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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事故 邮传部机构与船舶管理和检查职能

2020-2-23 22:47 · 航海历史
来自: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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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邮传部邮政会批阅咨文一件

        晚清时期,清政府设立邮传部,专职交通行政方面的工作。邮传部下辖的船政司主管全国船政,包括掌议船律,对民间木帆船进行登记、验丈和质量检查等。邮传部在致力于发展航运和邮政事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中国近代航政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邮传部的设置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清政府设立邮传部(1906年~1912年),专职交通行政方面的工作。1906年之前,交通行政工作无专管机构:船政招商局隶北洋大臣管理,内地商船隶工部管理,邮政隶总税务司管理,铁路、电政由相关大臣主管。
        邮传部成立的大背景受国外政治局势动荡的影响: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打败了沙皇专职的俄国。慈禧政府受到触动,认为清代的封建专制也应改制为君主立宪制,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立宪,于是对国家行政体制——六部制进行了改革。
        清政府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将户部改为度支部;工部并入商部,改称农工商部;兵部改为陆军部;刑部改为法部……同时增设邮传部。
        邮传部的成立,还有国内因素的推动。当时,郑观应(1842年〜1922年)撰写了《盛世危言后编》一书,认为清政府应争回包括船舶检验在内的航政管理权。郑观应曾先后担任太古轮船公司买办、上海电报局总办、轮船招商局帮办和总办等职务。
        郑观应在船舶检验方面谈到:“外国通例,凡往来各口商船,无论中外必由地方官派国家所雇机器司及国家所雇之船主查验,其船之大小坚(音雨,恶劣),限装客位多少,至小轮拖带,亦宜限定船数,以免贪多失事”(《盛世危言后编》第八卷P3〜5)。
        在全国众多像郑观应这样有志之士的激烈呼吁下,1906年,清政府批准政治大臣载泽等人的奏折,于1906年9月设立邮传部,负责轮船、公路、电信和邮件等的主管部门,希望争回一些直接管理权,以维护中国主权。
        邮传部下设厅、司、科、课,实行逐级管理制,分工合作,比六部制科学合理。邮传部的主管有尚书(后期改称大臣、正首领)一人,侍郎(后期改称副大臣)分左右侍郎各一人。
        邮传部参议厅职官有左、右参议(正四品) 各一人,佥事(正五品)及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各二人。参议厅职掌考订章程、复核文稿、检查事例,提议交议各事宜。
        邮传部下属船政司、路政司、电政司、邮政司和庶务司等五个司。五司各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
        邮传部自成立至1911年的不到6年间,尚书一职13次易人。
        邮传部的职员录取,采取考核方法择优录取。如光绪三十二年九月(1906年11月)邮传部“不仅考核调入人员,对留学生亦加以考核,择优录用。规定每年三月、八月,对留日铁道毕业生进行考核。……此外,鉴于中国轮船所有船主、驾驶技师等员向未考核,轮船遇险失事时有所闻,即对船主驾驶技师进行了考核”(《申报》,1911年1月2日记载)。
        邮传部注重职员的真材实学,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邮传部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
        1911年8月,邮传部在吴淞炮台湾成立“邮传部高等商船学堂”,由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监督唐文治负责学校业务。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高等航海学府诞生。唐文治开设船政科,并提倡“以道德端其规模,以规律束其身心”,为培养航政与船舶监督管理人才奠定了坚实基础。
        船政司的船舶管理及相关规范制订
        邮传部下辖的船政司主管全国船政,具体管理职能包括:掌议船律,负责内港外海各江航业,测量沙线,推广埠头,建设船坞,以及审议运货、保险、检查灯台浮标各事,“凡有关船政者胥掌焉”。
        船政司行政机构办事官员如下:郎中二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小京官二人,八九品录事无定员。
        船政司下设筹度科和核计科。筹度科掌管航务调查,航路开发、航业推广及保护,船政的条陈、筹备及整顿,并负责审核章程,船会的管理,船舶的失险检查,检查灯旗、信号、码头、商埠、军运、漕运、船员考核培训等。核计科执掌各轮船公司的轮船表册、帐簿、注册给照、购买、估变、救难和航务讼裁等项。
        船政司虽然成立,对相关航政的管理范围,依旧限于国内范围。由于没有与总税务司的管理范围实行有效的对接,新成立的邮传部的船政司的管理权限范围,主要面对的还是旧关和国内的轮船招商局等一些航运公司。
        但是,船政司在此期间,依然孜孜不倦做了大量航政管理与国内船只登记方面的有益工作,包括订立《各省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奏请公布和拟成《航律纲目草案》等14篇。
        如1906年12月,船政司订立轮船表式,下发江海关、江汉关、津海关、东海关,以及奉天、山东、闽浙、两广等各关。
        船政司下发轮船表式,目的是登记注册各关理船厅所有进出口轮船“名称、艘数、大小、尺寸”,和国内各小轮公司的“船名、船数,并该公司从前、现在所定航海管驾、转舵、转帆、防碰、保险、搭客、载货、停泊、拖带、昼夜暗号各项章程均应详细汇齐,报告本部”,使船政司有完整的资料档案,“以凭稽核”(《交通史》第一册《第一章·总务》P15)。
       “中国南北洋轮船表”表式,列有需要填写数据或内容的表项(涉及船舶质量技术数据的)包括:船名、制造购买年月、历年估现成本、船身长广尺寸、吃水尺寸、机器马力、速率、装载吨数、舱位容客数、船员水手杂役名数、大修次数及修费等。“各国往来沿海长江轮船表”需要填写数据或内容的表项如下:船名、历年估现成本、船身长广尺寸、吃水尺寸、机器马力、速率、装载吨数、舱位容客数等(《交通史》第一册《第一章·总务》P15)。
        由于统计数据不全,一些船公司收到表格后“延置不覆”,邮传部船政司又于1910 年订定《注册给照章程》20条,下发各省大小轮船公司。各公司按照章程到船政司注册领照,然后各海关根据船政司颁发的下水执照,“呈验”后发予船照,纳完船钞后洋商船和华商船可出入关口。
        宣统元年(1909年),邮传部还颁发了《川鄂会订川江行轮免碰民船章程》10条,同时颁发的还有《川江行轮赔偿章程》8条。
        邮传部的船舶检查业务
        宣统元年九月,邮传部获准咨请税务大臣将邮政和理船厅代管的船政和航政职务移交邮传部接管。总税务司虽移交了邮政,但坚持认为理船厅与税关互相关连,关系密切,不能划分,且以条约上海事工程与船钞有关,不能移交华人为由,不予移交。
        1906年清政府的农工商部成立商船公会。1908年,商船公会所辖的商轮检查和管理工作,由邮传部接替农工商部负责。农工商部只负责商船公会的我国民船检查和管理工作。
        宣统二年(1910年)二月,邮传部拟定《航律纲目草案》14篇,草案参照英国管理船律的相关法规,根据中国的航政情况整理而成。14篇分总律、商船律、商船注册律、船主律、船长律、经理人员律、船员律、引水律、行船安稳律、旅客律、货物运送律、救护律、损失平均律和水险律等。
        宣统三年(1911年)七月,邮传部与农工商部合作,重新修订了《商船公会章程》,第7 条规定“商船总会设总理一员,协理一员,分会设总理一员。”
        第17条规定“商船公会应办之事”:“二、调查船只之种类、籍贯,列号编入船簿。”
       “四、查察船只之良莠,并检验船面需用防险物件。”
        第22条规定:“凡入会船只,桅首一律悬挂龙旗,并于船尾悬挂商船公会旗号一面,以便稽查。仍自备船灯一分,至夜悬挂桅头,预防碰撞,其不遵者,查出议罚。”
        第23条规定:“凡入会船只,应给与船旗、船牌,交由该船户收执其船旗、船牌,样式由邮传部颁定,该总会仿照制造,给发船户悬挂,其分会则由总会制成转给。”
        第28条规定:“凡入会之船,应开报左列事项, 由公会查验、分类、列簿,该船毋庸交纳船簿之费。
       “第一类:一、船名。二、船籍。三、船质(钢质、铁质、木质)。四、创办年月。五、往来区域。六、桅数。七、船身长、广尺寸,及吃水尺寸。八、机器马力、速率。九、舱位容客数。十、吨数(容积及载重,均应分别详列)。……
       “第二类:帆船簿。一、号数及种类(帆船向无名称,应由公会编定号数,标示船面,以便稽考)。二、船身长、广尺寸。三、往来区域。四、载重数。五、桅数。六、船主之姓名、籍贯(如系船行所有,须注明系集股或独资)。”
        第30条:“ 凡曾经公会列簿船只,其有转卖、租借,及毁坏、停搁、碰撞、沉没等事,应由总会按季呈由劝业道,按年汇报邮传部存案。”(以上见《交通史航政篇》第一册《第一章·总务》P103〜115)。
        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轮船招商局颁发了《松黑两江邮船总局章程》,其中第三规制的第四条规定,松黑两江邮船局的工程科有科长、科员各一人,负责“督造轮船,修理机器,一切工程之事皆属之”;庶务一员,负责购置船用器具,兼“检验、销废等事”(《交通史航政篇》第二册《第二章·航业》P350)。轮船招商局下属机构松黑两江邮船局还订立了一些规则,如《江防队管理规则》其中一条:“查摆渡船,如有朽腐之处,即令修理。”《江防队教练规则》其中规定:“松黑两江渡船,既由本局编定号数”(《交通史航政篇》第一册《第三章·航务》P400)。轮船招商局相关部门有行使检验和给船只编定船号的职责。
        清宣统元年(1909年),四川、湖广两督重新修订了《川江行轮免碰民船章程》,以适应川江滩险流急的特殊情况,维护川江船舶航行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并咨请邮传部立案通行。
        1910年浙江巡警道拟订《内河水路巡警章程》(《浙江官报》第42期,宣统二年),规定水巡管理事项涉及船只检查内容的包括:编查船只,稽查船舶乘客。查看船舶装载过重等。
        船政司还先后派人测勘了黄渭河流,疏浚了南北运河,并对各沿江沿海的轮船进行登记调查,试办邮船,并添购新轮。船政司负责管理的招商局,下设八百多家轮船企业,拥有轮船三千多艘,遍布上海、长江、珠江流域、东南沿海等航运网络。
        邮传部在晚清时期致力于发展铁路、航运、邮政、电政事业表现不凡,对促进中国近代邮政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其中,邮传部的船政司负责掌管全国航政,船检业务方面,船政司兼有对民间木帆船进行登记、验丈和质量检查的管理职责。至“中华民国”1912年4月成立,邮传部被“中华邮政”部门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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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邮传部邮政会批阅咨文一件

        晚清时期,清政府设立邮传部,专职交通行政方面的工作。邮传部下辖的船政司主管全国船政,包括掌议船律,对民间木帆船进行登记、验丈和质量检查等。邮传部在致力于发展航运和邮政事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中国近代航政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邮传部的设置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清政府设立邮传部(1906年~1912年),专职交通行政方面的工作。1906年之前,交通行政工作无专管机构:船政招商局隶北洋大臣管理,内地商船隶工部管理,邮政隶总税务司管理,铁路、电政由相关大臣主管。
        邮传部成立的大背景受国外政治局势动荡的影响: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打败了沙皇专职的俄国。慈禧政府受到触动,认为清代的封建专制也应改制为君主立宪制,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立宪,于是对国家行政体制——六部制进行了改革。
        清政府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将户部改为度支部;工部并入商部,改称农工商部;兵部改为陆军部;刑部改为法部……同时增设邮传部。
        邮传部的成立,还有国内因素的推动。当时,郑观应(1842年〜1922年)撰写了《盛世危言后编》一书,认为清政府应争回包括船舶检验在内的航政管理权。郑观应曾先后担任太古轮船公司买办、上海电报局总办、轮船招商局帮办和总办等职务。
        郑观应在船舶检验方面谈到:“外国通例,凡往来各口商船,无论中外必由地方官派国家所雇机器司及国家所雇之船主查验,其船之大小坚(音雨,恶劣),限装客位多少,至小轮拖带,亦宜限定船数,以免贪多失事”(《盛世危言后编》第八卷P3〜5)。
        在全国众多像郑观应这样有志之士的激烈呼吁下,1906年,清政府批准政治大臣载泽等人的奏折,于1906年9月设立邮传部,负责轮船、公路、电信和邮件等的主管部门,希望争回一些直接管理权,以维护中国主权。
        邮传部下设厅、司、科、课,实行逐级管理制,分工合作,比六部制科学合理。邮传部的主管有尚书(后期改称大臣、正首领)一人,侍郎(后期改称副大臣)分左右侍郎各一人。
        邮传部参议厅职官有左、右参议(正四品) 各一人,佥事(正五品)及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各二人。参议厅职掌考订章程、复核文稿、检查事例,提议交议各事宜。
        邮传部下属船政司、路政司、电政司、邮政司和庶务司等五个司。五司各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
        邮传部自成立至1911年的不到6年间,尚书一职13次易人。
        邮传部的职员录取,采取考核方法择优录取。如光绪三十二年九月(1906年11月)邮传部“不仅考核调入人员,对留学生亦加以考核,择优录用。规定每年三月、八月,对留日铁道毕业生进行考核。……此外,鉴于中国轮船所有船主、驾驶技师等员向未考核,轮船遇险失事时有所闻,即对船主驾驶技师进行了考核”(《申报》,1911年1月2日记载)。
        邮传部注重职员的真材实学,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邮传部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
        1911年8月,邮传部在吴淞炮台湾成立“邮传部高等商船学堂”,由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监督唐文治负责学校业务。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高等航海学府诞生。唐文治开设船政科,并提倡“以道德端其规模,以规律束其身心”,为培养航政与船舶监督管理人才奠定了坚实基础。
        船政司的船舶管理及相关规范制订
        邮传部下辖的船政司主管全国船政,具体管理职能包括:掌议船律,负责内港外海各江航业,测量沙线,推广埠头,建设船坞,以及审议运货、保险、检查灯台浮标各事,“凡有关船政者胥掌焉”。
        船政司行政机构办事官员如下:郎中二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小京官二人,八九品录事无定员。
        船政司下设筹度科和核计科。筹度科掌管航务调查,航路开发、航业推广及保护,船政的条陈、筹备及整顿,并负责审核章程,船会的管理,船舶的失险检查,检查灯旗、信号、码头、商埠、军运、漕运、船员考核培训等。核计科执掌各轮船公司的轮船表册、帐簿、注册给照、购买、估变、救难和航务讼裁等项。
        船政司虽然成立,对相关航政的管理范围,依旧限于国内范围。由于没有与总税务司的管理范围实行有效的对接,新成立的邮传部的船政司的管理权限范围,主要面对的还是旧关和国内的轮船招商局等一些航运公司。
        但是,船政司在此期间,依然孜孜不倦做了大量航政管理与国内船只登记方面的有益工作,包括订立《各省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奏请公布和拟成《航律纲目草案》等14篇。
        如1906年12月,船政司订立轮船表式,下发江海关、江汉关、津海关、东海关,以及奉天、山东、闽浙、两广等各关。
        船政司下发轮船表式,目的是登记注册各关理船厅所有进出口轮船“名称、艘数、大小、尺寸”,和国内各小轮公司的“船名、船数,并该公司从前、现在所定航海管驾、转舵、转帆、防碰、保险、搭客、载货、停泊、拖带、昼夜暗号各项章程均应详细汇齐,报告本部”,使船政司有完整的资料档案,“以凭稽核”(《交通史》第一册《第一章·总务》P15)。
       “中国南北洋轮船表”表式,列有需要填写数据或内容的表项(涉及船舶质量技术数据的)包括:船名、制造购买年月、历年估现成本、船身长广尺寸、吃水尺寸、机器马力、速率、装载吨数、舱位容客数、船员水手杂役名数、大修次数及修费等。“各国往来沿海长江轮船表”需要填写数据或内容的表项如下:船名、历年估现成本、船身长广尺寸、吃水尺寸、机器马力、速率、装载吨数、舱位容客数等(《交通史》第一册《第一章·总务》P15)。
        由于统计数据不全,一些船公司收到表格后“延置不覆”,邮传部船政司又于1910 年订定《注册给照章程》20条,下发各省大小轮船公司。各公司按照章程到船政司注册领照,然后各海关根据船政司颁发的下水执照,“呈验”后发予船照,纳完船钞后洋商船和华商船可出入关口。
        宣统元年(1909年),邮传部还颁发了《川鄂会订川江行轮免碰民船章程》10条,同时颁发的还有《川江行轮赔偿章程》8条。
        邮传部的船舶检查业务
        宣统元年九月,邮传部获准咨请税务大臣将邮政和理船厅代管的船政和航政职务移交邮传部接管。总税务司虽移交了邮政,但坚持认为理船厅与税关互相关连,关系密切,不能划分,且以条约上海事工程与船钞有关,不能移交华人为由,不予移交。
        1906年清政府的农工商部成立商船公会。1908年,商船公会所辖的商轮检查和管理工作,由邮传部接替农工商部负责。农工商部只负责商船公会的我国民船检查和管理工作。
        宣统二年(1910年)二月,邮传部拟定《航律纲目草案》14篇,草案参照英国管理船律的相关法规,根据中国的航政情况整理而成。14篇分总律、商船律、商船注册律、船主律、船长律、经理人员律、船员律、引水律、行船安稳律、旅客律、货物运送律、救护律、损失平均律和水险律等。
        宣统三年(1911年)七月,邮传部与农工商部合作,重新修订了《商船公会章程》,第7 条规定“商船总会设总理一员,协理一员,分会设总理一员。”
        第17条规定“商船公会应办之事”:“二、调查船只之种类、籍贯,列号编入船簿。”
       “四、查察船只之良莠,并检验船面需用防险物件。”
        第22条规定:“凡入会船只,桅首一律悬挂龙旗,并于船尾悬挂商船公会旗号一面,以便稽查。仍自备船灯一分,至夜悬挂桅头,预防碰撞,其不遵者,查出议罚。”
        第23条规定:“凡入会船只,应给与船旗、船牌,交由该船户收执其船旗、船牌,样式由邮传部颁定,该总会仿照制造,给发船户悬挂,其分会则由总会制成转给。”
        第28条规定:“凡入会之船,应开报左列事项, 由公会查验、分类、列簿,该船毋庸交纳船簿之费。
       “第一类:一、船名。二、船籍。三、船质(钢质、铁质、木质)。四、创办年月。五、往来区域。六、桅数。七、船身长、广尺寸,及吃水尺寸。八、机器马力、速率。九、舱位容客数。十、吨数(容积及载重,均应分别详列)。……
       “第二类:帆船簿。一、号数及种类(帆船向无名称,应由公会编定号数,标示船面,以便稽考)。二、船身长、广尺寸。三、往来区域。四、载重数。五、桅数。六、船主之姓名、籍贯(如系船行所有,须注明系集股或独资)。”
        第30条:“ 凡曾经公会列簿船只,其有转卖、租借,及毁坏、停搁、碰撞、沉没等事,应由总会按季呈由劝业道,按年汇报邮传部存案。”(以上见《交通史航政篇》第一册《第一章·总务》P103〜115)。
        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轮船招商局颁发了《松黑两江邮船总局章程》,其中第三规制的第四条规定,松黑两江邮船局的工程科有科长、科员各一人,负责“督造轮船,修理机器,一切工程之事皆属之”;庶务一员,负责购置船用器具,兼“检验、销废等事”(《交通史航政篇》第二册《第二章·航业》P350)。轮船招商局下属机构松黑两江邮船局还订立了一些规则,如《江防队管理规则》其中一条:“查摆渡船,如有朽腐之处,即令修理。”《江防队教练规则》其中规定:“松黑两江渡船,既由本局编定号数”(《交通史航政篇》第一册《第三章·航务》P400)。轮船招商局相关部门有行使检验和给船只编定船号的职责。
        清宣统元年(1909年),四川、湖广两督重新修订了《川江行轮免碰民船章程》,以适应川江滩险流急的特殊情况,维护川江船舶航行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并咨请邮传部立案通行。
        1910年浙江巡警道拟订《内河水路巡警章程》(《浙江官报》第42期,宣统二年),规定水巡管理事项涉及船只检查内容的包括:编查船只,稽查船舶乘客。查看船舶装载过重等。
        船政司还先后派人测勘了黄渭河流,疏浚了南北运河,并对各沿江沿海的轮船进行登记调查,试办邮船,并添购新轮。船政司负责管理的招商局,下设八百多家轮船企业,拥有轮船三千多艘,遍布上海、长江、珠江流域、东南沿海等航运网络。
        邮传部在晚清时期致力于发展铁路、航运、邮政、电政事业表现不凡,对促进中国近代邮政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其中,邮传部的船政司负责掌管全国航政,船检业务方面,船政司兼有对民间木帆船进行登记、验丈和质量检查的管理职责。至“中华民国”1912年4月成立,邮传部被“中华邮政”部门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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