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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事故 明朝渔船的检查与管理

2020-2-23 18:27 · 航海历史
来自: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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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停靠岸边的渔船群

我国渔业经济自古就很发达,渔船也因地区不同而分为福船、沙船、广船和鸟船四大类。全国性的海洋渔业管理自明代始,明庭当时在全国各地设689个河泊所,行使征缴鱼课与登记船况之职。地方各级政府也辅助河泊所对渔船检查和课税征收工作实施管理。
        新建渔船的查验
        明朝一些地区的渔船建好后,由该州县官吏亲自查验船只的质量和性能,检查合格后给“船身烙号”,颁发可以下水的“船照”。如明谊修、张兵松《琼州府志》卷十七下《船政》记载:“该州县亲验梁头等项,不得过限多带,并将舵工水手一一验查,具澳甲长、邻佑当堂画押保结,并将船身烙号,然后给照。照内江在船之人,详开年貌、履历、籍贯,以备汛口查验”。
        琼州“州县亲验梁头等项”,表明海南一些州县官吏亲自验丈包括船只梁头在内的船上多个重要构件尺度数据。明后期何汝宾的《兵录》卷十记载某种“捕鱼之船”船身长七丈,舟乔梢长七尺,舱深七尺,板厚二寸五分,设二桅,“大桅用杉木,围三尺八寸,高七丈;谎桅高六尺”。“舵二门,用稠木,围二尺四寸,长二丈。碇四门,用青木,每门长一丈三尺,齿长六尺。”这种“捕鱼之船”建造好时,州县官吏要验丈船只尺寸,检查渔船性能、质量,并登记在案,“以备汛口查验”。
        福船作为明朝水师主要战船、海商远洋船外,还担当福建和浙江部分沿海区域渔船的职责。明朝福船作为渔船船型的一大类,保持了古代福船的一贯特性:船体首尾高昂,船首尖船尾方,船底V字型,吃水深,稳定性好,宜于在狭窄和多礁石的深水航道中航行。渔船建好后,需报当地衙门。船匠在造这种类型渔船时,凭经验尺寸现场放样,没有图纸。州县官吏派员检查质量,验丈尺寸,需对实船的船宽、船长、帆橹桨的尺寸进行仔细测量,记录数据,与其他渔船型福船数据进行比对,确定船只的质量与性能的优劣程度。州县官吏派去的人员,查看渔船上配备渔具的种类与质量,明朝福建当地的《惠安县志》记载,渔船渔具分为“竹编网、旋网、牵丝连、拖钓、撒网、手摇钓”等。
        广船也是渔船的一大船型,明王在晋《海防纂要》记录广船“其制下窄上宽,状若两翼。在里海则稳,在外洋则动摇。”“广船若坏,须用铁力木修理”,当地州县官吏查看广船制式的渔船质量时,主要检查以从头至尾的龙骨为主干的船体纵向强度是否达到要求,查验水密隔舱的密封性能,测试多孔舵的操舵效率。
        山东南部和江浙一带的渔船船型多为沙船。北洋海域多浅滩,渔船呈平底、方头和方尾。明末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提到沙船“惟便于北洋,而不便于南洋。”船只造好登记时,北洋一带的州县官吏主要检查沙船的船宽和帆高。明何汝宾《兵录》卷十记载一种沙船面梁阔一丈三尺,长七丈。“底平篷高,易于驾使”,沙船全船大部分有上层建筑,后艄有楼舱。州县官吏检查船桅质量。明朝沙船型渔船多为两桅,如明朝郑若曾编著的沿海军事图籍《筹海图编》绘有沙船图,二桅二橹,主桅直立,前桅前倾,材质为蔑篷;明朝王圻1621年写的《三才图会》绘制沙船图有二桅一橹。二者皆为中小型沙船。
        在禁海时期,州县官吏按照规定量取渔船尺寸,尺寸大的渔船,予以“拆”、“改”、没收等严厉措施。渔船梁头一般“以五六尺为度。官为印照,听其生理”(清沈定均《漳州府志》卷二十五记载的福建漳州在景泰年间(1450年~1456年)的船宽尺寸量取规定)。船底一般为平底,桅杆为一个:“采捕船定以平底单桅,别以记号。违者毁之。照例问拟,则船有定式”(《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六十七《广福人通番当禁论》)。
        当然许多州县官吏对渔船的验丈,执行起来并非那样严格,如《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八十三《条处海防事宜仰祈速赐施行疏》记载:“国初立法,寸板片帆不许下海”,但“每遇捕鱼之月,巨艘数千。议者每欲绝之。而势有难行,情亦不忍也。”州县官吏与当地海防官虽然想严格执行验丈规定,但法不责众,有“巨艘数千”前往捕鱼;且“情亦不忍也”。
        河泊所对渔船的质量管理
        明朝的渔船建造好后,须由州县官吏亲自查验质量并进行登记管理。后来渔业管理事务渐行繁杂,明廷成立河泊所,主要代行州、府、县的衙门官员执掌渔船及课税的管辖权。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十六《鱼课》记录:“凡鱼课,每岁南京户科,编印勘合,通计四川等布政司,并直隶河间等府、州、县河泊所等衙门,该勘合六百八十九道,皆以河字为号。”可见明朝当时的河泊所多达689个。正式在全国范围征收渔税自明代始。
        小的河泊所由一个河泊官负责管理渔船与渔业事务,明朝渔民称河泊官为“长管吏”。河泊官一般还配备一个下属小吏,又称“攒典”。河泊官为从九品,职位卑微。但素质并不低,有许多吏员、国子监监生,甚至科贡举人等,都担任过河泊官。河泊所还负责征缴鱼课与查验船质之职。
        河泊所分类各种渔船,包括渔船大小,以确定征收渔课的数额。明万历《温州府志》记录:“沿海居民以鱼为生,长管吏量船大小,纳收税银与由帖,方许下海采捕。”
        河泊所官吏检查并登记渔船船型,以便“定与字号”;“量船大小”,以“纳收税银”。明代的捕鱼业十分发达,渔船制型繁多。明刻残本《渔书》卷十一《渔具·渔舟渔筏》记载明朝渔船种类有下网船、布网船、劫罟船、罾船、牵风船、紧钓船、散劫船、蛤船……等各种船型。明朝的劫罟船、下网船、布网船、罾船等属于张网船型,紧钓船、散劫船属于延绳钓业船型,其余船型为特种捕鱼船。
        河泊官检查张网船型的船体是否坚固适用。如温州的洞头列岛渔船,早在南宋时期已经开始张网作业。明朝温州的下网船,是一种小型张网船,长约10米,船头为尖状,有一船帆,无风时靠船桨提供动力。下网船有数个船舱,船舱间由“堵”隔开,舱口却没有舱盖板,而是呈开放式全敞开形,可装置大量鱼筐,海浪进入船舱,渔户可以直接跳入舱中往外舀水。
        河泊官检查延绳钓业船型的船体质量是否符合渔业要求。明朝洞头列岛的中小型延绳钓业船,一般可供5至7人捕鱼作业,船体长度也在十米左右,船中部位置立有桅杆。船尾两侧的“尾花”,为船舷上安设的一种斜竖装置,船橹与船舵都安装在“尾花”之间的位置。船体内有三至五个船舱,上面盖有船盖板,置放渔具和鱼筐。
        河泊官负责渔船管理与渔税征收。渔船有损坏者,河泊所官员负责前往检查,登记在案,以便停止收鱼课钞和渔船税。河泊所大多设在海边码头或江边渡口,来往的众多渔船,河泊官都要检查,并据此征收渔税。《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五十:“河泊所之设,盖以民间多置造海溪等船,捕鱼罔利”。河泊官是明朝最基层小官,工作又苦又累。很多偏远地区官府管理不便,河泊所代行管辖之权,成为沿海渔民的实际父母官。《明英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九记载,至正统十年(1445年)始,官府实行对河泊所的控制:河泊官的工资由朝廷统一发放,以防河泊官贪污从渔船方面缴纳上的税金。
        明朝倭寇横行时,河泊所配合水军和巡检司,查验和挑选船体坚固者,“编立纲纪甲”,随兵船左右,巡逻警戒,遇敌船则拿起船上武器,围攻敌船。
        河泊官先查大型渔船的质量,丈量船只的尺寸。东海一带的河泊官查看黄鱼船的质量,“谨船诘验出入”,挑选质量好者,“辅以兵船”。河泊官挑选质量好的鸟嘴船,推荐给军门,充为哨探船。鸟嘴船长四五丈,是一种浙江船,因船首形似鸟嘴而得名,“有风则蓬,无风用橹,长四五丈。商人亦用捕鱼”(明朝茅元仪的兵书《武备志》卷一百一十七)。鸟嘴船后称为鸟船,为中国古代四大名船之一。河泊官还挑选浙江近岸渔民习用的网梭船充当补充战船,《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提及网梭船为当地渔船中最小的船。网梭船“其形如梭,用竹桅布帆,仅可容二人”,吃水仅七八寸,船上装备有鸟铳,敌船若进入里港窄河,网梭船可侧面伏击之(《筹海图编》卷十三)。
        各官府对下水渔船的管理
        除河泊所外,各官府日常也负有对下水渔船和相关课税征收的管理。《大明会典》卷三十六《鱼课》记载:正统七年(1442年)鱼课“无河泊所处,令府州县带办”。卷三十六《鱼课》还记载:“天顺元年(1457年)令各处河泊所、业户逃亡事故者、有司查勘,以新增继续置船只罾网,照名补替。”有司:指管理渔船的专司,管理渔业的部门除基层的河泊所,还有“掌天下山泽、采捕、陶冶之事”的虞衡司;还有主管全国渔税等的清吏司的金部;此外各府州县的衙门,及当地布政司,都可委官检查渔船。
      《大明会典》卷三十六《鱼课》记载:“景泰六年(1455年),令湖广等布政司,各委官取勘鱼户。凡新造船有力之家,量船大小,定与课米。”1455年, 湖广等路布政司,派官员勘查渔船,“量船大小”,以定渔户应缴纳的鱼课税。
        明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七十五《海政·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记载万历某段年份,府州县官员往各港口稽查船只,量取渔船大小,梁头五尺以下的渔船,不许出远海;梁头一丈三四尺以上者,为大渔船,可以结伴出海捕猎,来回码头都要经府州县官员上船“搜检”并登记,一是确认鱼课税额,一是保障船质安全。“各港口稽查船只,除梁头五尺之小渔船,不准出洋,只许在本港采捕外。其余大渔船……并通船务,须搜检。”《明熹宗天启实录》卷五十三记载天启五年(1625年),福建巡抚南居益分类当地民间船只:大型船多为远洋商船,其次的中小型民船多为渔船:“海上之民以海为田,大者为商贾贩于东西洋,……其次则捕鱼,舫锰不可以数计。虽曰‘禁其双桅巨舰,编甲连坐,不许出洋远涉’,而东番诸岛乃其从来采捕之行,操之急,则谓断绝生路”。
        嘉靖《六合县志》卷二《课钞》记载:很长一段时间内,南京内守备每年十二月集中当地渔船10只,丝网18扇。军方的内守备查看船只和渔具质量情况后,带渔船往护城河内捕鱼鲜,解送内府的二十四衙门。
        明代中叶,王守仁著的《王阳明全集》卷三十一《行江西按察司编审九姓渔户牌》记录下官府查杨子桥等九姓渔户的资料,包括“各驾大小渔船若干,原在某处地方打鱼生理,著定年貌籍贯,编成牌甲,每十名为一牌,……责令不时管束戒谕,仍于原驾船梢,粉饰方尺,官为开写姓名、年甲、籍贯、住址,及注定打鱼所在,用铁打字号,火烙印记,开造印信手册在官……用凭稽考点闸。”点闸:在古代就是查点的意思。当地官府将每十名渔丁编为一牌,每五牌或六牌为一甲,选出一名总甲或当地里长,管理渔船和平时捕鱼事务。总甲或里长监督各渔户在渔船船尾,粉刷出一尺见方之地,注明户主的姓名、年龄、籍贯、牌甲、渔船住泊处、渔船常去水域,并用专门的铁铸模件烙出特定的记号。另外再根据以上各项资料,以及船只数量、大小、质量和性能情况,造册缴报查考,以供当地衙门官员审阅稽查。
        渔船的牌甲编审制度,内容包括对渔船数量与大小,记载并在必要时稽查船只情况,包括船质方面。如广东滨海许多地区,州县官员要求统计并记录“乡中船数”,每年交予县衙门“查考”。《皇明世法录》卷七十五《海防·岭海》:“广东滨海渚邑,……令沿海居民各于其乡,编立船甲长、副,不拘人数,……仍于船尾外大书:某县某船某甲下某人十字,翻刻墨填为记。其甲长、副,各执簿一扇,备载乡中船数,并某船只某项生理。一一直书,每岁具呈于县,以凭查考。如遇劫贼,则被害者能识其船。”《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记载,一些渔民以船为家,不好管理,山东布政使万观于是“编十舟为一甲,令画地巡警”,里长或总甲不时检查船况与鱼课情况,使当地治安很快得到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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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停靠岸边的渔船群

我国渔业经济自古就很发达,渔船也因地区不同而分为福船、沙船、广船和鸟船四大类。全国性的海洋渔业管理自明代始,明庭当时在全国各地设689个河泊所,行使征缴鱼课与登记船况之职。地方各级政府也辅助河泊所对渔船检查和课税征收工作实施管理。
        新建渔船的查验
        明朝一些地区的渔船建好后,由该州县官吏亲自查验船只的质量和性能,检查合格后给“船身烙号”,颁发可以下水的“船照”。如明谊修、张兵松《琼州府志》卷十七下《船政》记载:“该州县亲验梁头等项,不得过限多带,并将舵工水手一一验查,具澳甲长、邻佑当堂画押保结,并将船身烙号,然后给照。照内江在船之人,详开年貌、履历、籍贯,以备汛口查验”。
        琼州“州县亲验梁头等项”,表明海南一些州县官吏亲自验丈包括船只梁头在内的船上多个重要构件尺度数据。明后期何汝宾的《兵录》卷十记载某种“捕鱼之船”船身长七丈,舟乔梢长七尺,舱深七尺,板厚二寸五分,设二桅,“大桅用杉木,围三尺八寸,高七丈;谎桅高六尺”。“舵二门,用稠木,围二尺四寸,长二丈。碇四门,用青木,每门长一丈三尺,齿长六尺。”这种“捕鱼之船”建造好时,州县官吏要验丈船只尺寸,检查渔船性能、质量,并登记在案,“以备汛口查验”。
        福船作为明朝水师主要战船、海商远洋船外,还担当福建和浙江部分沿海区域渔船的职责。明朝福船作为渔船船型的一大类,保持了古代福船的一贯特性:船体首尾高昂,船首尖船尾方,船底V字型,吃水深,稳定性好,宜于在狭窄和多礁石的深水航道中航行。渔船建好后,需报当地衙门。船匠在造这种类型渔船时,凭经验尺寸现场放样,没有图纸。州县官吏派员检查质量,验丈尺寸,需对实船的船宽、船长、帆橹桨的尺寸进行仔细测量,记录数据,与其他渔船型福船数据进行比对,确定船只的质量与性能的优劣程度。州县官吏派去的人员,查看渔船上配备渔具的种类与质量,明朝福建当地的《惠安县志》记载,渔船渔具分为“竹编网、旋网、牵丝连、拖钓、撒网、手摇钓”等。
        广船也是渔船的一大船型,明王在晋《海防纂要》记录广船“其制下窄上宽,状若两翼。在里海则稳,在外洋则动摇。”“广船若坏,须用铁力木修理”,当地州县官吏查看广船制式的渔船质量时,主要检查以从头至尾的龙骨为主干的船体纵向强度是否达到要求,查验水密隔舱的密封性能,测试多孔舵的操舵效率。
        山东南部和江浙一带的渔船船型多为沙船。北洋海域多浅滩,渔船呈平底、方头和方尾。明末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提到沙船“惟便于北洋,而不便于南洋。”船只造好登记时,北洋一带的州县官吏主要检查沙船的船宽和帆高。明何汝宾《兵录》卷十记载一种沙船面梁阔一丈三尺,长七丈。“底平篷高,易于驾使”,沙船全船大部分有上层建筑,后艄有楼舱。州县官吏检查船桅质量。明朝沙船型渔船多为两桅,如明朝郑若曾编著的沿海军事图籍《筹海图编》绘有沙船图,二桅二橹,主桅直立,前桅前倾,材质为蔑篷;明朝王圻1621年写的《三才图会》绘制沙船图有二桅一橹。二者皆为中小型沙船。
        在禁海时期,州县官吏按照规定量取渔船尺寸,尺寸大的渔船,予以“拆”、“改”、没收等严厉措施。渔船梁头一般“以五六尺为度。官为印照,听其生理”(清沈定均《漳州府志》卷二十五记载的福建漳州在景泰年间(1450年~1456年)的船宽尺寸量取规定)。船底一般为平底,桅杆为一个:“采捕船定以平底单桅,别以记号。违者毁之。照例问拟,则船有定式”(《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六十七《广福人通番当禁论》)。
        当然许多州县官吏对渔船的验丈,执行起来并非那样严格,如《明经世文编》卷二百八十三《条处海防事宜仰祈速赐施行疏》记载:“国初立法,寸板片帆不许下海”,但“每遇捕鱼之月,巨艘数千。议者每欲绝之。而势有难行,情亦不忍也。”州县官吏与当地海防官虽然想严格执行验丈规定,但法不责众,有“巨艘数千”前往捕鱼;且“情亦不忍也”。
        河泊所对渔船的质量管理
        明朝的渔船建造好后,须由州县官吏亲自查验质量并进行登记管理。后来渔业管理事务渐行繁杂,明廷成立河泊所,主要代行州、府、县的衙门官员执掌渔船及课税的管辖权。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十六《鱼课》记录:“凡鱼课,每岁南京户科,编印勘合,通计四川等布政司,并直隶河间等府、州、县河泊所等衙门,该勘合六百八十九道,皆以河字为号。”可见明朝当时的河泊所多达689个。正式在全国范围征收渔税自明代始。
        小的河泊所由一个河泊官负责管理渔船与渔业事务,明朝渔民称河泊官为“长管吏”。河泊官一般还配备一个下属小吏,又称“攒典”。河泊官为从九品,职位卑微。但素质并不低,有许多吏员、国子监监生,甚至科贡举人等,都担任过河泊官。河泊所还负责征缴鱼课与查验船质之职。
        河泊所分类各种渔船,包括渔船大小,以确定征收渔课的数额。明万历《温州府志》记录:“沿海居民以鱼为生,长管吏量船大小,纳收税银与由帖,方许下海采捕。”
        河泊所官吏检查并登记渔船船型,以便“定与字号”;“量船大小”,以“纳收税银”。明代的捕鱼业十分发达,渔船制型繁多。明刻残本《渔书》卷十一《渔具·渔舟渔筏》记载明朝渔船种类有下网船、布网船、劫罟船、罾船、牵风船、紧钓船、散劫船、蛤船……等各种船型。明朝的劫罟船、下网船、布网船、罾船等属于张网船型,紧钓船、散劫船属于延绳钓业船型,其余船型为特种捕鱼船。
        河泊官检查张网船型的船体是否坚固适用。如温州的洞头列岛渔船,早在南宋时期已经开始张网作业。明朝温州的下网船,是一种小型张网船,长约10米,船头为尖状,有一船帆,无风时靠船桨提供动力。下网船有数个船舱,船舱间由“堵”隔开,舱口却没有舱盖板,而是呈开放式全敞开形,可装置大量鱼筐,海浪进入船舱,渔户可以直接跳入舱中往外舀水。
        河泊官检查延绳钓业船型的船体质量是否符合渔业要求。明朝洞头列岛的中小型延绳钓业船,一般可供5至7人捕鱼作业,船体长度也在十米左右,船中部位置立有桅杆。船尾两侧的“尾花”,为船舷上安设的一种斜竖装置,船橹与船舵都安装在“尾花”之间的位置。船体内有三至五个船舱,上面盖有船盖板,置放渔具和鱼筐。
        河泊官负责渔船管理与渔税征收。渔船有损坏者,河泊所官员负责前往检查,登记在案,以便停止收鱼课钞和渔船税。河泊所大多设在海边码头或江边渡口,来往的众多渔船,河泊官都要检查,并据此征收渔税。《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五十:“河泊所之设,盖以民间多置造海溪等船,捕鱼罔利”。河泊官是明朝最基层小官,工作又苦又累。很多偏远地区官府管理不便,河泊所代行管辖之权,成为沿海渔民的实际父母官。《明英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九记载,至正统十年(1445年)始,官府实行对河泊所的控制:河泊官的工资由朝廷统一发放,以防河泊官贪污从渔船方面缴纳上的税金。
        明朝倭寇横行时,河泊所配合水军和巡检司,查验和挑选船体坚固者,“编立纲纪甲”,随兵船左右,巡逻警戒,遇敌船则拿起船上武器,围攻敌船。
        河泊官先查大型渔船的质量,丈量船只的尺寸。东海一带的河泊官查看黄鱼船的质量,“谨船诘验出入”,挑选质量好者,“辅以兵船”。河泊官挑选质量好的鸟嘴船,推荐给军门,充为哨探船。鸟嘴船长四五丈,是一种浙江船,因船首形似鸟嘴而得名,“有风则蓬,无风用橹,长四五丈。商人亦用捕鱼”(明朝茅元仪的兵书《武备志》卷一百一十七)。鸟嘴船后称为鸟船,为中国古代四大名船之一。河泊官还挑选浙江近岸渔民习用的网梭船充当补充战船,《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提及网梭船为当地渔船中最小的船。网梭船“其形如梭,用竹桅布帆,仅可容二人”,吃水仅七八寸,船上装备有鸟铳,敌船若进入里港窄河,网梭船可侧面伏击之(《筹海图编》卷十三)。
        各官府对下水渔船的管理
        除河泊所外,各官府日常也负有对下水渔船和相关课税征收的管理。《大明会典》卷三十六《鱼课》记载:正统七年(1442年)鱼课“无河泊所处,令府州县带办”。卷三十六《鱼课》还记载:“天顺元年(1457年)令各处河泊所、业户逃亡事故者、有司查勘,以新增继续置船只罾网,照名补替。”有司:指管理渔船的专司,管理渔业的部门除基层的河泊所,还有“掌天下山泽、采捕、陶冶之事”的虞衡司;还有主管全国渔税等的清吏司的金部;此外各府州县的衙门,及当地布政司,都可委官检查渔船。
      《大明会典》卷三十六《鱼课》记载:“景泰六年(1455年),令湖广等布政司,各委官取勘鱼户。凡新造船有力之家,量船大小,定与课米。”1455年, 湖广等路布政司,派官员勘查渔船,“量船大小”,以定渔户应缴纳的鱼课税。
        明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七十五《海政·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记载万历某段年份,府州县官员往各港口稽查船只,量取渔船大小,梁头五尺以下的渔船,不许出远海;梁头一丈三四尺以上者,为大渔船,可以结伴出海捕猎,来回码头都要经府州县官员上船“搜检”并登记,一是确认鱼课税额,一是保障船质安全。“各港口稽查船只,除梁头五尺之小渔船,不准出洋,只许在本港采捕外。其余大渔船……并通船务,须搜检。”《明熹宗天启实录》卷五十三记载天启五年(1625年),福建巡抚南居益分类当地民间船只:大型船多为远洋商船,其次的中小型民船多为渔船:“海上之民以海为田,大者为商贾贩于东西洋,……其次则捕鱼,舫锰不可以数计。虽曰‘禁其双桅巨舰,编甲连坐,不许出洋远涉’,而东番诸岛乃其从来采捕之行,操之急,则谓断绝生路”。
        嘉靖《六合县志》卷二《课钞》记载:很长一段时间内,南京内守备每年十二月集中当地渔船10只,丝网18扇。军方的内守备查看船只和渔具质量情况后,带渔船往护城河内捕鱼鲜,解送内府的二十四衙门。
        明代中叶,王守仁著的《王阳明全集》卷三十一《行江西按察司编审九姓渔户牌》记录下官府查杨子桥等九姓渔户的资料,包括“各驾大小渔船若干,原在某处地方打鱼生理,著定年貌籍贯,编成牌甲,每十名为一牌,……责令不时管束戒谕,仍于原驾船梢,粉饰方尺,官为开写姓名、年甲、籍贯、住址,及注定打鱼所在,用铁打字号,火烙印记,开造印信手册在官……用凭稽考点闸。”点闸:在古代就是查点的意思。当地官府将每十名渔丁编为一牌,每五牌或六牌为一甲,选出一名总甲或当地里长,管理渔船和平时捕鱼事务。总甲或里长监督各渔户在渔船船尾,粉刷出一尺见方之地,注明户主的姓名、年龄、籍贯、牌甲、渔船住泊处、渔船常去水域,并用专门的铁铸模件烙出特定的记号。另外再根据以上各项资料,以及船只数量、大小、质量和性能情况,造册缴报查考,以供当地衙门官员审阅稽查。
        渔船的牌甲编审制度,内容包括对渔船数量与大小,记载并在必要时稽查船只情况,包括船质方面。如广东滨海许多地区,州县官员要求统计并记录“乡中船数”,每年交予县衙门“查考”。《皇明世法录》卷七十五《海防·岭海》:“广东滨海渚邑,……令沿海居民各于其乡,编立船甲长、副,不拘人数,……仍于船尾外大书:某县某船某甲下某人十字,翻刻墨填为记。其甲长、副,各执簿一扇,备载乡中船数,并某船只某项生理。一一直书,每岁具呈于县,以凭查考。如遇劫贼,则被害者能识其船。”《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记载,一些渔民以船为家,不好管理,山东布政使万观于是“编十舟为一甲,令画地巡警”,里长或总甲不时检查船况与鱼课情况,使当地治安很快得到好转。
此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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