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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事故
北洋政府警船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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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3 21:54 ·
航海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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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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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1928年),内务部、交通部、税务处、海军部和陆军部等联合制订、颁发了一些有关警船管理与检验的相关航政条规,各地警船的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由此得到保障。其中浙江的水警机构很好执行了相关航政管理的规定,东北军警船船质也迅速提高,数量增多。
警船的相关航政与检验条规
清朝警船皆归军方管辖,清末长江水师成立了水警机构,长江流域部分军船归当地警方。民国初的1912年6月,湖北水师、长江水师和荆襄水师改制成水警,当地军船全部改为警船。
1913年2月,内务部制订《长江及水师改组令》令各地水师改为水上警察,设立水上警察厅,并在各省沿海临江地区设立警船,只是军权改交内务部负责,地方长官具体执行。
1915年,《水上警察厅官制》制订颁发,各地相关机构有法可依,水警编制相对统一。1920年1月颁发的《内务部呈请将黄河水上警察照章设局并通行各省区嗣后水上警察局一律适用地方警察局组织章程》规定1919年开始“水上警察局一律适用《地方警察局组织章程》以免分歧”,更为明确地划分了水上警察局的组织体系和职责。
1917年,北洋政府内务部与交通部、税务处、陆军部联合制订、颁发了《修正军警用轮船暂行简章》12条,规定了警军用轮船的检验与注册,由海关验船师检查轮船船身与机器质量,合格后由交通部核准相关内容:包括登记轮船所有者、轮船名称、轮船容量及总吨数、轮船长广及吃水尺寸、机器马力及行驶速率、航线图文的审核、购买轮船的费用和“管船员之姓名履历”等各项内容,然后颁发警用船牌。
据《民国法规集成》第21册P7—9《修正军警用轮船暂行简章》记载,该简章第一条确定了军警用轮船的概念:“凡(警军)自备之轮船暨租用或借用之商轮统称为警军用轮船。”第二条规定凡商船由(警军)租用或借用的单位,仍应该按照相关的轮船管理条例进行注册和领照,如果该警船领照因故延时,应由当地水上警察厅的长官到海关相关部门备案,并前往交通部申请核准先发船牌,由海关的验船师进行船检,“该船船身暨机器亦须遵照海关章程,由关派员依序检验。”
水上警察厅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使用未上船牌的警船执行任务,可汇报给当地最高领导,
由该省(警军)长官通知海关提前检验船舶,以便维护地区的水上安全。临时载运军警的雇用商轮,不能按此规定执行。以上征用的轮船,都要按规定缴纳船税,以免船主蒙受经济损失。
第三条规定海关验船师的具体警船验船内容,记录成文后,上报内务部和陆军部,核准后转交交通部,以便上级查核备案。第四条规定专用警船经过当地海关,由上级通知海关相应部门,申请免验;如果当时任务紧迫,“该省警军长官”可事后“补行通知”。第五条规定如果巡逻警船往来海关频繁,可由水上警察厅长官申请免验牌照,“以免烦琐”。第六条规定警用轮船,须悬挂警用船旗,以便识别。
第七条规定警船不得搭载乘客、运输民用物资,不许拖带民用船只。如果因运输军人和警察,必须拖带船只,水上警察厅长官须提前通知海关获得免验权,“若事机紧迫,则照第四条办理”。第八条至第十二条都是相关航政方面的具体事务规定,不一一详述。
北洋政府还颁发了《海上捕获条例》50条(1917年)(见《民国法规集成》第21册P309〜317),规定了海警与军用舰船对捕获敌船的登记与检查范围,临检军官对捕获敌船的临检等。检查内容包括核实捕获敌船的真实身份,捕获敌船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护照、
造船
合同、
租船
合同等;
《海上捕获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定义敌船为悬挂敌国国旗,或悬挂中立国国旗但船员或乘客全部或大部为拥有敌国籍者,获为敌国服务使用的船舶,或虽然有中立国国籍,但原国籍是敌国的,且“无善意之证明者”……海上安全检查警官或军官须仔细检查下列文件证书(第七条):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护照、造船合同、租船合同、卖船证书、船员名册、航海券、航海日记、船内日记、出港证书、雇佣船员合同、健康证书等。
一些敌对国的战船以国际贸易的商船形式出现,北洋政府的警船有权利拦截以下商船并予以“临检”:虽然悬挂中华民国或中立国国旗,但有敌船嫌疑的商船;没有被允许与敌国进行贸易而擅自贸易的商船;载运违禁军用物资的商船;违令在禁止海域航行的本国商船以及有通敌嫌疑的本国或中立国的商船(以上见第二章第十二条)。
《海上捕获条例》第十三至十七条规定了海警船上的安全检查警官负责的一些具体的“临检”航政规定:被查船舶遇到警船的检查命令,必须立即停船,接受检查(得令其停船听候临检):白天以信号旗和汽笛为信号,夜晚以白色信号灯代替信号旗;如果被查船舶不服从检查,继续航行,海警船可对天发射舰炮两次;被查船舶仍不停行,海警船可以实弹炮击其船樯和桅杆;若被查船舶仍然抗命不停,警船有权实弹炮击其船身部位,以使其失去逃跑能力。安全检查人员包括海警或海军军官一名、士兵两名,乘坐舢舨驶近被查船舶,登上船只进行“临检”,临检警官必须检阅并审核所有船舶文件,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如果临检结果没有发现问题,须放行被检船舶,并在该船的航海日记内注明临检时日与地点、警船的指挥官姓名与“临检军官之姓名”。
《海上捕获条例》第四章还定下列船只不在敌船概念范围内:当地沿岸的渔船与短途航行的客货船;宗教单位、学术机构与从事慈善事业的部门与团体拥有和使用的船只;北洋政府和国际上所承认的医用船只和“病院船”;搭载战俘的船只等。
而以下船只,不论是否悬挂了民国或中立国船旗的,一律扣押:运输禁运品或敌人的船舶;搞破坏的船舶;为敌人侦察军情的船只;受敌国军舰护送的船只;抗拒临检或搜索的船只;船舶文件不完备,或有隐匿、毁弃、伪造文件证书等行为的被查船舶(见第四章“拿捕”)。
北洋政府交通部为了有效管理航政业务,1919年4月还设置了航律委员会机构,制订了《船舶公安法》,因政局关系,航律委员会于1922年7月被撤消,这部航政法规未公布于众。
“海上渔业警察”是在民国初期出现的一个海上行业警种,与海军共同担负沿海护渔职责,除此,海盗充斥渔场,严重影响渔业生产,沿海各省还相继成立“渔团”或“渔业联合会”等自卫组织,以补充海上渔业警察的不足。
地方警船的管理与安全检查
北洋政府时期的海上警察,是作为水上警察的一部分,而非一个独立的警种。民国初的1912年,副总统领湖北都督黎元洪电请改湖北长江及荆襄水师为水上警察,脱离军队系统,由该省民政厅管辖,得到袁世凯的批准。1912年12月19日,内政部同海军部联合向各省都督发出指示,要求各省将水师一律改为水警。
1913年2月22日,北洋政府内政部发布《长江及其他水师改组令》,规定“长江及其他水师改为水上警察,设水上警察厅管辖之。”
沿海省份如浙江、福建、 江苏、广东等在内地江河水师改为水警的同时,也陆续将一些海上水师改为水上警察。
有些省在设立省属水上警察外,沿海区县还设立了由该区县管辖的水巡队,如江苏一些沿海区县设置了地区性水巡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同样将海上警察作为水警的一部分,如1928年10月南京政府颁布的《各级公安局编制大纲》第10条规定:“水上警察得因必要设局专管,其未设专局地方,由陆地公安局管理之。”
比如浙江水上警察厅,民国初年(1912年)12月,浙江省政府水上警察队,改编为浙江省外海水上警察厅。隶属于省警务处,厅下辖2个总署、11个分署,有警用巡舰8艘、警用巡船90艘,水巡兵1269名,负责全省海域的剿匪和护渔任务(《浙江公安边防》,70页),担负维护水上(海上)“治安”的机构。
1917年2月,浙江省行政公署设立内河、外海两个水上警察厅,负责稽查船舶、缉捕海盗、征收船牌费等浙江航政管理事宜。其中内河的地域范围包括杭州府、嘉兴府、湖州府和绍兴府所属的内河,金华府、衢州府和严州府所属的上江,温州府所属的瓯江。内河水上警察厅的厅长是叶焕华,警备统领为章燮、章培。
浙江省外海水上警察总队(简称“海上水警队”)成立于1912年,海上水警队第三署驻沈家门渔港,担负海上港口巡逻护渔的水上安全工作。民国九年(1920年),海上水警队改名为浙江省外海水上警察厅,负责舟山周围海域渔场的警戒工作,以防海盗、海匪。浙江省外海水上警察厅的主力警轮之一是“福海轮”。1919月3日,上海《新闻报》刊登鄞州、镇海和定海三地渔商的一篇题为《众渔商感谢“福海轮”保护之恩》的感谢文章,表明浙江省外海水上警察厅长期担负着海上护渔防盗的警戒职能。
1917年7月1日,浙江内河水上警厅制定并颁发了《内河征收船费区别办法》条例:“兹悉此次各队征收船舶牌照费,较上届规定之数核减甚巨,计营业船舶不论梁头大小,每只征照费小洋二角。各营业船舶之一,既另订专章,未经省议会打消,仍照向章办理,计发给航船许可证。每次分五等收费,大号船征洋四元,二号船征洋三元,三号船征洋二元,四号船征洋一元,小号船征洋五角,由徐则恂厅长一齐饬令,各队照章办理。”
此条例规定了对浙江省内河营业船舶的航政管理措施,包括颁发航船许可证,及制定收费标准等。
奉系军警船的航政管理
清末民初,奉天省(今辽宁省)即设置了小型警备舰艇,担任缉盗护渔的水上警备任务。当时的营口渔业局,全称“奉天渔业商船保护总局”,负责渤海湾一带渔船和商船的安全,并征收渔船税。北洋政府时期,营口渔业局拥有“安海”、“绥辽”、“镇海”、“开海”、“飞龙”、“快马”等6艘警备炮舰和12艘警备巡船,总吨位约千吨。奉天渔业商船保护总局还外设营海、锦县、盖复、庄河、凤安等五个分局,与总局一起,共同执行海上保护任务。营口渔业局历任局长王顺存、李龙章、李安人等。
当时,日本人为争夺渤海湾的领海权,成立“关东州水产组合”和“保护远洋渔业团”,购置兵轮,驶入渤海辽东湾的鲅鱼圈、西海口和望海寨等渔村与渔场,胁迫我国渔船悬挂日本旗,按船缴纳渔税,严重侵犯我国领海主权。营口渔业局的“安海”、“绥辽”、“镇海”、“开海”等四艘海警船与之对峙,有力打击了日本帝国主义的海盗行径,捍卫了我国领海主权。民国二年,渔业商船保护总局还设立昭忠祠,纪念为抗击沙俄侵略军而在营口阵亡的8名水警官兵。
1919年8月,北洋政府海军部为加强东北境内的松花江、乌苏里江和黑龙江的航政警务管理,成立吉黑江防舰队,负责黑龙江一带的海防和江防等警务工作,舰船由北洋政府海军部第二舰队抽调的“江亨”、“利捷”、利绥”和“利川”4舰组成。1920年4月,吉黑江防筹备处还购买了3艘江轮,加入吉黑江防舰队。
1922年8月,张作霖在东三省保安总司令部内设立东北航警处,任命沈鸿烈为航警处处长。航警处主要负责海防、江防、水警外,还兼管航运、渔业、盐务、港务、造船、商船学校、海军学校和海事编译局等机构等航政与海员培训等业务。
沈鸿烈(1882年〜1970年),清末的1900年考中秀才,1905年在日本海军学校学习,1911年入国民政府海军,由海军“楚观”舰大副做起,担任奉系航警处处长之前,官至黑吉江防舰队参谋长。北洋政府海军部第二舰队(江防舰队)的“楚观”号浅水炮舰,舰长60余米,舱深约4.3米,排水量745吨,钢质船身,两座燃煤锅炉,两部往复式蒸汽主机,1350匹马力,最高航速11节,乘员117人,舰载武器包括舰艏尾二门1.4米长主炮,两舷各一门0.9米炮身长的副炮,数挺高炮机枪。
至1925年,航警处拥有了“镇海”、“威海”、“定海”和“飞鹏”等四艘炮舰与鱼雷艇,作为当地海警单位的主力武装舰船。
此“镇海”非营口的彼“镇海”。航警处处长沈鸿烈为迎合“镇威上将军”(北洋政府授予奉系军阀张作霖的职衔),将1923年7月从大连政记轮船公司购买的一艘2708吨的大型海用商船“祥利”号,改装为“镇海”号炮舰。当时,奉系在东三省还没有造船厂,“祥利”从烟台驶往大连旅顺口的日本海军基地进行了改装,成为“镇海”号炮舰,然后驶回辽宁的葫芦岛,成为航警学校的练习舰。舰长由航警学校校长凌霄兼任,轮机长由张振舣担任。“镇海”号炮舰1924年底又改装为航空母舰,可搭载2架“施来克”FBA-19型水上飞机,战斗时,飞机须靠船上的起重机吊入水面起飞。
“威海”号近海炮舰,1924年由大连政记公司的2000吨级商船“祥利”号改装而来,该船长66余米,宽约10米,航速11节。舰载武器包括鱼雷,炮身长1.4余米的海军炮2门,75毫米陆军野炮4门。1926年起作为葫芦岛航警学校学院的练习舰,同时担负运输舰和辅助巡洋舰的警用职责。1927年由于保管不当,该舰“船质破烂,不耐久用”,1928年不再作为作战舰艇使用,成为后勤辅助舰艇。
张作霖1924年底占领天津塘沽的大沽船厂后,将1排水量为1100吨的俄国破冰船,改装成“定海”号海防炮舰。该船长66余米,吃水约6.8米,航速10节。舰载武器包括俄式77毫米野炮6门,机关枪4挺。1926年服役后,停靠葫芦岛,作为布雷舰和运输舰使用。
1925年,沈鸿烈从日本购买1艘127吨鱼雷艇,命名“飞鹏”。“飞鹏”号鱼雷艇乘员50名。同批次的“海骏”号速度35节,装备鱼雷和小炮数门。“飞鹏”的性能应与此相当。它舰身狭长,龟背造型,两舷弧型内收。其鱼雷发射管装在艇艏。当年鱼雷艇要加大航速,需依赖狭长的艇身或提高马力,因此当时的“飞鹏”号鱼雷艇船身如铅笔一般细长。军事上来说,鱼雷艇与驱逐舰系出同门,驱逐舰原义即驱逐鱼雷艇的军舰,驱逐舰驱逐鱼雷艇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采用比一般鱼雷艇速度更快的方法,装备更多更大的鱼雷,这也是早期驱逐舰和鱼雷艇外观相似,但规模大小差异明显的原因。
东北航警处以此4艘炮舰和鱼雷艇为班底,以葫芦岛为基地,巡防于葫芦岛、营口和皇岛等海区。
1923年1月,沈鸿烈奉张作霖之命,在奉天省锦西葫芦岛创办航警学校,名为“东三省航警学校”,海军上校凌霄任校长,下有教育长、佐理官、学监以及专业教官等十凡人;学生分军官班和学兵班两种,军官班招40名学生,后大多成为各舰长官与部门长;学兵班220名学生.分为帆缆班和轮机班。学校分设航海、轮机、枪炮、国文、英文、数学、化学、测量、船艺、鱼雷、通信和陆战等科目。至九一八事变前,葫芦岛航警学校共培养军官班两期80人,学兵班8期1500人。
1927年6月东北航警处还于哈尔滨创立“东北商船学校”,学校以东北联合航务局圈儿河修船课营地为校址,以“造就海军将校”为宗旨,是东北地区历史上第一所海运院校。它名义上是商船学校,其实为青岛海军学校分校,设驾驶、轮机、测量等课程,学生190多名。沈鸿烈聘任王时泽任东北航务局局长并兼任东北商船学校校长。王时泽留学日本时与秋瑾密切交往,以姐弟相待,他还是杨开慧烈士的父亲杨昌济的同班同学。
王时泽担任东北商船学校校长期间,先后培养了航海生200余人,轮机生100余人,水兵1000余人。他思想进步,还在学生中间接发展了一批中共党员,为新中国海军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解放战争时期,他继续担任东北航务局局长。新中国成立后,他被聘为湖南文史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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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1928年),内务部、交通部、税务处、海军部和陆军部等联合制订、颁发了一些有关警船管理与检验的相关航政条规,各地警船的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由此得到保障。其中浙江的水警机构很好执行了相关航政管理的规定,东北军警船船质也迅速提高,数量增多。
警船的相关航政与检验条规
清朝警船皆归军方管辖,清末长江水师成立了水警机构,长江流域部分军船归当地警方。民国初的1912年6月,湖北水师、长江水师和荆襄水师改制成水警,当地军船全部改为警船。
1913年2月,内务部制订《长江及水师改组令》令各地水师改为水上警察,设立水上警察厅,并在各省沿海临江地区设立警船,只是军权改交内务部负责,地方长官具体执行。
1915年,《水上警察厅官制》制订颁发,各地相关机构有法可依,水警编制相对统一。1920年1月颁发的《内务部呈请将黄河水上警察照章设局并通行各省区嗣后水上警察局一律适用地方警察局组织章程》规定1919年开始“水上警察局一律适用《地方警察局组织章程》以免分歧”,更为明确地划分了水上警察局的组织体系和职责。
1917年,北洋政府内务部与交通部、税务处、陆军部联合制订、颁发了《修正军警用轮船暂行简章》12条,规定了警军用轮船的检验与注册,由海关验船师检查轮船船身与机器质量,合格后由交通部核准相关内容:包括登记轮船所有者、轮船名称、轮船容量及总吨数、轮船长广及吃水尺寸、机器马力及行驶速率、航线图文的审核、购买轮船的费用和“管船员之姓名履历”等各项内容,然后颁发警用船牌。
据《民国法规集成》第21册P7—9《修正军警用轮船暂行简章》记载,该简章第一条确定了军警用轮船的概念:“凡(警军)自备之轮船暨租用或借用之商轮统称为警军用轮船。”第二条规定凡商船由(警军)租用或借用的单位,仍应该按照相关的轮船管理条例进行注册和领照,如果该警船领照因故延时,应由当地水上警察厅的长官到海关相关部门备案,并前往交通部申请核准先发船牌,由海关的验船师进行船检,“该船船身暨机器亦须遵照海关章程,由关派员依序检验。”
水上警察厅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使用未上船牌的警船执行任务,可汇报给当地最高领导,
由该省(警军)长官通知海关提前检验船舶,以便维护地区的水上安全。临时载运军警的雇用商轮,不能按此规定执行。以上征用的轮船,都要按规定缴纳船税,以免船主蒙受经济损失。
第三条规定海关验船师的具体警船验船内容,记录成文后,上报内务部和陆军部,核准后转交交通部,以便上级查核备案。第四条规定专用警船经过当地海关,由上级通知海关相应部门,申请免验;如果当时任务紧迫,“该省警军长官”可事后“补行通知”。第五条规定如果巡逻警船往来海关频繁,可由水上警察厅长官申请免验牌照,“以免烦琐”。第六条规定警用轮船,须悬挂警用船旗,以便识别。
第七条规定警船不得搭载乘客、运输民用物资,不许拖带民用船只。如果因运输军人和警察,必须拖带船只,水上警察厅长官须提前通知海关获得免验权,“若事机紧迫,则照第四条办理”。第八条至第十二条都是相关航政方面的具体事务规定,不一一详述。
北洋政府还颁发了《海上捕获条例》50条(1917年)(见《民国法规集成》第21册P309〜317),规定了海警与军用舰船对捕获敌船的登记与检查范围,临检军官对捕获敌船的临检等。检查内容包括核实捕获敌船的真实身份,捕获敌船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护照、
造船
合同、
租船
合同等;
《海上捕获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定义敌船为悬挂敌国国旗,或悬挂中立国国旗但船员或乘客全部或大部为拥有敌国籍者,获为敌国服务使用的船舶,或虽然有中立国国籍,但原国籍是敌国的,且“无善意之证明者”……海上安全检查警官或军官须仔细检查下列文件证书(第七条):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护照、造船合同、租船合同、卖船证书、船员名册、航海券、航海日记、船内日记、出港证书、雇佣船员合同、健康证书等。
一些敌对国的战船以国际贸易的商船形式出现,北洋政府的警船有权利拦截以下商船并予以“临检”:虽然悬挂中华民国或中立国国旗,但有敌船嫌疑的商船;没有被允许与敌国进行贸易而擅自贸易的商船;载运违禁军用物资的商船;违令在禁止海域航行的本国商船以及有通敌嫌疑的本国或中立国的商船(以上见第二章第十二条)。
《海上捕获条例》第十三至十七条规定了海警船上的安全检查警官负责的一些具体的“临检”航政规定:被查船舶遇到警船的检查命令,必须立即停船,接受检查(得令其停船听候临检):白天以信号旗和汽笛为信号,夜晚以白色信号灯代替信号旗;如果被查船舶不服从检查,继续航行,海警船可对天发射舰炮两次;被查船舶仍不停行,海警船可以实弹炮击其船樯和桅杆;若被查船舶仍然抗命不停,警船有权实弹炮击其船身部位,以使其失去逃跑能力。安全检查人员包括海警或海军军官一名、士兵两名,乘坐舢舨驶近被查船舶,登上船只进行“临检”,临检警官必须检阅并审核所有船舶文件,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如果临检结果没有发现问题,须放行被检船舶,并在该船的航海日记内注明临检时日与地点、警船的指挥官姓名与“临检军官之姓名”。
《海上捕获条例》第四章还定下列船只不在敌船概念范围内:当地沿岸的渔船与短途航行的客货船;宗教单位、学术机构与从事慈善事业的部门与团体拥有和使用的船只;北洋政府和国际上所承认的医用船只和“病院船”;搭载战俘的船只等。
而以下船只,不论是否悬挂了民国或中立国船旗的,一律扣押:运输禁运品或敌人的船舶;搞破坏的船舶;为敌人侦察军情的船只;受敌国军舰护送的船只;抗拒临检或搜索的船只;船舶文件不完备,或有隐匿、毁弃、伪造文件证书等行为的被查船舶(见第四章“拿捕”)。
北洋政府交通部为了有效管理航政业务,1919年4月还设置了航律委员会机构,制订了《船舶公安法》,因政局关系,航律委员会于1922年7月被撤消,这部航政法规未公布于众。
“海上渔业警察”是在民国初期出现的一个海上行业警种,与海军共同担负沿海护渔职责,除此,海盗充斥渔场,严重影响渔业生产,沿海各省还相继成立“渔团”或“渔业联合会”等自卫组织,以补充海上渔业警察的不足。
地方警船的管理与安全检查
北洋政府时期的海上警察,是作为水上警察的一部分,而非一个独立的警种。民国初的1912年,副总统领湖北都督黎元洪电请改湖北长江及荆襄水师为水上警察,脱离军队系统,由该省民政厅管辖,得到袁世凯的批准。1912年12月19日,内政部同海军部联合向各省都督发出指示,要求各省将水师一律改为水警。
1913年2月22日,北洋政府内政部发布《长江及其他水师改组令》,规定“长江及其他水师改为水上警察,设水上警察厅管辖之。”
沿海省份如浙江、福建、 江苏、广东等在内地江河水师改为水警的同时,也陆续将一些海上水师改为水上警察。
有些省在设立省属水上警察外,沿海区县还设立了由该区县管辖的水巡队,如江苏一些沿海区县设置了地区性水巡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同样将海上警察作为水警的一部分,如1928年10月南京政府颁布的《各级公安局编制大纲》第10条规定:“水上警察得因必要设局专管,其未设专局地方,由陆地公安局管理之。”
比如浙江水上警察厅,民国初年(1912年)12月,浙江省政府水上警察队,改编为浙江省外海水上警察厅。隶属于省警务处,厅下辖2个总署、11个分署,有警用巡舰8艘、警用巡船90艘,水巡兵1269名,负责全省海域的剿匪和护渔任务(《浙江公安边防》,70页),担负维护水上(海上)“治安”的机构。
1917年2月,浙江省行政公署设立内河、外海两个水上警察厅,负责稽查船舶、缉捕海盗、征收船牌费等浙江航政管理事宜。其中内河的地域范围包括杭州府、嘉兴府、湖州府和绍兴府所属的内河,金华府、衢州府和严州府所属的上江,温州府所属的瓯江。内河水上警察厅的厅长是叶焕华,警备统领为章燮、章培。
浙江省外海水上警察总队(简称“海上水警队”)成立于1912年,海上水警队第三署驻沈家门渔港,担负海上港口巡逻护渔的水上安全工作。民国九年(1920年),海上水警队改名为浙江省外海水上警察厅,负责舟山周围海域渔场的警戒工作,以防海盗、海匪。浙江省外海水上警察厅的主力警轮之一是“福海轮”。1919月3日,上海《新闻报》刊登鄞州、镇海和定海三地渔商的一篇题为《众渔商感谢“福海轮”保护之恩》的感谢文章,表明浙江省外海水上警察厅长期担负着海上护渔防盗的警戒职能。
1917年7月1日,浙江内河水上警厅制定并颁发了《内河征收船费区别办法》条例:“兹悉此次各队征收船舶牌照费,较上届规定之数核减甚巨,计营业船舶不论梁头大小,每只征照费小洋二角。各营业船舶之一,既另订专章,未经省议会打消,仍照向章办理,计发给航船许可证。每次分五等收费,大号船征洋四元,二号船征洋三元,三号船征洋二元,四号船征洋一元,小号船征洋五角,由徐则恂厅长一齐饬令,各队照章办理。”
此条例规定了对浙江省内河营业船舶的航政管理措施,包括颁发航船许可证,及制定收费标准等。
奉系军警船的航政管理
清末民初,奉天省(今辽宁省)即设置了小型警备舰艇,担任缉盗护渔的水上警备任务。当时的营口渔业局,全称“奉天渔业商船保护总局”,负责渤海湾一带渔船和商船的安全,并征收渔船税。北洋政府时期,营口渔业局拥有“安海”、“绥辽”、“镇海”、“开海”、“飞龙”、“快马”等6艘警备炮舰和12艘警备巡船,总吨位约千吨。奉天渔业商船保护总局还外设营海、锦县、盖复、庄河、凤安等五个分局,与总局一起,共同执行海上保护任务。营口渔业局历任局长王顺存、李龙章、李安人等。
当时,日本人为争夺渤海湾的领海权,成立“关东州水产组合”和“保护远洋渔业团”,购置兵轮,驶入渤海辽东湾的鲅鱼圈、西海口和望海寨等渔村与渔场,胁迫我国渔船悬挂日本旗,按船缴纳渔税,严重侵犯我国领海主权。营口渔业局的“安海”、“绥辽”、“镇海”、“开海”等四艘海警船与之对峙,有力打击了日本帝国主义的海盗行径,捍卫了我国领海主权。民国二年,渔业商船保护总局还设立昭忠祠,纪念为抗击沙俄侵略军而在营口阵亡的8名水警官兵。
1919年8月,北洋政府海军部为加强东北境内的松花江、乌苏里江和黑龙江的航政警务管理,成立吉黑江防舰队,负责黑龙江一带的海防和江防等警务工作,舰船由北洋政府海军部第二舰队抽调的“江亨”、“利捷”、利绥”和“利川”4舰组成。1920年4月,吉黑江防筹备处还购买了3艘江轮,加入吉黑江防舰队。
1922年8月,张作霖在东三省保安总司令部内设立东北航警处,任命沈鸿烈为航警处处长。航警处主要负责海防、江防、水警外,还兼管航运、渔业、盐务、港务、造船、商船学校、海军学校和海事编译局等机构等航政与海员培训等业务。
沈鸿烈(1882年〜1970年),清末的1900年考中秀才,1905年在日本海军学校学习,1911年入国民政府海军,由海军“楚观”舰大副做起,担任奉系航警处处长之前,官至黑吉江防舰队参谋长。北洋政府海军部第二舰队(江防舰队)的“楚观”号浅水炮舰,舰长60余米,舱深约4.3米,排水量745吨,钢质船身,两座燃煤锅炉,两部往复式蒸汽主机,1350匹马力,最高航速11节,乘员117人,舰载武器包括舰艏尾二门1.4米长主炮,两舷各一门0.9米炮身长的副炮,数挺高炮机枪。
至1925年,航警处拥有了“镇海”、“威海”、“定海”和“飞鹏”等四艘炮舰与鱼雷艇,作为当地海警单位的主力武装舰船。
此“镇海”非营口的彼“镇海”。航警处处长沈鸿烈为迎合“镇威上将军”(北洋政府授予奉系军阀张作霖的职衔),将1923年7月从大连政记轮船公司购买的一艘2708吨的大型海用商船“祥利”号,改装为“镇海”号炮舰。当时,奉系在东三省还没有造船厂,“祥利”从烟台驶往大连旅顺口的日本海军基地进行了改装,成为“镇海”号炮舰,然后驶回辽宁的葫芦岛,成为航警学校的练习舰。舰长由航警学校校长凌霄兼任,轮机长由张振舣担任。“镇海”号炮舰1924年底又改装为航空母舰,可搭载2架“施来克”FBA-19型水上飞机,战斗时,飞机须靠船上的起重机吊入水面起飞。
“威海”号近海炮舰,1924年由大连政记公司的2000吨级商船“祥利”号改装而来,该船长66余米,宽约10米,航速11节。舰载武器包括鱼雷,炮身长1.4余米的海军炮2门,75毫米陆军野炮4门。1926年起作为葫芦岛航警学校学院的练习舰,同时担负运输舰和辅助巡洋舰的警用职责。1927年由于保管不当,该舰“船质破烂,不耐久用”,1928年不再作为作战舰艇使用,成为后勤辅助舰艇。
张作霖1924年底占领天津塘沽的大沽船厂后,将1排水量为1100吨的俄国破冰船,改装成“定海”号海防炮舰。该船长66余米,吃水约6.8米,航速10节。舰载武器包括俄式77毫米野炮6门,机关枪4挺。1926年服役后,停靠葫芦岛,作为布雷舰和运输舰使用。
1925年,沈鸿烈从日本购买1艘127吨鱼雷艇,命名“飞鹏”。“飞鹏”号鱼雷艇乘员50名。同批次的“海骏”号速度35节,装备鱼雷和小炮数门。“飞鹏”的性能应与此相当。它舰身狭长,龟背造型,两舷弧型内收。其鱼雷发射管装在艇艏。当年鱼雷艇要加大航速,需依赖狭长的艇身或提高马力,因此当时的“飞鹏”号鱼雷艇船身如铅笔一般细长。军事上来说,鱼雷艇与驱逐舰系出同门,驱逐舰原义即驱逐鱼雷艇的军舰,驱逐舰驱逐鱼雷艇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采用比一般鱼雷艇速度更快的方法,装备更多更大的鱼雷,这也是早期驱逐舰和鱼雷艇外观相似,但规模大小差异明显的原因。
东北航警处以此4艘炮舰和鱼雷艇为班底,以葫芦岛为基地,巡防于葫芦岛、营口和皇岛等海区。
1923年1月,沈鸿烈奉张作霖之命,在奉天省锦西葫芦岛创办航警学校,名为“东三省航警学校”,海军上校凌霄任校长,下有教育长、佐理官、学监以及专业教官等十凡人;学生分军官班和学兵班两种,军官班招40名学生,后大多成为各舰长官与部门长;学兵班220名学生.分为帆缆班和轮机班。学校分设航海、轮机、枪炮、国文、英文、数学、化学、测量、船艺、鱼雷、通信和陆战等科目。至九一八事变前,葫芦岛航警学校共培养军官班两期80人,学兵班8期1500人。
1927年6月东北航警处还于哈尔滨创立“东北商船学校”,学校以东北联合航务局圈儿河修船课营地为校址,以“造就海军将校”为宗旨,是东北地区历史上第一所海运院校。它名义上是商船学校,其实为青岛海军学校分校,设驾驶、轮机、测量等课程,学生190多名。沈鸿烈聘任王时泽任东北航务局局长并兼任东北商船学校校长。王时泽留学日本时与秋瑾密切交往,以姐弟相待,他还是杨开慧烈士的父亲杨昌济的同班同学。
王时泽担任东北商船学校校长期间,先后培养了航海生200余人,轮机生100余人,水兵1000余人。他思想进步,还在学生中间接发展了一批中共党员,为新中国海军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解放战争时期,他继续担任东北航务局局长。新中国成立后,他被聘为湖南文史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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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且尽责职守的版主
亲亲元宝
此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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