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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水师战船船型繁多,分外海和内河战船两大类,各省船厂负责当地战船修造。虽然其建造规范和检查尺寸各地不一,但战船监造与质量检查,在全国有一整套统一的执行则例。
清初船厂军船的修造与验看
清朝水师入关前是八旗水师,清一色的旗人,在黑龙江和吉林一带。黑龙江水师包括黑龙江城、齐齐哈尔、墨尔根、呼兰4个水师营,拥有战船230艘;吉林水师拥有战船30艘和各种辅助船五百多艘。1644年清军入关后八旗水师又在旅顺口扩展了奉天(辽宁)水师。以后陆续发展到8个八旗水师,兵力总数在一万人以上。
入关后,清廷还建立了以汉人为主的绿营水军。绿营外海水师设于直隶、山东、福建等省;内河水师设于湖南、湖北、安徽、江西、广西等省。江苏、浙江、广东三省则外海、内河水师兼备。清初绿营水师设置了福建、广东和长江三个水师提督,负责内河与外海绿营水师的总调度。全国绿营水师的人数总额在15万~20万。
清朝水师的战船来源,除沿用明朝战船外,清初各省纷纷成立修造船厂,为水师建造和维修大批战船。《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五《兵六·水师》记载:“(清)初,沿海各省水师,仅为防守海口、缉捕海盗之用”。1651年,“各省设造船厂,定(水)师船修造年限,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拆造”。
战船规格型号一般由各水师提督、总兵官及兵部、工部共同设计,批准定型。战船费用报户部审核批准。当地知府虽是船厂战船的承修官,但知府通常委派手下的佐贰官前往船厂,进行监督管理,包括船只的建造质量检查。古代官职等级范畴分君、臣、佐、使四类,佐贰官属于第三类。
《兵六·水师》记载,清初水师战船船型大致如下:海战船有赶缯船、鸟船、双篷船、水艉船为主。内河战船有唬船、鸟船、巡船、哨船等。如“奉天旅顺口于顺治初年(1644年)设水师营。以山东赶缯船十艘隶之,始编营汛。”“江南提督水师标兵,顺治四年(1647年)”统计有唬船10艘,巡船142艘,中号四橹哨船8艘,捕匪大罟船8艘,犁船4艘等。绿营福建水师“顺治十三年(1656年),始设福建水师三千人,唬船、哨船、赶缯船、双篷船百余艘。”清代中前期我国近海水军多以赶缯战船为主力战舰群,辅以鸟船、双篷船配合作战,唬船与哨船充当侦察游弋的作用。
以海战船赶缯船修造为例,工匠修造好后,要经当地佐贰官的质量检查。清朝《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记载了官方水师赶缯船的修造工料定额与施工标准,如四丈六尺赶缯海战船船中面阔一丈三尺二寸,舱深四尺三寸,大桅高18米,大篷长14.4米,宽7.8米;头桅高15米,龙骨:“船底松木龙骨一道,计三节。船头一节,长一丈五尺;船中一节,连交接匙头,长三丈一尺;船尾一节,长一丈。均宽一尺,厚八寸”(见《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卷一《第一则赶缯船作法》)。佐贰官还查看赶缯船的武器装备情况,清《闽省水师各标镇协营战哨船只图说》记载赶缯船上安装有百子炮:“此亦炮架,用樟木作,如牌式,凿孔寸许。安铁机于上,以接炮环。其机活动低昂左右可以自如,乃架炮必需之具,锢于炮眼里。”而炮眼“安于两舷边,视船之大小酌配六七个,四五个不等。”
1677年,除船厂佐贰官把关修造质量,六部选出的二名驻厂司官,与佐贰官一起检查修造船质量。“(康熙)十七年(1677年),(皇帝)谕各省战船,或修或造,差各部贤能司官二人,前往督理,钦此”(《四库全书》中的《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
战船造好后,出厂交接给水师之前,还要由督、抚、提、镇一起验看。“(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令督、抚、提、镇”检查战船质量,询问造船价格,“不得浮冒核减,致船料薄弱”。
督、抚、提、镇为军中高级长官的简称,应为总督、巡抚、提督、镇总兵。督、抚、提、镇官员查看赶缯船的船体强度。这些官员进入船舱底,查看赶缯船的龙骨。赶缯船是一种外海战船,大量配置在福建、山东的水师中,结构精密。要先建造好的赶缯船,必先作好龙骨。龙骨的长度决定了一定比例的首龙骨、中龙骨和尾龙骨的长度,确定龙骨的曲度也很重要,然后在龙骨的不同位置安置横梁,形成船体的基本构架。
战船的质量检查与管理
战船在水面上巡逻游弋、靠岸停泊,船体受损,使用年限缩短,是必然的事情。为了保障水师战船数量的使用,船只质量始终处在一个良好状态,1690年,清廷缩短了船只的修造年限,强调质量的检查和维护,“更阅三年”。各省水师“更定修造战船之例,外海战船、哨船,自新造之年为始,三年后以次小修、大修,更阅三年,或大修,或改造;内河战船、哨船,在小修、大修之后,更阅三年,仍修治用之”(《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五《兵六·水师》)。
外海战船过去十年拆造,现在大修五年后,继续使用三年,同时要经常进行质量检查,三年后即要重新修造,即十年拆造改为八年拆造;内河战船可在大小修八年基础上,延期“修治”使用。
《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卷三《闽浙总督范时崇奏为遵旨议覆郭王森条陈海防十事折》记载,1690年清廷还题准各省:各承修官在应修之年,以收到文件的日期为准,限当日领船修理,或决定拆造。大修或重新翻造的船只,限三个月完成;小修的战船,两个月内完成。如果修造逾期,将追究承修官的责任。
据2002年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王宏斌《清代的前期海防:思想与制度》一书的第三章第一节《战船修造管理体制》记载:清前期,船厂的战船修造好后,战船质量检查条例规定应由总督与提督大员亲自验收,但因为“总督本人对于战船性能、质量和材料规格,不可能很熟悉,通常委派中军官代表自己前往查验,同时使用战船的营官到厂接收。营官接收战船,或认真检查质量,或格外吹求,故意刁难需索。”“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承修官为了逃避责任,减少麻烦,便把战船修造经费承包给负责验收的营员,‘以免参处’。营员负责包修和查验,便利用这种权利和机会,贪污作弊,偷工减料,‘大船造小’,大修、小修‘油灰涂抹’而已。如此修造的造船,质量自然难以保证,出厂不久,‘上下皆漏’”。
这里记载了战船出厂前后有一套严格的质量检查程序:战船修造好后,需要水师中的总督或提督官员亲自验收,而实际情况是总督委派中军代表前往查验,随同而去的还有营官,“认真检查质量”,“负责验收”。营属于当时军队建制中标、协、营、汛等级别中的一级,营官为水师基本编制单位的官员,具体负责战船的使用、保养和水兵的训练。标相当于现在的团建制单位。当承修官将战船承包给营官,“营员负责包修和查验”,便出现了贪污作弊现象。
1711年,清廷发现这种船质检查所带来的腐败问题后,下令根除战船承包制:“嗣后有营员包修战船,承修知府与该营将官革职,督修道员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督、抚、提、镇,各降一级调用。”并将小修期限延至三个月,大修和拆造改为四个月(卷三《闽浙总督范时崇奏为遵旨议覆郭王森条陈海防十事折》)。承修官负责修造,营官负责验收,各司其职,营员不许擅自包修船只。战船质量由此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证。
《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五《兵六·水师》:“(雍正)六年(1728年),令水师船厂附近省城者,凡战船造成,在城督、抚、提、镇,会同验看。”
1728年,浙江和辽宁水师的战船也规定需承修官和营员一起,仔细检查船体之尺寸:“寻定浙江战船用木之丈尺,及船身深广之制。奉天水师亦如是之。”驻扎在旅顺基地的奉天水师,其战船多为海船,船修造好后,营员要仔细检丈船体,按照《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中记载的法定战船尺寸:“(雍正六年)又议准奉天战船,身长七丈四尺,阔一丈八尺七寸,二十一仓。”
督、抚、提、镇官员“会同验看”战船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如船体不坚固,或者船型不符合战船要求,或者没到年份而船只过早损坏者(去除一些主客观因素),将追究承修官和督修官的职责。卷三《闽浙总督范时崇奏为遵旨议覆郭王森条陈海防十事折》记载:“修造战船不如式,不坚固以及未至应修年分损坏者,令承修官赔六分,督修官赔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将二级调用。”《兵六·水师》也记载:“(雍正)九年(1731年),以文武各员承修战船,每多贻误,弊窦丛生,乃严治各员。”
《兵六·水师》还记载:1732年,清廷制定了正式的督修管理规定,“各省战船设承修官,以董(监督管理)造船之役。由督、抚、提、镇委副将、参将,会同文职道、府,领价督修。委都司会同文职府、佐,办料修造。隶将军标者,委参领等官办理。”各省船厂除设立承修官监管造船,副将、参将等武官与道、府中的相关文官也要参与到“督修”和船质检查的工作中。
各省战船的监督修造
清前期,各省营官查验修造好船只质量,还检查船只编号情况。《兵六·水师》:“(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令赶缯等船,于船之首尾,刊捕盗各营镇船名,以次编列。”由于“其船名号各殊,大小异式,皆因地制宜”,各省的船型和对船质的要求也不一样,工部与兵部虽有各地战船的船型修造和质量检查要求,但还是要求“大修小修之年,各营呈报有司”。
《兵六·水师》:“ 山东登州、胶州南北二汛海口赶缯船、双篷船,福建大号赶缯船,及二三号船,双篷□船,江西南湖营沙唬船,天津大小赶缯船,京口水师船,苏州、狼山、川沙、吴淞水师船,湖北、湖南、广东各水师船之船身大小,木板厚薄,咸遵定制,令道员会同副将等监视督造。广东外海内河战船亦如之。”各省水师船型虽然“船身大小,木板厚薄,咸遵定制”,但由于各省战船多种多型,大小也不一样,因此除营官、承修官、督抚提镇等长官外,检查战船质量的,还有船厂负责监督管理的副参将、水师营的参将、副都统等。
如雍正时期浙江省的战船质量检查,宁波和温州二船厂,选取验收船质的营官和监督管理船厂的副参将,都需要报兵部;乍浦船厂修造战船,需当地的道台和军营参将协助办理,由副都统“验看”船质。《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1725年“题准浙江宁波、温州二府,各设一(船)厂。……委温处道各监督修造,其两厂监督之副参将,每年遴委之营弁,均令报部。”1733年,“又议准浙省乍浦地方设立船厂,凡驻防及绿旗战哨各船,就近驾赴修造,委杭嘉湖道,会同乍浦营参将领努办理,工完副都统验看”。
浙江战船的质量检查,兵部有具体的船体尺寸规定,营官等检查时要认真遵照执行,如1728年,“(雍正六年)又议准浙江承造战船,船底□木,用大号坚固松木,每□长一丈,面梁阔三尺三寸,船身及正桅,均长一丈二尺,头号□船阔二丈二尺五寸,船身增长八丈九尺,仓深七尺九寸,板净厚三寸一分;二号赶缯船,阔一丈九尺五寸,船身减长七丈九尺,仓深七尺一寸,板净厚二寸九分;三号双篷□船,阔一丈七尺五寸,船身减长六丈六尺,仓深六尺一寸,板净厚二寸五分;四号快哨船,阔一丈四尺,船身减长四丈八尺,仓深五尺,板净厚二寸。每板长一尺,均用钉三”(卷一百三十五《船政》)。营官在对修造好战船的质量验收检查工作中,检丈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包括对船体长度、宽度、船板厚度等尺寸量取,看是否符合则例要求。
福建各战船修造厂多由副参将、游击等武官和道府内文官与船厂技术官员监督检查战船质量。《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乾隆三十六年(1697年)八月……本司覆查各厂船工,原奉谕旨派委道员承办,副将、参、游监督修造。迨后各厂事务繁多,又复详委厂员在厂办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记载:“(1725年)又覆准福建福州、漳州二府,各设一厂,海潭镇标灯营战船,归福厂,委粮驿、兴泉二道,轮年监督修造,其两厂监督之副参将,会同监督修造。”“(1729年)又议准福建金门、海潭二镇战船,于泉州别设一厂,专委兴泉道福州厂专委粮驿道监造,其泉厂协办武官,于金门、海潭镇标各游击内遴选一人。”1750年,福建、浙江,包括台湾一带的战船,都由督抚派大员检查修造船只的质量情况,《兵六·水师》:“由督抚派员稽察。至台澎水师,仍循曩(从前,过去)例”。
1737年,“大清会典则例”规定福建和台澎的船厂,其应修的战哨船质量由船厂承修官“验明收管”,如果“不即验勘”,将追究责任。“又议准福建内地及台澎战哨船,届修之年,分案估报经管官弁,将应修之船,于届期后一日内驾赴本厂,承修之官验明收管。其估报覆题,内地限一月,台湾再展限两月。倘不依期解厂,该督即将经管官弁参处。如船已到厂,而承修之官,不即验勘,勒索收管,并逾限不行覆题,致迟误船工。将承修之官,照例参处。”
1751年,福建三江口的哨船,按季进行设备维护和质量检查,由管理战船的营官负责组织。“(乾隆)十六年(1751年)覆准闽省三江口旗营,额设大小哨船,嗣后准其按季掸洗……”,船只检查后如何修造维护,再另行审议。
广东水师“外海战船”的质量监督检查,由船厂文官主管,副参将、游击或守备等武官“协理”。“(1725年)又覆准广东外海战船,广惠肇三府于省城河南地方,潮州府于庵埠地方,高雷廉三府于高州芷辽地方,琼州府于琼州海口地方,共设四厂,委道员二人监修,武职令有战船之该管副将,或游击、守备等官协理。”
1732年,广东战船桅木的“勘验估买”,由船厂的“文武官弁”负责,修造方面由承修官负责。“覆准广东战船采买桅木,……遴委文武官弁,勘验估买,如遇修造听承修各官”(卷一百三十五《船政》)。1735年,广东龙门设厂修造外海战船,船修造好后,由镇武官检查质量。“(乾隆二年)又覆准广东龙门协外海战船,于龙门地方设厂修造,……该道工竣,由高州镇察验。”
1743年,广东高、雷二府的外海战船,原来在地方船厂修造的,现在都移交给广东省总船厂修造。船只的监修与质量检查,由道员直接负责,不能任由手下的佐贰官、千总和把总委托下属官员“料理”船质情况,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乾隆八年)又议准广东高、雷二府,属外海战船,向在高州之芷辽厂,新归省厂修造。原系高廉道监修,改归粮驿道。其各府承修之内河橹桨船,并令该二道,各半监修。如仍前滥委佐杂千把委员料理,以及任听匠役包揽偷减物料等弊,即据实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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