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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事故 北洋时期军船的发展与质量检查

2020-2-23 21:58 · 航海历史
来自: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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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北洋时期(1912年〜1928年),北洋政府海军一直由闽系所把持,刘冠雄担任海军部总长以来,致力于海军相关战船质量检查法规的制订,出台了多部战船管理与质检的航政法规,并对缴获的外国战船进行安全查验,有力增强了北洋政府海军的战斗力。
        自称正统的闽系海军
        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后,北洋水师几乎全军覆没,1898年,清政府向英、德两国订购五艘“海”字号巡洋舰,开始了重建北洋水师的历程。至民国建立前,晚清海军通过国外购买和自建,已拥有98艘战船,包括巡洋舰、驱逐舰、炮舰和鱼雷艇等舰型。
        1912年2月,清王朝溥仪在内阁总理袁世凯的劝说下宣布退位,根据“南北和议”约定,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将总统职位让给袁世凯,国都改在北京。
        民国海军由与袁世凯过往甚密的前清海军将领刘冠雄(1861年〜1927年)出任海军总长,设海军部管理海军的各项事务,包括战船的管理、建造和质量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的重新规划与制订。
        袁世凯的忠实追随者刘冠雄对海军部进行大刀阔斧式的变革,分军衡、军务、军械、军需、军学、军法六司。其中的军械司分兵器、舰政、机器、设备四科:兵器科拟定兵器之各种规则事项等;舰政科负责舰艇的“材料之试验及检查事项”、“查验舰艇之进水”事项、“拟订造舰之各种规则事项”等;机器科负责舰艇的“各种机器及其材料之试验并检查事项”、“拟订机器之各种规则事项”等;海军部还有一个负责军船质量检查的办公室——技正室,也负责战船制造、质检和修缮等事项。
        刘冠雄将清末的南洋、北洋、广东、福建四支水师重组为第一(海防)、第二(江防)舰队和练习舰队,统统归附于袁世凯的北京政府辖下。这一时期6位海军总长有5位都来自闽省闽侯(今福州)或长乐;历任海军总司令也多为闽人,各级官员多是福建子弟。海军的闽系骨干从清末到1922年的50年间成立了天津(北洋)、南京(江南)、昆明湖、威海、烟台及前期黄埔水师学堂或海军学校,闽系海军自认为是“正统海军”。
        刘冠雄,福建闽县人。幼时家境贫寒,但勤奋好学,1875年考入福建船政学堂,毕业后成为北洋海军军官。刘冠雄任海军部总长一职后,着手整顿部务,他从战船的装备、战术、人才方面入手,组织制定战船的各项管理和检查规章,并制定了战船的十年发展计划,集权于中央,使海军建设统一有序,收到了很大成效,得到袁世凯的首肯。
        为加强海军战斗力,北洋政府海军部在民国初(1913年)制订了《军舰职员勤务令》等一系列航政管理和军舰的检查保养等规章条例。其中《军舰职员勤务令》475条,规定了军舰上各级各部门军官都负有对船用设备质量进行检查、监管和申请维修的责任,包括第8条“舰长应常率各主务官,检阅本舰各部分”,舰长的职责包括对船体构造及性能的了解:如第1条“舰长宜详知本舰构造要素、战斗能力及航行惯性、船体、轮机、兵器等有无障碍”,第178条“舰长检阅枪炮长所管兵器及舱库”,第126条“航海长须时常试验潜水器具”,第162条枪炮长需“验炮器具”等。
        除制订相关战船管理和相关航政章程外,刘冠雄还率海军参与镇压了数次孙中山领导的反对袁世凯独裁的国民革命起义。1913年7月,刘冠雄率舰从烟台进抵上海,解围被上海讨袁军围攻的江南制造局。激战十余日,“海圻”舰受伤,吴淞口炮台也受损。
        7月,刘冠雄进攻上海前,曾推荐他的老师严复担任海军总长指挥海军,他当副手,袁世凯未同意。
        8月,袁世凯任命刘冠雄兼任南洋巡阅使,“编遣”福建海军,将马尾船政局及各炮台收归海军部管辖。12月,刘冠雄兼任福建都督,解散了当地的国民起义组织。
        1915年12月,国民军策反北洋海军的“肇和”号巡洋舰。“肇和”舰炮击江南制造局后,占领上海。肇和”舰的舰长黄鸣球是刘冠雄的同乡福建人,福州船政学堂的校友,刘冠雄破格提拔黄鸣球担任“肇和”舰的少将舰长。他被起义军骗上岸,事后被撤职。“肇和”舰所属的练习舰队司令和海军总司令一职都被撤。舰队归由北洋政府海军部刘冠雄直接指挥。
        当月,蔡锷在云南起义。1916年4月,刘冠雄率“海圻”、“海容”两舰,从塘沽起航,护送 “海晏”、“新铭”、“新裕”三艘运兵轮船,前往福州增援。夜至温州海域遇大浪,雾中“海容”与“新裕”相撞,“新裕”除三人外七百多名官兵无一生还。海军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三个月的调查,“海容”舰舰长甘联璈被“褫职夺官”。
        刘冠雄“不懂政治”,唯袁世凯是从。1916年,袁世凯登基称帝后,刘冠雄抱病不出。袁世凯死后, 北洋政府政权五次更迭,刘冠雄始终担任海军总长。至1919年12月,在北京政府的前十一届内阁中,刘冠雄出任九届海军总长。1922年11月,他还担任福建镇抚使。1923年,刘冠雄又出任闽粤海疆防御使。刘冠雄不担任海军总长后,闽系海军渐渐被粤系和桂系海军部分蚕食,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
        海军部制订的相关船检法规
        在刘冠雄任职海军总长期间,海军部除制订《军舰职员勤务令》外,还于1914 年颁布《军舰轮机试验规则》,规定了造船所对于战船轮机设备质量的测试、数据记录和上报等具体工作流程。同年北洋政府颁布《军舰当值规则》,对战船值班人员的“军舰掌理事项”等进行了要求规定。
      《军舰职员勤务令》中相关船质检查、维修和保养内容的,还包括第168条“枪炮长须时常检查弹药起落机及搬运器”,第172条“凡弹药舱之注水管及疏水管,枪炮长有保管之责”,第179条“枪炮长须检验炮膛之现况”,第184条鱼雷长负责水雷器具及相关设备的整理、质量检查等,包括鱼、鱼雷发射筒、探海灯及其电路、电缆电线、电池及电动器具之电路、鱼雷方向盘、夜中瞄准器、电气通信之装置、避雷针、鱼雷用器具及其附属品、试验水雷器具等。第187条“鱼雷长须时常检查雷药之现状,若认为有变性等兆,应从速报告舰长处理之”。
        第232 条规定轮机长负责管理和检查船用主机及其装置,包括“轮机室及爆舱之重底”、“本舰及本舰之鱼雷艇小汽艇之主机及其装置”,副机及其装置,抽水机及其装置,节水器、滤水器、制冰机及蒸汽消毒器,推进器及其装置,风机及其一切器具,起锚机、操舵机、起重机、排水机及其装置,“消炎机及其相连络之诸装置”,通信器具(电气通信之装置不在此列),压气机、蓄汽器、分离器及其附属器具,“电动机、发电机及电气诸注册表”、电灯及其电路等船用轮机设备的质量,“汽炉之注水装置”,“轮机室及煤舱之诸弇及塞门”,“通于舰底舰外之各水门”,以及“属于以上各项之备用器具”等。
        第233条规定轮机长负责部分船体、舱室及舰载武器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之责:“轮机长有监视左列各项之责,如有损坏或发生障碍时,应即报告舰长从速修理一) 船体之钢铁部;(二) 轮机室及煤舱以外之重底;(三) 炮架、炮塔、鱼雷发射筒及其机关装置;(四) 弹药舱及鱼雷舱之注水装置。”第234条“轮机长有检查汽度表之责”,第235条“关于各种速率与其相当之汽压力轮机长有查验之责”。轮机长还负有测试军舰部分航行指标的职责:第251条“试验最大速率之前后,轮机长应详测各汽炉管之内径有无变更报告舰长”,第252条“轮机长有检验防火防水诸装置之责”,第253条“军舰在坞时,轮机长应检验所管各水门之现状,出坞时,则巡视其密闭报告舰长”,第254条“本舰与他船相碰后,轮机长应检验轮机部有无变异报告舰长”,第255条“凡军舰装配新机器时,轮机长应详察其工作报告舰长”。第261条“停泊中,每夜巡视以前,轮机长应派轮机士兵轮流检点轮机室以防火患,当汽炉熄火后,二十四点钟以内亦然。”
       《军舰职员勤务令》第12章还规定了各部门(正副)军士长对船用器具的质量检查和管理职责等。如第334条规定枪炮军士长“应时常查验枪炮长所管兵器物品之现状”,第338条“应保管其分掌之兵器物品,凡关于前项诸簿册,每星期应受枪炮长之检查一次”,第344条“航行中枪炮军士长(枪炮副军士长)应常查各炮是否紧系,炮门是否关闭及其他附属品有无摇动之虞,夜间尤须督率枪炮军士时,将其现状报告当值官”,第347条“战后,枪炮军士长(枪炮副军士长)应调查枪炮长所管之兵器物品有无损伤缺乏,从速报告枪炮长”。
        第350条规定鱼雷军士长“应时常查验鱼雷长所管兵器物品之现状,如有不适于实用者,须从速报告鱼雷长”。
        第365条规定帆缆军士长应在副舰长及航海长的指挥下,“对于帆缆、绳索、锚、锚链、操舵机、船体及其他一切器具,并拭磨整洁诸法有保管监督之责,凡属航海诸舱库尤须力为事理”,第366条“帆缆军士长(帆缆副军士长)应时常查验所管之船体器具物品等之现状,如有不适于实用者,须从速报告航海长”,第367条“应详查(帆缆)其物质及额数,毋使错误”,第374条规定帆缆军士长在航行中“应每晨亲验各项帆索之现况,报告副长及当值官”,第375条“应检点救生艇是否备便,报告当值官”,第376条“应常查桅杆、锚、锚链、起锚机、舢舨及各项帆索,夜间尤须督率帆缆军士时,将其现状报告当值官”,第379条“应调查所掌之船体器具物品等有无操作缺乏”等。
        第382条规定信号军士长“对于信号器具测器及航海长所管之兵器,并其拭磨整洁诸法有保管监督之责,凡分管之舱库尤须力为整理”,第383条“应时常查验信号器具测器之现状,如有不适于实用者,须从速报告航海长”,第386条“信号军士长(信号副军士长)有保管救生浮标之责,所用红旗及磷钙是否完备,每星期须试验一次”,第388条“凡有军事检阅、信号器具检阅及舱库检阅之命令时,信号军士长(信号副军士长)应先整理所掌诸部分报告航海长”,第394条“应时常查验电信器具之现状”等。
        第407、408条规定船匠长“每晨检验桅杆及船体各部分”和“查验”舱底情况等,“船匠长(副船匠长)应督率船匠兵士查验重底之污水量报告当值官,停泊中每日二次,航行中每四小时一次,军事检阅之际应报告航海长”。
        1914年海军部还颁发了《军舰机锅保管规则》、《海军轮机报告规则》、《海军火药火器保管规则》、《渔轮护洋缉盗奖励条例》等对战船和渔船进行安全检查与管理的相关航政规定。其中《军舰机锅保管规则》第八条规定汽鼓上的一些部件,“须随时验视情形”,并记录下来;第七十二条规定要“按期察验汽锅”;第九十四条规定“机器各部分凡受压力者,每年须用全力试验一次”;第九十九条规定“水力机之水抽、汽机水管及连属各机件,须时常察验。”《海军轮机报告规则》第五条第17小条规定“汽锅应于每三四个月察验一次”;第七条规定“轮机长或所长,遇有升迁后任者于接收时,须察验全舰(所)汽机、汽锅等项”。《海军火药火器保管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避雷针机器附属品,须于每年初夏检查一次。”《渔轮护洋缉盗奖励条例》第八条规定护洋缉盗渔轮应在当地官厅进行船只登记,包括“该渔轮之名称、该渔轮之形状、该渔轮停泊何所、该渔轮巡缉何所”等具体信息。
        1915年北洋政府海军部还公布了《海军舰艇修理规则》,规定海军舰船依类别、年份以及“损坏之状况与程度”,须进行大修和小修二种修理规则。
        海军部制订颁发的相关军船管理及质量检查的条例规定,极大增强了北洋政府海军舰船的航行力和战斗力,有效打压了当时西方列强战船在我国领海和江河流域肆意横行的嚣张气焰。
        对缴获的外国战船的质量查验
        1914年7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8月,袁世凯颁布《关于严守中立》和《局外中立条规》大总统令,宣布中国中立。《局外中立条规》第三条制定了对外国战船的航政管理规定:“各交战国之军舰及附属各舰,在中国领海内不应停泊之口岸,经中国官员知照而不开行者,中国得令其卸去武装,所有船员一并扣留,至战事完毕时为止”。这改变了之前几十年我国长江内河航行权被西方列强军舰占领的屈辱历史,大长了中国人的志气。
        当年《局外中立条规》颁布后,德国军舰“祖国”(即“SMS Vaterland”,SMS即德文Seiner Majestat Schiff的缩写,意为皇帝陛下的军舰。当时德国海军舰名前统一冠以SMS)号,仍在长江内河的南京下关江面上横冲直撞,北洋政府督理江苏军务的冯国璋向袁世凯报告德“祖国”舰“硬泊下关”。中国相关官员还向对方大使馆提出严正抗议,对方不加理会。外交部江苏交涉员与“军督派员”再次面见德国领事,称“祖国”号“应由中国兵轮看守,战事未毕,如未奉我军督令,不能开行”。对方不但不听,反而加派“水獭”号前往支援。
        德“祖国”号炮舰已驻扎中国十余年,它与“水獭”号(即“SMS Otter”)炮舰一起,担负着侵略中国的罪恶使命。“水獭”号舰桥上有双烟囱,“祖国”号舰桥上是单烟囱。
        晚清和新成立的北洋政府对它们早已忍无可忍,立即下达命令指示南京军方,通知他们解除德两艘战船的军事武装:“务使拆卸武装,严加防范,勿使开行”。北洋政府海军部也向外交部转发“建安”舰舰长李景曦的报告,“‘联鲸’暂泊近该舰监视”。
        其中火力较为强大的“建安”舰由福州船政局建造;“联鲸”由上海的江南制造局建造,又称“海军大臣座舰”,它曾是孙中山先生的座舰。“建安”舰与“联鲸”号炮舰一起,负责看押德国两艘战舰的任务,“建安”舰长李景曦多次直接指挥了查验德国军舰相关设备的行动。其中“祖国”号战船部分技术数据如下:战船船长158尺,船宽26.3尺,船舶排水量170吨,吃水2尺,马力1300匹,航速13节,两门57毫米火炮,机枪三挺,船首装备88毫米30倍径榴弹炮,船尾装备一门50毫米40倍径炮,船员45人。
        慑于中国战船强大火力的威胁,德两艘战船自1914年8月起至1917年,一直被羁押在长江岸边。
        当时,这两艘德舰偷偷用无线电向德国总部发报,请求支援。中国海军的检验官仔细检查后,将其无线电装置全部拆除:1914年8月20日,“建安”舰检验官登上德国军舰,查验后宣布“无线电定已全拆”。北洋政府官方历史档案记录“已由军督派巡艇、小鱼雷艇紧靠德兵轮,严密看守”,“至下关德国‘Vaterland’兵轮查验”。
        1917年3月,中德断交,当时上海的《申报》报道:海军第二舰队司令饶怀文派海军士兵几十人登上德舰,看守和监视德军官、士兵及水手情况。
        1917年8月,北洋政府正式对德奥宣战。当月,北洋政府外交部询问海军部:“查询德奥两国在我国各口岸之军舰商船应如何分别收管”。海军部致函外交部回答:“(两艘德国军舰)已电令按照公法没收,改悬我国国旗”。这是中国对德奥宣战后,中国对德国军队采取的直接“军事行动”。
        被中国海军没收的“祖国”号和“水獭”号,后被改名为“利绥”号和“利捷”号,“配置各项炮械,旋编入第二舰队”。1920年,两舰派往松花江流域,成为东北海军的主力战舰。
        德军还拥有一艘和“水獭”号炮舰船型相同的姐妹舰“青岛”号驻防广东,因拒绝投降中国,艇员不愿服从“永翔”舰的接收命令于1917年3月自沉于海底,经北洋政府海军部派员查验:该舰沉没前船用机器已被德军损毁,船体底部被凿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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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北洋时期(1912年〜1928年),北洋政府海军一直由闽系所把持,刘冠雄担任海军部总长以来,致力于海军相关战船质量检查法规的制订,出台了多部战船管理与质检的航政法规,并对缴获的外国战船进行安全查验,有力增强了北洋政府海军的战斗力。
        自称正统的闽系海军
        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后,北洋水师几乎全军覆没,1898年,清政府向英、德两国订购五艘“海”字号巡洋舰,开始了重建北洋水师的历程。至民国建立前,晚清海军通过国外购买和自建,已拥有98艘战船,包括巡洋舰、驱逐舰、炮舰和鱼雷艇等舰型。
        1912年2月,清王朝溥仪在内阁总理袁世凯的劝说下宣布退位,根据“南北和议”约定,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将总统职位让给袁世凯,国都改在北京。
        民国海军由与袁世凯过往甚密的前清海军将领刘冠雄(1861年〜1927年)出任海军总长,设海军部管理海军的各项事务,包括战船的管理、建造和质量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的重新规划与制订。
        袁世凯的忠实追随者刘冠雄对海军部进行大刀阔斧式的变革,分军衡、军务、军械、军需、军学、军法六司。其中的军械司分兵器、舰政、机器、设备四科:兵器科拟定兵器之各种规则事项等;舰政科负责舰艇的“材料之试验及检查事项”、“查验舰艇之进水”事项、“拟订造舰之各种规则事项”等;机器科负责舰艇的“各种机器及其材料之试验并检查事项”、“拟订机器之各种规则事项”等;海军部还有一个负责军船质量检查的办公室——技正室,也负责战船制造、质检和修缮等事项。
        刘冠雄将清末的南洋、北洋、广东、福建四支水师重组为第一(海防)、第二(江防)舰队和练习舰队,统统归附于袁世凯的北京政府辖下。这一时期6位海军总长有5位都来自闽省闽侯(今福州)或长乐;历任海军总司令也多为闽人,各级官员多是福建子弟。海军的闽系骨干从清末到1922年的50年间成立了天津(北洋)、南京(江南)、昆明湖、威海、烟台及前期黄埔水师学堂或海军学校,闽系海军自认为是“正统海军”。
        刘冠雄,福建闽县人。幼时家境贫寒,但勤奋好学,1875年考入福建船政学堂,毕业后成为北洋海军军官。刘冠雄任海军部总长一职后,着手整顿部务,他从战船的装备、战术、人才方面入手,组织制定战船的各项管理和检查规章,并制定了战船的十年发展计划,集权于中央,使海军建设统一有序,收到了很大成效,得到袁世凯的首肯。
        为加强海军战斗力,北洋政府海军部在民国初(1913年)制订了《军舰职员勤务令》等一系列航政管理和军舰的检查保养等规章条例。其中《军舰职员勤务令》475条,规定了军舰上各级各部门军官都负有对船用设备质量进行检查、监管和申请维修的责任,包括第8条“舰长应常率各主务官,检阅本舰各部分”,舰长的职责包括对船体构造及性能的了解:如第1条“舰长宜详知本舰构造要素、战斗能力及航行惯性、船体、轮机、兵器等有无障碍”,第178条“舰长检阅枪炮长所管兵器及舱库”,第126条“航海长须时常试验潜水器具”,第162条枪炮长需“验炮器具”等。
        除制订相关战船管理和相关航政章程外,刘冠雄还率海军参与镇压了数次孙中山领导的反对袁世凯独裁的国民革命起义。1913年7月,刘冠雄率舰从烟台进抵上海,解围被上海讨袁军围攻的江南制造局。激战十余日,“海圻”舰受伤,吴淞口炮台也受损。
        7月,刘冠雄进攻上海前,曾推荐他的老师严复担任海军总长指挥海军,他当副手,袁世凯未同意。
        8月,袁世凯任命刘冠雄兼任南洋巡阅使,“编遣”福建海军,将马尾船政局及各炮台收归海军部管辖。12月,刘冠雄兼任福建都督,解散了当地的国民起义组织。
        1915年12月,国民军策反北洋海军的“肇和”号巡洋舰。“肇和”舰炮击江南制造局后,占领上海。肇和”舰的舰长黄鸣球是刘冠雄的同乡福建人,福州船政学堂的校友,刘冠雄破格提拔黄鸣球担任“肇和”舰的少将舰长。他被起义军骗上岸,事后被撤职。“肇和”舰所属的练习舰队司令和海军总司令一职都被撤。舰队归由北洋政府海军部刘冠雄直接指挥。
        当月,蔡锷在云南起义。1916年4月,刘冠雄率“海圻”、“海容”两舰,从塘沽起航,护送 “海晏”、“新铭”、“新裕”三艘运兵轮船,前往福州增援。夜至温州海域遇大浪,雾中“海容”与“新裕”相撞,“新裕”除三人外七百多名官兵无一生还。海军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三个月的调查,“海容”舰舰长甘联璈被“褫职夺官”。
        刘冠雄“不懂政治”,唯袁世凯是从。1916年,袁世凯登基称帝后,刘冠雄抱病不出。袁世凯死后, 北洋政府政权五次更迭,刘冠雄始终担任海军总长。至1919年12月,在北京政府的前十一届内阁中,刘冠雄出任九届海军总长。1922年11月,他还担任福建镇抚使。1923年,刘冠雄又出任闽粤海疆防御使。刘冠雄不担任海军总长后,闽系海军渐渐被粤系和桂系海军部分蚕食,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
        海军部制订的相关船检法规
        在刘冠雄任职海军总长期间,海军部除制订《军舰职员勤务令》外,还于1914 年颁布《军舰轮机试验规则》,规定了造船所对于战船轮机设备质量的测试、数据记录和上报等具体工作流程。同年北洋政府颁布《军舰当值规则》,对战船值班人员的“军舰掌理事项”等进行了要求规定。
      《军舰职员勤务令》中相关船质检查、维修和保养内容的,还包括第168条“枪炮长须时常检查弹药起落机及搬运器”,第172条“凡弹药舱之注水管及疏水管,枪炮长有保管之责”,第179条“枪炮长须检验炮膛之现况”,第184条鱼雷长负责水雷器具及相关设备的整理、质量检查等,包括鱼、鱼雷发射筒、探海灯及其电路、电缆电线、电池及电动器具之电路、鱼雷方向盘、夜中瞄准器、电气通信之装置、避雷针、鱼雷用器具及其附属品、试验水雷器具等。第187条“鱼雷长须时常检查雷药之现状,若认为有变性等兆,应从速报告舰长处理之”。
        第232 条规定轮机长负责管理和检查船用主机及其装置,包括“轮机室及爆舱之重底”、“本舰及本舰之鱼雷艇小汽艇之主机及其装置”,副机及其装置,抽水机及其装置,节水器、滤水器、制冰机及蒸汽消毒器,推进器及其装置,风机及其一切器具,起锚机、操舵机、起重机、排水机及其装置,“消炎机及其相连络之诸装置”,通信器具(电气通信之装置不在此列),压气机、蓄汽器、分离器及其附属器具,“电动机、发电机及电气诸注册表”、电灯及其电路等船用轮机设备的质量,“汽炉之注水装置”,“轮机室及煤舱之诸弇及塞门”,“通于舰底舰外之各水门”,以及“属于以上各项之备用器具”等。
        第233条规定轮机长负责部分船体、舱室及舰载武器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之责:“轮机长有监视左列各项之责,如有损坏或发生障碍时,应即报告舰长从速修理一) 船体之钢铁部;(二) 轮机室及煤舱以外之重底;(三) 炮架、炮塔、鱼雷发射筒及其机关装置;(四) 弹药舱及鱼雷舱之注水装置。”第234条“轮机长有检查汽度表之责”,第235条“关于各种速率与其相当之汽压力轮机长有查验之责”。轮机长还负有测试军舰部分航行指标的职责:第251条“试验最大速率之前后,轮机长应详测各汽炉管之内径有无变更报告舰长”,第252条“轮机长有检验防火防水诸装置之责”,第253条“军舰在坞时,轮机长应检验所管各水门之现状,出坞时,则巡视其密闭报告舰长”,第254条“本舰与他船相碰后,轮机长应检验轮机部有无变异报告舰长”,第255条“凡军舰装配新机器时,轮机长应详察其工作报告舰长”。第261条“停泊中,每夜巡视以前,轮机长应派轮机士兵轮流检点轮机室以防火患,当汽炉熄火后,二十四点钟以内亦然。”
       《军舰职员勤务令》第12章还规定了各部门(正副)军士长对船用器具的质量检查和管理职责等。如第334条规定枪炮军士长“应时常查验枪炮长所管兵器物品之现状”,第338条“应保管其分掌之兵器物品,凡关于前项诸簿册,每星期应受枪炮长之检查一次”,第344条“航行中枪炮军士长(枪炮副军士长)应常查各炮是否紧系,炮门是否关闭及其他附属品有无摇动之虞,夜间尤须督率枪炮军士时,将其现状报告当值官”,第347条“战后,枪炮军士长(枪炮副军士长)应调查枪炮长所管之兵器物品有无损伤缺乏,从速报告枪炮长”。
        第350条规定鱼雷军士长“应时常查验鱼雷长所管兵器物品之现状,如有不适于实用者,须从速报告鱼雷长”。
        第365条规定帆缆军士长应在副舰长及航海长的指挥下,“对于帆缆、绳索、锚、锚链、操舵机、船体及其他一切器具,并拭磨整洁诸法有保管监督之责,凡属航海诸舱库尤须力为事理”,第366条“帆缆军士长(帆缆副军士长)应时常查验所管之船体器具物品等之现状,如有不适于实用者,须从速报告航海长”,第367条“应详查(帆缆)其物质及额数,毋使错误”,第374条规定帆缆军士长在航行中“应每晨亲验各项帆索之现况,报告副长及当值官”,第375条“应检点救生艇是否备便,报告当值官”,第376条“应常查桅杆、锚、锚链、起锚机、舢舨及各项帆索,夜间尤须督率帆缆军士时,将其现状报告当值官”,第379条“应调查所掌之船体器具物品等有无操作缺乏”等。
        第382条规定信号军士长“对于信号器具测器及航海长所管之兵器,并其拭磨整洁诸法有保管监督之责,凡分管之舱库尤须力为整理”,第383条“应时常查验信号器具测器之现状,如有不适于实用者,须从速报告航海长”,第386条“信号军士长(信号副军士长)有保管救生浮标之责,所用红旗及磷钙是否完备,每星期须试验一次”,第388条“凡有军事检阅、信号器具检阅及舱库检阅之命令时,信号军士长(信号副军士长)应先整理所掌诸部分报告航海长”,第394条“应时常查验电信器具之现状”等。
        第407、408条规定船匠长“每晨检验桅杆及船体各部分”和“查验”舱底情况等,“船匠长(副船匠长)应督率船匠兵士查验重底之污水量报告当值官,停泊中每日二次,航行中每四小时一次,军事检阅之际应报告航海长”。
        1914年海军部还颁发了《军舰机锅保管规则》、《海军轮机报告规则》、《海军火药火器保管规则》、《渔轮护洋缉盗奖励条例》等对战船和渔船进行安全检查与管理的相关航政规定。其中《军舰机锅保管规则》第八条规定汽鼓上的一些部件,“须随时验视情形”,并记录下来;第七十二条规定要“按期察验汽锅”;第九十四条规定“机器各部分凡受压力者,每年须用全力试验一次”;第九十九条规定“水力机之水抽、汽机水管及连属各机件,须时常察验。”《海军轮机报告规则》第五条第17小条规定“汽锅应于每三四个月察验一次”;第七条规定“轮机长或所长,遇有升迁后任者于接收时,须察验全舰(所)汽机、汽锅等项”。《海军火药火器保管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避雷针机器附属品,须于每年初夏检查一次。”《渔轮护洋缉盗奖励条例》第八条规定护洋缉盗渔轮应在当地官厅进行船只登记,包括“该渔轮之名称、该渔轮之形状、该渔轮停泊何所、该渔轮巡缉何所”等具体信息。
        1915年北洋政府海军部还公布了《海军舰艇修理规则》,规定海军舰船依类别、年份以及“损坏之状况与程度”,须进行大修和小修二种修理规则。
        海军部制订颁发的相关军船管理及质量检查的条例规定,极大增强了北洋政府海军舰船的航行力和战斗力,有效打压了当时西方列强战船在我国领海和江河流域肆意横行的嚣张气焰。
        对缴获的外国战船的质量查验
        1914年7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8月,袁世凯颁布《关于严守中立》和《局外中立条规》大总统令,宣布中国中立。《局外中立条规》第三条制定了对外国战船的航政管理规定:“各交战国之军舰及附属各舰,在中国领海内不应停泊之口岸,经中国官员知照而不开行者,中国得令其卸去武装,所有船员一并扣留,至战事完毕时为止”。这改变了之前几十年我国长江内河航行权被西方列强军舰占领的屈辱历史,大长了中国人的志气。
        当年《局外中立条规》颁布后,德国军舰“祖国”(即“SMS Vaterland”,SMS即德文Seiner Majestat Schiff的缩写,意为皇帝陛下的军舰。当时德国海军舰名前统一冠以SMS)号,仍在长江内河的南京下关江面上横冲直撞,北洋政府督理江苏军务的冯国璋向袁世凯报告德“祖国”舰“硬泊下关”。中国相关官员还向对方大使馆提出严正抗议,对方不加理会。外交部江苏交涉员与“军督派员”再次面见德国领事,称“祖国”号“应由中国兵轮看守,战事未毕,如未奉我军督令,不能开行”。对方不但不听,反而加派“水獭”号前往支援。
        德“祖国”号炮舰已驻扎中国十余年,它与“水獭”号(即“SMS Otter”)炮舰一起,担负着侵略中国的罪恶使命。“水獭”号舰桥上有双烟囱,“祖国”号舰桥上是单烟囱。
        晚清和新成立的北洋政府对它们早已忍无可忍,立即下达命令指示南京军方,通知他们解除德两艘战船的军事武装:“务使拆卸武装,严加防范,勿使开行”。北洋政府海军部也向外交部转发“建安”舰舰长李景曦的报告,“‘联鲸’暂泊近该舰监视”。
        其中火力较为强大的“建安”舰由福州船政局建造;“联鲸”由上海的江南制造局建造,又称“海军大臣座舰”,它曾是孙中山先生的座舰。“建安”舰与“联鲸”号炮舰一起,负责看押德国两艘战舰的任务,“建安”舰长李景曦多次直接指挥了查验德国军舰相关设备的行动。其中“祖国”号战船部分技术数据如下:战船船长158尺,船宽26.3尺,船舶排水量170吨,吃水2尺,马力1300匹,航速13节,两门57毫米火炮,机枪三挺,船首装备88毫米30倍径榴弹炮,船尾装备一门50毫米40倍径炮,船员45人。
        慑于中国战船强大火力的威胁,德两艘战船自1914年8月起至1917年,一直被羁押在长江岸边。
        当时,这两艘德舰偷偷用无线电向德国总部发报,请求支援。中国海军的检验官仔细检查后,将其无线电装置全部拆除:1914年8月20日,“建安”舰检验官登上德国军舰,查验后宣布“无线电定已全拆”。北洋政府官方历史档案记录“已由军督派巡艇、小鱼雷艇紧靠德兵轮,严密看守”,“至下关德国‘Vaterland’兵轮查验”。
        1917年3月,中德断交,当时上海的《申报》报道:海军第二舰队司令饶怀文派海军士兵几十人登上德舰,看守和监视德军官、士兵及水手情况。
        1917年8月,北洋政府正式对德奥宣战。当月,北洋政府外交部询问海军部:“查询德奥两国在我国各口岸之军舰商船应如何分别收管”。海军部致函外交部回答:“(两艘德国军舰)已电令按照公法没收,改悬我国国旗”。这是中国对德奥宣战后,中国对德国军队采取的直接“军事行动”。
        被中国海军没收的“祖国”号和“水獭”号,后被改名为“利绥”号和“利捷”号,“配置各项炮械,旋编入第二舰队”。1920年,两舰派往松花江流域,成为东北海军的主力战舰。
        德军还拥有一艘和“水獭”号炮舰船型相同的姐妹舰“青岛”号驻防广东,因拒绝投降中国,艇员不愿服从“永翔”舰的接收命令于1917年3月自沉于海底,经北洋政府海军部派员查验:该舰沉没前船用机器已被德军损毁,船体底部被凿穿
此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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