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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事故
清初“船成查验九法”与漕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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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2 12:45 ·
航海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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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定都北京后,全长三千多里京杭大运河的漕运依然象从前各朝代一样受到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京杭大运河“每岁额征漕粮四百万石”(《清史稿·食货三·漕运》)。漕运事关国家经济命脉的强弱,漕船的修造和质量检查也变得非常重要。
船厂的船质管理
清朝主管漕船修造和质量检验的最高长官是漕运总督,官职为正二品,《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记载:“十年限满,由总漕亲验”,漕运总督发现有船只质量问题,包括船体朽坏,未完工而注册使用的船只,船已朽坏仍登记在册,或负责修造漕船的官员“督催不力”者,都要追究“司(司:主管……的单位)修造漕船各官”的责任。已造好的漕船,过了十年使用年限,仍不“验明”船质继续运粮的,一旦被总漕发现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过期旧船必须要定期查验船质,并登册在案,由上级复查证实无质量问题,方可延长使用时间。《食货三·漕运》:(船)“十年限满,由总漕亲验,实系不堪出运,方得改造。有可加修再运者,量给加修银,仍令再运。按年计算。旧船可用,不验明驾运,督抚查实纠劾。司修造漕船各官,或诈朽坏,或修造未竣诈称已完,或将朽坏船册报掩饰,或承造推诿不依限竣工,或该管官督催不力,及朽坏船不估价申报,均降罚有差。”
漕运总督一职在明朝即有,清延续明的漕运制度。漕运总督管辖山东、河南、江南(包括今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等七省漕政。其中,对漕船的修造和检查、漕政查核等,淮安的漕运总督衙门有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
1647年,顺治放心不下漕运总督的工作,设立了理漕部堂,专管漕运总督的工作,“襄治漕务”由中央委派的满族侍郎官担任,由于不懂业务,很快又被朝廷取消,还权于漕运总督。清初吴玉(音近)的《山阳志遗》卷四记载首任理漕部堂的库礼“初入中国,言语不通,性情各异,不治吏事,事皆其妻主之。”1653年,清廷撤销了该部门。清建国第二年的1645年,顺治在淮安设立漕运总督衙门总部,下属官吏二十人,办理衙门内一应事宜。
地处长江三角洲的淮安,坐落于江苏省中北部,江西、湖广、浙江等地的粮船到清江浦,都要卸粮转仓,大批商船和粮船在清江浦临时停泊,船匠、官兵和大批百姓在此居留,经历明末清初的国事动荡,清江浦还是“居人数万家,夹河二十里”(谈迁(1594~1658)《北游录》卷一)。此外,北方山东临清的卫河船厂也大量建造漕运船。
淮安的清江浦有明清最大的船厂——清江督
造船
厂。清江督造船厂以建造漕运船闻名,下辖四大船厂,八十二分厂,每年造漕船五六百艘。明《清江漕船志》卷三《船纪》:清江船厂负责“直隶、中都、江北、山东、北直隶等总浅船”的建造,“所谓‘河船’,即今之‘浅船’也”。
清初,清江督造船厂延续了明朝生产漕运浅船的规模,清朝在清江浦23里的地域继承了明朝自东而西排列的京卫、卫河、中都、直隶四大厂,改名为江宁厂、山东厂、凤阳厂和江南厂,下辖八十二分厂。直隶(中国旧省名,辖区包括今北京、天津、河北大部和河南、山东小部等地区)、山东、安徽凤阳、江苏徐州、江宁与河南省等地的漕运船只,都在清江船厂建造。《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直隶、山东、凤阳地不产木,于清江关设厂,由船政同知督造。江宁各帮共船千二百余,亦于清江成造”。《食货三·漕运》记载清初至漕运鼎盛时期“各省漕船,原数万四百五十五号”。
清江督造船厂的船只成造查验由船政同知负责。江宁厂和山东厂由淮安府同知(同知:明清时期官名,为知府的副职,正五品)督造,称东河船政同知;凤阳厂和江南厂由扬州府同知督造,称西河船政同知。明朝船质检查和管理由工部直接派去的官员——船厂提举司官员负责,清代船厂撤销了提举司机构,负责船质管理和检查的是驻扎在船厂的船政同知,由本地官员担当(光绪丙子《清河县志》卷三)。漕运总督下派的检查官员与船政同知指认的船厂监造官,负有检查船质量,保障船质安全的职责。如1694年朝廷规定粮船在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者,要追究漕运部门的检查人员与船厂监造官的责任,“(康熙)三十四年,奏准粮船造完将委官匠作姓名及成造年月日刻于船尾,该漕运衙门验烙,倘先期损坏者,追治监造官役”(《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
1669年船政同知被派船厂专管修理漕船,负责漕船修补的质量检查,“(康熙)九年议准设船政同知专管修理粮船”。后因贪污腐败问题严重,雍正上台后被裁革,转交漕运总督下属的督粮道检查官员负责,雍正二年(1724年),“嗣裁船政同知,统归粮道管理。”
漕运总督的下属有巡漕御使、督粮道、管粮同知等,所辖军队称“漕标”。漕运总督衙门下辖的各级专业官员分为六类:监督巡查官、征收监兑官、押运官、领运官、催攒官、漕仓监收官等。督粮道的监督巡查官进驻船厂后,船质的检查工作,统归其下属的船厂承造官负责。
船成查验之法九
清初建国的顺治初年(1644年),为保障漕船的成造质量,户部制定并下发了“船成查验之法九”。《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
漕船)“船成查验之法九: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舱,九验头梢。”
清江船厂认真执行“船成查验之法九”,由漕运总督下派的检查官员与船政同知指认的船厂监造官认真查验成造船的质量。
一批漕船修造好后,船厂监造官或漕运总督下派的检查官员要“一验木”。清江船厂漕船的船木,多从当地关卡抽分而来,京杭大运河将东西流向的江河贯通起来,西南各地的木料沿运河北上送往北京,安徽的淮安、山东的临清、浙江的杭州都有关卡征收木税。监造官要检查这些抽分而来的船木,不合格的木料,要重新拆卸下来,用合格木料代替之作船料。《清江漕船志》卷四《料额》:“每船用新杉、篙木六十二根,株、樟、榆、槐二十余段”,清初清江船厂的用料延续明的漕船用料标准,验木标准当以此为准。明宋应星《天工开物·漕舫》记载则更为详尽:“凡木色:桅用端直杉木,长不足则接, …梁与枋樯用楠木、槠木、樟木、榆木、槐木(樟木春夏伐者,久则粉蛀)。栈板不拘何木。舵杆用榆木、榔木、槠木。关门棒用桐木、榔木。橹用杉木、桧木、楸木。此具大端云。”
“二验板”。船板之厚薄,直接影响到船体的坚固程度;船板大小不合适,也影响船体结构的紧凑度。监造官检查船板的厚薄、大小,按照清初漕船建造的规定,清初船政多沿用明朝制度,《清江漕船志》卷三《船式》记载内河浅船“每船合用料物:底板厚二寸,栈板厚一寸七分。共用大中小楠木九根”。清初漕船比明船大,其船板厚度应要求更为严格。
“三验底”。清初清江船厂沿用的是卷三《船式》中记载的“船式”尺寸:“ 浅船每只:底长五丈二尺;头长九尺五寸;稍(同‘艄’(船尾));底阔九尺五寸;……”,按此记载,则漕船船身总长当在六七丈左右。监造官验查船底尺寸数据是否基本在“底长五丈二尺”、“底阔九尺五寸”左右,尺寸不符者,要勒令改正。
“四验梁”。船梁指船只横梁,古人建有多座梁头来牢固船体。《清江漕船志》卷三《船式》记载漕船“梁头十四座:底栈每一尺四钉;龙口梁阔一丈、深四尺;两阚(长板)共阔七尺六寸;使风梁阔一丈四尺、深三尺八寸;后断水梁阔九尺、深四尺五寸。”监造官检查船梁的数量,量取船梁的尺寸,以保障船体的总纵强度。
“五验栈”。明宋应星《天工开物·漕舫》记载:“凡造船先从底起,底面傍靠樯,上承栈(甲板),下亲地面。”可见栈板即船甲板。监造官验收漕船连续贯通船体全长的甲板的上甲板质量,以供粮食运载和人员押运的安全。现代船只除上甲板外,还有下层的第二甲板、第三甲板等。《清江漕船志》卷三《船式》记载:“底栈每一尺四钉”,表示古代漕船也有下层的第二甲板“底栈”。
“六验钉”。验收船钉的标准,一是船钉自身的质量,一是防止船身“钉稀”现象,卷三《船式》:“底栈每一尺四钉”,表示漕船局部为“一尺四钉”。
“七验缝”。《天工开物·漕舫》:“凡船板合隙缝,以白麻斫絮为筋,钝凿入,然后筛过细石灰,和桐油舂杵成团调艌。温、台、闽、广即用蛎灰。”监造官验收船缝间捻缝是否紧致牢固不渗水,捻缝材料是否符合标准。明代龙江船厂的捻缝材料油、麻、灰的比例为1:1:2,清代内河沙船的捻缝材料油、麻、灰的比例为2:1:4。可见清代船只的石灰应用比例比麻丝高。
“八验舱”。运河漕船多底平舱浅。底平过船闸方便,舱浅保证负载不能过重。监造官验收船舱壁和顶是否坚固无缝隙,不漏水漏雨;检查船舱底铺面是否平整宽阔,以便堆放足够的粮袋。
“九验头梢”。“头梢”指船头船尾。明清内河漕船船制多为方头方尾,头尾长宽都有规定的尺寸,监造官量取头尾长宽尺寸,看是否符合标准。《清江漕船志》卷七《条约附·定船式》记载:“船稍(同梢)仍大书深刻某卫,……俱要彩画油饰停当。”监造官检查船头船尾规定刻写的船号标记。
1682年,清廷还议定漕运船船式一律为船长“长七丈一尺,阔一丈四尺四寸”。《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所述:“(康熙)二十二年(1682年),题准各省粮船式样,改定长七丈一尺,阔一丈四尺四寸,成造料价减为一百七十七有奇。”清初一只漕船的成本造价原来在二百多两白银,现统一为177两。“( 顺治)三年(1646年)覆准粮船料价银定为二百八十三两”,“(顺治)十七年(1660年)减料价银十两四钱”。京杭大运河清淤任务繁重,因此过大过宽的船只都有堵塞船道之嫌,漕船载重量规定一般在三百至五百石之间,过千石的船只进入北京运河地段容易搁浅,江西和广东一带的漕船进入北方河段就是如此,如1619年“江、广粮船体式愈大,令人骇目”(董其昌《神庙留中奏疏汇要》户部卷四《题为转饷竣事敬佐末议等事疏》)。
《潞河督运图卷》
清朝漕船修造好后,都被投入到京杭大运河的漕粮运输使用中。《潞河督运图卷》描绘的是清代中前期潞河漕运盛况和漕运巡查官检查过往漕船的真实情景。
《潞河督运图卷》是清代画家江萱于1775年绘制的潞河漕运图。潞河也称白河、北运河,在今北京通州,北通北京,南通天津,与京杭大运河相接,是京都生命之河。《潞河督运图卷》现藏中国历史博物馆。《潞河督运图卷》为绢本设色,宽41.5厘米,长680厘米。画上有题拔。清《湖海文传》卷七十冯应榴《自书潞河督运图后》一文介绍:“此余于乾隆丙申(1776年)以考功郎中奉使坐粮时,倩京口江萱所绘潞河督运图也。”“戊戌春仲(1778年)瓜代旋京,将以索能文者题咏,因先自书其后。”
展开《潞河督运图卷》,潞河上的漕运船队一一映入眼帘:河道船桅林立,岸边的驳船正往下卸漕粮。全卷中心是一只大官舫,漕运大员正在现场督察盘验过往漕船,监督检查装载漕粮和船质安全,几只小官船围拥四周,显示漕运总督衙门机构执行“检选运弁”和“查验回空”事务时的严肃性。
检查过往漕船的漕运大员为属漕运总督衙门管辖的坐粮厅官员与督粮道的官员。通州至北京的坐粮厅官员负责验收漕粮和查验船只安全,船不合格者,坐粮厅官员有权要求合格漕运船顶替。潞河坐粮厅官员有满、汉各一人担任。督粮食道官员也有检查船质的权利。《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记载:1664年,清廷命督粮道每年都要检查过往漕运船只,“船不坚固者”,选择其它船只“补运”。“康熙三年(1664年),……需船百二十六艘,于漕帮内抽出六十二艘装运,增造六十四艘并入佥运,……每船装运五百石,择均船殷实坚固者装运,五年一易。制定每年未兑之前,责令粮道赴次查验,如运军力疲,船不坚固者,别选殷军补运。”
在淮安办公的漕运总督有时也亲自到潞河检查船只情况,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规定:漕船过淮后,漕运总督要抽空随船北上,率所属员工视察船队情况,包括船货与船质的安全,以调度全漕。漕运总督除检查船质,还要量取过往船只的吃水深度。1682年量取漕船吃水深度的规定是:满载漕粮的船吃水深度不得超过六捺,空舱漕船吃水深度不得超过四捺(《中国历代食货典二》卷一百七十)。
清廷规定了各地漕船抵达潞河的时间,如山东、河南漕运船队于三月初一到潞河;江北船队四月初一到潞河;江南于五月初一到潞河;江西、浙江及湖广漕船于六月初一到潞河。各地漕运船队运完粮食,还要返回,因此,三月至六月,张家湾至通州石坝段的潞河河道,每日都有大批漕船紧张有序地往返。为方便船只检查,河道一端还有一些辅助船只堵在那里,如《潞河督运图卷》收尾处,有三只瓜皮船用锁链连接,以封锁河道。这个位置的岸边还是潞河十三口之一的通州税课司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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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定都北京后,全长三千多里京杭大运河的漕运依然象从前各朝代一样受到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京杭大运河“每岁额征漕粮四百万石”(《清史稿·食货三·漕运》)。漕运事关国家经济命脉的强弱,漕船的修造和质量检查也变得非常重要。
船厂的船质管理
清朝主管漕船修造和质量检验的最高长官是漕运总督,官职为正二品,《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记载:“十年限满,由总漕亲验”,漕运总督发现有船只质量问题,包括船体朽坏,未完工而注册使用的船只,船已朽坏仍登记在册,或负责修造漕船的官员“督催不力”者,都要追究“司(司:主管……的单位)修造漕船各官”的责任。已造好的漕船,过了十年使用年限,仍不“验明”船质继续运粮的,一旦被总漕发现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过期旧船必须要定期查验船质,并登册在案,由上级复查证实无质量问题,方可延长使用时间。《食货三·漕运》:(船)“十年限满,由总漕亲验,实系不堪出运,方得改造。有可加修再运者,量给加修银,仍令再运。按年计算。旧船可用,不验明驾运,督抚查实纠劾。司修造漕船各官,或诈朽坏,或修造未竣诈称已完,或将朽坏船册报掩饰,或承造推诿不依限竣工,或该管官督催不力,及朽坏船不估价申报,均降罚有差。”
漕运总督一职在明朝即有,清延续明的漕运制度。漕运总督管辖山东、河南、江南(包括今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等七省漕政。其中,对漕船的修造和检查、漕政查核等,淮安的漕运总督衙门有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
1647年,顺治放心不下漕运总督的工作,设立了理漕部堂,专管漕运总督的工作,“襄治漕务”由中央委派的满族侍郎官担任,由于不懂业务,很快又被朝廷取消,还权于漕运总督。清初吴玉(音近)的《山阳志遗》卷四记载首任理漕部堂的库礼“初入中国,言语不通,性情各异,不治吏事,事皆其妻主之。”1653年,清廷撤销了该部门。清建国第二年的1645年,顺治在淮安设立漕运总督衙门总部,下属官吏二十人,办理衙门内一应事宜。
地处长江三角洲的淮安,坐落于江苏省中北部,江西、湖广、浙江等地的粮船到清江浦,都要卸粮转仓,大批商船和粮船在清江浦临时停泊,船匠、官兵和大批百姓在此居留,经历明末清初的国事动荡,清江浦还是“居人数万家,夹河二十里”(谈迁(1594~1658)《北游录》卷一)。此外,北方山东临清的卫河船厂也大量建造漕运船。
淮安的清江浦有明清最大的船厂——清江督
造船
厂。清江督造船厂以建造漕运船闻名,下辖四大船厂,八十二分厂,每年造漕船五六百艘。明《清江漕船志》卷三《船纪》:清江船厂负责“直隶、中都、江北、山东、北直隶等总浅船”的建造,“所谓‘河船’,即今之‘浅船’也”。
清初,清江督造船厂延续了明朝生产漕运浅船的规模,清朝在清江浦23里的地域继承了明朝自东而西排列的京卫、卫河、中都、直隶四大厂,改名为江宁厂、山东厂、凤阳厂和江南厂,下辖八十二分厂。直隶(中国旧省名,辖区包括今北京、天津、河北大部和河南、山东小部等地区)、山东、安徽凤阳、江苏徐州、江宁与河南省等地的漕运船只,都在清江船厂建造。《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直隶、山东、凤阳地不产木,于清江关设厂,由船政同知督造。江宁各帮共船千二百余,亦于清江成造”。《食货三·漕运》记载清初至漕运鼎盛时期“各省漕船,原数万四百五十五号”。
清江督造船厂的船只成造查验由船政同知负责。江宁厂和山东厂由淮安府同知(同知:明清时期官名,为知府的副职,正五品)督造,称东河船政同知;凤阳厂和江南厂由扬州府同知督造,称西河船政同知。明朝船质检查和管理由工部直接派去的官员——船厂提举司官员负责,清代船厂撤销了提举司机构,负责船质管理和检查的是驻扎在船厂的船政同知,由本地官员担当(光绪丙子《清河县志》卷三)。漕运总督下派的检查官员与船政同知指认的船厂监造官,负有检查船质量,保障船质安全的职责。如1694年朝廷规定粮船在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者,要追究漕运部门的检查人员与船厂监造官的责任,“(康熙)三十四年,奏准粮船造完将委官匠作姓名及成造年月日刻于船尾,该漕运衙门验烙,倘先期损坏者,追治监造官役”(《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
1669年船政同知被派船厂专管修理漕船,负责漕船修补的质量检查,“(康熙)九年议准设船政同知专管修理粮船”。后因贪污腐败问题严重,雍正上台后被裁革,转交漕运总督下属的督粮道检查官员负责,雍正二年(1724年),“嗣裁船政同知,统归粮道管理。”
漕运总督的下属有巡漕御使、督粮道、管粮同知等,所辖军队称“漕标”。漕运总督衙门下辖的各级专业官员分为六类:监督巡查官、征收监兑官、押运官、领运官、催攒官、漕仓监收官等。督粮道的监督巡查官进驻船厂后,船质的检查工作,统归其下属的船厂承造官负责。
船成查验之法九
清初建国的顺治初年(1644年),为保障漕船的成造质量,户部制定并下发了“船成查验之法九”。《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
漕船)“船成查验之法九: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舱,九验头梢。”
清江船厂认真执行“船成查验之法九”,由漕运总督下派的检查官员与船政同知指认的船厂监造官认真查验成造船的质量。
一批漕船修造好后,船厂监造官或漕运总督下派的检查官员要“一验木”。清江船厂漕船的船木,多从当地关卡抽分而来,京杭大运河将东西流向的江河贯通起来,西南各地的木料沿运河北上送往北京,安徽的淮安、山东的临清、浙江的杭州都有关卡征收木税。监造官要检查这些抽分而来的船木,不合格的木料,要重新拆卸下来,用合格木料代替之作船料。《清江漕船志》卷四《料额》:“每船用新杉、篙木六十二根,株、樟、榆、槐二十余段”,清初清江船厂的用料延续明的漕船用料标准,验木标准当以此为准。明宋应星《天工开物·漕舫》记载则更为详尽:“凡木色:桅用端直杉木,长不足则接, …梁与枋樯用楠木、槠木、樟木、榆木、槐木(樟木春夏伐者,久则粉蛀)。栈板不拘何木。舵杆用榆木、榔木、槠木。关门棒用桐木、榔木。橹用杉木、桧木、楸木。此具大端云。”
“二验板”。船板之厚薄,直接影响到船体的坚固程度;船板大小不合适,也影响船体结构的紧凑度。监造官检查船板的厚薄、大小,按照清初漕船建造的规定,清初船政多沿用明朝制度,《清江漕船志》卷三《船式》记载内河浅船“每船合用料物:底板厚二寸,栈板厚一寸七分。共用大中小楠木九根”。清初漕船比明船大,其船板厚度应要求更为严格。
“三验底”。清初清江船厂沿用的是卷三《船式》中记载的“船式”尺寸:“ 浅船每只:底长五丈二尺;头长九尺五寸;稍(同‘艄’(船尾));底阔九尺五寸;……”,按此记载,则漕船船身总长当在六七丈左右。监造官验查船底尺寸数据是否基本在“底长五丈二尺”、“底阔九尺五寸”左右,尺寸不符者,要勒令改正。
“四验梁”。船梁指船只横梁,古人建有多座梁头来牢固船体。《清江漕船志》卷三《船式》记载漕船“梁头十四座:底栈每一尺四钉;龙口梁阔一丈、深四尺;两阚(长板)共阔七尺六寸;使风梁阔一丈四尺、深三尺八寸;后断水梁阔九尺、深四尺五寸。”监造官检查船梁的数量,量取船梁的尺寸,以保障船体的总纵强度。
“五验栈”。明宋应星《天工开物·漕舫》记载:“凡造船先从底起,底面傍靠樯,上承栈(甲板),下亲地面。”可见栈板即船甲板。监造官验收漕船连续贯通船体全长的甲板的上甲板质量,以供粮食运载和人员押运的安全。现代船只除上甲板外,还有下层的第二甲板、第三甲板等。《清江漕船志》卷三《船式》记载:“底栈每一尺四钉”,表示古代漕船也有下层的第二甲板“底栈”。
“六验钉”。验收船钉的标准,一是船钉自身的质量,一是防止船身“钉稀”现象,卷三《船式》:“底栈每一尺四钉”,表示漕船局部为“一尺四钉”。
“七验缝”。《天工开物·漕舫》:“凡船板合隙缝,以白麻斫絮为筋,钝凿入,然后筛过细石灰,和桐油舂杵成团调艌。温、台、闽、广即用蛎灰。”监造官验收船缝间捻缝是否紧致牢固不渗水,捻缝材料是否符合标准。明代龙江船厂的捻缝材料油、麻、灰的比例为1:1:2,清代内河沙船的捻缝材料油、麻、灰的比例为2:1:4。可见清代船只的石灰应用比例比麻丝高。
“八验舱”。运河漕船多底平舱浅。底平过船闸方便,舱浅保证负载不能过重。监造官验收船舱壁和顶是否坚固无缝隙,不漏水漏雨;检查船舱底铺面是否平整宽阔,以便堆放足够的粮袋。
“九验头梢”。“头梢”指船头船尾。明清内河漕船船制多为方头方尾,头尾长宽都有规定的尺寸,监造官量取头尾长宽尺寸,看是否符合标准。《清江漕船志》卷七《条约附·定船式》记载:“船稍(同梢)仍大书深刻某卫,……俱要彩画油饰停当。”监造官检查船头船尾规定刻写的船号标记。
1682年,清廷还议定漕运船船式一律为船长“长七丈一尺,阔一丈四尺四寸”。《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所述:“(康熙)二十二年(1682年),题准各省粮船式样,改定长七丈一尺,阔一丈四尺四寸,成造料价减为一百七十七有奇。”清初一只漕船的成本造价原来在二百多两白银,现统一为177两。“( 顺治)三年(1646年)覆准粮船料价银定为二百八十三两”,“(顺治)十七年(1660年)减料价银十两四钱”。京杭大运河清淤任务繁重,因此过大过宽的船只都有堵塞船道之嫌,漕船载重量规定一般在三百至五百石之间,过千石的船只进入北京运河地段容易搁浅,江西和广东一带的漕船进入北方河段就是如此,如1619年“江、广粮船体式愈大,令人骇目”(董其昌《神庙留中奏疏汇要》户部卷四《题为转饷竣事敬佐末议等事疏》)。
《潞河督运图卷》
清朝漕船修造好后,都被投入到京杭大运河的漕粮运输使用中。《潞河督运图卷》描绘的是清代中前期潞河漕运盛况和漕运巡查官检查过往漕船的真实情景。
《潞河督运图卷》是清代画家江萱于1775年绘制的潞河漕运图。潞河也称白河、北运河,在今北京通州,北通北京,南通天津,与京杭大运河相接,是京都生命之河。《潞河督运图卷》现藏中国历史博物馆。《潞河督运图卷》为绢本设色,宽41.5厘米,长680厘米。画上有题拔。清《湖海文传》卷七十冯应榴《自书潞河督运图后》一文介绍:“此余于乾隆丙申(1776年)以考功郎中奉使坐粮时,倩京口江萱所绘潞河督运图也。”“戊戌春仲(1778年)瓜代旋京,将以索能文者题咏,因先自书其后。”
展开《潞河督运图卷》,潞河上的漕运船队一一映入眼帘:河道船桅林立,岸边的驳船正往下卸漕粮。全卷中心是一只大官舫,漕运大员正在现场督察盘验过往漕船,监督检查装载漕粮和船质安全,几只小官船围拥四周,显示漕运总督衙门机构执行“检选运弁”和“查验回空”事务时的严肃性。
检查过往漕船的漕运大员为属漕运总督衙门管辖的坐粮厅官员与督粮道的官员。通州至北京的坐粮厅官员负责验收漕粮和查验船只安全,船不合格者,坐粮厅官员有权要求合格漕运船顶替。潞河坐粮厅官员有满、汉各一人担任。督粮食道官员也有检查船质的权利。《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记载:1664年,清廷命督粮道每年都要检查过往漕运船只,“船不坚固者”,选择其它船只“补运”。“康熙三年(1664年),……需船百二十六艘,于漕帮内抽出六十二艘装运,增造六十四艘并入佥运,……每船装运五百石,择均船殷实坚固者装运,五年一易。制定每年未兑之前,责令粮道赴次查验,如运军力疲,船不坚固者,别选殷军补运。”
在淮安办公的漕运总督有时也亲自到潞河检查船只情况,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规定:漕船过淮后,漕运总督要抽空随船北上,率所属员工视察船队情况,包括船货与船质的安全,以调度全漕。漕运总督除检查船质,还要量取过往船只的吃水深度。1682年量取漕船吃水深度的规定是:满载漕粮的船吃水深度不得超过六捺,空舱漕船吃水深度不得超过四捺(《中国历代食货典二》卷一百七十)。
清廷规定了各地漕船抵达潞河的时间,如山东、河南漕运船队于三月初一到潞河;江北船队四月初一到潞河;江南于五月初一到潞河;江西、浙江及湖广漕船于六月初一到潞河。各地漕运船队运完粮食,还要返回,因此,三月至六月,张家湾至通州石坝段的潞河河道,每日都有大批漕船紧张有序地往返。为方便船只检查,河道一端还有一些辅助船只堵在那里,如《潞河督运图卷》收尾处,有三只瓜皮船用锁链连接,以封锁河道。这个位置的岸边还是潞河十三口之一的通州税课司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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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且尽责职守的版主
亲亲元宝
此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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