航政条规等政策的制订,多由清政府和西方人共同协商完成。中国领海权已受到西方列强的严重威胁。
        中英不平等条约中航政与船舶检查规范
        1842年清政府与英国在南京江面的英舰上签订不平等《南京条约》13条,其中第2条规定:“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明确了英国派驻管事官等,专理英国商船与贸易之事,并与清朝地方官有航政管理工作方面的业务往来。
        1843年10月8日清政府又与英国在虎门签订了内容更为详尽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英方在航政管理方面强行规定:
商船管理方面,“货船进口报关一款”:“管事官既得船牌及舱口报单等件,即行文通知该口海关,将该船大小可载若干吨、运来系何宗货物逐一声明,以凭抽验明确,准予开舱卸货,按例输税。”
       “货船按吨输钞一款”:“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书明可载若干,定输税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
       “英国官船口内停泊宜款”:“至官船进口、出口,英国管事官应先期通报海关,以凭查照”(见《道光条约》卷二,P12 - 2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一,P369-389),《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是《南京条约》的补充款。其中“货船按吨输钞一款”中规定的“每吨输银五钱”,完全侵犯了清廷船钞税收的主权。
        当时,管理海关和航政的人员主要是中国官员,晚清时期每一海关道都有专门负责关税的道员。此外,当地驻军的总督部院、巡抚部院、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等军政要员监督执行。如广东地区的国外来船,由粤海关的管理人员发船照,登记船号。英国官员辅助之,“香港必须特派英官一员,凡遇华船赴彼售货、置货者,将牌照严行稽查。”
        由“生活、读者、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北京出版的王铁崖编着《中外旧约章汇编》(共三册)记载了1689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大部分“中国对外订立的条约、协定、章程、合同”。其中《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规定:“各港口海关按月以所发给之牌照若干张,船只系何字号,”等等,都需“每月逐一具报粤海关。粤海关转为通知香港管理之英官,以便查明稽核。”同时,“该英官亦英将来我各商之船号、商名、货物数目,每月照式具报粤海关。”
        收税工作包括对船只吨位和船体的丈量、检查和核实。粤海关官员抽取“每吨输银五钱”的船税时,按照船只大小分类,检查船只载重“五十吨”、“七十五吨”和“一百五十吨”三个重量级分类。“最小者以七十五吨为率,最大者以便五十吨为率,每进口一次,按吨纳钞一钱;其不及七十五吨者,仍照七十五吨计算;倘已逾一百五十吨者,即作大洋船论,仍按新例,每吨输钞五钱。”英国小船则免交船税:“英国之各小船,如二枝桅或一枝桅、三板、划艇等名目,向不输钞。”
       《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还制订了英国小船的检查规范:中国的海关官员检查船照,要认真仔细。船照上要有中英文双语的船况说明,包括船体大小,船体形状、载重量等,以便检查核实。“凡此等英国二枝桅、一枝桅、划艇等小船,必须领英官牌照,用汉、英字样言明大、小,何等样船只,能载若干吨,以便稽查。”
       《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还要求清廷提供检修船舶的场地:“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有物料。”
        1843年10月,英政府在广东虎门与清廷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还规定:以前中国海关收取船税,“向来系丈量船身,按丈输钞”,需要对船身进行检丈。从今以后英国船只,按吨缴纳船钞“一吨输钞银伍钱”。因此,中国海关官员检查船牌上的载重量记载,就很重要。海关收取船税后,将“完税红单”上报“英国管事官验明”,船只才允许离港:“五、货船按吨输钞一款: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税之多寡,计每顿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
       “六、……由海关给发完税红单,该商呈送英国管事官验明,方准发远船牌,令行出口。”
       “船钞:向来系丈量船身,按丈输钞,今议改查照船牌所开此船可以载货若干,每顿积方计算以一百二十二斗为一吨输钞银伍钱;共丈量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等规,全行删免。”
        中国对英国开放五口港口后,中国对外贸易的中心逐渐由广州转向上海。上海的进出口贸易总值跃居各海关第一。1851年,英国以清政府在上海长江口“征税行政腐败”为由,由英国领事直接向各国进出长江口的船只进行征税,长江航政管理与航道管理权部分落入英国人手中。
       中美、法、瑞和挪不平等条约中的“查验船牌”与检丈规定
        美国见英国船舶可在中国五大港口自由来往与贸易,1844年也强迫晚清政府在澳门望厦地区签署了《望厦条约》。这也是清廷与美国签署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望厦条约》在《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中名称为《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这个条约规定美国船只靠近中国这五个大港口,都要由美国领事官员第一个来查验船只和船货,然后将数据汇报给中国海关。中国海关按报告的船吨位数量收取船税。中国官员不得上船检查船身,查看船用设备质量等。
        美中的《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规定:每年岁末,五港口的美国领事官都会统计出入港口的美国船只数量,以及船税收取情况,交到各省的总督办公室,再由户部相关部门“以凭查验”。
       “1844年7月3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望厦)晚清政府与美国签订的《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记载:“六、凡合众国船只赴五港口贸易者,均由领事等官查验船牌,报明海关,按所载吨数输纳船钞,计所载货物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顿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顿纳钞银一钱,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项规费全行裁革。……”
       “二十二、每届中国年终,分驻五港口各领事官应将合众国一年出入口船只、货物数目及估定价值,详细开报各奔省总督,转咨户部,以凭查验。”
       《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还规定:美国船只在沿海遇风暴触礁搁浅者,“遇盗致有损坏”者,沿海地方官要“设法拯救”,并尽量引至“本港口修整”。外洋商船漂至中国海域,当地应派官“查明”,“妥为办理”。
        航政管理权方面,受西方列强的胁迫,1851年9月,清政府的上海道台,任命贝莱士(美国人)为上海港务长,行使上海各港口的航政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对来往的外国船只和中国船只进行安全检查,并维持各码头秩序(《上海港史》P107)。
        上海港务长其实是由驻扎在上海的英、美、葡、荷、丹五国领事推举出来的人选,外国人的当选,极大破坏了我国航政管理方面的主权。
        1844年10月24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清廷在黄浦被迫与法国签订了《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又称《黄浦条约》)。《黄浦条约》由清廷的钦差大臣耆英和法国公使拉萼尼代表中法两国在广州黄埔的法国军舰上签订。中法不平等条约中的按吨纳银例式,取代了以往清政府的按船体尺寸量长的收税方法。
       《黄埔条约》规定法国船进入中国港口,要先把船牌和货单交给法国领事馆的官员,由他们验明后,“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中国海关官员根据船牌上的记录“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从前进口、出口各样规费,一概革除,以后不得再生别端。”即中国的按梁头纳钞、按船体尺寸量长的收税方法以后不能再使用。中国海关官员也无权上船检查和安全管理,其船只的检丈和登记权利基本为法国领事官所把持。
        中国海关只要按照第十五款规定执行即可:“第十五款:凡船进口,出二日之外,即将船钞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从前进口、出口各样规费,一概革除,以后不得再生别端。凡纳钞时,海关给发执照,开明船钞完纳;倘该船驶往别口,即与进口时,将执照送验,毋庸输钞,一面重复;凡佛兰西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所有佛兰西三板等小船,无论有篷、无篷,附搭过客,载运行李、书信、食物,并无应税之货者,一体免钞。若该小船载运货物,照一百五十吨以下之例,每吨输钞银一钱。倘佛兰西商人雇贷中国船艇,该船不输船钞。”
        除海关官员外,中国地方官还担负附近海域法国损坏船舶的抢救、检查、维护、搜集船只残片和货物打捞等的航政工作。“第三十款:……如有佛兰西船只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地方官闻知,即为拯救,给与日用急需,设法打捞货物,不使损坏,随照会附近领事等官,会同地方官,设法着令该商梢人等回国,及为之拯救破船木片、货物等项。”
        三年后的1847 年3 月20 日,瑞典和挪威也要求清廷对他们开放中国五大口岸,于是清廷在广州和瑞典、挪威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三国条约。三国条约与清廷和法国签订的《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内容和条件基本一致:150吨以上的外国船,每吨纳钞银五钱,“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项规费全行裁革”,中国以往通过检丈收取船税的规定被废弃了。
        有关航政管理方面的内容,清政府与瑞典、挪威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不平等条约具体规定:
       “六、凡瑞典国、挪威国等船只赴五港口贸易者,均由领事等官查验船牌,报明海关,按所载吨数输纳船钞,计所载货物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项规费全行裁革。或有船只进口,已在本港海关纳完钞银,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转售者,领事等官报明海关,于该船出口时,将钞已完纳之处在红牌内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
       “二十二、瑞典国、挪威国等现与中国订明和好,无处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另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五口交易,其瑞典国、挪威国等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五口,中国应认明瑞典国、挪威国等旗号,便准入港;……”
       “二十三、每届中国年终,分驻五港口各领事官应将瑞典国、挪威国等一年出入口船只、货物数目及估定价值,详细开报各本省总督,转咨户部,以凭查验。”
       “二十七、瑞典国、挪威国等贸易船只,若在中国洋面,遭奉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沿海地方官查知,即应设法拯救,酌加抚恤,俾得驶至本港口休整,一切采买米粮,汲取淡水,均不得稍为禁阻;如该商船在外洋损坏,漂至中国沿海地方者,经官查明,亦应一体抚恤,妥为办理。”
       “三十二、(瑞典、挪威)兵船损坏,亦准修补。”
       由此条约可知,分驻五港口的瑞典和挪威的领事官除“查验船牌”,“按所载吨数输纳船钞”外,还负责本国船只的管理:包括登记和检查年度船只的数量、船况和船货情况,并将这些船只管理情况汇报给中国的省总督,“转咨户部,以凭查验。”
        太平天国的航政管理制度
        太平天国时期(1851年~ 1864年),洪秀全(1814年~ 1864年)建都南京,建立了军事航政管理体系。洪秀全在江苏南京、湖北武昌、江西九江和安徽芜湖设置了海关,以进行相关军事航政事务,并对民船实施登记、检丈与收税。太平天国政权的航政管理制度与措施,维护了中国主权的部分尊严。
        南京方面,清政府在沿江关口设有:建康榷货务、龙江关、大胜关、新江关、新安津、西新关等专司征收船料钞和货物税的关卡。1853年,太平天国政府定都南京后,在南京设立了天海关,下设提头关、提中关和提下关三个检查关口,负责过往船只的航政管理工作。
        航政管理方面,太平天国政府在南京三关设立了“协理”、“书手”、“听使”等职官,负责关口来往船只的检丈、征税和安全检查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4册,P637)。
        太平天国政府还设立了正、副巡河道官员各一人,乘船来往巡视河道工作、稽查来往船只,监督沿岸关口人员检查过往船只的船票情况。沿江河河道行驶的中外船只,必须领取太平天国发放的“行路船票”,上面记录了船员人数、船内货物、来往地名、日期等。官船还要有船牌,上面记录水营管带姓名、水手人员等,挂于船桅上以便检查(《贼情汇纂》卷八《太平天国》第3册,P210)。
        1853年4月22日和5月3日,英国战舰“哈尔士”号来往于镇江江面,侵犯我国内河主权,太平天国岸上炮台与江中水师战船一起炮击英战舰“哈尔士”号,迫使敌舰不敢深入南京江面。1854年5月,美国“色士奎哈那”号战舰路过镇江,太平天国岸上炮台发炮轰击之,迫使其停航接受对话(茅家琦《太平天国对外关系史,P77》)。同年6月英国“响尾蛇”号和“冥河”号两舰进入镇江,太平军发炮轰击之,迫使其停航抛锚。经谈判后议定:英国等西方国家可以来华通商,“听守镇江大员办理”,“惟鸦片为禁” (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纂的《太平天国文书汇编》P296,《东王杨秀清答复英人三十一条,并质问英人五十条诰谕》)。可见太平天国政权执行独立的海关政策,鼓励正常贸易,严禁鸦片进口,有力维护了中国临时政府在航政管理方面的主权。
        在太平天国控制的水域,均由水管正副将军负责管理船舶,每船委派一管带(船长)统领,船在航行前除须领持船牌(船舶登记证)外,还须领取“行路船票”,船票上写明船上人数、装载货物的名称以及到达港口地点,由沿途巡察官照数验明,不得失察。太平天国在所控制的长江沿线还设有税关,每关设卡三道,即提头关、提中关、提下关,在天京(今南京)设的税关称天京关,后称天海关,税关中备有查货的关票和查船的铁印,船只查验完毕后,发给关票和小黄旗一面,加盖铁印,小黄旗必须插于船头,并在船尾粉书大字“×× 关查过”,方可放行,对于外国轮船通过南京水域,既须由天京关佐验明外国领事所发的官照(证明文件),又须由上、中、下三关验查船牌和核实货物,照章纳税,方准放行。
        1864年,南京被清军攻陷,天海关即告结束,前后仅存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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